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管理实务及劳务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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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资管理实务及劳务派遣用工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工资的概念及构成工资的概念及构成v一、工资概念,v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工资的概念及构成工资的概念及构成v二、工资的基本属性:v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即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才存在工资支付问题;v2、凡是依据劳动为尺度支付的货币,均属于工资法律制度的范畴。如奖金、津贴等。v3、以劳动作为计算尺度的工资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直接规定,既然工资是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为标准确定,国家事先直接规定劳动者具体工资额的体制,是不可能客观反映工资实质的。

2、这一属性,使针对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的立法有了客观的基础。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工资的概念及构成工资的概念及构成v三、工资组成v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v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为:v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工资的概念及构成工资的概念及构成v四、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项目:v(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

3、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v(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v(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v(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工资的概念及构成工资的概念及构成v四、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项目:v(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v(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v(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v(

4、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v(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工资的概念及构成工资的概念及构成v四、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项目:v(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v(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v(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v(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v(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v(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第二部分 工资分配的原则v一、

5、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v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部分 工资支付的规定v一、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v二、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v三、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

6、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第三部分 工资支付的规定v四、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v五、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第三部分 工资支付的规定v六、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v七、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

7、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v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部分 工资支付的规定v九、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v(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日时间以

8、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v(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v(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三部分 工资支付的规定v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v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

9、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v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第三部分 工资支付的规定v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v十一、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v十二、不可抗力导致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

10、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三部分 工资支付的规定v十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v十四、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部分 工资支付的规定v十五、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情形: v(1)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 v(2)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v(3)劳动者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v止劳动合同的。 第三部分 工资支付的规定v十六、劳动者患病

11、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v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 v一、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v1、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v2、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 v3、奖金分配办法; v4、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v5、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v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

12、以下内容: v1、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v2、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v3、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v4、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v5、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v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综合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

13、制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制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v一、标准工时制,工作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和不能实行此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v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v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

14、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个小时。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v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特点:连续作业,加班有限,可以考勤,集中休息适用范围:v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v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v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v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v5、

1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实行按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v按150%支付加班工资;按300%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v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支付加班费的标准。v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v三、不定

16、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v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v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v(一)国有企业中的高层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v(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v(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v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v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v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v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v5

17、.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v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v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v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v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时间与加班加点工资v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v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v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v月计薪天数(36

18、5天-104天)12月21.75天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假期工资支付假期工资支付v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假期工资支付假期工资支付v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假期工资

19、支付假期工资支付v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v(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v(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假期工资支付假期工资支付v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

20、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假期工资支付假期工资支付v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v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v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假期工资支付假期工资支付v四、年休假v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2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v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v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停工停产工资支付停工停产工资支付v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第八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 v一、最低工资

22、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v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v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月、13元/小时。第八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v四、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v五、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

23、补足。第九部分 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v一、劳动者全年计薪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v二、制度工作时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小时。第十部分 劳务派遣v一、劳动派遣的用工范围v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v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第十部分 劳务派遣v二、辅助性岗位的确定v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

24、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十部分 劳务派遣v三、用工比例v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v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第十部分 劳务派遣v四、工资支付v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十部分 劳务派遣v五、改进的要求v用工单

25、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v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v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第十部分 劳务派遣v六、法律责任v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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