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上传人:靓*** 文档编号:56047482 上传时间:2022-02-19 格式:DOCX 页数:51 大小:107.4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资源描述: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51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自2008-1-1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2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土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四月十三日、户.、刖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在主编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和公安部的组织下,由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会同各参编单位,并在有关钢铁冶金企业、设

2、计研究单位、公安消防部门等的协助下编制而成。本规范的制定,遵照国家有关的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钢铁冶金企业建筑防火设计经验、有关消防科研成果和钢铁冶金企业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10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工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电气以及3个附录。本规范正文中以黑体字(本网采用蓝色字)标志

3、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邮政编码:1001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

4、团)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陆波李刚进阎鸿鑫张道坚潘国友蔡令放刘东海高少青蔡承祐高海建卢少龙谈健芳丁国锋李龙珍经建生厉剑郭树林郭益民李彦军唐葆华目次1 总则2 术语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4 总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管线布置5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31.1 安全疏散1.2 建筑构造1.3 建(构)筑物防爆6 工艺系统6.1 采矿和选矿6.2 综合原料场6.3 焦化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6.5 烧结和球团6.6 炼铁6.7 炼钢6.8 铁合金6.9

5、 热轧及热加工6.10 冷轧及冷加工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6.12 液压润滑系统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6.14 其他辅助设施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8.5 消防排水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10 电气10.1 消防供配电10.2 变(配)电系统10.3 电缆和电缆敷设10.4 防雷和防静电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附录A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附录B钢铁冶金企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附录C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本规范用词

6、说明附:条文说明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钢铁冶金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贮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5的场所。1.0.3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1 .4二个及以上工艺厂区的钢铁冶金企业宜统一消防规划、统一防火设计。1.2 .5钢铁冶金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主厂房mainworkshop包容主

7、要生产工艺设备的厂房,如:炼钢主厂房、热轧主厂房等。2.0.2工艺厂区processplant相对独立的生产单元区域,如炼钢厂、自备电厂等。2.0.3主电室mainelectricalroom轧钢车间内,安装轧钢主电机、变流装置、变(配)电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的建筑。2.0.4主控楼(室)maincontrolbuilding除轧钢车间外,设有自动化控制设备、变(配)电设备等的建筑。2.0.5总降压变电所generalstep-downtransformersubstation钢铁冶金企业内单独设置,对外从电力系统受电,经变压器降低电压后,向全厂供、配电的场所。2.0.6区域变电所areat

8、ransformersubstation钢铁冶金企业在用电负荷比较集中的区域内设置的变电所。2.0.7硐室chamber在地下矿井内各生产部位开凿的独立空间。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3.0.1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0.2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0.3单层丁、戊类主厂房的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生产时辐射热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3.0

9、.4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0.5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3.0.6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煤堆设计高度及以上1.5m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 .0.7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上电缆夹层不应大于1000R2,地下室不应大于500吊;当设置1.0倍。2 主厂房符合

10、本规范第,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3 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3000m2。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5 .0.8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要求。4总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厂区规划时,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并应根据企业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布置。4.1.2 贮存或使用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明火或散发火花以及产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

11、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 矿山厂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矿井井口和平硐口必须置于安全地带。2 地下矿井的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井口地面应平整通达。3 地下矿井井口周围200.0m内不应布置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及仓库,距井口20.0m内不应布置锻造、铆焊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工序;木材堆场、有自燃火灾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距进风井口距离不应小于80.0m;丁类建(构)筑物(井架、提升机房、井塔除外)距井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84.1.4 带式输送机通廊与高压线交叉或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12、B勺有关规定。4.1.5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2 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不宜绿化,如必须绿化时,应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0mnfi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3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1.0m以内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篱。4 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5 .1.6企业消防站宜独立建造,且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距离不宜小于200.0m,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主要道路边。消防车库的布置

13、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出入口应分开布置。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且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并距道路最近边缘线不宜小于10.0m。3 .1.7钢铁冶金企业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2防火间距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2.2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4.2.2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肥:药,油容枳V1010V100间

14、距(nO20.030.050.080.0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项目个区)或堆场的总储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距国(m)随上甲,乙类漉体固定值储(区)或堆场1V500或0式25.。500V100030.01000CV500035,0地上部及丙奥可贴液体固定值的区)或”场5VS00或0式15.0500V100020.0l000V5Q0025,05000应2500030.04.2.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4.2.4湿式可燃

