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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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tsg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 -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

2、铭牌 (29)第五章 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 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 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 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

3、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 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 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A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7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 则第1条 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1. 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

4、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2. 非电站锅炉:a.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 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b. 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 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二)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第3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 规程的规定;以余(废)热利用为目的的余(废)热锅炉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分汽(水、 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第4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一

5、)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小于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O.I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三)额定热功率小于0.02MW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的 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四)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第5条 锅炉设备分类为:(一)A级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 P 3.8MPa的锅炉,包括:1. 超超临界锅炉:P 27.0MPa或者额定出口温度590 T的锅炉;2. 超临界锅炉:22.1MPa Pv 27.0MPa3. 亚临界锅炉:16.7MPa Pv 22.1MPa4. 超高压锅炉:13.7MPa Pv 16.7MPa5.

6、 高压锅炉:9.8MPa Pv 13.7MPa;6. 次高压锅炉:5.4MPa Pv 9.8MPa;7. 中压锅炉:3.8MPa Pv 5.4MP&(二)B级锅炉;包括:1. 蒸汽锅炉:0.8MPav Pv 3.8MPa2. 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C;3. 有机热载体锅炉:(1)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的锅炉;(2)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4.2MVY(三)C级锅炉:1. 蒸汽锅炉:P 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2. 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v 120C;3. 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w 4.2MW(四)D级锅炉:1. 蒸汽锅炉:P w 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

7、位时水容积w 50L;2. 汽水两用锅炉(注1) :P w 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w 0.5t/h的锅炉;3. 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w95C。注1: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第6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7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锅炉及其系统还应当满足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第8条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 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

8、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同意;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 技术和管理要求执行。第9条 境内锅炉制造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全套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制 造并且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锅炉制造 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对比和试验,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 论证通过后,报特种设备局核准。第10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 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 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9、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后,报特种设 备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第11条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 D级锅炉在本规程第十、十一、十 二、十三章分别做出了特别规定,如果与其他章节条款不一致时,以上述章节条款为准。第二章材料第12条 锅炉用材料指锅炉所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主要承载构件材料以及焊接材 料,包括锅炉用钢、铸铁、镍基合金及有色金属。第13条 锅炉用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材料质量,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 塑性和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第14条 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

10、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 其室温夏比 冲击吸收功Akv不低于27J ;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 A应当不小于18%其它材料应当符合 相应材料规范的要求。第15条 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的材料应当按照表2、表3选取。(一)钢板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1。-24 -表1锅炉用钢板材料钢的种 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C)碳素钢Q235BQ235CQ235DGB/T3274 1.6 30015,20GB/T 710GB/T 711 350Q245RGB713 5.9 注 430合

11、金钢Q345RGB713 40015CrMoRGB713不限 52012Cr1MoVRGB713不限 56513Mn NiMoRGB713不限 400注: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集箱端盖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二)钢管1.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表2锅炉用钢管材料钢的 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用途工作压力(MPa壁温(C)碳素钢Q235BGB/T3091热水管道 1.6/L210GB/T9711.1热水管道10, 20GB/T 8163受热面管子 1.6 350集箱、管道 350YB 4102注受热面管子 5.4 300集箱、管道 300GB 3087受热面管子 5.9 460集箱、管道

12、43020G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460集箱、管道 43020MnG 25MnG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460集箱、管道 430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 号适用范围用途工作压力(MPa壁温C)15MoG 20MoG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48012CrMoG 15CrMoG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560集箱、管道不限 55012Cr2MoG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600集箱、管道不限 57512Cr1MoVG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580集箱、管道 56512Cr2MoWVTiB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58012Cr3MoVSiTiB不限07Cr2MoW2VNbBGB5

13、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600集箱、管道不限 57515Ni1M nM oNbCuGB5310集箱、管道不限 45010Cr9Mo1VNbN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650集箱、管道 62010Cr9MoW2VNbBN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650集箱、管道 63010Cr11MoW2VNbCB3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650N集箱、管道 63011Cr9Mo1W1VNbBN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650集箱、管道 63007Cr19Ni10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65010Cr18Ni9NbCu3BN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70007Cr25Ni21NbNGB5310受热面

14、管子不限 70007Cr19Ni11Ti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65007Cr18Ni11Nb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650合金钢08Cr18Ni11NbFG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 670注:不适用于有机热载体锅炉。(三)锻件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3表3锅炉用锻件钢的种 类钢 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C)碳素钢Q235BQ235C Q235DGB/T700 2.5 注 35020,25 5.9注 430:35,45不限 43012CrMoJB/T9626 550:15CrMo 55012Cr1MoV 565合金钢30CrMc, 35CrMo 450P25Cr2MoVA1不

