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版住建部《商品房合同》预售现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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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14-0171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国 家工 商行 政 管理 总局二一四年四月制定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 其他事项-3-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 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行 政管 理总局 共同 制定。 各地 可在有

2、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 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 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 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 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 签订合同,在 签订本合同 前,要仔细阅 读合同条款, 特别是审阅 其中具有 选 择性 、 补充 性 、修 改 性的 内容 , 注意 防 范潜 在 的市 场 风险 和 交易 风险。4. 本 合同文本 【 】 中 选择内 容、空 格部位 填写内 容及其 他需要 删除或 添加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 应当协商确 定。【 】 中选 择内容,以 划 方式 选定;对于实 际情况未发 生或双

3、方当事 人不作约定时 ,应当在空 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 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内 容, 根据所 售项 目的具 体情 况在相 关条 款后的 空白 行中进 行补 充约定 ,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并在签订合同 时认真核对, 以确保各份 合同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 下,出卖人 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5-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 预售 :是指 房地产 开发 企业将 正在建 设中的 取得 商品 房预售 许可 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2. 法定代理人:

4、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3. 套内建筑面 积:是指成套 房屋的套内 建筑面积, 由套内使用 面积、套内 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4. 房屋的建筑 面积:是指房 屋外墙 (柱) 勒脚以上 各层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 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 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 (含2.20M) 的永久性建筑。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6. 民用建筑节 能:是指在保 证民用建筑 使用功能和 室内热环境 质量的前提 下,降低 其 使用 过程 中 能源 消 耗的 活动 。 民用 建筑 是 指居 住 建筑 、国 家 机关

5、 办公 建 筑和 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7. 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 机构依法将 房屋权利和 其他应当记 载的事项在 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8. 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9. 房屋登记机 构:是指直辖 市、市、县 人民政府建 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 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10. 分割拆零销售:是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11. 返本销售:是指房 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12. 售后包租:是指房 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

6、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6-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 卖人向买 受人出 售其开发 建设的 房屋,双 方当事 人应当在 自愿、 平等、公 平及诚 实信用的 基础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 权法、中华 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 地产管 理法 等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就商 品房买卖 相关内容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出卖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销售经纪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

7、系电话:买受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通讯地址:- 7 -】,证号: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国籍】【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证号: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1.出卖人 以 【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 坐落于地块的 建设 用地使 用权。 该地 块 【国 有土地 使用 证号】【】 为,土 地使 用 权面 积为房) 所占用

8、的土地用途为平方 米。 买 受人 购买 的商 品房 (以下 简称 该商 品,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2.出卖人经 批准,在 上述地块 上建设的商 品房项目 核准名称 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第二条 预售依据该 商 品 房 已 由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批 准 预 售 ,数为1.2.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 【住宅】【办公】【商业】【该商品 房所在 建筑物 的主体 结构为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建筑 总层层。3.该商品 房为第一 条规定 项目中 的【幢】【座】【】单元层号。 房屋 竣工后 ,如 房号发 生改 变,不 影响 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

9、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4. 该商品 房的房 产测绘 机构为共 平方 米, 其中套 内建 筑面 积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其预 测建筑 面积平方 米, 分摊 共有建 筑该 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 ,其中个阳 台为封闭式,第四条抵押情况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8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抵押】【未抵押】。抵押类型: ,抵押人: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抵押类型: ,抵押人: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 房屋权利

10、状况承诺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4.5.,。,。;。如 该商品房 权利状 况与上述 情况不 符,导致 不能完 成本合同 登记备案 或房屋 所有权 转移登记 的,买受 人有权 解除合同 。买受人 解除合同 的,应 当书面通 知出卖人 。出卖 人应当自解除 合同通知送 达之日起 15 日 内退还买受 人已付全部房 款 (含已付 贷款部分),并自买受 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 于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 率) 计算给付利息。给 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 卖人支付 【已付房

11、价款 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 的赔偿金。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照套内 建筑面积计 算,该商 品房单价 为每平方 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 (大写元整)。2.按照建筑 面积计算 ,该商品 房单价为 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 (大写元整)。写3.4.按照套 计算, 该商品房 总价款 为按照 计算 ,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种)元整)。(币种)元 (大元(大写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元整)。- 9 -(一)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时 【抵作】【元 (大 写),该定 金于 【本合同 签订】【交