15、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林量式可燃气体钝的总容租VC10001000V10000IOOOOV5000050000VC100000(00000环线大风偏时)小麻度岁庭(m)管道下管道上IkV以下15LS3.0l20kV3.03.535110kV4Q不允许架设40注:最小垂直净距是指最大弧垂时应满足的最小净距。4.3.7热力管道与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5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5.1 安全疏散5.1.1 厂房、仓库、办公楼、食堂等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

16、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B勺有关规定。5.1.2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的疏散出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钢规定。但当其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置1个。5.1.3 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的电缆夹层及不超过100m2的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且无人值守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5.1.4 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廊)道的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距隧道顶端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当电缆隧(廊)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增设疏散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5.2建筑构造5.2.1 防火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17、计防火规范GB50016B勺有关规定。5.2.2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质的管道,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缝隙。丙类液体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切断阀。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1.0m范围内的管道上加设不燃烧绝热材料。5.2.3 防火分隔构件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该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5.2.4 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有绝热保护。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红(热)

18、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0.8m,且楼板和柱应有绝热保护。5.2.5 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辅助生产房间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5.2.6 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油浸变压器室、地上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直接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当上述室、站(库)设置在非单位建筑的底层,且其直接向外开的门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5.2.7 在电缆隧(廊)道进出主厂房、主

19、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且应向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方向开启。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2.8 电缆隧(廊)道内的防火门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5.2.9 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置,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5.3建(构)筑物防爆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如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5.3.2 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与熔

20、渣运作的厂房,必须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飘雨等措施。5.3.3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供上述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5.3.4 电力装置设计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5.3.5 厂房和仓库的其他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W有关规定。6工艺系统6.1 采矿和选矿6.1.1 井(坑)口处的建(构)筑物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塔(井架)、提升机房和井口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2 空压机室、机修间、井口仓库和

21、办公室等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6.1.2 地下矿井(含露天矿平硐溜井系统和井下带式运输系统)应设置2个及2个以上的出口。6.1.3 矿井井筒、巷道及硐室需要支护时,宜采用混凝土锚杆、锚网及钢材支架。若采用木材支架时,木材支护段应采取防火措施。6.1.4 井下桶装油库应布置在井底车场15.0m以外,且其储量不应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井下油库与主运输通道的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且不应与易燃材料共用一个硐室。6.1.5 容易自燃的矿山,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宜采用黄泥灌浆或充填采矿法。2 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3 回采必须专设降温水管及增设降温风机。4 通向采空区的废旧坑道应

22、及时密闭。5 .1.6选矿焙烧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输送不同温度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应选用不同耐热性能的输送带。2 焙烧厂房搬出机跨间的顶部应设排雾天窗。3 .2综合原料场6.2.1带式输送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带式输送机通廊两侧均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m;一侧设人行道时,其净宽不应小于1.3m;相邻两条带式输送机之间的共用人行道净宽不应小于1.0m;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2m,运输热返矿的通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6m。2带式输送机通廊的人行道坡度在6o12o之间时,应设有防滑条;超过12o时,应设踏步。地下通廊出地面处应设1个出口。3 带式输送机

23、通廊应采用不燃材料。4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打滑、防跑偏、防堵塞和紧急停机等设施,当其电动机功率大于55kW寸,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5 漏斗溜槽宜采用密闭结构,并便于清理洒落物料,其倾角应适应物料特性,且不宜小于50o;漏斗溜槽应根据物料磨损性设置衬板;当输送物料为煤或焦炭时,衬板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6 .2.2煤场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贮煤场内煤堆应分煤种堆放,相邻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2.0m。2 运煤系统的卸车装置、破碎冻块室、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煤焦制样室应设自然通风装置。煤粉碎机室应设机械除尘装置。3 贮煤槽及煤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槽壁光滑耐磨,交角成圆角状,避免有凸

24、出或凹陷部位;2)槽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小于60,料口宜采用等截面收缩率的双曲线形;4 )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装置。5 运煤系统的转运站、通廊、厂房宜设水力清扫设施。6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讯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讯设备共用。7 卸料溜槽交角应设计为圆角状,其倾角不宜小于55o。8 .2.3可燃物的整粒(破碎筛分)系统应设置抽风除尘设施。9 .2.4原料场机械设备电动机的外壳防护等级,当机械设备室外布置时,宜采用IP54级;当机械设备室内布置时,其整粒系统、运煤系统(煤料水分210%勺除外)和煤粉碎机宜采用IP54级;其他宜采用IP44级。煤粉碎机的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6

