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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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域(简称“限养区”)。限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本市限养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养犬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养犬实行严格管控、禁限结合的原则。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严格限制犬只养殖场设置。第四条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由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2、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一)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的登记、办牌,犬只留检、周转(收容)场所的设置,狂犬、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及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牵头修订和完善养犬管理相关制度,受理养犬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宣传活动,统一制作犬只标牌资料;定期组织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二)公安部门负责确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和种类;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负责发放犬类免疫证,做

3、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包括犬只周转、收容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负责对犬只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六)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中涉及全市范围的宣传、公益广告制作及各类标牌资料等费用的统筹保障。(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犬只周转(收容)场所设置用地的协调保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城管委会负责落实养犬管理属地责任,做好本区域内养犬管理各项工作。第五

4、条实行养犬登记挂牌制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申请登记:需要养犬的单位或个人,须携带犬主身份证件和犬只,到设有“免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点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电子芯片植入,缴纳费用后领取犬只登记牌,做到“一犬一牌一号”。犬只需要再次接种疫苗的,犬主凭犬只登记牌即可实施接种。对不符合条件的犬只,由犬主自行处置,不得饲养。犬只登记牌信息包括:犬主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犬只类型及编号。电子芯片信息除上述登记信息外,还应记录犬只接种免疫的相关信息。综合执法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对全市范围内的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开展调查登记。经审核可以从事”免

5、疫、登记、办牌”一站式服务的单位,应设立明显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当地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第六条实行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一)犬主应当将犬只登记牌系挂在犬只颈部,不得随意摘下、涂改。(二)犬只出户时,犬主应当对其采取戴嘴套、束犬链(纯)等措施,由成年人牵领并注意避让他人,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携犬人应立即消除。(三)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以下区域:风景名胜区、名人故居等保护区域;历史文化街区的公共区域;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商场、餐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养

6、犬行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五)犬只死亡、遗失或宰杀的,应在30日内到一站式服务点注销登记。犬只异常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六)发生犬只伤人事件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城应当设立犬只周转(收容)场所。经同意设立的周转(收容)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二)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三)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犬只收容量不少于100只;(四)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五)根据条件配备必要的通风、清洗、消毒、排污等设施。第八条综合执法部门应会同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违规养犬、养犬

7、行为不规范、非法犬只养殖和诊疗、非法销售犬只及犬只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犬只交易场所和非法犬只诊疗机构。第九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狂犬、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的处置,防止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可探索开展抓捕外包和犬只爱心领养的社会化运作模式,并负责社会化运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对限养区内被遗弃、走失或未及时办理免疫注射等手续的犬只,综合执法部门将统一按无证犬进行捕捉、收容并做好饲养、消毒等管理工作。犬只收容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未认领的犬只,综合执法部门在农业农村部门的专业技术指导下,定期实行无害化处理。第十条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高度重视涉及犬类的社会舆

8、情动向,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定期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第十一条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第十二条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第十三条养犬管理过程中,当事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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