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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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8年和1987年原煤炭工业部分别颁发的小型煤矿设计若干规定和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对当时小型煤矿和乡镇煤矿设计的规范化起了一定的作用。1992年原能源部颁发了小型矿井设计规定,进一步引导了小型煤矿设计走向正规化,对规范当时小煤矿的开采、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提升煤炭工业的整体生产水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迄今为止,我国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仍使用这一部规范。 但也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广泛推行,特别是煤炭工业行业管理近十几年相对弱化,很多小型煤矿并未按正规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生产。1992年原能源部颁发的小型矿井设计规定也只到6万吨/年,即6、9、15、21、

2、30万吨/年。而据2004年统计数据,全国经省政府验收批准的小煤矿共有23586处,其中,63万吨的小煤矿8182处,占小煤矿总数的34.7%; 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10099处,占小煤矿总数的42.8%,产量占小煤矿产量约50%。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小型矿井的设计现状。 (一)我国煤炭工业结构中,大中小煤矿并存,小型煤矿数量最多,产量占1/3以上,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这是我国煤炭赋存条件和国情所决定的。因此,小型煤矿是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供给能力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小型煤矿也改善了煤炭工业布局:特别在江南和西南的九省,约有1/3以上属国家列为暂不利用煤炭资源量,是小煤矿的生产与发展,充分利用了

3、资源,缓解了“北煤南运、西煤东运”的压力。 截止2005年底,全国仍有19828处小煤矿,占全国煤矿总数的90%,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32%。2006年,全国在建煤矿项目3890个,可新增能力72634万吨,其中30万吨以下的小型煤矿项目3590个,可新增能力22427万吨。鉴于小煤矿在我国的地位,制订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近20年来,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一系列与煤炭工业有关的法

4、律、法规,应在小型煤矿的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首先必须在小型煤矿设计规范中贯彻。 (三)1988年和1987年原煤炭工业部分别颁发的小型煤矿设计若干规定和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是针对当时小型煤矿和乡镇煤矿设计的实际情况制定的。1992年原能源部颁发了小型矿井设计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小型煤矿的技术面貌有了较大的变化,推广应用了煤矿生产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了小型煤矿的生产机械化水平、回采工效和经济效益。所有这些需通过修订新的规范得到体现。第三部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重点条文讲解 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略。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30300kt

5、/a的新建、改建、扩建小型矿井设计(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以下同)。1.0.3 小型矿井必须按国家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并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设计;小型矿井的开发建设不得对邻近矿井特别是大、中型矿井构成安全隐患;大、中型矿井井田内不得规划设计小型矿井。1.0.4 小型矿井设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应有批准的井田地质勘查报告。1.0.5 小型矿井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的规程和规定,略 1.0.6 小型矿井设计应体现集中化、正规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略1.0.7 小型矿井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略第三部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重点

6、条文讲解 2.1.2 小型矿井设计应根据“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T/T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说明: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现行行业标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对矿井储量类型及计算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以新的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替代旧的储量分类标准(即A、B、C、D级分类标准),作为计算小

7、型矿井资源储量的原则和依据;(2)预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对相应地质勘查阶段提出的煤炭资源量(333、332、331),进行可行性评价和按经济意义分类及计算。(3)为便于使用,把经过可行性评价和按经济意义分类的小型矿井资源储量,归并为小型矿井“地质资源量”、“工业资源储量”、“设计资源储量”、“设计可采储量”四类。其归并原则和计算方法详见本规范附录C。 (4)关于推断的资源量333应如何计算矿井资源/储量问题:推断的资源量333,其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可采技术条件等尚未基本查明,如果不乘以可信度系数,直接参与矿井工业资源/储量、设计可采储量计算

8、,则矿井工业资源/储量、设计可采储量计算偏大,经多次专家论证认为333乘以可信度系数是必要的,可信度系数宜为0.90.7。2.1.3 矿井资源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和环保等因素不得开采的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和开采损失煤量;2 其煤柱留设要求及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说明:矿井设计资源储量等于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减去永久煤柱煤量;矿井设计可采储量等于矿井

9、设计资源储量减去以后可回收的保护煤柱煤量和开采损失。在永久煤柱中,强调了“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不得开采的煤量”。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环境保护观念不断加强,故强调了这方面的内容。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国家或地区对煤炭的需求及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比较后确定。2.2.2 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300、210、150、90、60、30kt/a。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每天净提升时间16h计算。2.2.4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4的规定;2

10、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但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50。说明:在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时,应考虑合理的矿井服务年限。从矿井的衔接关系考虑,每一对矿井都要有一定的均衡生产时间,以稳定地向市场供应煤炭,而且矿井地面建筑设施也应有合理的服务年限,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投资的效果。根据上述因素并结合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不同,确定设计服务年限2.2.5 计算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时,按资源条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3)由于矿井生产能力提高,使服务年限缩短。基于上述因素,考虑到我国矿井分布面广,条件各异,为适应各种条件矿井的需要,将矿井储量备用系数定为1.31.5。地质