15、限 51025Cr2Mo1VAJB/T9626 55038CrMoAlA 550:20Cr13, 30Cr13 450107Cr19Ni10 610注:(1)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2)除各种形式的法兰以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以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 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 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最终的热处理状态符合管件标准的相应规定。(3)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四)铸钢件锅炉用铸钢件见表4。表4锅炉用铸钢件钢的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C)碳素钢P ZG200-40

16、0JB/T9625 6.3 430ZG230-450不限 430合金钢:ZG20CrMo不限 510P ZG20CrMoV 540ZG15Cr1Mo1V 570(五) 铸铁件锅炉用铸铁件见表5表5锅炉用铸铁件铸铁种类铸铁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附件公称通径 d (mr)工作压力(MPa壁温(C)灰口铸铁不低于HT150GB/T9439 JB/T2639 300 0.8V 230 200 1.6可锻铸铁KTH 300-06 :GB/T9440 100 1.6V 300KTH 330-08KTH 350-10 :KTH 370-12球墨铸铁QT400-18QT450-10GB/T 1348JB/T26

17、37d 150mm 1.6V 300d 100mm 2.5注:(1)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 C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以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3)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 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 用牌号不低于 HT150的灰铸铁。(4) 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六) 紧固件紧固件材料见表6。表6紧固件材料钢的 种类钢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

18、压力(MPa使用温度(C)碳素钢Q235B Q235CQ235DGB/T700 1.6 35020,25GB/T699不限 350:35 420:合金钢40CrGB/T3077 45030CrMo35CrMo 50025Cr2MoVADL/T439 51025Cr2Mo1VA 55020Cr1Mo1VNbTiB 57020Cr1Mo1VTiB 570:2Cr12WMoVNbB 60007Cr19Ni10GB/T1221 610注:螺母材料的硬度应当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七)拉撑件锅炉拉撑件和吊杆应当符合 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699优质碳 素结构钢技术条件和GB/T3

19、077合金结构钢的要求。板拉撑件应当是锅炉用钢。(八)焊接材料应当选用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焊接材料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工艺评定确定产品 使用的焊接材料。第16条 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 ,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 和工艺的要求,采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金相组织相近的材料,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 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第仃条材料制造单位研制新材料时,应当按照本规程第10条进行技术评审。评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化学成分应当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二)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当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 50C)温度间隔5

20、0r的抗拉 强度Rm下屈服强度ReL或者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并且提供断后伸长率A、断 面收缩率Z、时效冲击功、室温夏比冲击吸收功 Akv、脆性转变温度FATT(50%脆性断 口)及推荐的金相组织。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E的碳素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 400C的其他合金钢,应当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及抗低周疲劳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当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三)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r的锅炉钢材,应当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 作温度20C)的抗氧化数据。(四)物理性能应当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a )和导热系数(入)等。(

21、五)焊接性能应当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六)材料的冷、热加工性能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例如冲压、卷制、弯曲、热处理等资料。(七)材料制造工艺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例如冶炼、铸造或者锻轧、热处理、工艺稳定性等资料。第18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号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钢号应当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且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二)应当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三)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四)锅炉强度计

22、算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五)用钢板焊制的钢管,应当满足相应标准的规定。第19条 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 应当按照该材料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 生产和验收,并且对照国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 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批量生产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9条进行产品符合性技术评审。第20条 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 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 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

23、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 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第21条 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入厂 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免理化复验:(一)用于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 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第20条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并且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二)锅炉制造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理 化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材料。第22条 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 炉受压元件用的材料应当有标记,切

24、割下料前,应当作标记移植,并且便于识别。第23条 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 制度。第三章设计第24条 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 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进行计算和校核,也可以用试验或者其它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电站锅炉的 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等管道强度按照DL/T505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计算。第25条锅炉制造单位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 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

25、方可投入生产。锅炉批量生产前应当进行技术(产品) 鉴定。第26条锅炉结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各部分在运行时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二)锅炉水循环系统应当能够保证锅炉在设计负荷变化范围内水循环的可靠性,保 证所有受热面都应当得到可靠的冷却。受热面布置时,应当合理地分配介质流量,尽量 减小热偏差;(三)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如果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当予以绝热;(四)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五)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复合应力 和应力集中;(六)炉膛、包墙及烟道的结构应当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七)炉墙应当具

