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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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20XX-20XX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卖方:x买方:X合同均衡量其中:居民量6.2 X-X月份区分均衡量1、均衡量2。X-X月份不区分均衡量1、均衡量2;11月-次年3月份用气结构区分均衡量1、均衡量2及调峰量,第6.1款中11月至次年3月约定了冬季合同均衡量,不包括冬季调峰量,待资源方案明确后,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方式确定。6.3第6. 1款所述年合同量所对应的天然气供应来源为卖方生产和购进国内外气源。6.4第6.1款所述分月合同量为该月内卖方有义务供应、买方有义务提取的天然气总量,到本月最后一日(包含最后一日),除非另行约定,因买方原因未提取或因卖方原因未供应的量总和不进行跨月结转,

2、并按照第15款约定进行偏差结算。6.5各月合同量由“居民量”、“均衡量1”、“均衡量2”、“调峰量”组成,其中:6. 5. 1 “居民量”及“均衡量1”资源构成包括但不限于除页岩气、煤制气、煤层气之外的国产气、进口管道气(除中俄东线管道进口气)等资源。6. 5.2 “均衡量2”资源包括气化后的LNG、页岩气、煤制气、煤层气、中俄东线管道进口气,“均衡量2”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6. 5.3 “调峰量”资源包括储气库气量、气化后的LNG、中俄东线管道进口气等销售价格放开资源,“调峰量”气价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调峰量价格体现卖方调峰成本,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6.6 “日合同量”是年合同内某月当旬

3、合同量除以当旬天数所得结果,因客观原因卖方减限气量造成买方出现剩余气量除外。6.7 “最大日量”是日合同量乘以1.03所得结果。除非双方另行约定,最大日量是合同期内某月任一日卖方有义务按买方有效日指定量交付的最大气量限额。6.8 “最小日量”是日合同量乘以0. 97所得结果。除非双方另行约定,最小日量是合同期内某月任一日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提取和购买的最低气量限额。如果某月买方实际提取气量日均值低于该月最小日量,买方当月剩余气量视为放弃,卖方有权支配买方当月未提取余量,并对接下来各月的日供气气量进行调减。6.9分旬合同量在月合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于前一个月5日前通过CRM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卖方根

4、据资源筹措情况审批后生效。6. 10双方应力求按日合同量约定均衡供用气。当某月中双方同意变更合同价格时,双方同意将当月按变更日前后区分为两个合同期,每期合同量按照“日合同量”乘当期日数原则确定,每期用量以卖方CRM数据为准。每合同期各用气结构执行当期价格,超当期合同量部分按额外气价格执行。6.11若买方在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向卖方提出购买超过分月合同量的气量,卖方将根据其天然气资源量和管网输送能力,尽合理努力组织和购进气源,但卖方不能保证该超年合同气量的供给,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7 调峰7.1除非根据第7. 2款规定进行调整,本合同第6. 2款所约定的分月合同量体现了卖方所承担的季节性调峰和月

5、调峰责任,第6. 7款所约定的最大日量体现了卖方所承担的买方日调峰义务。7.2在合同期内任一月,对于买方提出的超出第6. 2款约定的额外调峰需要,卖方将努力获取额外的资源(包括地下储气库、LNG储罐、气化后的LNG),按合理审慎作业者原则在包括买方在内的全体下游用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并在第8条约定的计划中予以体现。在此情况下:7. 2. 1卖方在合同期内,承担买方日调峰的责任应限于第6. 7款约定的最大日量。7. 2. 2卖方因超出第6. 7款所约定最大日量供气而增加的成本和费用,应根据第10条约定由买方承担。7.3买方应承担第7. 1款和第7. 2款约定以外的调峰义务。8 计划8.1在不晚于

6、每季度开始前1个月,买方应根据年度分月运销计划,以书面形式将买方计划在该季度每个月购买的天然气量、买方维修计划和卖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通知卖方。8.2在不晚于每月开始前第15日,买方应根据该年度分月运销计划,通过CRM系统将买方计划在该月购买的天然气总量、每日的天然气量、买方维修计划和卖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信息通知卖方。如果CRM系统出现故障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8.3卖方收到买方按照第8. 2款提交的信息后,应根据年度分月合同量,并合理考虑买方的用气信息,在每个月开始前通知买方该月的天然气销售计划(“月度销售计划”),包括该月的预计销售气量、维修计划等。8.4买方如需在销售计划基础上扩大用气规模

7、,应首先向卖方书面提出,经卖方同意后再实施,否则卖方不承担任何相应增加供气的责任和义务。在本合同期内,若买方提前用完本合同的年合同气量且未向卖方发出继续购气要约或未与卖方达成一致,卖方有权减少或停止向买方供气,直至签订本合同期增量补充协议或签订下一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后开始向买方供气。9 指定9. 1在合同期开始前一日及合同期内任一日的上午10:00之前,买方应通过CRM系统填报下一日希望提取的天然气量(“日指定量”)。如果CRM系统出现故障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下一日希望提取的天然气量。满足下列条件的日指定量被视为“合理日指定量”:9.1.1不超过最大日量;9. 1. 2不小于最小日量;9. 1