25、.3焦化6.3.1 焦化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煤气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距焦炉炉体的净距不应小于40.0m。2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的净距不得小于50.0m。3 甲、乙类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宜为直线,如为曲线,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0.0m,且纵向坡度应为0。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前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10.0m。4 煤气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的厂区边缘地带。6.3.2 备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3.3 焦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焦炉的布置和煤气设备的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化安全规程GB12

26、710的有关规定。2 焦炉炉组的两端及煤塔均应设有从炉底层到炉顶层的走梯。3 当寒冷地区煤塔漏嘴采用煤气明火烘烤保温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 集气管压力超过放散压力上限时,应能自动放散,并应设自动点火装置;低于放散压力下限时,应能自动关闭,放散管口应高出集气管操作走台台面4.0m。5 机侧、焦侧的操作平台应采取防止红焦和火种下漏的措施。6 机侧、焦侧抵抗墙四角,距离操作平台上方1.0m处应设置压缩空气管接头。7 焦炉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8 拦焦机、电机车的液压站和电气室内受高温烘烤的墙壁与地板均应衬有不燃烧绝热材料。9 .3.4在熄焦车运行范围内,与熄焦车轨道邻近的建筑物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27、。10 3.5干熄槽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小于200的输送带,湿法熄焦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小于120的输送带。11 3.6交换机室、焦炉地下室和烟道走廊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烟道走廊的出入口必须设在煤塔、大炉间台的机侧和炉端台的尽头。2 引进煤气管道的地沟应加盖板并应便于检修和放水操作,沟内空气应能自然流通。3 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应在末端设防爆装置,并设导爆管把爆后气体引向烟道走廊外(室外),或设有煤气低压自动充氮保护设施。4 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放散管易于积尘和液体的部位应设清扫孔。5 .3.7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艺装置、泵类及槽罐等宜露天布置,或布置

28、在敞开、半敞开的建(构)筑物内。2 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场所的设备和管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保温材料保温。3 进入甲类液体槽罐区内作业的机车宜采用安全型内燃机车,如采用普通蒸汽机车,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 煤气设备、煤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5 贮存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式贮槽,其槽顶排气口与呼吸阀或放散管之间应设置阻火器。6 露天设置的苯类贮槽宜设淋水冷却装置或隔热设施。7 初馏分贮槽应布置在油槽(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防火堤,堤内地面及堤脚应做防水层。8 .3.8化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煤气净化区、化工产品精制区的现

29、场化验室应独立设置。如必须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其门窗应设置在非防爆区。化验室与油槽(罐)的间距应符合表2 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化验室应设通风设施,宜采用机械通风装置。3 .4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6.4.1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类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在室内贮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时,应设单独的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应大于8次/h。混合设备必须密闭操作并设机械通风除尘装置,该装置应与混合设备电气联锁。2 乙醇仓库宜采用半地下式贮槽。3 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应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措施。4 应与其他物品间隔存放

30、或单独贮存。5 .4.2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列油罐的通气管必须装设阻火器:1)储存闪点小于60油品的卧式油罐;2)储存闪点大于等于60且小于等于120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3)储存闪点大于等于120油品的固定顶油罐。2 油罐内油品加热,宜采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罐内油品的最高加热温度必须低于油闪点10,用于脱水的油罐油品的加热温度不应高于95。3 .4.3煤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入磨煤机的热风(或热烟气),设计温度不应大于400。2 烘干煤粉介质宜采用烟气,且含氧量应小于16%。3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泄爆阀。4 .5烧结和球团6.5.1烧结冷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点

31、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信号。2 点火器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煤气管道应设置煤气紧急事故快速切断阀。3 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4 烧结矿冷却后平均温度应小于150。6.5.2 主抽风系统的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防腐和降温装置。6.5.3 球团焙烧和风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回热多管除尘器、抽风干燥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腐和降温装置,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装置。2 抽干风机和回热风机及管道应根据设定的风流温度采取调温措施,风机及管道接头处应严密。6.5.4磨煤、喷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32、 煤粉制备烘干介质应符合下列规定:1)以环冷机热废气为烘干介质时,宜在热风进入磨煤机前设置除尘装置;2)热风炉提供煤粉制备烘干介质时,热风炉应设放散烟囱,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煤磨机完全隔开;燃煤热风炉提供的热风含尘粒度大于0.5mm时,应设置降尘装置。2 煤粉制备与输送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的防爆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2)磨煤室应设置消防车道;3)磨煤机出口管道、除尘器、煤粉仓应设置泄爆孔,泄爆孔的朝向应考虑泄爆时不危及人员和设备;4)除尘器的进口处必须设有快速截断阀或电动阀;5)磨煤机进出口处必须设置温

