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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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石化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工作的通知(中国石化房办,2009?1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 施办法(中国石化办,2009?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 案。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目标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和特点的住房新体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 工住房渠道,稳步推进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促进职工队伍稳定。第二条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解决职工基本住用条件为

2、目标,建 立符合国家、集团公司房改统一政策、符合公司实际、符合动态管理要求的住房 补贴制度,逐步提高广大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第三条基本原则在国家和集团公司房改统一政策的指导下,从公司实际1出发,坚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原则;坚 持公司住房制度改革与公司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房价收入比的 控制要求,对住房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因企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兼顾国 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坚持解决老职工住房历史遗 留问题与解决新职工住房困难相结合的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充分考 虑各类人员的住房利益,坚持公

3、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第四条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将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转 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化分配方式。第五条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 积金中的公司资助部分以及公司按本方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等。第六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 金以及住房贷款等自主购买、承租普通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本着梯度消费的原则,逐步解决住房问题。三、建立动态管理的住房补贴制度第七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前提条件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对

4、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无2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第八条住房补贴水平住房补贴水平根据上海市上年度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收入水平以及不同职级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并随上述 因素的变化,对住房补贴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住房补贴对象住房补贴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等非在职人 员)。其中:无房职工是指按照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办法核定,职工及其配偶均没 有应核定为自己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按照住房建筑 面积核定办法核定,职工及其配偶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低于相应的住房补贴建筑 面积标准的职工。具体为:(一)1

5、999年1月1日在册正式职工中无房和未达标的职工。(二)1999年1月1日健在的离退休职工中无房和未达标的人员。(三)1999年1月1日(含)以后调入的在册正式职工中无房和未达标的职工。(四)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在册正式职工中无房的新职工。(五)符合上述条件,但在 2009年12月1日前(不含)3已经调离的人员,不列为住房补贴对象。(六)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9年12月1日前(不含),由于被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原 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个人原因辞职、擅自离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 同的,均不列为住房补贴的对象。

6、第十条老职工和新职工的界定老职工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新职工是指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第十一条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简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公司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具体如下:(一)一般职工、初级职称及工龄 25年(2009年12月1日前的实际工龄,以后 不再延续累计)以下的职工60平方米。(二)科级干部、中级职称、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及工龄25年(同上)以上的职工70平方米。(三)副处级干部、高级职称、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四)正处级干部90平方米。(五)教授级高工105平方米。(六)副局级干部105平方米。(七)正局级干部12

7、0平方米。(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 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 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第十二条 计发住房补贴的累计计算年限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公司计发住房补贴的累计计算年限设定为10年(120个月)。四、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第十三条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简称年度基准补贴额元/平方米)年度基准补贴额=上年度上海市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 攵-上年度公司职工年平均 工资MW5%隹司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值。(四舍五入至个位数)(公式1)公司历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年度基淮补贴

8、粉(测算值)年度基准持贴称I执行值)1999 年66s. 966662000 年514, %51520。】年429,694302QQ2 年36 X 16360年度基准补贴额的变更日期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变更日期同步,为每年7月1日。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值:按公司全员在职职工的人员构成情况、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进行测算。经测算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值为68.30平方米。第十四条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简称工龄补贴额元/平方米.年工龄)工龄补贴额=公司实际执行的房改成本价 M %(四舍五入至个位数)(公式2)公司执行的上海市房改成本价为1200元/平方米公司工龄补贴额为

9、12元/平方米.年工龄。第十五条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62003 年391 093932004 年240. 372402005 年374. 843752006 年776. 287762QO7 年971 369772 M8年9849融2009 年722. 06722的住房补贴,结合该无房老职工此前的实际工作月数,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无房老职工一次性无房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 刈只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 准勺20个月 刈工本人1998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作月数)+ (工龄补贴额 心 司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本人实际工龄刈只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四舍五入至个位数)

10、(公式3)(一)当无房老职工本人1998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作月数大于等于120个月 时,按120个月计算,并且该无房老职工不再享受 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月住 房补贴。当实际工作月数小于120个月时,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二)为体现 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当按公式1实际测算的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 小于所采用的1998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的10%时,按所采用的上述房价的 10%取值,作为一次性基准补贴额,并用其代替公式3、公式5中的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第十六条 无房新、老职工在规定的住房补贴年限内(120个月),于1999年1月 1日以后按月计发的按月住房补贴。按月住房补贴额=届

