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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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随着我国公诉制度改革的稳步推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慢慢成立并日渐完善,也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十几个单位开展试点。这项改革关于完善公诉权能、增进量刑裁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可是,量刑建议制度不是孤立的,是多方主体一起参与量刑进程的互动制度,在检察机关单边操作的量刑建议程序规那么中,没有其他主体,专门是审判机关的参与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衔接,这就会致使显现对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误解,乃至可能显现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对立。二者的性质

2、不同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别离属于公诉权和审判权,二者在这一层面上并非“同根”。量刑建议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建议和请求。这种建议和请求不具有实体判定权能,也不具有强制性,与被告方的诉讼请求权相似。可是,与被告方的诉讼请求权在本质上不同的是,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份,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权。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时,其请求的内容事实上包括两个部份:定罪请求权与量刑建议权。自由裁量权那么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在必然限度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选择、适用法律和司法说明,对具体案件作出评判判定,并

3、自由作出处分的裁判权。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裁判时的气宇之权。因此,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性质上完全不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二者别离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职权之一,可是,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并非能等同于法官的裁判权,更不能替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个别法官以为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严峻冲击自由裁量权,是对量刑建议权的一种误读。二者的价值同位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目的,都是为了形成一个公正、合理的量刑裁判,公平正义是二者的一起价值追求。在具体实践中,量刑建议提出后,只有取得了法官裁判的认可和同意,才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目前,由于我国的量刑法律程序尚未完全构

4、建起来,多方参与的量刑建议机制也不尽完善,因此,检察机关提出标准成立量刑建议权就显得尤其重要,而标准量刑建议权并取得审判机关的明白得与支持,加倍具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审判机关唯有踊跃应付形势进展,会同检察机关认真研究量刑建议权与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和衔接程序,才能使二者有机互动,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一起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反之,若是把量刑建议权与自由裁量权对立起来,就容易产生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法官可能会以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会在无形当中“侵犯”和“干与”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反对和排斥量刑建议权。而一旦这种反对和排斥的意见在具体案件的量刑问题上暴发,那么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就会

5、陷入各自职权的争议上,表面上看,这种争议一旦难以和谐,无疑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受到阻碍,乃至危害;从深层次看,是对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侵害。二是当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后,若是庭审中量刑的依据和证据发生转变或量刑建议本身不被法官采纳,个别检察官就会有“没体面”的感觉。同时,在一些检察机关把量刑建议准确率和采纳率作为一种硬性指标纳入执法考量范围的情形下,个别检察官那么容易迷失在这种进退维谷、利益纠结的为难境界,从而不能够专门好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三是因为量刑建议与裁决结果不同,仅仅是一种司法请求,缺少对量刑建议的标准化治理和运行机制,当事人不知晓量刑建议的内涵,一旦法院的裁决结果低于检察

6、官的量刑建议,吻合了被告人要求判轻的心理,那么检察机关就会因先前提出的量刑建议把自身推到了被告人的对立面,被告人从对检察官量刑建议的不中意,进而转化为强烈敌视公诉机关,这就更易激化社会矛盾,无益于表现刑法教育和处惩并重的功能。四是尽管量刑建议权对审判结果不具有阻碍力和强制力,但在完善有关量刑建议之程序规那么时,不可回避地要考虑到如何明确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明确的是,当法官的裁决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幅度截然不同之时,检察院可否据此提出抗诉;法官的量刑裁判应该在多大程度内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之约束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一起认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得出进一步

7、的结论。二者的相关规那么从宏观来看,检察机关要增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和谐,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力争就量刑建议与自由裁量运行规那么达到共识,并为该规那么的推行制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具体来讲,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有关实施量刑建议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便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熟悉、统一规那么。在那个方面,上海市检察院己率先迈出了一步,公诉部门在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前,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召开了工作协商会,对试行量刑建议制度达到共识,并制作会议记要下发全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为量刑建议制度的推行制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关于制定有关检察官

8、量刑建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具体规那么的问题时,能够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制度。毫无疑问,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诉讼请求,不能对法院的最终裁决产生强制效劳,法官对检察官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和采纳程度拥有决定权,这是由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决定的。可是,为了充分表现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应该在相关规那么中明确成立法官不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时的说明理由制度。在最终裁决与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形下,法官应该在裁决书中论述量刑理由,并对未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作出说明。若是检察官以为法官陈述的不采纳理由不能成立,那么能够依法提出抗诉。二是标准量刑建议的幅度。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幅度若是过于宽泛

9、,乃至等同于刑法中某一罪名的量刑幅度,那么,如此的量刑建议全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若是量刑建议过于绝对化,不易被法官采纳或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是不可取的。原那么上,量刑建议的幅度标准不超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提出据以量刑的法律条款作为量刑建议的幅度;第二,在法定刑内提出量刑幅度;第三,提出建议量刑的具体刑期。如提出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实践中,到底采取哪一种量刑幅度标准,应当依照案件的不同情形采纳不同的做法。例如,对某些案件,能够建议确信的刑罚,如建议适用死刑;对某些案件,能够建议一个刑罚幅度,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若是需要适用缓刑,检察官应当同时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可是,不管是哪一种方式,检察官关于所提出的量刑建议,都应当说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包括与量刑有关的所有情节,如犯法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生活的社会环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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