33、度监测装置,煤粉仓和除尘器必须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报警装置;6)磨煤机出口处、煤粉仓及布袋除尘器中的烟煤煤粉温度不应高于70,无烟煤煤粉温度不应高于80;7)除尘器、煤粉仓等设备应设置灭火装置。3 喷煤系统停止喷吹时,烟煤煤粉在仓内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5.00h,无烟煤煤粉在仓内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8.00h。煤粉仓仓体结构应能保证煤粉完全从仓内自动流出。6.6炼铁6.6.1 厂内各操作室、值班室严禁布置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内。6.6.2 高炉的重力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6.6.3 渣罐车、铁水罐车及清灰车必须单设运输专线

34、。禁止热罐车利用重力除尘器下方的作业线作为正常的停放线和走行线。6.6.4 高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口、渣口及水套必须密封严密和固定牢固,进出水管应设有固定支撑。风口二套,渣口二、三套均应设有各自的固定支撑。2 固定冷却设备进出水管应严密密封。3 鼓风系统中连接富氧鼓风处的氧气管及设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的有关规定。4 .6.5炉前敷设的氧气管、胶管应脱净油脂。5 .6.6煤粉制备及喷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制粉、喷吹系统主厂房应通风良好,采用钢结构时宜采用敞开式。对封闭式的制粉、喷吹系统主厂房应防止粉尘积聚。2 磨煤机出口的煤粉

35、温度应确保煤粉不结露,并不应超过90。3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制粉干燥介质应采用热风炉烟道废气或惰化气体,负压系统末端的设计氧含量不应大于12%,保安气源宜采用氮气,并应有防止氮气泄漏的安全措施。4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必须在制粉和喷吹系统的关键部位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监控设施,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5 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煤粉仓、仓式泵、贮煤罐和喷吹罐等容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应采用惰化气体。6 输送和喷吹系统的充压、流化、喷吹等供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阀。7 煤粉输送、分离管道及容器设计不应有死角。8 设计氧煤喷吹时,氧气管道及阀门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

36、B16912的有关规定。氧煤喷枪与氧气支管相接处应设置一段阻火管。9 设计氧煤喷吹时,应保证风口处氧气压力比热风压力大0.05MPa;保安用的氮气压力不应小于0.6MPa,且应大于热风围管处热风压力0.1MPa。10 氧煤混喷管网设计时,必须设置氧氮置换管线;氧气管道应隔热。11 制煤系统中的煤粉管道,宜采用非水平布置方式。12 6.7热风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采用可燃介质的热媒式的热管换热器时,其设备、配管和贮槽等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热媒体应设置温度监控报警及自动洒水(降温)装置。6.7炼钢6.7.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红热固体炉

37、渣和铸坯等高温物质运输线上方的可燃介质管道和电线电缆,必须隔热防护。2 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吊运。其作业与运行区域内所有设备、电线电缆、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均应采取隔热防护,并应防止区域内地面积水。3 不得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如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隔热防护。4 .7.2主体工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转炉主控室不宜正对转炉炉口,若无法避开时,转炉主控室前窗应设置能升降的安全保护挡板;电炉主控室不得正对电炉炉门。转炉、电炉、精炼炉与连铸的主控室前窗应采用双层钢化玻璃。电炉炉后出

38、钢操作室的门不应正对出钢方向,窗户应有防喷溅保护。2 转炉和炉外精炼装置(VOD、AOD、RH-KTB等)的氧枪中的冷却水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氧枪和转炉的联锁控制。3 电炉水冷炉壁和炉盖、真空吹氧脱碳装置(VOD)水冷钢包盖各冷却系统的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应有监测,并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及与电炉供电的联锁控制。4 氧枪的氧气阀站及由阀站到氧枪软管的氧气管线,宜采用不锈钢管;采用碳素钢管时,应在与软管连接前加设阻火铜管。5 竖井式电弧炉的竖井停放位下方,不应布置氧气与燃料介质阀站、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布置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6 带废钢预热的电炉,在预热段出口