11、构造复杂、开采条件差的取大值,地质构造简单、开采技术条件好的取小值。在同类型地质条件的前提下,勘查程度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第三部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重点条文讲解 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1.1 规定:井田开拓方式应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略3.1.2 ,3.1.3 ,3.1.4 阐述小型矿井更应强调开拓方式的选择顺序为:先平硐、后斜井,最后才考虑立井,略。3.1.5 指出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情况,略。3 井田开拓3.1.6 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井筒。当设两个井筒时,其中一个井筒宜为混合提升井兼做入风和安全出口,另一个为排风井,兼做安全出口。3 井田开拓3.1.8

12、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3 井田开拓3.2 井口、主要大巷位置及水平划分3.2.1 井口和工业场地位置选择,应统筹兼顾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1 有利于第一水平开采,并应兼顾其他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布置和主要运输大巷位置的选择;有利于简化矿井开拓系统、减少初期井巷工程量;2 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富煤块段,首采区尽量避开村庄下压煤;3 井田开拓3 井筒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软弱岩层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不应穿过采空区;4 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少压煤,并距电源、水源、铁路、公路较近;3 井田开拓说明:井口和工业场地位置选择应考虑

13、的因素,特别要关注以下两点:(1)为保证井筒和矿井生产安全,第3款规定井筒不应穿过采空区,对井田内有小煤矿开采过的矿井,其井位选择尤其要十分重视;(2)第5款强调工业场地的选择,一是必须安全可靠;二是必须避开法定文物古迹、风景区。本规定是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3 井田开拓3.2.2 风井井口位置的选择,略。3 井田开拓3.2.5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技术及装备水平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开采缓倾斜煤层时,一般以一个水平开采为宜;开采近水平多煤层,当煤层间距较大时,可分煤层多水平开采;开采倾斜和急倾斜煤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3 井田开拓(1)生产系统

14、简化,为集中生产创造了条件;(2)减少井巷工程开拓量,设备及人员占用较少;(3)减少下山部分煤炭的反向运输。倾斜和急倾斜煤层,有个阶段垂高的合理性问题,相应地,水平的数目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技术经济的全面比选。3 井田开拓3.3 采区划分、开采顺序和采区巷道布置3.3.1 采区划分应符合下列原则:1 采区走向长度应根据井田的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机械化水平、采区储量、采区生产能力、采区接续关系及巷道维护等因素综合确定;2 煤层倾角小于12,地质、水文地质及通风条件适宜时,可采用倾斜条带布置;3 井田开拓3 井田内小断层较多,当采区划分避不开时,应避免工作面回采方向和断层走向呈小角度斜交;

15、4 有条件时应优先布置中央采区。当条件适宜时,可按片盘斜井布置。3 井田开拓3.3.2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应根据采区的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等因素确定。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和工作面不宜超过2个,有条件的矿井,应实行一井一面集中生产。 3 井田开拓3.3.3 采区开采顺序,必须遵循先近后远、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前进式开采。3 井田开拓(2)开采煤层群时,采区宜集中或分组布置。对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有突水威胁的煤层或层间距大的煤层,应单独布置采区;(3)开采多种煤类的煤层,应合理搭配开采,一般情况下不搞分采分运。3 井田开拓3.3.4 煤层开采顺序的规定。3 井田

16、开拓(1)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倾角适宜的中厚煤层及薄煤层,采区上、下山应布置在煤层中。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根据煤层分层层数、巷道维护状况等因素确定上、下山位置;(2)采区上、下山不应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3 井田开拓3.3.6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均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第三部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重点条文讲解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 立井井筒4.1.1 立井井筒断面布置的规定,略。4.1.2 立井井筒支护类型及

17、支护材料,应根据井筒用途、服务年限、井筒穿过岩(土)层的条件、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 立井井筒4.1.1 立井井筒断面布置的规定,略。4.1.2 立井井筒支护类型及支护材料,应根据井筒用途、服务年限、井筒穿过岩(土)层的条件、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1 井筒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或含水基岩,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采用注浆、冻结、钻井、沉井、帷幕等施工方法施工,其井壁结构可选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复合井壁;2 含水丰富的厚表土层段,表土段井壁及表土与基岩结合处的井壁结构应加强;3 立井井壁结构和井筒装备设计,除应符合

18、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说明:在厚表土层地区施工井筒,应考虑由于表土沉降、地压突变等因素产生的纵向附加力对井壁的影响。根据井壁破坏的教训,本条规定了在含水丰富的厚表土层地区,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表土段井壁及表土与基岩结合处的井壁结构应加强。近几年的深厚含水沙层表土的立井井筒设计和建设技术发展较快。在井筒直径不大、表土较厚的条件下,较多地采用了钻井法施工。该法井壁质量可靠,便于在井壁中设置可缩街头,能有效地克服地层纵向附加力,保护井壁,而且工程造价低,施工安全。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3 立井井筒提升罐道,4.1.4 罐道梁,略

