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参考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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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址:泉州市打锡巷南侧c座后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QZ-061000法定代表人:郭振发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62000委托代理人:X联系地址:X身份证号码:X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

2、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庄任社区编号为2009-6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泉国用(2009)第0098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2009年7月15日至2079年7月15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为:海城花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号施工许可证号为201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泉)房预售(2011)第号。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X现售备案号为X

3、。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钢筋碎结构,层高为2.9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第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32层,地下1层。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个,非封闭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

4、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入民币)一千一百拾一万一千一百拾一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X)每平方米X元。总金额(X)X千X百X拾X万X千X百X拾X元整。3、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X)X千X百X拾X万义千X白又拾Xjc整o4、买受人履行合同第六条第1款(一次性付款)方式,出卖人给予(%)优惠。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

5、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详见附件六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面积有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四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

6、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席)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面积误差比二(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X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如属预售商品

7、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监管帐户:35001652490052510346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年一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if-(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年一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it(币)千百拾万干百拾元整。年一月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ii-币)干百拾万千百拾元整。3、其他方式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方式:(1)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余款(人民币)佰拾万元整采用【

8、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方式支付。(2)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的,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指定银行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并缴纳所需费用(买受人需向其他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应事先取得出卖人的书面同意)。(3)买受人承诺并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楼宇按揭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若银行经过审核,认为买受人所提供的办理楼宇按揭的资料不全,不同意买受人的抵押贷款申请,买受人必须在收到银行或出卖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全相关资料。(4)若银行经过审核,同意买受人的抵押贷款申请但调低贷款额,买受人必须在收到银行或出卖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差额部分,同时办妥合同变更和抵押贷款手续(包括签订

9、楼宇按揭(抵押)借款合同、保险、抵押(预)登记等)。(5)若在办理楼宇按揭过程中,买受人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贷款要求或无法提供完整的且经银行认可的资信文件,导致无法办理楼宇按揭手续的,买受人同意将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并自银行确定不批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房款付清。(6)如因国家有关住房按揭贷款政策发生变化,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比例,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按揭银行通知后5日内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7)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办理贷款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并缴纳所需费用。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所申请公积金贷款

10、获批准并转入出卖人账户。否则,须在收到银行或出卖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以现金一次性支付或改为商业按揭贷款。(8)买受人违反上述任一款的约定,导致迟延办妥抵押贷款手续或逾期付款的,出卖人均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9)买受人违约,出卖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房款中直接扣除;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_60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

11、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60_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且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笫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X。第八条

12、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6月_30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 .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冲、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 .该商品房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3 .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4 .X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

13、同意按以下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人民币币)0元违约金。但如果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也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施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3、因雨季或连续雨天,影响施工进度的原因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_60一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

14、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60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上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_义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15、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 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2) 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3) 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4) X:(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也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一

16、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到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视同房屋已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不负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损坏的责任以及耽误维修的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公摊费用等均由买受人负责。第十

17、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2 .出卖人按约定标准落实到位一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也.日内,向当地房屋权

18、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旦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皿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X%利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义%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QQL先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第十五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

19、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六条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管道井、风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仅作一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

20、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本商品房项U由出卖人依法以招标方式选聘泉州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休按有关规定缴交,计人民币拾一万一千一百拾一元整,于20n年月日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品银行监管账户上。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第十九条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21、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第二十条文书送达。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1 .提交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2、。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X: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2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L份(原件不少于一份)。份。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

23、买受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泉州市房地产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申请预告登记。第二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日内,山出卖人向泉州市房地产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出卖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年一月一日签于(签章)年 月 一日签于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以合同签订时为准)附件二: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以合同签订时为准)由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依据下列现行规范测算: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7986.1-20000,房产测量规范;2、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文件;3、福建省建设厅

24、闽建房(2004)117号文件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以合同签订时为准)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民;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金庄街1号;邮编:362000o甲方:福建省第五建筑1: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发:住所地:泉州打锡街南侧C座后面邮编:362000乙方:泉州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郭志铭;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商城综合楼23层;邮编:362000;资质等级:暂定3级:证书编号:泉房物(10)17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庄任海滨、海城花苑提供

25、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庄任海滨、海城花苑;物业类型安置房、商品房座落位置城东街道庄任社区建筑面积建筑面积177411.081n2,住宅建筑面积169804.8什,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安全监控、巡视门窗)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

26、业档案资料管理。9、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体娱乐场所等。第三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三级质量标准,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章服务费用第五条乙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泉丰政综200982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标准执行。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1.高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1.0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

27、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六条业主应于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或者因中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

28、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月15日前(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七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乙方按照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核定中心市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以及经市物价局批准的最新相关收费文件执行。第八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

29、务。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曳所有。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1.00元/月.o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1、 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一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2、 庄任海滨、海城花苑.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3、 非人为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房屋质量损坏的问题;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4、 甲方负责

