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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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篇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法释 XX14 号 ) 的规定, 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一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二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三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四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 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 58

3、 条、 59 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法释 XX14 号 ) 的规定, 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 )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

4、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 )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

5、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 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 )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 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 )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 ) 没有资质的

6、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精品文档精品文档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 )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精品文档精品文档(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为了明确上述必须进行招标

8、项目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一) 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 供 )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9、( 七 )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 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 体育、旅游等项目 ;(4)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 其他公用事精品文档精品文档业项目。( 三 ) 所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 ) 所谓“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 使用国家发

10、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 所谓“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并非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不论项目大小一律进行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1、必须进行招标:(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 、 (2) 、 (2) 项规定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凡是根据上述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数种中标无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如果必须进行招标而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的,所

12、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1)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篇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摘 要 本文从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探讨了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

13、同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醒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提高警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精品文档精品文档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键词 建设工程 无效合同 法律后果一、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概念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在合同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违法性,指合同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具有国家干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有,便应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三是具有不可

14、履行性,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了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四是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会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是指为了达到某些方面的利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如,建筑工程发包方的手续不齐全,承包方的资质等级不够,双方串通而签订的合同。(二)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精品文档精品文档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指当事人采取在形式上合法的实施的行为,掩盖非法的内容和目的。如以合法的改建、扩

15、建、新建行为达到侵占国家集体财产、转移国家集体财产、规逃债务等目的的合同,就属于这类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某方面的不正当利益,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另一方订立的合同。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都是无效的合同。如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走私军火、买卖枪支和毒品等合同。(四)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一旦合同的内容或合同实施后会损坏到国家利益的合同。如,以搞封建迷信活动、聚敛财富为目的,建造庙堂、宗祠的合同,即为无效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法律

16、、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所订立合同的内容或订立合同的过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应当依法办理而未办理招投标手续而签订的合同或非法转包的合同,都属于此类合同。本文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精品文档精品文档效的,包括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也是无效的。篇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

17、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 ,邮箱:lawyernew)。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支付了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前,合同解除的,承包人支付的合同履行保证金发包方应当全额返还;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应当另行查明,明确责任后,由有过错方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18、任。精品文档精品文档XX年 6 月,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晟重工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 , 由被告总承包华晟公司船坞、土建等建设工程。 XX 年 7 月 29 日,被告将总承包工程中的船台及大拼装项目的单项工程分包给俩原告,并与俩原告签订了船台及大拼装工程合同履行保证金协议,约定俩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先汇保证金 200 万元,工程进场后再汇 100 万元保证金,并约定了分包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俩原告按约向被告汇付了合同履行保证金200 万元。约1 个月后,俩原告按被告通知先行进场,并完成了施工场地的平整及各种临时设施建设。XX年 9 月,被告称华晟公司书面通知与被告解除签订的总承

19、包合同,俩原告被迫撤离了施工现场。 XX年 10 月 10 日,被告公司总经理邱某某在损失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俩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为802046 元。同日,又签订承诺书承诺另行补偿原告间接损失50 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两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应否返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唐某某、方某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因此,原告唐某某、方某某与被告签订的船台及大拼装工程合同履行保证金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关于保证金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合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

20、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与华晟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原、被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之必要,故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00 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被上诉人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已付的保证金200 万元上诉人应予返还。二、案件来源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XX)舟岱民初字第 86 号;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1、(XX) 浙舟民终字第 311 号三、基本案情XX年 6 月,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晟重工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 由被告总承包华晟公司船坞、土建等建设工程。XX 年 7 月 29 日,被告将总承包工程中的船台及大拼装项目的单项工程分包给俩原告,并与俩原告签订了船台及大拼装工程合同履行保证金协议,约定俩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先汇保证金200 万元,工程进场后再汇100 万元保证金,并约定了分包工程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日,俩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原告按约向被告汇付了合同履行保证金200 万元。约 1 个月后,俩原告按被告通知先行进场,并完成了施工场地的平整及各种临时设施建设。XX年 9 月,被告称

22、华晟公司书面通知与被告解除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俩原告被迫撤离了施工现场。XX 年 10 月 10 日,被告公司总经理邱某某在损失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俩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为802046 元。同日,又签订承诺书承诺另行补偿原告间接损失50 万元。四、法院审理原审认为,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唐某某、方某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因此,原告唐某某、方某某与被告签订的船台及大拼装工程合同履行保证金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关于保证金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

23、告与华晟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原、被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之必要,故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 200 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损失问题。原告提供了被告公司总经理邱某某签字确认的损失确认单及承诺书予以证明,因邱某某系被告公司的总经理,且邱某某代表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邱某某的行为系公司的行为,故对确认的原告损失,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双方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故双方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

24、定,判决: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某某、方某某保证金200 万元,并赔偿损失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3216 元,由原告唐某某、方某某负担4566 元,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28650 元。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已付的保证金 200 万元上诉人应予返还。邱某某系上诉人

25、公司的总经理,与华晟公司的总承包合同以及与被上诉人的分包合同,均由其代表上诉人签订,故邱某某的行为可以代表上诉人。 邱某某代表上诉人在 损失确认单 上签字,确认被上诉人实际经济损失为 802046 元以及承诺另行赔偿被上诉人间接损失 50 万元,是上诉人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而对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承诺。被上诉人据此要求精品文档精品文档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原审确认的赔偿金额元,并未超出上诉人承诺的范围,被上诉人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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