19、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防腐覆盖层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覆盖层必须与基底材料有很强的粘结力,并且要有与基底金属材料相同的物理化学机械性质;(2)结构紧密,完整无孔,不会透过介质;(3)均匀分布在整个保护面。为了更好地解决井筒装备腐蚀问题,我国一些新设计的大型矿井已在井筒梯子间采用了耐腐蚀材料,如阻燃、抗静电的钢与玻璃钢复合材料。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6 井底水窝深度与清理方式,略4.2 平硐和斜井4.2.1 平硐和斜井井筒断面的规定,略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2.2 斜井井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带式输送机一侧最突出部分与井壁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

20、00mm,另一侧铺设单轨检修道并设人行道,当有其他可靠的检修运输措施时,可不设检修道,只设人行道;2 采用双钩提升的斜井井筒,宜按双轨布置,仅服务于一个水平时,也可以布置成三根轨,在井筒中部设双道错车;3 采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当双钩提升时,应在井口和井底适当地点分别设置人车停放线。单钩提升时,可在井口或地面设置人车停放线。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说明: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一侧,一般铺设单轨检修道,以便于安装及运送托辊、输送带等检修材料。当有其他的检修运输措施,如单轨吊车或与邻近轨道运输巷有较多联络巷相通时,也可不设单轨检修道。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3 井底车场4.3.1 井底车场

21、布置形式,应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确定,略。4.3.2 井底车场巷道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较大断层、构造应力区、强含水层;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说明:由于井底车场内巷道和硐室较密,施工时其围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保持巷道及硐室的良好状态,井底车场巷道应布置在坚硬岩层中,避开构造区及强含水层,尤其不得布置在有煤、瓦斯突出的煤层中。当煤层较硬,顶、底板岩层稳定,条件适宜时,方可布置在煤层中。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3.6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当采用机车运输时,应按运行调度图表进行计算,其通过能力应比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30%。编制运行调度图表时机车调车作业运

22、行速度和附加时间可按下列数值选取:1 当机车位于列车前、后,运距小于50m时,列车速度采用1.0m/s,运距在50150m时,列车速度采用1.5m/s;2 当机车位于列车前,运距大于150m时,列车速度采用2.0m/s;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3 当机车单独运行,运行小于100m时,机车速度采用2.0m/s;运行大于100m时,机车速度采用2.5m/s;4 机车摘钩、挂钩、转换运行方向、启动和通过手动道岔的时间宜采用10s;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说明:井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比矿井设计生产能大30的主要原因:一是井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是按进入车场煤、矸及混合列车的数量比例列表计算确定的,但实际生产

23、时,进入车场的列车数量和比例是有变化的;二是矿井日产量是不均衡的;三是列车在车场内调度运行时间,设计计算与实际运行是有差距的。为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故井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比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30。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4 硐 室4.4.1 井底车场的硐室布置原则,略。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4.4 井下主排水泵硐室,主变电所及管子道布置规定,其中: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3 管子道与井筒连接处,应高出主排水泵房地面7.0m以上,并应设置平台,平台尺寸应在发生事故时能运送排水设施。管子道的净断面应保证安设排水管路后,能通过水泵和电动机。管子道应设人行台阶和铺设轨道,管子道倾角不应大

24、于30。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4.5 井底车场水仓规定,其中: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4.6 井底煤仓的有效容量计算,略。4.4.8 井下调度室设置,略。第三部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重点条文讲解 5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掘机械化5.1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煤机械化5.1.1 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面保护要求、采掘运输装备水平及其发展趋势,以及提高单产、效率、回采率、生产安全、经济效益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5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掘机械化说明:采煤是矿井生产的核心,采煤方法选择适当与否,直接影响到矿井的效率、效益、安全和资源的回收。为此,设计必须结

25、合矿井的具体条件,经过充分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适合矿井实际情况的采煤方法。5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掘机械化5.1.2 小型矿井应采用行之有效的采煤方法,实行正规化开采,提高采煤机械化水平。产量210kt/a及以上的矿井,有条件的宜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5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掘机械化5.1.3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和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缓倾斜和倾斜薄及中厚煤层,应采用走向壁式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当煤层倾角小于12且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倾斜壁式采煤法后退式开采;2 缓倾斜和倾斜厚煤层,宜采用分层开采,条件适合的缓倾斜厚煤层,可采用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放顶煤开采;5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掘机械化3 缓

26、倾斜和倾斜薄及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无煤柱护巷;煤层厚度小于2.5m、自燃发火不严重的煤层,可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掘巷;4 普通机械化开采,当煤层厚度小于2.8m时,应一次采全高。5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掘机械化(1)壁式采煤法是保证矿井采区回采率的有效方法,故强调缓倾斜和倾斜薄及中厚煤层,应采用壁式采煤法后退式开采;(2)沿空留巷、沿空掘巷无煤柱护巷工艺具有如下优点:有利于提高煤炭回收率,减少自燃发火的机率;有利于降低巷道掘进率,改善巷道维护;有利于改善矿井技术经济指标。5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掘机械化5.1.4 缓倾斜和倾斜煤层的采煤机械化设备,略。5.1.5 急倾斜煤层采