30、返修并负责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第十三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第十四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第十五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31、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第十七条乙方可采取规劝、敬告、拦阻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八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十九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

32、、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一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装修前,与乙方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并向乙方交纳1000元/套的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按3.00元/平方米向装修方收取。装修完毕入住三个月后经乙方验收,无违反装修管理协议书有关规定或经整改后符合规定者,乙方应全额退还业主。如无端扣押或挪用业主装修押金,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甲方应于交

33、房前60天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以上物业管理用房应符合物业管理法规指定的相关区域。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根据政府相关法规执行.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政府相关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政府相关法规执行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根据政府相关法规执行.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

34、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相应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第三十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所欠物业服务费的1%。/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约定,拒绝或

35、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九章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乙方的前期物业开办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接管前支付;费用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

36、3年3月31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所属政府主管部门代管。第三十八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第三十九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

37、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附件五:临时业主规约为加强海滨花苑(海城花苑)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

38、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海滨花苑(海城花苑)建筑面积:约17万平米坐落位置:城东街道庄任社区物业类型:商住小区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购房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主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

39、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第三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四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五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中心,并办理装修的有关手续,遵守物业的相关规定。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第六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

40、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处理。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九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

41、、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垃圾杂物、高空抛物;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7、在公共场所私设摊点;8、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9、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10、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42、。第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应事先告知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并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十四条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

43、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权利。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第十九条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

44、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二十三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公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公约。第二十四条本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

45、,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止。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与买受人于2011年月一日就买受人购买海城花苑楼室,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在签定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依法应向房屋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及“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范文件。乙方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第一条出卖人提供按揭担保的约定:1、买受人向出卖人指定贷款机构申请按

46、揭贷款的,出卖人同意为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担保期间及范围以出卖人与贷款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为准。2、在担保期间,若因买受人逾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除应偿还出卖人代偿款项外,还应自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至买受人向出卖人还清代偿款项之日止,按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在担保期间,若买受人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经贷款机构或出卖人催告仍不履行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出卖人发出的解除通知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解除,买受人应按商品房总价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因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税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

47、证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出卖人于合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扣除各种费用(包括违约金、出卖人代付按揭贷款的本息、罚息、税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及损失等)后无息返还买受人。4、在担保期间,买受人应当自接到出卖人协助办理商品房分户产权登记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分户产权登记手续,因买受人逾期不来办理的,买受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担保费用,并免除出卖人逾期协助办证的责任。第二条商品房交付条件与期限1、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通知办

48、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的期限与出卖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交付手续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自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并按买受人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180日的,自通知办理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房手续,并按总房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通知

49、办理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办完交房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买受人未能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价款及相关费用(包括代收代缴款项、违约金等)时,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3、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交房时间不顺延,出卖人根据房屋质

50、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第三条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约定买受人应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金额(按预售面积每平方米80元)及时缴纳专项维修并资金,买受人逾期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交房时若产权面积与预售面积有误差的,根据产权面积结算、专项维修资金多还少补。业主转让该商品房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该商品房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1、买受人应根据出卖人的通知,在协助办理期限内交纳办理分户产权证的相关费用(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一上述费用可由出卖人代收代缴)并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办理面积差异补退款及其他相关手续,逾期的

51、,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承担。2、若买受人需要委托出卖人代办商品房分户产权证,应在收到出卖人办理产权证通知的5日内,与出卖人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应按照出卖人的要求提交办证所需材料及费用。逾期的,出卖人不再为买受人代办分户产权证。代办分户产权证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户。3、小区内的物业用房、配变电设施、消控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小区内未列入“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会所、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场所归出卖人所有,其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由出卖人决定。由出卖人投资形成的人防设

52、施、场所除战时外,其使用权(含使用权转让)、收益权归出卖人享有。第五条关于通知的约定买受人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所填写的姓名、电话、地址(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引起通知无法到达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提及的入伙通知书出卖人可以采用书面、挂号信、报纸公示等形式通知。采用的通知形式三日内视为通知送达。第六条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办理预告登记的费用;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机构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应缴纳的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

53、等费用;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以出卖人的名义申请水电表的,交房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表过户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与项目有关的广告、宣传资料、模型、设计效果图、三维动画等仅供参考,均不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第八条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扣除有关费用(包括:应缴税费、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及损失等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余款可存放于出卖人处或者由出卖人向公证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

54、在出卖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出卖人向主管机关办理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解除及产权预告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否则,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和争议处理费用,并应继续履行上述义务。第九条交房时买受人应与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买受人拒绝签订协议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第十条买受人承诺:遵守上述业主临时规约,并敦促该物业的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该规约;承担违反该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该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如果转让该物业的,应偕同物业继受人到物业管理公司签署业主规约承诺书。第十一条本补充协议装订在合同之后,与合同一起生效;若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或者在理解上有歧义,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是合同的附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或者在理解上有歧义,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1出卖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年一月一日签于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一年月一日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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