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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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发201557号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 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 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院系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 履行导师职责,接受所在 院系对导师资格的年度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第

2、四条 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执行国家、学校关 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首次确认资格的博士生 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第五条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 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 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 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第六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 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导师应根据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的要求,认真承担 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

3、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 容之中。第八条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 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认真组织研究生的 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做好论文初审和预答辩等工作。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所 在院系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 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第九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及时和定期与研究生沟通,检查培养 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

4、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若导师长时间 离校无法有效指导研究生,院系应及时为研究生调整或更换导师。第十条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 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 促进研 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 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 增 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第十一条 导师必须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 养成良好的学术 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 率作用。第十二条 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

5、位的申请与分配、学生申请硕 博连读、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 具有建议及推 荐权。第十三条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 导师可以根据 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 经院系审核后,报 研究生院审批。第十四条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 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博士生导师任职要求第十五条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 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6、认真履行导师职责。2 .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3 .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学术造诣较深,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应承担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博士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参加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一 般不超过55周岁。5 .符合所在院系及学科对于博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第十六条校外人员兼任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要求1 .兼职导师的聘任应对我校学科建设和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 作用。2 .兼职导师一般应是我校兼职教授,或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博士生协议的 单位的导师。兼职导师应在

7、本学科具有相当造诣和影响, 已承担了我校教学科研 任务。3 .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院系有密切稳定的联系,一般不再兼 任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博士生导师。4,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 核。5 .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博士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 果归属北京大学。硕士生导师任职要求第十七条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要求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 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2 .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 职称。3

8、 .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一 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前沿性研究和成果,应承担具有一定学术价值 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适合硕士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经费。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参加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5,符合所在院系及学科对于硕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第十八条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1 .仅限在专业学位或者职业导向的硕士项目选聘兼职导师。2 .兼职导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3 .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我校相关教学单位有稳定的教学或实 习的合作关系,一般不再兼任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

9、外的其他单位的硕士生导师。4,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 核。聘期一般为三至四年。5 .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 果归属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第十九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 基本条件下,设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遴选条件,制定工作程序及规则,并报送北 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 导师遴选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符合条 件者可向所属学位分会提出导师遴选申请。第二十一条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分会根据制定的工作规则,严格进行审核

10、。各学位分会进行导师遴选应召开会议, 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第二十二条 各学位分会应在校内公布其审核遴选通过的导师名单, 公示期 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导师名单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由校学位办 公室纳入导师数据库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办公室在名单公示期内受理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异议,并负责组织对相关异议进行处理。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第二十四条 我校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各院系应根据导师工作 职责和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

11、质量等方面制定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对指导教师的履行职责程度 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继续招收研究生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导师应有前沿性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成果包括近三年在本学 科领域一流刊物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或者获得国家专利授 权、出版高水平专著及获得省部级奖项等。刊物范围及成果数量由所在院系在导 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中制定具体要求。第二十六条 导师应有适合培养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具备培养研究生的基本 条件,具体要求由所在院系制定。第二十七条 导师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近两年内无长期出 国计划。其指导的在校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

12、超过 12个。第二十八条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导师,或者导师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其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或行政处分等处理。其中,暂停招生相关 处理意见由院系讨论决定,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取消导师资格相关处理意见由 学位分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行政处分相关处理意见由校长办 公会讨论决定。1 .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2 .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3 .出现严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4 .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 严重学术失范问题;5 .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抽检中属于“存在问题论文”的;6 .接受由研究生安排的可能影响

13、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财务和各类娱乐 活动;7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 章制度和师风师德等行为。第二十九条申请招生的导师应在人事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地指 导一届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能延长招生年限。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可由本人提出延长招生年限的申请,学位分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延长招生年限需每年进行申请和审核,一般不能超过 3次。各学位分会进行导师延长招生年限资格审核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两院院士,文科资深

14、教授,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民主党派中 央副主席及以上职务人员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导师可适当放宽上述年限。第三十条各院系每年应对导师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与维护,对于职称、在 职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一条导师招生资格的年度审核结果应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备案。跨学科导师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第三十二条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第三十三条 为推动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具备 下列条件的导师可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1 .已获得我校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相应层次的研究生;2 .在拟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

15、近五年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 和突出的研究成果。目前正在从事与拟跨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科 研项目,有培养拟跨学科专业研究生充足的科研经费、基础条件及协助人员;3 .在原担任导师的学科领域和拟跨的学科领域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学科有紧密联系,跨学科招生和培养研究生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4 .申请人最多可跨包括第一专业在内的两个二级学科;5 .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不应对申请人原所在学科造成冲击。申请人被 批准跨学科导师任职资格后,原所属学科的专职教师应满足二级学科学位点对于 专职教师团队的要求;6 .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第

16、三十四条 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的程序如下:1.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同一个一级学科时,由所在学位分会认定,报 校学位办公室备案;2,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时,必须依托交叉学科项目,有合作平台支撑,并取得原学科和跨学科所属的学位分会的同意,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交叉学科项目的认定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每年均需经过资格审查,须对跨学科 招生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招生培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8次 会议修订,经2015年4月14日8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4月起 实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校本部,医学部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由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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