26、有良好的密封性;(八)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九)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十)燃烧方式、炉膛和燃烧设备的结构以及布置应当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且 防止炉膛结渣或者结焦。第27条对于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第28条 对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 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6mrp当锅壳内径不超过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4mm第29条 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当超过 1800mm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8mm并且 不大于2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者等于 400mni时,其取

27、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6mm卧式内 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不应当小于 10mm并且不大于35mm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当不超过 2000mm如果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以放大至 3000mm第30条 胀接管子的锅筒(壳)和管板的厚度应当不小于12mm外径大于102m的管 子不宜采用胀接。第31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能够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锅壳锅炉的 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 100mm对于内径小于或者等于1500mm卧式锅壳锅炉 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 75mm锅炉的最低及最高安全水位应当在图样上标明。第32条 直读式水位

28、计和水位示控装置开孔位置,除满足本规程第31条要求以外,还 应当满足水位安全监控的要求。第33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的纵向 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当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不得采用搭接结构。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当采用拼接。第34条 下列部位应当采用气体保护焊打底的全焊透结构:(一)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二)贯流式锅炉上下集箱盖板与翼板的连接焊缝;(三)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四)油田注汽(水、油)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第35条 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1.6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

29、,烟温不大于600C处的受压元件的连接可以采用 T形接头,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并且坡口经过机械加工;(二)连接焊缝全部位于所连接的筒体上;(三)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不小于管(端) 板的壁厚而且其焊缝背部能够封焊的部件均应当封焊,不能够封焊的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且保证焊透;(四)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按照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有关要求进行超声波检测。第36条 锅炉的下降管与锅筒、集箱连接时,应当开全焊透型坡口,当下降管的外径 小于133mm而且采用插入式结构时可以不开坡口。对于 A级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与 筒体和集箱的连接应当采用全焊透的接头

30、型式,焊接时要保证焊透。对于A级高压以上锅炉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连接,当管接头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33mm寸应当采用全焊透型坡口,管接头直径小于133mm时宜采用全焊透型坡口。第37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胀接管孔间的净距离不小于 19mm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 的距离不小于0.8d (d为管孔直径),而且不小于0.5d + 12mmo胀接管孔不得开在锅筒 筒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当避免开在环焊缝上。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 孔周围60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检测合格, 并 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对开孔部

31、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和将受压部件整 体热处理后,方可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二)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亦应当避免开在焊缝上及其 热影响区;如果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 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 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过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热影响区开孔。第38条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 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者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且不小于100m

32、m第39条 除了球形封头以外,扳边的元件(例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均应当有一定的直段距离(L),直段距离应当符合表7中的数值。表7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直段距离扳边元件内径(mm)距离L(mm) 25 600 38第40条 锅炉受热面管子及管道直段上(异种钢接头除外),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L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外径小于159mm L 2倍外径;(二)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 L 300mm当锅炉结构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 对接焊缝的热影响区不应当重合,并且 L 50mm 第41条 受热面管子(盘管及成型管件除外)及管道对接焊缝应当位于

33、管子直段上,其弯曲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A级锅炉上述距离至少为70mm对于管道上述距离应当不小于 100mm第42条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当避免焊接零件。如果不能够避免,则焊 接零件的焊缝可以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当在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第43条 凡能够引起锅筒(锅壳)壁或者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者集箱壁处应当加装套管。C级及以下蒸汽锅炉,可以不加装给水套管。第44条 锅炉定期排污管口不应当高出锅筒或者集箱的内壁表面,小孔式排污

34、管用做定期排污时应当贴近筒体底部。电站锅炉锅筒应当设置紧急放水装置。第45条锅炉应当按照下列情况配置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一)A级锅炉应当在省煤器进口、锅筒、饱和蒸汽引出管、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位,配置水汽取样器,并且在锅炉设计时,选择有代表性位置设置取样点。取样器应当符合 GB/T14416锅炉蒸汽的采样方法中对取样器的要求。(二)B、C级锅炉应当配置锅水取样器,对蒸汽质量有要求时,应当设蒸汽取样器;(三)A级直流锅炉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一排水阀和给水取样点;(四)A级锅炉过热器一般应当设置反冲洗系统,反冲洗的介质也可以通过主汽阀 前疏水管路引入。第46条 对于A级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当装