27、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略。5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掘机械化5.2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5.2.1 巷道掘进方法及机械装备的选择,略。5.2.2 各类巷道的掘进速度,应根据掘进机械化装备水平和同类型生产矿井巷道掘进的速度确定,可按下列指标采用: 5 采煤方法、工艺和采掘机械化煤 巷:月进120250m;半煤岩巷:月进120150m;岩石平巷:月进60100m;岩石斜巷:月进4070m。第三部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重点条文讲解 6 井下运输6.1 一般规定6.1.1 井下运输设计,应对井下煤炭、矸石、材料、设备及人员运输,进行综合分析、统筹安排,力求选择系统简单、环节少的运输方案。运输方式与设备选

28、型,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瓦斯等级、采煤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6 井下运输说明:井下煤炭运输系统由储煤仓及运输设备组成。煤仓容量与运输设备的选择,环节间设备配套,除受回采工作面开采工艺、单位时间产量、向同一运输设备给煤点数、给煤量、运输距离、提升设备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外,还有随机因素的影响。因此,对运输系统应进行优化设计,使煤仓容量、运输设备能力、以及相关的设施和设备配置合理。6 井下运输6.2 井下煤炭运输6.2.1 大巷煤炭运输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略。6.2.2 采区上、下山煤炭运输方式,应根据采区的煤层赋存条件和采区巷道布置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开采缓倾斜煤层,

29、可采用轨道运输或带式输送机运输,当采用普通带式输送机向上运煤时倾角不宜大于18,向下运煤时倾角不应大于16;6 井下运输2 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时,应根据煤层倾角变化,分别采用提升机、刮板输送机、搪瓷溜槽、铸石溜槽、铁皮溜槽或溜煤眼等运输方式。6 井下运输6.2.3 回采面、顺槽及采区上、下山的煤炭运输能力的确定,略。 6.2.4 采区煤仓的设置及防堵塞,略。6.3 井下辅助运输6.3.1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应尽量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效率;辅助运输的设备选型,应能满足人员、材料、设备运输的要求。6 井下运输说明:随着采掘机械化、生产集中化程度的提高,井下运输设备单重增大。对开拓

30、、开采、运输和辅助运输系统的设计应统筹考虑,并选择合理的辅助运输系统,使辅助运输系统环节少、效率高。对于装备普通机械化开采的矿井,辅助运输(提升)系统设计应考虑采、掘设备的不可拆卸最大部件外形尺寸和重量的运输(提升)问题。6 井下运输6.4 矿井车辆配备及井巷铺轨6.4.1 矿井采用固定式矿车运煤时矿车的数量的确定,略。6.4.2 平板车、材料车、人车配备数量确定,略。6.4.3 井巷铺轨的轨型的选取,略。第三部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重点条文讲解 7 通风与安全7.1 通 风7.1.1 矿井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7 通风与安全2 通风系统简单,风流稳定,易于管理;3 具有抗灾应变能力,发

31、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便于人员撤出;4 有符合规定的井下环境与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措施;5 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7 通风与安全说明:通风系统应具有抗灾害能力,当井下发生灾害性事故时,能将灾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且风流易于控制、方便人员撤离灾害区。井下环境与安全监控系统是掌握井下作业环境、安全状态,预测瓦斯、煤尘、煤层自燃等有关数据,实施矿井通风安全管理的手段。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矿井设计应建立井下环境和安全监控系统。7 通风与安全7.1.3 矿井总进风量,应为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个场所的供风量,应按现行

3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2 矿井通风风量系数(考虑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宜取1.151.25;7 通风与安全3 矿井风量按上述计算后,其进、回风井,风硐、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4 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及半煤岩巷等各类巷道的风速,不应小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5 抽放瓦斯专用巷道的风速不应低于0.5m/s。 7 通风与安全说明:生产实践证明,矿井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作为矿井设计的通风风量,能较好地适应各类生产能力、各种瓦斯矿井的通风要求。考虑到矿井的通风管理、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

33、,矿井通风的风量系数宜取1.151.25。7 通风与安全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7.2.1 井下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7.2.2 导水断层、陷落柱、矿井水淹区、地表水体下、井田边界等处,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7 通风与安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下适当的地点设置防水闸门;巷道掘进临近老巷、积水区、导水断层时,应预先进行探、放水。7 通风与安全7.2.3 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供水系统。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钻眼和使用水炮泥(炮采

34、工作面采用)、喷雾洒水、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机械捕尘、净化风流、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水棚、岩粉棚、撒布岩粉等防隔爆措施。7 通风与安全7.2.4 矿井消防灭火应严格执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消防灭火的规定。井下应有铺设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巷道布置、巷道支护形式和通风系统。同时应根据自燃倾向性,采取建立灌浆系统、使用阻化剂、注惰性气体、均压通风等综合防灭火措施

35、。7 通风与安全说明: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应采用回采速度快、丢煤少、采空区漏风小的采煤方法。同时,应根据煤层自燃发火期的长短、回采速度快慢、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在自燃煤层中的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矿井宜选用对角式通风。 7 通风与安全7.2.5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突出危险性的预测,选择合适的防突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采煤层群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2 开采保护层后,被保护煤层中的巷道布置应在保护的范围之内;7 通风与安全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单一煤层和保护层开采后未达到

