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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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BSZN BSZN-006500-201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提审查办事指南绥江县水务局2014年10月30日发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提审查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提审查代 码:100650001514369-6二、受理范围绥江县辖区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提审查发证。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2、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查事项的通知(昭政发200956号)下放目录第50项。四、实施机关 绥江县水务局五、审查条件(一)由绥江县水务局负责审查的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二)审查需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2、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

3、作及防汛抢险;3、替代工程已达到设计标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5、签订了有关协议六、审查数量没有数量限制七、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绥江县水务局受理地址:绥江县县府街9号八、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五)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六)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有关的初步设计方案;(七)需要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出具其审查意见;(八)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九、办理时限申请时限:无受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

4、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13日十、审查收费 免费十一、审查咨询地址: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水政股办公室 电话号码:0870-7627880。对申请人咨询的内容当场反馈的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十二、办理流程(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绥江县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

5、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限:即时(二)审查:1、初审(1)岗位责任人:绥江县水务局负责人及承办人员(2)岗位职责与权限:根据许可条件

6、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3)时限:3个工作日2、复审(1)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2)岗位职责与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查的重要依据;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3)时限:5个工作日。

7、(三)决定1、岗位责任人:局长2、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3、时限: 2个工作日(四)送达与公开1、岗位责任人: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与权限:(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绥江县水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开审查结果。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3、时限: 2个工作

8、日全部流程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绥江县水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十三、申请人权利(一)投诉电话投诉:12388(纪检监察)、12310(机构编制)、96128(政务服务)。(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绥江县水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绥江县人民政府或者昭通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

9、绥江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

10、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十四、申请人义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提审查流程图开始申请受理审批是否通过制证发证立卷归档结束否是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证明材料齐备的,予以通过并填写相应申请书。申请材料不齐的,返回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材料是否需要现场调查否是符合要求的,不需要现场调查的现场调查是否合格合格是否否不予制证核发告知申请人不合格不予发证。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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