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现状调研汇报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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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现状调研汇报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它的前身是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为了统一法律职业准入标准, XX年法律授权司法部组织实行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通过考试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而获得准予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基准条件,可以选择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公证员。报名者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少数地区放宽至专科学历。我市从 XX 年开始组织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至 XX 年止,报名人数 2593 人,参考人数 2334 人,通过考试人数352 人,通过率平均14%,可见通过不易。如此高的准入门槛、如此多的人参加考试、如此低的通过率,看似矛盾的

2、现象恰恰说明了这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莫大吸引力。那么,我市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现状如何呢?笔者用了三个月时间,对全部考取人员的资料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统计和分析,又抽取180 人,通过发放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的方法取得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数据,之后又走访了有关用人单位及单位领导,获得了一系列数据和第一手资料。考生人数和考试通过率逐年提高,就业形势很好从 XX年开始,报名人数从 300 多人到 XX年的 500 多人,呈递增之势;而通过率从 XX年的 5%到 XX年的 19%,也呈递增之势。报名人数中,法院、检察院人员约占20-30%,有固定职业者约占60%-70%,无固定职业者约占30%-40%。通

3、过考试的人员中,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占比较高,最低的 XX 年也达到 28%,最高的 XX年高达 58%,其余年份均保持在 50% 左右,经考试合格并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在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很顺利地被授予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职务;其他有固定职业者通过这一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后顺利地进行了职业转换或实现升职、加薪的占比约60%以上;无固定职业者通过这一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就业率在95%以上,但主要在律师事务所和企业就业。以上数据说明:国家司法考试热有增无减,反映出社会对这一类人才依然渴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就业前景乐观;法院、检察院人员是国家司法考试的主力军之一,这是由于职业的要求,更是

4、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要求。近年来进入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压力短期内不会消失,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才的需求缺口不小,虽然目前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不容易进入法院、检察院,但这一现象却可能面临着变数;无固定职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少。主要原因是进入法院、检察院等公务员机构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进入门槛高, 而律师事务所和企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存在就业盲点。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经过三年的努力,已经建成25 个所,但目前尚无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进入司法所工作,自司法考试开考以来,全市14 个公证处,尚未录用一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公证

5、员。其主要原因是司法所和我市的公证机构都属公务员编制,同样存在进入门槛较高的问题。普遍对现从事职业满意度低,人才流出比例较高在调查中,有一组数据引起了笔者的高度关注:在回答对现从事职业满意度如何时, 60%以上的被调查者选择了 “一般”, 1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否”,只有 2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每年流出市的比例约为 10%,其中, 30 岁以下的占比 67%,男性占比 86%,从县乡级流入市内的占比 15%,离开原因为“寻求新发展”的 54%,为“经济利益”的 10%,为“执业环境”的 14%。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流出本市的人才多为年轻人,男性为主。究其原因,有二:

6、一是因毕业或失业等择业,本地机会少、待遇低,外地机会多、待遇高;二是本来有年龄优势、性别优势,取得资格后又有了专业优势,到经济发达地区打拼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优势,实现更大自身价值。归根结底一句话,是因为地区差异造成的,这在短期内无法改变,也是人才流动的一种较正常的现象。基层流入市内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系统从县乡级法院检察院选拔人才入市级机关,这反映了市一级法院检察院在这一类人才上的紧缺情况,而从基层调入人才成了目前最好的选择,客观上对基层人才提供了一条良好的出路,为本级机关选拔了有经验的优秀人才,但同时造成了基层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才更加缺乏;另一种情况是少数基层律师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取

7、得资格人员直接进入市一级律师事务所,因为拥有A 证的人可以通过市级这个点覆盖全市乃至全国的律师业务,这个选择无疑很有吸引力而且是正确的,而客观上就造成了基层律师的紧缺现象。潜在的人才危机隐现。对现从事职业满意度偏低意味着只要可能的条件和机会出现,这些人将会选择离开现在的职业或岗位,离开本地。为何会有如此多的人对现从事职业不满以及感觉“一般”呢?笔者在做这次调查之前以为最大的原因可能是经济原因,但调查的结果显示,人才流出原因主要是为了寻求新发展,是为了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空间,而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对现从事职业感觉“没多少发展空间”,“有疲倦心理,想换个职业”,“没有工作动力和目标”的人多于觉得“