35、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 定的膨胀中心应当予以固定。第47条膜式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数应当相近,鳍片宽度应当保证鳍片各部分 在锅炉运行中的温度不超过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第48条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当能够保证其相对膨胀,并且能够避免共振,结构和布置应当便于检修。减温器上至少应当 设置1个内径不小于80mn!勺检查孔,检查孔的位置应当便于对内衬套以及喷水管进行检 查。第49条 对于装有省煤器的锅炉,应当采取装设旁通水路、再循环管或者炉膛出口烟 温监测等有效措施,在锅炉启动点火时保护省煤器。第50条 对于电站锅炉,宜装设蒸汽旁路或者烟温监测等装

36、置,确保过热器、再热器 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第51条 直流电站锅炉应当设置启动系统,容量应当与锅炉最低直流负荷相适应。第52条直流电站锅炉采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启动系统时,隔离阀的工作压力应当按 照最大连续负荷下的设计压力考虑,汽水分离器的强度按照锅炉最低直流负荷的设计参 数设计计算;采用内置式汽水分离器启动系统时,各部件的强度应当按照锅炉最大连续 负荷的设计参数计算。第53条直流电站锅炉启动系统的疏水排放能力应当满足锅炉各种启动方式下发生 汽水膨胀时的最大疏水流量。第54条 直流电站锅炉水冷壁管内工质的质量流速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都应当大于该 运行工况下的最低临界质量流速。第55条 装设油燃烧

37、器的锅炉,尾部应当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燃煤粉或者水 煤浆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当装设吹灰装置。第56条 B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尾部烟道应当设置可靠的疏水装置。第57条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75t/h的水管锅炉,当采用煤粉、油或者气体作燃料 时,在炉膛和烟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位宜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应当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第58条 炉膛结构应当能够承受非正常情况下出现的瞬态压力。在此压力下,炉膛水冷壁管、对流烟道包墙管不应当由于起支撑作用的刚性梁系统弯曲变形过大而导致永久 变形。炉膛设计承压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于机组容量大于或者等于300MW的锅炉,炉

38、膛设计承压能力应当不小于 5.8kPa ,瞬态最大承压能力为土 8.7kPa。 装有脱硫、脱硝装置的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微正压燃烧锅炉或者增压锅炉,应当采用更 高的炉膛设计承压能力。第59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当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当避免直接与 火焰接触。第60条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应当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应 当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保护装置。第61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的数量和位置应 当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当采用内闭式结构。对于B级及其以下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

39、头孔盖、手孔盖可以采用法兰连接结构;A级锅炉受压元件的手孔盖宜采用焊接式结构。炉墙上人孔的门应当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 孔盖应当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第62条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mm勺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1000mri的锅壳锅炉, 均应当在筒体或者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由于结构限制导致人员无法进入锅炉时, 可以只开设头孔。对锅壳内布置有烟管的锅炉,人孔和头孔的布置应当兼顾锅壳上部和 下部的检修需求。锅筒内径小于800mm勺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8001000mm勺锅壳锅炉,至少应当 在筒体或者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对于立式锅壳锅炉,锅炉下部开设的手孔数量应当满足清理和检验的需

40、要,其数量 应当不少于3个。第63条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一)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应当小于 2803 380mm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当小于 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当超 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当达到能够完整地容纳密封垫 片;(二)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 2203 320mm颈部或者孔圈高度不应当超 过 100mm(三)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者孔圈高度不应当超过 65mm(四)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 50mm颈部高度不应当超过50mm(五)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

41、当不小于 4003 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当不小于 450mm矩形门孔一般应当不小于 3003 400mm若颈部或者孔圈高度超过上述规定,孔的尺寸应当适当放大。第64条支承式和悬吊式锅炉钢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GB/T6736锅炉钢结构设计规程的要求。第65条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者运转层)高度超过3000mm的锅炉,应当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当保证操作人员能够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二) 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设置的栏杆、扶手以及挡脚板的高度 应当满足相关规定;(三)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

42、0为宜。如果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 增大;(四)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宜为 10001500mm第四章制 造第一节一般要求第66条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 锅炉制造单位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第67条 锅炉用材料下料或者坡口加工、受压元件加工成形后不得产生有害缺陷;冷 成形应当避免产生冷作硬化引起脆断或者开裂,热成形应当避免因过热而造成材料晶粒 粗大或者因成形温度过低而造成材料硬化。第二节胀接第68条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定胀接工艺规程。胀接前应当进行试胀。在试胀中,确定合理的胀管率。需要在安