36、保护的区域,当煤层透气性系数大于或等于时,应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可沿煤层或穿层布置,但必须采取预防突出措施;4 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巷道,应采用大直径钻孔,超前钻孔,深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等防治突出措施;7 通风与安全5 保护层的选择要安全、经济、有利于开采、有利于抽放瓦斯工程。当有多个保护层时,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可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6 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应根据邻近矿井的经验确定。若无邻近矿井经验时,可按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设计。7 通风与安全7.3 抽放瓦斯7.3.1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采用通

37、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建立抽放瓦斯系统。当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1 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7 通风与安全说明:瓦斯抽放分全矿井抽放和局部抽放。建立全矿井抽放瓦斯系统应技术经济合理,一般具备4个条件: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每一个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预定可保持在2m3/min以上;瓦斯抽放系统的服务年限在10a以上。井下个别区域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时,应采

38、取局部抽放措施。7 通风与安全7.3.2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7 通风与安全1 各抽放瓦斯矿井都应采用开采层、邻近层和采空区相结合的综合抽放方法;2 对透气性低的单一突出煤层,应选用增大孔径、孔长和钻孔密度,采取水力割缝或水力压裂等强制性卸压措施。7 通风与安全7.3.4 设计瓦斯抽出率的规定,略。 7.3.5 瓦斯抽放矿井应合理安排掘进、抽放、采煤三者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抽放所需的时间。应利用生产巷道抽放瓦斯,必要时也可设专门抽放瓦斯巷道。7 通风与安全7.3.6 矿井抽放瓦斯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抽放瓦斯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矿井抽放瓦斯期间或抽放瓦斯设备服务年限

39、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最大抽放瓦斯量和最大抽放负压要求,并应有不小于15%的富余能力。2 抽放瓦斯泵及附属设备,至少应备用一套;3 抽放瓦斯站房内的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仪表,应采用矿用防爆型。7 通风与安全7.3.7 矿井瓦斯抽放站位置的选择,略。7.3.8 瓦斯应综合利用的条件,略。7.4 安全监控、监测7.4.1 确定安全监控系统的类型及设施配置的依据,略。7 通风与安全7.4.2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亦应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配置的传感器种类、设置地点与监控范围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7 通风与安全7.4.3 掘进工作面

40、设置监测突出危险的预测预报装置的规定,略。 7.4.4 在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巷道锚喷及煤流转载点等处应设置粉尘监测装置。7 通风与安全7.4.5设置连续式火灾监测系统的规定,略。7.4.6 巷道设置连续风速传感器,局扇设置开、停状态传感器的规定,略。7.4.7 设置抽放瓦斯监测系统的规定,略。 第三部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重点条文讲解 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8.1 提升设备8.1.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30150kt/a时,宜选用一套提升设备,210300 kt/a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一套或两套提升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一套提升设备能完成全部升降任务时,提升设备

41、作为混合提升。当配备两套提升设备时,主提升设备提煤,副提升设备提矸及其他辅助作业;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2 矿井提升机应按最终水平选择。在提升机服务年限内需更换电动机时,以更换一次为宜;3 立井单容器提升宜采用带平衡锤的提升系统;4 提升设备应能运送井下设备不可拆卸部件的最大重量;5 当分别采用主、副提升时,主提升设备不均衡系数,有井底煤仓时可采用1.10;无井底煤仓时可采用1.20。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说明:小型矿井提升设备是指单绳缠绕式提升机,不包括多绳提升或带式输送机提升,如果采用多绳提升或带式输送机提升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设计。提升系统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42、选择提升设备时应从安全、生产、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多方案比较确定。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小型矿井的特点是条件复杂,开采方式及提升系统配置不尽相同。国内小型矿井较集中地区,设计能力150kt/a及以下矿井,主、副井以一套提升设备混合提升居多;150kt/a以上矿井以两套提升设备居多。根据生产经验,提升系统一般均有一定的富余能力。因此,以矿井井型进行大致分界用以确定提升机套数,目的是使小型矿井提升系统设计更加趋向经济合理。在特殊情况下,对150kt/a及以下矿井,根据需要可通过经济比较采用两套提升设备。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按最终水平选择提升机,是考虑矿井提升系统

43、一旦确定,就难以更换,更换提升机不仅耗费人力、财力,还要影响生产。对于主电动机,若一水平与最终水平功率相差40%以上时,可考虑换电动机,并且需对其更换难易程度,提升系统、控制系统、供电系统匹配问题作出综合评价确定。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立井单容器提升宜采用带平衡锤提升方式是从节约能耗角度考虑的,一般平衡锤重量是容器自重加一半物料重量,可以平衡容器侧大部分质量,减小提升机最大静张力差,从而大大降低电动机功率,达到节约电耗的目的。过去前苏联有些矿井不但采用这种提升方式进行多水平提升,而且还悬挂尾绳进一步平衡提升系统,以减少能耗,提高设备效率。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8.1.2