12、 付首付 款】【】 商品房价款。】(二)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2. 分期付 款。买受 人应当 在种方式付款:年 月年 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日前分 期 支付该 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整),应当于元 (大写:年 月日前支付。年的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买受人应当于元 (大写元整),占全 部房 价款余款(币种)元 (大写元 整) 向(贷款机构) 申请贷款支付。4. 其他方式:。(三) 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 商品 房的 预售 资金 监管 机构 为

13、, 预售资 金监 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除不 可抗力外,买受人未 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 第 种方式处理: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 和 (2) 不作累加)。(1) 逾 期在 日之内,买受 人按日计算向出卖 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万分之 的违约金。(2) 逾 期超过 日 (该期限 应当与本条第 (1) 项 中的期限相同) 后 ,出卖人有 权解除合 同。出卖 人解除 合同的, 应当书面 通知买受 人。买 受人应当 自解除合 同通知 送达之 日起 日内按 照累计 应付 款的 % 向出卖

14、人支 付违约 金,同 时, 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 人不解除合同的,买 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 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 分之 (该- 10 -比率不低于第 (1) 项中的比率) 的违约金。本 条所称逾 期应付 款是指依 照第七 条及附件 四约定 的到期应 付款与该 期实际 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2、项所列条件:1.2.3.4.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

15、还需提供 住宅使用说明书 和 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一) 基础设施设备1. 供水、排水 :交付时供水 、排水配套 设施齐全, 并与城市公 共供水、排 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 供暖:交付 时供热系统符 合供热配建 标准,使用 城市集中供 热的,纳入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4. 燃气:交付 时完成室内燃 气管道的敷 设,并与城 市燃气管网 连接,保证 燃气供应,;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16、。以 上第 1、2、3 项由 出卖人 负责办 理开通手 续并承 担相关 费用;第 4、 5、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 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 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 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 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1 -(1) 以上设施中 第 1、2、 3、4 项在约定交 付日未达到 交付条件的 ,出卖人按 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 5 项未按时 达到交付 使用条件的 ,出卖人 按日向买受 人支付 元的 违约金 ;第 6 项未 按时达到交 付使用条件 的,出卖人 按日向买受 人支付 元的 违约金 ;第 7 项未 按时达到交 付使用条件 的,出卖人 按日向买受 人支付

17、 元的 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 。(二)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 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3.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4. 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5. 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6. 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7. 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8. ;9.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 规划的车位

18、、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一)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 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 、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 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 付日期届满前 日 (不少于 10 日) 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 的证件材 料的通知 书面送 达买受人 。买受人 未收到交 付通知 书的,以 本合同约 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 付该商品 房时, 出卖人

19、应 当出示 满足第九 条约定 的证明文 件。出 卖人不出 示证明 文件或者 出示的证 明文件 不齐全, 不能满足 第九条约 定条件 的,买受 人有权拒 绝接- 12 -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三) 查验房屋1. 办理交付手 续前,买受人 有权对该商 品房进行查 验,出卖人 不得以缴纳 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 买受人 查验 的该商 品房存 在下 列除地 基基础 和主体 结构 外的其 他质量 问题 的,由出 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 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 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 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20、1)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 管道堵塞;(3)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 ;(6) 。3. 查验该商品 房后,双方应 当签署商品 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 原因导致该 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2)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除 不可抗力 外,出 卖人未按 照第十 一条约定 的时间 将该商品 房交付买 受人的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 和 (2) 不作累加 ) 。(1) 逾 期在 日之内 (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 八条第 1 (1) 项中的 期限),自第十 一条约

21、定 的交付期 限届满 之次日起 至实际交 付之日止 ,出卖 人按日计 算向买受 人支付全部 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比 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 1 (1) 项中的比率)。(2) 逾 期超过 日 (该期限 应当与本条第 (1) 项 中的期限相同) 后 ,买受人有 权解除合 同。买受 人解除 合同的, 应当书面 通知出卖 人。出 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 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 起, 按 照 % (不 低于 中国 人民 银 行公 布的 同期 贷款 基 准利 率) 计算 给付 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