43、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试件。第69条胀接管子材料宜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时,应当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不得用煤炭作燃料直接加热,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当小于100mm第70条 当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应当控制在1%厂2.1%范围内。胀管率按照 公式计算。-J _|_ Q XH n 二1 - 1 100 %d式中:Hn 胀管率,%di 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t 未胀时的管子实测壁厚,mmd 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mm般控制在1%-1.8%范围内。胀管率可以按照第71条当采用外径控制法时,胀管率 公式计算:D dHw 二D d

44、100%d式中:Hw 外径控制法胀管率,%D 胀管后紧靠锅筒外壁处管子的实测外径,mmd 未胀时的管孔实测直径,mm第72条 当采用管子壁厚减薄率控制法时:(一)在胀管前的试胀工作中应当对每一种规格的管子和壁厚的组合都应当进行扭矩 设定,(二)扭矩设定是通过试管胀进试板的管孔来实现的,试管胀接完毕后,打开试板,取出试管测量管壁减薄量,然后计算其管壁减薄率,管子壁厚减薄率一般应当控制在10%12范围内,扭矩设定完毕后,应当将扭矩记录下来,并且将其应用于生产。胀接管子壁厚减薄率应当按照公式(3)计算:100%壁厚减薄率=胀接前管壁厚-胀接后管壁厚 土 寸胀接前管壁厚(三)为保证胀管设备的正常运行,

45、在生产中每班工作之前,操作人员都应当进行一 次试胀,同时检验部门应当核实用于生产的扭矩是否与原设定的扭矩完全相同。第73条 胀接管端伸出量以6mmr 12mn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边应当与管子中心线成 1215角,扳边起点与管板(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对于锅壳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E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应当进行 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应当紧密接触,其最大间隙不得大于0.4mm且间隙大于0.05mm的长度不得超过管子周长的20%第74条 胀接后,管端不应当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 中,应当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第75条 胀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

46、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好胀接记录,以便于计算胀 管率和核查胀管质量。第76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应当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第三节焊接第77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才能在有效期内从事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第78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 置应当定期进行检定和校验。第79条焊工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或者焊接工艺卡施焊并且做好施焊记录。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当打焊工代号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详细记 录。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并且对施焊的实际工艺参数和

47、焊缝质量以及焊工 遵守工艺纪律情况进行检查。第80条 锅炉产品焊接前,施焊单位应当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一)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二) 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 接头或者角接接头;第81条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JB/T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并且应 当满足下列要求:(一) A级锅炉锅筒的纵向和环向及集箱的纵向焊缝,当板厚大于 20mm小于或等于 70mm寸,应当从纵缝检查试板上沿焊缝纵向切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一个;当板厚大于 70mm寸,应当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二个。 试验方法和取样位置可以按照 GB/T 2652焊 缝

48、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应当满足材料规定的 Rr或者R)0.2。(二)焊接接头横向拉伸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 若断裂发生在母材上,最小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应当不低于母材规定下限值;2. 若断裂发生在焊缝上,最小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值。 如果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 490MPa且焊缝金属的屈服点高于母材规定值,则允 许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比母材规定值下限低 19.6 MPa。(三) A级锅炉锅筒、合金钢材料集箱和管道,如果壁厚12mm(单面焊焊件厚度 16mm应做焊缝熔敷金属及热影响区夏比 V型缺口室温冲击试验。应从其检查试件上 取三个焊接接头的冲击试样。

49、试样缺口应开在有最后焊道的焊缝侧面内,如果有要求, 可以开在熔合线或者热影响区内。试样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T229金属夏比冲击试验方法中 V形制品的规定。三个试样的常温冲击及吸收功平均值应当不低于母材规定值,无母材规定值时,应 当不低于27J(试样截面尺寸为10310mm,并且至多允许有一个试样的冲击吸收功低于 上述指标值,但不低于上述指标值的 70%对马氏体热强钢,冲击吸收功最低平均值为24J,允许其中一个试样冲击吸收功不低于19J。(四) 接头由不同母材组成时,焊缝金属试验值应当按照本条(一)至(三)要求满足较 低母材最低规定值。(五)产品技术条件对接头硬度、金相或者断

50、口评定试验有要求时,试验可以按照各自规定的方法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第82条 力学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应当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 双倍试样复验(对冲击试验项目是再取三个试样复验),或者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 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验。第83条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制订用于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有焊接工艺评定记录或者报告( PQR 证实,编制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才能进行焊接生产。第84条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 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