44、 斜井矿车装满系数,略。8.1.3 提升容器休止时间的规定,略。8.1.4 立井提升箕斗滚轮进出曲轨时的速度、斜井提升甩车道上的运行速度的规定,略。8.1.5 副井提升设备能力的计算规定,略。8.1.6 混合提升设备能力计算规定,略。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8.1.7 主井箕斗提升应配套使用定重装载设备;箕斗容积应与提升机选型设计所确定的载重量相适应。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8.2 通风设备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1 在风井设计服务范围内,风机应满足各个时期的工况变化,并使通风设备长期运行的效率不低于70%;2 风机能力应留有一定的余量。轴流式通风机在最大设计风量

45、和负压时,轮叶运转角比设备允许范围小5;离心式通风机选择的设计转速不应大于设备允许最高转速的90;3 轴流式通风机应校验电动机正常启动容量和反风时的容量;4 通风机电动机功率富余系数可取1.101.15。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说明:目前国内许多通风机生产厂家生产小型对旋式轴流通风机,其特点是装置效率高、安装方便、调节容易、反转反风、可以单级使用。与普通离心式通风机相比具有投资少、反风操作顺序简单,现已被越来越多的中、小矿井采用,是较好的低耗能风机。设计应优先选用轴流式通风机,不得选用局部通风机。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小型矿井一般所需风量小,负压低。为避免通风机在效率偏低

46、的工况点工作,造成高效风机低效运行的不合理状态,设计应根据不同时期的风量要求,采用更换电动机,改变转数等方式,使矿井通风机运行效率长期保持在70%以上。由于有的轴流式通风机处于反风状态时,效率较低,为防止电动机容量不足,对反风电动机容量应进行校验。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8.2.3 计算风量时采用的漏风系数的规定,略。8.2.4 通风设备的布置规定,略。8.2.5 通风机的反风规定,略。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8.2.3 计算风量时采用的漏风系数的规定,略。8.2.4 通风设备的布置规定,略。8.2.5 通风机的反风规定,略。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8.3 排水设

47、备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4 水文地质复杂、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可根据情况增设水泵,或在主排水泵房内预留安装水泵的位置。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8.3.4 井筒井底水窝排水设备选择规定,略。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说明: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8.4 压缩空气设备8.4.1 压缩空气站宜靠近用风集中点,当条件适宜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在井下设置压缩空气站或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低瓦斯矿井,当送风距离较远时,可在井下主要运输巷道附近有新鲜风流通过处,设置压缩空气站;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3 压缩空气站宜设

48、1台备用空气压缩机;4 井下应优先选择移动式空气压缩机。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8.4.2 压缩空气站设备能力计算的规定,略。8.4.3 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的规定,略。8.4.4 有关压缩空气站设起重机的规定,略。第三部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重点条文讲解 9 地面生产系统9.1 一般规定9.1.1 地面生产系统设计,应努力实现机械化作业,力求环节少,紧凑,布置简单,合理利用地形地物。9 地面生产系统说明:地面生产系统设计,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力求紧凑,合理利用地形,减少投资。在保证矿井连续生产和满足产品品种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系统布置应尽量减少生产环节,提高机械化水平,减少人员,

49、提高效率,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9 地面生产系统9.1.2 地面生产系统的年工作制度和工作时间,应符合本规范2.2.3条的规定。地面生产系统设备的生产能力不均衡系数,可采用1.21.5,并应满足主提升设备最大小时提升能力的要求。9 地面生产系统地面生产系统设备生产能力的不均衡系数,本规范考虑到小井的特点,对煤流系统的不均衡系数,取1.2,对矸石系统可取1.5。但生产系统设备生产能力应与主提升能力相适应,按主提升最大小时提升能力进行校核。9 地面生产系统9.2 井口布置9.2.1 矿车提升的斜井井口布置的规定,略。9.2.2 罐笼立井井口房布置的规定,略。9.2.3 有关立井备用箕斗及更换箕斗的

50、起重设施的规定,略。9 地面生产系统9.3 受 煤9.3.1 箕斗受煤仓的布置的规定,略。9.3.2 矿井翻车机受煤仓的有效容量的规定,略。9.3.3 有关受煤仓上处理大块的设施的规定,略。 9 地面生产系统9.4 选煤与加工9.4.1 煤炭宜在矿内进行拣矸。当群矿煤炭集中外运集中拣矸有利时,宜集中拣矸。9.4.2 有关在带式输送机上进行捡矸(杂物)的规定,略。9.4.3 煤的分级粒度应根据煤炭用途、用户要求和经济效益经分析确定。群矿可建集中筛选厂。9 地面生产系统9.4.4 对适于选煤的煤种,经选煤后经济效益显著时,群矿宜合建选煤厂。150300kt/a矿井,可单建坑口选煤厂。9.5 储存与

51、装车9.5.1 矿井的储煤装车系统的储存及装车方式,可根据外运方式、生产能力、煤的品种及地形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9 地面生产系统9.5.2 窄轨铁路和准轨铁路装车外运时,装车仓有效容量、储煤场容量的规定,略。9.5.3 采用汽车外运的矿井储煤场、装车煤仓容量的规定,略。9.5.4 采用滑坡煤仓、半地下煤仓等储装合一型式的煤仓容量及堆煤场地的规定,略。 9 地面生产系统9.6 矸石处理9.6.1 设计应对矸石的利用价值和利用条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矸石的运输、堆放、综合利用或排弃的方式、工艺和设备选型。9 地面生产系统9.7 煤质检查9.7.1 矿井煤样室、化验室的设置规定,略。9.7.

