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种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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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印度种姓制度内容:种姓制度以统治阶层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制、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早期婆罗门所著的经典中刻意忽略贱民不提,主张将所有的种姓划分成四种瓦尔那。这四种瓦尔那同样以婆罗门为首,借由职能与权利的划分规范,构成一严谨的阶序:1、 婆罗门:最高等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
2、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祭司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征。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用交税、不可杀害、可领回部分充公遗失物等。2、 刹帝利:次等的瓦尔那,梵书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命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3、 。吠舍:第三等的瓦尔那。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瞿昙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商业、畜牧与放贷的工作。4、 首陀罗:最低等的瓦尔那。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特征:四大种姓在理论上皆为职业世袭、内部联姻和排斥外人的社会集团,各种姓的法律地位、社会权利和宗教生活均不相同。种姓呈现“集体性”与“阶序”的特征,这些特征意味种姓并非一成不变的体系,而是深具包容性与弹性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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