51、为止, 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应当保存 5年。第85条 受压元件焊接作业应当在不受风、雨、雪等影响的场所进行,当环境温度低 于0C时应当有预热措施。气体保护焊时应当避免外界气流干扰。第86条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后 才允许焊接。第87条 A级锅炉受热面管子的对接接头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对于A级高压以上锅 炉,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以及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 或者其他能够保证焊透的焊接方法。第88条 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当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 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当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公称

52、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本规程第89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应当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 面应当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3,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以在斜面内,参见图 2。5-名义边缘偏差;t厂薄板的厚度:t厂厚板的厚度;L-削薄的长度。图2第89条 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 缝的装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 10% 且不超过3mm当板厚大于100mm寸,不超过6mm(二)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

53、义板厚的15%!卩1mm且不超过6mm当板厚大于100mm寸,不超过10mm-2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簿的,按照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 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带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第90条 锅筒(锅壳)的任意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当大于名义 内径的1%锅筒(锅壳)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当不大于 4mm第91条 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过检测发现存在不合格的缺陷,施焊单位应当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当彻底清除。补焊后, 补焊区应当做外观和无损检测检查

54、。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当做焊后热处理。 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当超过三次。返修的部位、次数、返修情况应当存入锅炉产品技 术档案。第四节热处理第92条碳素钢受压元件,其公称厚度大于 30mm的对接接头或者内燃锅炉的筒体或 者管板的公称厚度大于20mm勺T形接头,应当进行焊后热处理。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 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除焊后热处理以外,还应当考虑冷、热成形对变形区材料性能的影响以及该元件使 用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当的热处理工艺。第93条 热处理设备应当配有自动记录热处理的时间与温度曲线的装置,测温装置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工件的实际温度。第94条受压元件应当在焊接工作

55、全部结束并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焊后热处理。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接管、管座、垫板和非受压元件等与其连接的全部焊 接工作,应当在最终热处理之前完成。已经过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应当避免直接在其上焊接元件。如果不能够避免,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焊后可以不再进行热处理:(一)受压元件为碳素钢或者碳锰钢材料;(二)角焊缝的计算厚度不大于10mm(三)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四)应当对角焊缝进行100%表面无损检测。第95条热处理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及图样要求编制热处理工艺,对需要进行现场热 处理的情况,应当提出具体现场热处理的工艺要求。第96条焊后热处理工艺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异种

56、钢接头焊后需要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应当不超过焊接接头两侧 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Ac1;(二)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并且伸出炉外部分有绝热措施。补焊和环缝局部热处理时,焊缝和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当各不小于壁厚的3 倍;或者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当各不小于壁厚的2倍,加热区以外部分有绝热措施。第97条 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热处理后有关责 任人员应当详细核对各项记录指标是否符合工艺要求。第五节焊接检验第98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检验主要包括以下方法:(一)外观检验和通球试验;(二)无损检测;(

57、三)力学性能试验;(四)合金钢焊缝及母材化学成分定性检验;(五)金相检验;(六)水压试验。第99条 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接头)应当进行外观 检验,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焊缝外形尺寸应当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二)焊缝高度应当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当平滑过渡,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三)锅筒(锅壳)、炉胆、集箱的纵、环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 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 20%且不超过 40mm第100条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进行通球试验。第101条 合金钢

58、管、管件对接接头焊缝和母材应当进行化学成分定性检验。第六节无损检测第102条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承担与资格证书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对应的无损检测工作。第103条锅炉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主要包括射线(RT)、超声(UT)、磁粉(MT、渗 透(PT、涡流(ET、等检测方法。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工艺及其相关技术条件选择 检测方法。第104条 锅炉受压部件无损检测方法和评级标准应当符合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管子对接接头 X射线实时成像,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第105条 无损检测的质量要求和焊接接头质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 锅炉受压部件焊接接

59、头的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 低于U级;(二) 锅炉受压部件焊接接头的超声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 低于I级;(三)表面检测的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I级。(四)额定压力小于或者等于O.IMPa的锅炉,其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III级。第106条 当选用超声衍射时差法(TOFD时,应当与脉冲回波法(PE组合进行检测, 检测结论以TOFD PE方法的结果进行综合判定。第107条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应当在形状尺寸和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有延迟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当至少在焊接完成 24小时后进行无损检测;有再热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当 在最终热处理后进行无损检测;封头(管板)、波形炉胆、下脚圈的拼接接头的无损检测 应当在加工成型后进行,如果在加工成型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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