39、处应设置烟气成分连续测量装置。炉内排烟系统应设置防爆泄压装置。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和自动控制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超过2%时,应打开放散阀,并保证煤气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真空吹氧脱碳精炼装置(VOD、RH-KTB等)宜采用氮气稀释法破坏真空。7 电炉炉下炉渣热泼区的地面与周围应设铸铁板防火围挡结构,其上空电炉工作平台应隔热防护,热泼区地面应避免积水。8 钢包车升降式循环真空脱氧装置(RH)必须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装置。9 .7.3严禁利用城市道路运输铁水与液渣。10 7.4厂内无轨方式运输铁水与液渣时,宜设置专用道路。11 7.5直接还原铁(DRI)等具有自燃特性

40、材料的贮存仓应有氮气保护。12 7.6增碳剂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防爆型粉尘收集装置。6.8铁合金6.8.1 铁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8.2 铁合金高炉冶炼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相关规定。6.8.3 铁合金转炉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6.8.4 原料及粉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铝粒、硝石、硅钙粉、硅铁粉等原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及储存应防爆、防雨和防潮。2 铝、镁、钙、硅和碳化钙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通风和粉尘收集净化设施。3 铝粉操作间的装置和工具必须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硅钙合金及其他易燃易爆粉料等必

41、须在惰化气体的保护下制备,并应设置空气含尘量、含氧量、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装置和超限自动停车装置。门窗和墙等应符合防爆、泄爆要求,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4 铝粒车间粒化室必须设置泄爆孔和除尘设施。5 .8.5主体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铁合金电炉的水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极限指示及报警器。2 封闭铁合金电炉炉盖和真空炉炉体必须设置泄爆孔。3 铁合金电炉电极壳焊接平台和出铁口操作平台应铺设绝缘层。4 铁合金粒化必须设缓冲模。5 浇铸间、炉渣间应选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吊运盛有液态合金的铁水罐、锭模、液渣的渣罐或渣盘。6 液渣热泼或水淬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爆设施。7 .8.6辅助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系统的负压管道及设备不应多炉共用。2 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回收装置应设泄爆孔,泄爆膜外宜设保护罩。3 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抽风机的出口应设逆止水封,放散水封高度按系统压力增加5kPa计算。4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测和自动控制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超过2%时,应打开放散阀,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5在多层的管架上,热料管道和蒸汽管道宜布置在上层,腐蚀性液体管道宜布置在下层。易燃液体管道与热料管道或蒸汽管道不宜相邻布置。6.9热轧及热加工6.9.1 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作室、经常受热坯烘烤的操作室和有氧化铁皮飞溅环境的操作室,均应设置不燃烧绝热

43、设施。6.9.2 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专用阀。6.9.3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6.9.4 高速轧制设备和飞剪机处应设安全罩或挡板,靠近轧线的液压润滑软管和电缆必须采用金属防护层。6.9.5 轧线上的电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闭锁装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应有高水温报警及断水时自动断电的安全装置。6.9.6 地表面及操作平台台面不宜设置氧气管线、燃气管线、燃油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设置时,应采取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6.9.7 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

44、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要求。2 加热炉应设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3 渗碳介质(甲烷、丙烯等)的储存间不宜设在主厂房内,必须设置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 .9.8油质淬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应设温度控制及报警装置。6.10 冷轧及冷加工6.10.1 热处理炉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0.2 镀层与涂层的溶剂室、配制室以及涂层黏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和除尘装置。6.10.3 退火炉地坑应设煤气浓度监测装置。6.10.4 热镀锌作业线锌锅电感应加热器所处空间应设置通风装置。6.10.5 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设有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6.10

45、.6 油质淬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0.7 保护气体站宜独立建造,并应设防护围墙。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6.11.1 冲天炉、感应电炉冶炼作业区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和第6.7节的有关规定。6.11.2 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1.3 金属熔液浇注易发生泄漏的工位(场所),应设有容纳漏淌熔液的应急设施。6.11.4 淬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用专用淬火起重机,驾驶室不得设在油槽(箱)的上方。2淬火油槽的地下循环油冷却库油管路应设置紧急切断阀。6.11.5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喷漆间、树脂间、油料和溶剂间、木模间、聚苯