8、待遇低”的人,对此制定政策者和用工单位是应该重视和采取措施。理想择业愿望强烈,人才流动渠道较少调查显示,有固定职业者中 88%的人现从事职业和最想从事职业不一致。无固定职业者想进入法院、检察院系统,而能进入的约占5%,而且全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的,60%以上则进入了律师队伍。所有被调查人员中 48%的人最想从事的职业是律师, 38%的人最想从事职业是法官、检察官仅有 5%的人最想从事的职业为公证员,而进入司法所的则为零。这些数据说明:绝大多数人未能从事最想和最适合自己的工作,这也意味着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能力未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原因主要是用人机制限制和流动渠道

9、较少。律师职业的勃勃生机,彰显其进出渠道畅通。从调查数据来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进入律师行业的比例远远高于进入法院、检察院的,而最想从事职业为律师的比例也超过法官、检察官,跃居第一。分析其原因,首先是律师行业的进入门槛宽松,法院、检察院受公务员的法律的规范,凡进必考,这就使得进入法院、检察院相对困难得多;其次是走向市场运作的律师的总收入远高于法官、检察官,在新工资改革之后,法官、检察官的收入增加不明显,影响了人们的心理预期。而且律师发挥自我的空间大,工作自由度相对较高,近年来地位逐渐提高,越来越受人尊重。律师和法官、检察官有职业互相转换愿望的比例较高,但缺乏转换渠道。部分律师收入一般、工作压力

10、大及性格原因等,认为相对稳定、地位较高的法院、检察院工作更适合自己,而部分法官、检察官则认为挑战性强、收入高的律师工作更适合自己。但是,律师成为法官、检察官的渠道在目前来看只有一条: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而这种考试对年龄和行政能力的要求多于对业务能力的要求,成为许多想进法检系统的律师不可逾越的障碍;法官、检察官选择律师职业却要容易得多,他们只要辞去公职之后其实即可进入律师行业。不过,就本市情况来看,真正付诸实际行动的法官、检察官并不多,全市只有不到十人,且都选择了到经济发达地区从事律师职业。其主要原因是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异,是从事律师职业的经济预期并不高,而为此放弃社会地位高、收入稳定的法官检察官

11、职业是难以下决心的。公证机构和司法所用人缺口大、进入难。我市的公证机构尚属行政系列,公证人员还是公务员编,司法所在编人员也是公务员编制管理系列,这就意味着就算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进入公证机构和司法所都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可见进入之难。如何留住人才?首先,承认地区差异,这一差别是短期内无法消除的,所以一定比例的人才流失是正常的、无法避免的。其次,在正视差别的基础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调查发现,在取得法律资格B 证、 C 证的 56 人中, 95%以上的人留在户籍所在地。根据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B 证、 C 证者是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不得在放宽报考条件地方之外从事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律师职业

12、,这是司法部正视中西部差异而给部分地区考生以优惠政策的措施。事实证明,它为享受优惠政策地区补充人才和留下人才起了极大的作用。今年以前, 我市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地方只有修水县,今年又增加了都昌县和德安县。笔者认为,这一优惠政策是针对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其基层法律人才紧缺及流失问题而制定的,那么,制定政策部门可否依据各地法律人才紧缺及流失情况来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地方呢?就而言,类似于上述三县的县还有多个,实在是盼望还有更多的县能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第三,逐步改善法律职业人才的工作环境和经济待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如何为人才合理流动提供更多的有利条件?笔者认为一是建立一个用人单位和人才共享的信息平台。这

13、一工作可以由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来做,我市已经初步搭造起了这一平台。组建了市法律职业人才库。就目前而言进入法院、检察院、公证机构的渠道有三:一是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的公务员考试;二是选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军转干部;三是从其他单位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同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才中调动。对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信息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信息,及时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服务。而律师事务所和企业等其他单位由于进入门槛较低,对人才的选用相对灵活,平台所提供的信息将更为有用。二是提供更多的选拔人才途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才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检察院的人很少,可他们恰恰更需要的是法律专业人才而非通才,

14、 不应当仅局限于公务员考试选拔。 公务员的法律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实际上给了法院、检察院直接从社会上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中选拔人才的一个途径,只是缺乏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今年,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公告,面向社会上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公开招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这就是对适用法律的一种有效尝试。我市的公证机构尚未改制,一旦按公证法规定进行改制,那么其进出口也必然通畅,这是可以期待的。至于司法所,由于其刚刚建立起来,编制和人员都有待完善,目前我市司法行政机关正在努力为司法所解决一些事业编,如果解决了,那么入口也就多了一个,可以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多提供一个用武之地。 而且,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按照公务员的法律“职位聘任”的相关规定,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群中直接选聘符合条件者。三是逐步和国际接轨,打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才选用上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统一的法律人才任用机制、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和法律职业交流制度等,这还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的长期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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