11、时年度基准补贴额 刈只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勺20个月。(四舍五入至个位数)(公式4)(一)当无房老职工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额的月数不足7120个月时,可自1999年1月1日起为其计发按月住房补贴,至前后连续累计满120个月止。(二)无房新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自参加工作下一个月开始计发,至连续累计满120个月止。(三)无房职工总的补贴月数(含无房老职工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的月数)累计 已经达到120个月时,应停止计发该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四)计算无房新职工按月补贴时,其职务职级按参加工作后历年的实际职务职 级确定。在享受按月住房补贴期间晋升职务职级的,自下一个月起,按本人相对 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

12、准计发按月住房补贴额。(五)当按公式1实际测算出的上海市某年度的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虽然小于等 于0,但上一年度基准补贴额大于 0,则该地区继续延用上一年度基准补贴额数 值,用于本年度按月住房补贴的计算。同时,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调整年度基准 补贴额取值办法的通知(中国石化房办【2001】14号)规定,当按公式1实际 测算出的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小于公司所采用的1998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的10%时,按上述房价的10%作为当年 年度基准补贴额”,用于本年度按月住房 补贴的计算。(六)当连续10年实际测算的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均小于等于0时,则公司永 久停止实际按月住房补贴制度。8(七)凡符合本方案第

13、九条规定要求的无房新老职工,在本人补贴年限内按照集 团公司关于印发 十五”期间减员增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石化【2001】人字98号)等文件有关改革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 同的,或2009年12月1日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或 死亡的,自下一个月开始,停止计发本人的按月住房补贴,并不得一次性计提后 续月份的按月住房补贴。第十七条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老职工的一次性差额补贴对于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公司可为其计发一次性差 额补贴。未达标老职工一次性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 刈工本人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实际工龄)疗

14、额面积。(四舍五入至个位数)(公式5)差额面积=职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及其配偶实际核定的合计住房建筑面积(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公式6)第十八条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无房补贴、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一次性差额补贴时,职工的 职务职级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在职职工的职务职级以2009年12月1日时的实际职务职级为准;离退休等非在 职人员的职务职级以办理相应手续时的实际职务职级为准。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内跨地区易地调动职工的住房问题,将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办法 处理。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及有关财务处理第二十条 对新老无房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在规定补贴年限内的按月住房补 贴

15、,可按月随职工工资一起发放。对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无房补贴额和未达标老 职工的一次性差额补贴可以现金形式由职工本人一次性支取。第二十一条对新老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情况,应及时记入本人住房档案。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资金筹集等情况,公司各类住房补贴的 发放应本着分批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参照以下顺序进行。(一)2010年底,公司发放离退休等非在职群体中无房人员的一次性无房补贴、 相应的按月住房补贴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人员的一次性差额补贴。(二)2011年底,公司发放在职无房新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在职无房老职工的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住房补贴、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老职工

16、的一次 性差额补贴。第二十三条 有关住房补贴的财务处理问题,根据财政部 10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等文件精神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第二十四条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公司住房制度改革,是深化公司改革 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 工队伍的稳定和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房改工作的复杂性 和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好各类 人员之间的住房利益关

17、系,努力维护房改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产生新的矛 盾和利益不平衡问题;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转变干部职工的住房 消费观念,确保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平稳进行。第二十五条加强房改基础工作。在实行住房补贴前,必须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做好房屋普查工作,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注意有关数据、资料、文件 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第二十六条 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组织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 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掌握住房补贴的对象范围和住房补贴标准, 严禁超范11围、超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对于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房改政策规定,擅自扩大住 房补贴对象、提高住房补贴标准、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文件资料,以及因工作极 端不负责任造成较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没有如实填报住房情况的人员,一经查出,将取消其本人及配偶申请住房补贴 的资格。对于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及以后经群众举报、单位核查后确有问题者,公司有权 追缴其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并做出相应处理。公司财务部、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等部门,负责各单位住房补贴发放、 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房改工作中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清 查、纠正和处理工作。七、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集团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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