22、约金。买 受人要求 继续履 行合同的 ,合同 继续履行 ,出卖 人按日计 算向买受 人支付 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1 (1) 项中的比率) 的违约金。2. 。- 13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100%该 商品房交 付时, 出卖人应 当向买 受人出示 房屋测 绘报告, 并向买 受人提供 该商品房 的面积实测数据 (以下 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 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 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23、绝对值在 3%以内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 受人解除 合同的 ,应当书 面通知 出卖人。 出卖人 应当自解 除合同通 知送达 之日起 15 日内 退还买 受人已 付全 部房款 (含已 付贷款 部分),并自 买受人 付款 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买 受人选择 不解除 合同的, 实测套 内建筑面 积大于 预测套内 建筑面积 时,套 内建筑 面积误差比 在 3%以 内 (含 3%) 部分的 房价款由买 受人补足; 超出 3% 部分 的房价款 由出 卖人 承担, 产权

24、 归买 受人所 有。 实测 套内建 筑面 积小 于预测 套内 建筑 面积时 ,套 内建 筑面 积误 差比 绝对 值在 3%以 内 (含 3%) 部分 的房 价款 由出 卖人 返还买 受人 ;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预测套内建筑面积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 建筑面 积、套 内建筑 面积误 差比绝 对值均 在 3% 以内 (含 3%) 的 ,根据 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 建 筑面积、套内建筑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其中有一项超出 3%时,买受 人有权解除合同。买 受人解除 合同的 ,应当书 面通知 出卖人。 出卖人 应

25、当自解 除合同通 知送达 之日起 15 日内 退还买 受人已 付全 部房款 (含已 付贷款 部分),并自 买受人 付款 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买 受人选择 不解除 合同的, 实测建 筑面积大 于预测 建筑面积 时,建 筑面积误 差比在 3% 以内 (含 3%) 部 分的 房价 款由 买受 人补 足, 超出 3% 部分 的房 价款 由出 卖人 承担 ,产权归 买受人所 有。实 测建筑面 积小于预 测建筑面 积时, 建筑面积 误差比绝 对值在 3%以内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 出卖人返还买受 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 房价款由出卖人

26、双倍返还买受人。-14-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100%(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3. 根据第六条 按照套计价的 ,出卖人承 诺在房屋平 面图中标明 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 差范围。 该商品房 交付时 ,套型与 设计图纸 不一致或 者相关 尺寸超出 约定的误 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4. 双方自行约定:。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十四条规划变更(一) 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 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 方签 订合 同后 ,涉及 该商 品房 规划 用途 、面 积、容 积率 、绿 地率 、

27、基 础设施 、公 共服务及 其他配套 设施等 规划许可 内容经城 乡规划主 管部门 批准变更 的,出卖 人应当 在变更确立之 日起 10 日内 将书面通知送 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 定期限内通 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二) 买受人应当在 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 通知送达之 日起 15 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 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 分),并自买 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 照 % (不 低 于 中国 人 民银 行 公 布的 同 期 贷款 基 准

28、利率) 计算 给 付 利息 ;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一) 双方签订合同后,出 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涉及下 列可能影 响买受人 所购商 品房质量 或使用功 能情形的 ,出卖 人应当在 变更确立 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 通知送达买 受人。出卖人 未在规定期 限内通知买受 人的,买受 人有权解除合同。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供热、采暖方式;- 15 -3.4.5.;。(二) 买受人应当在 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

29、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 通知送达之 日起 15 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 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 分),并自买 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 照 % (不 低 于 中国 人 民银 行 公 布的 同 期 贷款 基 准 利率) 计算 给 付 利息 ;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一)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

30、准。经 检测不合 格的, 买受人有 权解除 合同。买 受人解 除合同的 ,应当书 面通知 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 通知送达之日 起 15 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 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 款部分),并 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 率) 计算 给付利 息。给买 受人造成 损失的, 由出卖 人支付 【已付房价 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 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二) 其他质量问题该 商品房质 量应当 符合有关 工程质 量规范、 标准和 施工图设 计文件的 要求。 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