52、2 计量装置的设置规定,略。9 地面生产系统9.8 矿井修理车间9.8.1 矿井修理车间,应能承担本矿机电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并承担矿车及拱形支架的修理。9 地面生产系统9.9 矿井坑木加工9.9.1 矿井坑木加工房,应能承担本矿坑木材料的加工。可配备木工圆锯机及相应的刃磨设备等主要设备。300kt/a矿井可配备小型带锯机及相应的刃磨设备。90kt/a及以下矿井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也可不设坑木加工房。9 地面生产系统说明:随着矿井装备水平和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坑木的用量逐步减少。矿井加工房的设备配备,主要承担本矿坑木材料的加工。主要设备为常规的木工圆锯机及相应的刃磨设备。90kt/a及以下矿井

53、可根据本矿的工艺需要确定设备的数量或外委加工。第三部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重点条文讲解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10.1.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可采用1:500或1:1000。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说明:许多矿区远期的地形图和水文、气象资料,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因素的影响,变化较大,已经不是现时的真实地形、地貌和水文、气象条件,为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有可靠的依据,强调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

54、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1.2 工业场地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地物、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和工业场地竖向布置,协调井下开拓布署、地面生产系统、地面运输等主要生产环节进行布置,做到有利生产,方便运输,节约用地、减少压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建(构)筑物的功能特点,因地制宜地分区布置;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2 建(构)筑物、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紧凑合理,线路短捷,相互协调,整齐美观;3 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的地段;4 充分利用地形,处理好建(构)筑物位置与风向、朝向的关系;10 总平面布

55、置及地面运输5 符合环保要求,搞好绿化美化设计,改善场地环境,总绿地率不应小于15%;6 应与当地规划或矿区地面总布置相协调;7 改建、扩建矿井,应充分利用已有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说明:为全面理解和应用本条的规定,着重说明2点:(1)井下开拓布署、地面生产系统,地面运输是制约总平面布置的关键环节,故强调提出了“协调井下开拓布署、地面生产系统、地面运输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要求。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2)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绿化越来越重视,工业场地在不增加用地面积的条件下,设计应尽可能提高绿地率,本规范只对工业场地绿地率作了低限规定,当矿井所在地对绿地率的规定高

56、于本规范规定时,应执行当地标准。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2)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绿化越来越重视,工业场地在不增加用地面积的条件下,设计应尽可能提高绿地率,本规范只对工业场地绿地率作了低限规定,当矿井所在地对绿地率的规定高于本规范规定时,应执行当地标准。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1.5 通风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应考虑噪声和排风对周围的影响;2 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低瓦斯矿井不应小于30m,高瓦斯矿井不应小于50m;3 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室的距离不宜小于30m。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说明:本条系根据

57、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编制的。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1.12 当设置临时排矸场时,排矸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4 不占良田,不影响农田水利设施,当沿山坡沟谷排弃矸石时,应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发生滑坡或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和道路;5 矸石不应排弃于河中。当利用河滩弃置矸石时,应采取防止淤塞河道措施,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4 不占良田,不影响农田水利设施,当沿山坡沟谷排弃矸石时,应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发生滑坡或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和道路;5 矸石不应排弃于河中。当利用河滩弃置矸石时,应采取防止淤塞河道措施,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1

58、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与标准轨距铁路、公路、道路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进风井口距离不得小于80m。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2 工业场地竖向布置及排水10.2.1 工业场地竖向布置应在保证防洪排涝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满足建(构)筑物之间生产联系对高程的要求,为场内外运输、排水和装卸作业等创造良好条件。竖向设计应减少挖填方量,利用建井时期不燃矸石及场地建设基槽余土作为填方,达到挖填方平衡。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说明:本条的核心是在满足防洪排涝和生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只有充分利用地形才能减少挖填方量,降低投资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说明:当必须改变工业场地的自然地形、

59、地貌时,除应使工程量最少外,还应防止由于自然地形、地貌的改变,建(构)筑物的建设使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变坏的问题发生,当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变坏的问题不可避免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不使工业场地发生滑坡和不使建(构)筑物受到损坏。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例如不合适的挖方,当下层土比上层土弱时,会使地基承载力降低;在湿陷性大孔土地区,由于平整场地使自然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以及建(筑)物的建设,尤其是洗煤厂等带水作业厂房的建设,会导致地下水位上升,地基承载力下降,建(构)物受到损坏,甚至还会发生工业场地滑坡。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2.3 自然地形坡度大于4%,或受洪水危害的高

