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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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ZJ-01-2014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遵循统一产权登记管理、统发布日期:2014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16日一规划建设管理、统一调配

2、使用管理、统一维修养护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包含矿区服务系统、多种经营系统各单位.第四条 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五)业务用房,公司各单位开展业务需要按标准配置的

3、用房,例如业务大厅、窗口、档案馆的馆库、电视台的演播厅等。(六)特殊业务用房,是指经单独审批和核定的特殊用途(安全保密、司法、涉外、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第五条 公司办公用房由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建办”)负责统一调配管理.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第六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复印件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住建办登记备案。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原始档案资料复印件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住建办登记备案.第七条 住建办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数(质)量状况

4、和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第三章 整改办法及调配使用管理第八条 公司办公用房由住建办实行统一调配管理。住建办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第九条 公司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比照相关文件予以核定,公司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局级正职32,局级副职24,处级20,科级9,科级以下6。第十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各二级单位应对照标准核定单位办公用房情况,凡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领导干部使用的办公用房超出标准的原则上应进行调整。按照建筑结构可分割使用的,应进行分割腾退;不可分割使用的,由本单位内部调剂

5、使用。第十一条 所有干部办公用房按一人一处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担任多个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只能保留一处办公室,其余办公室一律腾退。第十二条 由于办公用房是已有建筑设施,对已有设施不做改造,因此在功能布局上不能分割且不宜调整或合署办公的,所有房间没有适合办公面积的情况下,每个办公室办公使用面积不能超出23。第十三条 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原则上不得设置与办公无关的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等区域、设施及家具。未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原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第十四条 财务报销、机要秘书属于特殊业务,考虑管理、保密和安全问题,财务报销与机要秘书人员使用面积要按具体情况而定使用面积。第十五条

6、每个生产单位按照生产需要和实际情况,可酌情设置值班休息室,每楼层可设1个小会议室兼接待室,每个单位可以设置全体员工大会议室1个,单位要统一设置档案资料室.第十六条 要尽量安排集中办公,集中楼层办公,尽量腾空整栋或整层办公楼,腾退后的办公用房由住建办统一进行管理调配.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合同未到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住建办,由住建办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及合同期限进行处置。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合同到期后应予收回,由住建办统一调配管理。未经住建办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第十八条 凡超过办公用房标准面

7、积、对外出租合同期满、出借或被挤占的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闲余的办公用房,均由住建办收回统一调配管理。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使用标准面积或无办公用房的,由住建办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挤占公司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须报住建办审批并按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整改过程中遵循,厉行节约、资源整合、布局合理、有利于管理、杜绝浪费的原则.第四章 维修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全面停止新建、改扩建楼堂馆所,也不准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第二十二条 对于现有办公用房可根据损坏和修缮工作量大小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大修是对办公用房及

8、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中修是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是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5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住建办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应当按照检查鉴定、项目核准、资金安排、项目招标和竣工验收的程序逐步实施。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住建办应当每年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

9、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第五章 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建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编写部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编 写 人:王政源审 核 人:史殿华批 准 人:张德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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