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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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五三中学2006学年度第二学期工作计划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txt永远像孩子一样好奇,像年轻人一样改变,像中年人一样耐心,像老年人一样睿智。我的腰闪了,惹祸的不是青春,而是压力。当女人不再痴缠,不再耍赖,不再喜怒无常,也就不再爱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2008年05月27日15时47分237主题分类:产品质量机关事务“监督检验”“授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

2、8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五月二十日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规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维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市质检机构)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质检机构授权

3、的申请、受理、评审、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法律、法规对质检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市质量技监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市质检机构的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市质检机构的授权工作应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上海市的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确保市质检机构的技术管理先进、资源有效利用,满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市质量技监局根据需要制订、公布本市质检机构设置规划。第六条申请以市质检机构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经市质量技监局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七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申请单位与所检产品的生产者、供销者、

4、研究开发机构及其经营服务者等没有利害关联;引入多元投资的,利害关联方不得控股或相对控股,不得担任法人代表。(二)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三)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业务经历,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订、研究和开发能力;具有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检验仪器设备。(四)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

5、资格人员;检验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和考核,并熟悉检验标准和设备操作规程。(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认可准则的要求。(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市质检机构授权程序:(一)申请人应当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二)市质量技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三)受理申请后,市质量技监局应当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授权的期限内。(四)市质量技监局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

6、之日起20日内,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决定授权的,市质量技监局自决定授权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授权证书。不予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市质量技监局公布取得授权的市质检机构名录以及授权范围等信息。第九条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市质检机构需要延续授权的,应当在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中请,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对其进行复审,复审符合要求的,延续授权。未提出延续授权的市质检机构,有效期届满后由市质量技监局注销授权证书。第十条已经取得授权的市质检机构,需要变更授权项目或增加授权项目(扩项)的,应当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申请。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市质量技

7、监局可以结合定期监督进行评审或者组织专门评审,技术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或增加授权项目。第十一条对市质检机构延续授权和变更授权项目的技术评审可与同机构的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等技术评审一并进行,以避免重复评审。第十二条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的程序,在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适当位置加盖市质检机构授权标志章。第十三条市质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市质检机构通过承担或者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检验技术、检验方法的开发和研究,实验室

8、能力验证以及跟踪国际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动态研究等工作,以提高其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并持续保持。第十五条市质检机构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监督抽查规定,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和问题,提出产品质量监督建议。第十六条市质检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检验技术能力。第十七条授权有效期内,市质检机构应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采取积极措施改进管理体系,并使之持续有效。第十八条市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

9、、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市质检机构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市质检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二十条市质检机构应自觉遵循良好行为规范,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检验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第二十一条市质检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任务。第二十二条市质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验活动和检验结论提出的异议。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对市质检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在授权有效期内

10、,市质量技监局对市质检机构检验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的维持性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需要时,市质量技监局对市质检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中投诉情况的市质检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市质检机构应当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向市质量技监局书面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产品质量检验信息。市质检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市质量技监局。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请授权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质量技监局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授权,并给予警

11、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授权。第二十六条市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量技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授权或者授权项目,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授权暂停期间不得以市质检机构的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超出授权项目范围进行检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项目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三)未向市质量技监局报送本年度与授权项目有关的工作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产品质量检验信息的;(四)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检验能力不能持续维持的;(五)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

12、的;(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乱收费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七)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任务的;(八)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技监局撤销授权或者授权项目:(一)出具虚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授权的;(三)超出授权范围或者在暂停期间内以市质检机构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市质检机构自被撤销授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授权。第二十八

13、条被注销、停止或者撤销授权的市质检机构,应当自注销或者撤销之日起30日内,将上海市质检机构印章、授权标志章和授权证书交还市质量技监局。第二十九条由市质量技监局向社会公布注销或者撤销授权的上海市质检机构名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授权工作以及市质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质量技监局举报,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一条从事市质检机构授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于市质检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质检中心、行业质检机构,在执行市质量技监局下达或委托的任务时,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页脚内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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