60、填方工业场地布置的规定,略。10.2.4 台阶式布置的规定,略。10.2.5 取土与弃土的规定,略。10.2.6 场地整平的规定,略。10.2.7 场内地面雨水的排泄的规定,略。10.2.8 场内排水管沟的布置的规定,略。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3 工业场地防洪与排涝10.3.1 矿井不应受洪水威胁。井口及工业场地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10.3.2 在山坡地带建矿防洪与排涝的规定,略。10.3.3 防洪设计高程的计算规定,略。10.3.4 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及相应的最高洪水位的规定,略。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3.5 水库地区的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矿

61、井场地应按水库修建后对河道水文要素、岸坡稳定及河道泥沙冲刷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2 矿井位于水库下游,当水库防洪标准低于矿井井口及场地洪水设计标准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说明:许多地区建设了不少中、小型水库,标准低,还有不少是土质坝,对其下游的矿井工业场地选址及安全影响很大,应引起高度重视。水库对矿井安全的影响有两种情况: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水库溃坝的问题时有发生,当矿井设计防洪标准高于水库,井口高程必须按溃坝考虑;(2)矿井设计防洪标准低于水库,防洪设计仍不容忽视。应特别注意已建成水库水坝的水工构筑物的质量,若质量未达到标准,必须与有关单位协

62、商,落实有效措施,否则亦应按溃坝设计。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4 场内运输10.4.1 矿井工业场地内采用窄轨铁路运输时,其轨距应与井下一致。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4.2 场内窄轨铁路的坡度的规定,略。10.4.3 场内窄轨铁路的曲线半径的选取规定,略。10.4.4 场内窄轨铁路轨道设计规定,略。10.4.5 场内窄轨铁路车辆最突出部分至建(构)筑物、道路及相邻车辆最突出部分的净距离的规定,略。10.4.6 场内道路的设计规定,略。10.4.7 场内道路的其他技术标准,略。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5 地面运输10.5.1 地面运输应遵照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运

63、输方式的确定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根据运量、运向、服务年限,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和河流的利用情况,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选用准轨铁路、窄轨铁路、公路、水运或架空索道等运输方式。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说明:本条是在总结多年设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运输方式作了规定,根据不同条件可选择下列运输方式:(1)地形复杂且无水运条件时,可采用公路运输或架空索道运输;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2)当有水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比较水运合理时,可采用水运方式;(3)在平原或丘陵地区的小型矿井,可采用窄轨铁路运输;(4)矿井设计能力较大或小井群煤炭集中外运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准轨铁路外运合理时,宜采用准轨铁

64、路运输方式。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5.2 地面运输设施布置的规定,略。10.5.3 地面运输设计应符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略。10.5.4 地面运输设计与有关部门联系、配合,并取得协议的规定,略。10.5.5 矿井对外运输运量的计算规定,略。第三部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重点条文讲解11 供配电系统11.1 电源和负荷11.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对变电所主接线方式、主变压器容量及台数、下井回路短路容量、单相接地电容电流限制、高次谐波电流抑制等应统筹兼顾。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11 供配电系统说明: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结合矿井的特点,以三流一偏(短路电流、电

65、容电流、谐波电流、电压偏移)为主要矛盾,在网络结构中统筹考虑,优化组合方式。 11 供配电系统说明: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结合矿井的特点,以三流一偏(短路电流、电容电流、谐波电流、电压偏移)为主要矛盾,在网络结构中统筹考虑,优化组合方式。矿井地面供电系统的网络结构可按下列两种方式区分:(1)限制电容电流的方式:低压双分裂绕组变压器、多台变压器、隔离变压器;消弧线圈接地系统。(2)限制短路电流容量的方式:电抗器、隔离变压器、多台变压器、分裂绕组变压器。 11 供配电系统11.1.2 矿井变电所电源应取自矿区变电所或地区变电所,并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当任一回电源线路停止运行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能保证矿井

66、全部用电负荷的供电。3060kt/a矿井,当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矿井一级负荷要求的备用电源。11 供配电系统说明:矿井变电所电源应取自矿区变电所,或经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同意,取自地区变电所,或其它型式的电源。两回电源线路的导线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11.1.9条的规定,两回电源线路承担矿井全部负荷,导线截面按经济电流密度选取,当一回电源线路停止运行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能在满足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降的条件下,承担矿井全部用电负荷的供电。11 供配电系统11.1.3 矿井应设地面变电所。当矿井工业场地设有矿区变电所时,可不另设矿井地面变电所。设计能力为3090kt/a的矿井,可在适当的生产厂房附设低压配电室。11 供配电系统11.1.4 矿井电力负荷等级的规定,略。11 供配电系统11.1.8 井下局部通风机的配电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11 供配电系统11.2 地面供配电11.2.1 地面生产系统的配电设备的设置,略。11.2.2 抽放瓦斯泵房、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11.2.3 半地下式煤仓、原煤干燥等有沼气和煤尘聚集地点的电气设备的选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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