46、乙烯造型间、石墨型加工间、石墨电极加工间应设置通风及除尘装置,其电气设备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进行设计。2 汽车、柴油车、机车等库房和车辆维修的零件清洗间应设置通风装置。3 .11.6检化验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输送氧气的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2 电缆隧(廊)道及电缆夹层与检化验室的相通部位应有防火封堵。3 可燃气体化验室内所有插座、照明、电源开关、电缆敷设及机械排风系统应做防爆设计。4 .12液压润滑系统6.12.1 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有紧急开闭装置。6.12.2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不宜与电缆隧(廊)道、电气室地下室连

47、通,确需连通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6.12.3 丙类液压、润滑油品站(库)可设在其所属设备或机组附近的地下室内。6.12.4 桶装丙类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与库区围墙的间距不得小于5.0m。丙类桶装油品与甲、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个仓库内时,应设防火墙隔开。2 桶装丙类油品库应设外开门,也可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2的防火隔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面积小于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1个门。门宽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150mm。3 桶装丙

48、类油品库应防雷和自然通风。4 .13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6.13.1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其站房下方禁止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6.13.2 氧化验室和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等,均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并应具备当氧含量体积组分223%寸进行富氧报警的功能。6.13.3 当煤气设备及煤气管道采用水封隔离煤气时,其水封高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执行。6.13.4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制氢系统、发生炉煤气系统、煤气净化冷却系统的露天设备之间的间距及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保证工艺流程畅通、靠近布置的原则确定。露天设备间的

49、距离不宜小于2.0m,露天设备与其所属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0m。2 制氧系统露天设备之间的距离与其所属厂房的间距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3 本条第1、2款所述系统的产品储存容器宜按系统集中布置,其与所属厂房的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宜小于3.0m。4 氧气调压阀门室和与其相连的氧气储存容器之间的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确定。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乙炔站、电石库和供气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要求。6 高炉煤气调压放散、焦炉煤气调压放散、转炉和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切换放散应设置燃烧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煤气放散管燃烧

50、器顶端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在燃烧放散器30.0m以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7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底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设施;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制气、供气、调压阀间应在房间上部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口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8 燃油库和液化石油气罐围堤内的地面排水,燃油泵房和液化石油气管沟的排水应设水封井等密封隔断设施。9 液化石油气球罐的钢支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10 13.5燃气的净化和加

51、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电除尘装置应设氧含量报警装置及煤气防爆泄压装置。2 燃气加压机入口应设低压报警及联锁装置。3干法布袋煤气净化的脉冲气源应采用氮气。2.6.6 使用燃气的设施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烧嘴时,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阀。2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设氧气分析仪、自动切断放散装置以及显示和报警装置。3使用燃气的炉、窑点火器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4钢材切割点采用乙快气体时,应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采用其他燃气介质时,宜设置岗位回火防止器。5炼钢连铸工序用于切割的氧气、乙快、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上宜设紧急切断阀。2.6.7 煤气柜应设低压和高压报警及放散装置。2.6

52、.8 车间供油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车间供油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2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一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2)柴油(闪点602)的存油量不宜大于10m3;3)重油的存油量不应大于30m3。3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屋顶与厂房隔步4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5 地上重油泵房和地上重柴

53、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5次/h和7次/h计算,地下油泵房的正常通风换气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0次/h计算。6.14其他辅助设施6.14.1 可燃性玻璃钢材质的冷却塔应避免布置在热源、废气、烟气发生点、化学品堆放处和煤堆附近。6.14.2 液氯(氨)间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设有观察窗及直通室外的外开门。2 加氯间及氯库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装置。3 加氯间不应采用明火取暖。4 通风设备和照明灯具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5 .14.3厂房内动力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2 可燃气体管道不宜与起重

54、设备的裸露滑线布置在同一侧,且严禁通过值班室、控制室等非生产用房。3 各种水平管道在垂直方向的布置,自上而下宜按下列次序排列:氢气、乙炔、氧气、氮(氖)气、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4 输送易挥发介质的管道不得架设在热力管道之上。5 水平共架敷设时,油管道和氧气管道应敷设在煤气管道两侧。6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上不得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7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沿厂房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8 氧气、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并应确保管壁温度不超过70。9 .14.4机械和运输设备保养及维修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重型柴油机械的保养车间宜单独建造。车位在10个及以下时,可与采矿(选矿)机械维修间厂房及仓库合建或与其贴邻建造,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仓库组合或贴邻建造。2 面积不大于60m2的充电间可与停车库、修车库、充电机房及厂房贴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