31、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 经过更 换、修理 ,仍然 严重影响 正常使 用的,买 受人有 权解除合 同。买 受人解 除合同的,应 当书面通知 出卖人。出卖 人应当自解 除合同通知送 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 买受 人已 付 全部 房款 (含 已付 贷款 部分), 并 自买 受人 付款 之日 起, 按照 %(不低 于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同期 贷款 基准 利率) 计算 给付 利息。 给买 受人 造成损 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16 -(三) 装饰装

32、修及设备标准该 商品房应 当使用 合格的建 筑材料 、构配件 和设备 ,装置、 装修、 装饰所用 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 符合上 述标准 的, 买受人 有权要 求出卖 人按照 下列第 (1)、 、 方式处理 (可多选):(1) 及时更换、修理;(2)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 ;(4)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四) 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 【国家】【地方】 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_。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 【国家】【地方】 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_。该

33、 商品 房室 内空 气质量 或建 筑隔 声情 况经 检测 不符合 标准 ,由 出卖 人负 责整改 ,整 改后仍不 符合标准 的,买 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 。买受人 解除合 同的,应 当书面通 知出卖 人。出卖人应 当自解除合 同通知送达之 日起 15 日内 退还买受人已 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 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 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 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 贷 款基 准利 率) 计 算 给付 利息 。 给买 受人 造 成损 失 的, 由出 卖 人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经检测 不符合标 准的, 检测费用 由出卖人 承担,整 改后再 次检测发 生的费用 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

34、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 达到 标准 的, 出卖人 应当 按照 相应 标准 要求 补做节 能措 施, 并承 担全 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一) 商品 房实行 保修制度 。该商品 房为住 宅的,出 卖人自该 商品房 交付之日 起,按 照 住宅 质量保证 书 承 诺的内容 承担相应 的保修责 任。该 商品房为 非住宅的 ,双方 应当签订 补充协议 详细约 定保修范 围、保修 期限和保 修责任 等内容。 具体内容 见附件七。(二) 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

35、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17 -2.3.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三) 在保修期内,买 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 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 ,出卖人既 不履行保 修义务也 不提出 书面异议 的,买受 人可以自 行或委 托他人进 行维修, 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出 卖人不 按照第 十六条 、第十 七条约 定承担 相关责 任的, 由 承担 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十九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一) 出 卖人 应当 自本 合同 签 订之 日起 【30 日内】【日 内】(不 超过 3

36、0 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二) 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一) 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 因 出卖人 的原因, 买受人 未能在 该商品 房交付之 日起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日 内取得 该商1.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买 受人解除合 同的,应当 书面通知出 卖人。出卖 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 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 受人付 款之日 起, 按照 % (不低 于中国 人民银 行公布 的同期 贷

37、款 基准利 率)计 算给付利 息。买受 人不解 除合同的 ,自买受 人应当完 成房屋 所有权登 记的期限 届满之 次日起至 实际完成 房屋所 有权登记 之日止, 出卖人按 日计算 向买受人 支付全部 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2. 。(三) 因买 受人的 原因未能 在约定期 限内完 成该商品 房的房屋 所有权 转移登记 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18-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一)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二) 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日到年月日。(三) 物业服务期间,物 业收费计费方式为 【包干制】【酬金制】【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 (建筑面积)。】。物业(四) 买受

38、人同 意由出 卖人 选聘 的前 期物 业服 务企业 代为 查验 并承 接物 业共用 部位 、共用设 施设备, 出卖人 应当将物 业共用部 位、共用 设施设 备承接查 验的备案 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五)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 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 人依法选聘 的物业服 务企业实 施前期 物业管理 ,遵守临 时管理规 约。业 主委员会 成立后, 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第十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 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 建筑物的

