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污水处理厂土建合同(含通用条款廉政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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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故城县营东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工程地点:故城县营东新区工程内容:厂区内建、构筑物土建工程及为其配套的电气照明、给排水、消防、通讯系统等室内工程。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同上述工程内容,详见工程吊清单-土建及故城县营东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图设计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中间

2、节点:年月日具备工艺设备安装条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此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因部分工程量需调整,总价无法确定。采用合同后附清单格式,清单项后对应综合单价,即为该项工程量固定单价,不再记取措施费等各相关取费项目。总价为可变量,当工程量变化后再调整总价,总价暂定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2、施工图纸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投标综合单价及报价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

3、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承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第六项所列内容顺序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2.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

4、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2.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采用的规范,国家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招标阶段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承包方提由相应方案,报发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审批后进行施工。3、图纸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提供开工所需施工图3套(不包括竣工图)。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方只限本合同使用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3.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阶段的质量

5、、进度、安全控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控制。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经发包人授权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量增减项(量)的审核签认、工程款签证。3.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发包人全权代表,工程施工各方面的指令签发核准,设计变更及增减项(量)的签认。4.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5、项目经理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5.2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上述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但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予以更换。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

6、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8.1款(1)已完成“三通一平”(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8.1款(2)(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8.1款(3)(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8.1款(4)(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8.1款(5)(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施工现场交验并做好文字记录。(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时间另定(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

7、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方协调,承包方负责实施(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协助发包方办理通用条款第8条8.1款(5)的相关手续7、承包人工作7.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组织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每月25日前提供本月完成工程量计量及下月计划表各肆份(其中一份电子版)(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

8、生活设施的要求:六套桌椅、三套文件柜,会议室配会议用桌椅满足十人开会要求,四间房屋均配冷暖空调及饮水机。(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方负责,事先需征得发包方同意(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向发包方办妥交接手续前、承包方负全责(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开工前10日内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实际情况,承包方负责(古墓除外)保护。(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方按故城县及营东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执行(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交工前清理现场,需经当地政府及发包

9、方验收合格,由承包方原因未完成上述规定,按建筑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4天内,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包含且不限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设备及材料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审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应分工程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分阶段编制详细细目,发包人应在7天内向承包人提由批复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10、)报送发包人审批。在工程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发包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提交文件后7日内8.1.1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1)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编制详细的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并严格按发包人批准的分部工程施工计划实施。(2)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8.1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发包人提由要求,承包人还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8.1.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不

11、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8.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在7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实际实施的合同进度计划。(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发包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3)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发出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

12、。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满足业主单位及发包人总体要求9、工期延误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由于发包方原因影响,工期顺延,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13.1款(1)(2)(3)(4)(5)(6)(7),其中(5)中的时间由8小时改为10小时9.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总工期和节点工期延误前30天,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总工期和节点工期延误超过30天后,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但累计违约金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5%。如果节点工期延误,竣工时总工期未延误或提前,各节点工期违约金可全部退还承包人,期间的赶工费用

13、由承包人承担。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工程节点及规范规定需进行隐蔽验收的部位、并按现场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方于24小时前通知,监理方应在48小时之内予以验收,超过可视为验收合格。11、工程试车11.1试车费用的承担:单机及无负荷联合试运行组织及费用由承包方负责。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2、合同价款及调整12.1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2)种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价款应不受国家政策调整及

14、市场价格影响而调整。投标综合单价是指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清单内仅为主要工作内容,除此还应包括图纸和规范列明、暗示和要求的工作内容、检验试验等,即除措施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以外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按设计规定和验收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的测试、试验费用、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等全部内容和费用)单价(含规费及税金,并包括了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及所有风险因素等),合同综合单价按投标综合单价计价、不得调整。合同总价款的调整,只且仅在以下两种情况发生时给予实施:招标工程吊清单与实际图纸差异造成的合同价款变更:合同签订后、投标文件中已有的综合单价、不予另行调整、未发生

15、的清单项目及减少的工程量据实扣除,增加的项目及工程量参照工程变更及洽商的处理方法执行。增减项目及工程量;需由乙方、监理、甲方共同确认,有必要时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给予审核,费用由承包单位负担。设计变更及洽商造成的合同价款变动: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合同综合单价)执行: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合同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双方共同荀TE;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12.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发包方代表签认的因设

16、计变更或工程洽商造成的工程量增减13、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其后3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额的10%作为预付14、工程量确认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范围的每月25日变更及调整部分在其发牛后经发包方及监理确认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并结算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进度付款计量款于拨付月5日前拨付,监理和发包方负责签证确认上月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款,承包方同时向发包方提供等额发票(或由发包方代扣开票税金,承包方开具发票时,

17、发包方将代扣开票税金予以退回)。计量款累计支付至工程款(实际实施部分)的85%时不再支付计量款,发包人在每次拨付进度款时,拨付进度款的金额为计量款的85%支付至合同价款85%时不再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进行并完成结算、结算后支付到总价款的90%(包括调整价款)、环保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总价款97%,工程质量保证期(竣工验收备案合格之日起开始进入质保期)满一年后15日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保修金。六、材料设备供应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6.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质

18、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二(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16.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在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应规范标准的情况下,执行通用条款第28款材料,构配件必须是经当地建设局备案的合格产品。七、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造成价款变动按第“12、合同价款及调整”内第(2)条,第小条执行。八、竣工验收与结算18、竣工验收18.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完工后20天内提供含竣工图在内的竣工资料原件三套(原图由发包方提供),并完成移交档案馆资料

19、合格取证(原件数量不限三套,应满足各部门备案要求)。18.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九、违约、索赔和争议19、违约1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19.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14.2款按工程总价的每日3%。承担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

20、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15.1款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20、争议2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果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21、工程分包2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另行约定分包施工单位为:经发包方认可后方可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队伍22、不可抗力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39款23、保险23.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第40.1款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4、担保24.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

21、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约定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约定25、合同份数25.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陆份26、补充条款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施工中承包方必须执行和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牛产、并达到当地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要求本合同以发包方招标文件为合同附件本合同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含在总合同价款中,合同签订后不予调整本合同所有主材(定额),包括但不限:门窗、地砖、吊顶、洁具、散热器、灯具等承包单位采购前,需事先征得发包人认可本工程所有分包工程涉及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均由本合同

22、的承包方负责承包方于6月日前施工准备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搭建临设,并于6月日前正式开工施工用水费、电费、备案及第三方检测费用由承包方负担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出专用条款领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

23、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

24、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

25、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有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6、。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

27、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

28、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图纸4.1 发包人应

29、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教,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2、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

30、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对,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

3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

32、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

33、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

34、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

35、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新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认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承包人提供

36、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37、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与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38、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

39、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

40、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41、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 、暂停施工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

42、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3、。14 、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4、 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

4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

45、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

46、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藏或继续施工。18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 、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

47、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

48、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

49、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 安全施工20 、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

5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 、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

51、费用。22 、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

52、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

53、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 、工程量的确认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

54、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55、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

56、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发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

57、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转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58、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

59、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 、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

60、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 、其它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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