39、基 础、承重结构 、外墙、屋 顶等基本结 构部分,通 道、楼梯、 大堂等公 共通行部 分,消防 、公共 照明等附 属设施、 设备,避 难层、 设备层或 者设备间 等结构部分;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 区划内的道路 (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 (属于城镇公共 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 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 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 。(三) 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 规划的车位、车库: ;2. 会所: ;3. 。第二十三条 税费双 方应当按 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向 相应部门 缴纳因 该商品房 买卖发生 的税费 。因预 测面积与 实测面积 差异, 导致

40、买受 人不能享 受税收优 惠政策 而增加的 税收负担 ,由承担。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9 -1.出卖人承诺 不采取分割拆 零销售、返 本销售或者 变相返本销 售的方式销 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2. 出卖人承诺 按照规划用途 进行建设和 出售,不擅 自改变该商 品房使用性 质,并按 照规划用 途办理房 屋登记 。出卖人 不得擅自 改变与该 商品房 有关的共 用部位和 设施的使用性质。3. 出卖人承诺 对商品房的销 售,不涉及 依法或者依 规划属于买 受人共有的 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4. 出卖人承诺 已将遮挡或妨 碍房屋正常 使用的情况 告知买

41、受人 。具体内容 见附件十。5. 买受人使用 该商品房期间 ,不得擅自 改变该商品 房的用途、 建筑主体结 构和承重结构。6. 。7. 。第二十五条 送达出 卖人和买 受人保 证在本合 同中记 载的通讯 地址、 联系电话 均真实有 效。任 何根据 本合同发 出的文 件,均应 采用书 面形式, 以 【邮 政快递】【邮寄挂 号信】【 】方 式送达 对方。 任何一方 变更通 讯地址 、联系 电话的, 应在变 更之日 起 日内 书面通知 对方。变 更的一 方未履行 通知义务 导致送达 不能的 ,应承担 相应的法 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出 卖人对买 受人信 息负有保 密义务 。非因法 律、法

42、 规规定或 国家安全 机关、 公安机 关、 检察 机关、 审判 机关 、纪检 监察 部门 执行公 务的 需要 ,未经 买受 人书 面同意 ,出 卖人及其 销售人员 和相关 工作人员 不得对外 披露买受 人信息 ,或将买 受人信息 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 合同在履 行过程 中发生的 争议, 由双方当 事人协 商解决, 也可通 过消费者 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对 本 合同 中 未约 定 或约 定 不明 的 内容 ,双 方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签 订 书面

43、补 充协 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补 充协议中 含有不 合理的减 轻或免 除本合同 中约定 应当由出 卖人承担 的责任 ,或- 20 -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 合同 及附件 共 页 ,一式 份, 其中出 卖人 份,买 受人份,【力。】份 ,【】份。 合同 附件 与本合 同具 有同 等法律 效出卖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 年 月签订地点:日买受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

44、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 年 月签订地点:日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应当标明方位)1.2.房屋分层分户图 (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 (可附图说明)1.2.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1.2.3.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21 -附 件四关于该商 品房价款的 计价方式、 总价款、付款 方式及期限 的具体约定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

45、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1.2.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其他约定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交 付的商品 房达不 到本附件 约定装 修标准的 ,按照 本合同第 十六条第 (三) 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1. 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2. 起居室:(1) 内墙:【涂料】【壁纸】【 】;。(2) 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3) 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3. 厨房:(1) 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46、;。(2) 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3) 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4) 厨具: 。4. 卫生间:(1) 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2-(2) 墙面:【耐水腻子】【瓷砖】【(3) 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4) 卫生器具】;】;。5.6.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电梯:】;。(1) 品牌:(2) 型号:7. 管道:8. 窗户:9.10.;。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该 商品房为 住宅的 ,出卖人 应当提供 住宅 质量保证 书;该 商品房 为非住宅 的,双 方可参照 住宅质 量保证 书 中的

47、 内容对保 修范围、 保修期 限和保修 责任等进 行约定。该 商品房的 保修期 自房屋交 付之日 起计算, 关于保 修期限的 约定不应 低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 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 5 年);。3.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23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5. 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6.7.8.(二) 其他约定(不得低于 2 年);(不得低于 2 年);。;。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1.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如 :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 修口、柱子、变电箱等 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 使用的情况)附件十一补充协议-24-GF-2014-0172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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