8、.3该日指定量和买方该月己累计提取的气量之和不应超过该月的分月合同量和买方通过线上交易或线下签订补充协议向卖方认购的额外气量之和。9.2卖方在收到买方的日指定后,应在当日下午15:00前向买方确认。买方如未能按时提交日指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卖方,否则卖方有权自行确定次日的日指定量。9.3如发生买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导致根据买方诚意预测需要对按第9. 1款所做的当日的日指定量进行修改,允许买方当日下午16:00前提出,卖方应尽合理努力同意该修改。9.4在合同期内任一日,卖方应按照经卖方确认的买方的合理日指定量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天然气。买方应按照合理日指定量在交付点提取天然气。9. 5任一方如果预计

9、无法按照计划或日指定量交付或提取天然气,应按诚意原则及时通知另一方。10额外气10. 1在合同期内任一日,如果:10. 1. 1买方的日指定量超过最大日量,或者10. 1.2买方的日指定量和该月已累计提取的气量之和超过该月的分月合同量,卖方无义务供应超出部分的气量。10.2如果卖方选择线下供应任何超出分月合同量部分的气量,或买方通过由卖方组织的线上交易,则这部分超出的气量被称作额外气。卖方通过线下供应的额外气资源为储气库采气、气化后的LNG或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中俄东线进口管道气资源。11维修11.1卖方有权利对卖方设施进行维修操作,买方有权利对买方设施进行维修操作,双方应努力同步开展维修

10、操作。在维修操作期间,任一方有权在提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减少或停止交付或提取天然气。11.2如任一方进行影响另一方正常运行的计划性或临时性维修操作,应提前以合理方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就维修操作期间交付和提取天然气事宜及时交流和沟通。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减少维修操作对天然气交付和提取的影响。11. 3因卖方产输气相关设施或买方用气相关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突发故障需临时减停气抢修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电话和书面通知另一方。一方接到通知后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11.4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减少维修操作对天然气交付和提取的影响。12天然气品质规格12.1天然气的质量以卖方在交接点上游的分析结果为准。1

11、2.2本合同天然气的质量标准按12.2.1、12.2.4 条款规定执行。12. 2.1天然气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2018规定的天然气类别的二类气执行。12. 2. 2天然气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2018规定的天然气类别的三类气执行。12. 2. 3根据GB17820-2018中“附录B”中“对三个类别之外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可以用合同或协议来确定其具体要求”的原则,买方要求使用三个类别之外天然气的,买方应根据用气性质负责对天然气进行处理后使用,卖方天然气通过交接点(包括交接点)后,其所有权、一切风险、损失均属于买方。12. 2. 4如国家对天

12、然气标准进行修订,使得第12. 2款所述气质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向一般民用和工业用户供气应达到的气质要求,则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协商对第12. 2款进行修订,并对维护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利益做出合理安排。13计量与交接13.1本合同下天然气按立方米计量。买方与管输企业签订计量交接协议。买方各类用气应分开计量和接收,若买方无法分开计量和接收的,则卖方无义务按买方用气结构中最高类别气质交付天然气。13.2计量设施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13.3卖方应对所交付的天然气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测量、取样、检测、分析(“计量操作”)。13.4买方有权派代表到场见证计量操作,但计量操作的效力不

13、受买方是否派代表见证的影响。13.5每日上午8点,卖方委托管道运行单位准备四份相同的记录前一日8:00点至当日8:00点在交付点交付给买方的天然气气量的文件(“日交接计量单”),买方可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日交接计量单的编制,并在交接计量单上签字。注:如果不是每日计量,则应相应调整。13.6计量设施应依照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聘请政府机构授权的机构对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检定。13.7若买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应在收到卖方结算单和气款发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国家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认定不合格,检定费用由卖

14、方承担;若检定认定合格,检定费用由买方承担。13.8在计量值争议未解决前,买方应先按卖方计量值结算,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再依据检定结果进行调整。14天然气价格M.1除非本合同另行约定,买方应为本合同项下所提取合同量按以下价格向卖方支付气款:14.1.1 20XX年5月-6月:“居民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吉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为X-X元/立方米;“均衡量1”价格为X-X元/立方米;“均衡量2”价格为X-X元/立方米。14.1.2 20XX年7月-10月:“居民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吉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为X-X元/立方米;“非居民量”价格为XT元/立方米。14.1.3 2

15、0XX年11月20XX年3月:“居民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吉林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为XX元/立方米;“均衡量1”价格为XT元/立方米;“均衡量2”和“调峰量”价格为XT元/立方米。14.2除非本合同另行约定,线下额外气供气价格参照区域内交易中心线上交易当月最高成交价格的1.3倍执行。合同期间,如无交易中心交易价格参照,线下额外气按下述价格执行:X-X月份:X-X元/立方米;X-X月份:X-X元/立方米;11-次年3月份:X-X元/立方米14.3买方有义务关注卖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组织的线上交易,并因此获取线下额外气价格。14.4买卖双方均同意,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国家政府

16、主管部门出台新的天然气价格政策,则本合同价格自上述新政策和新机制生效之日起按新政策或新机制执行。14.5为计算合同价格的目的,买方应向卖方提交其用气构成比例的支持性材料,买方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卖方有权对用气结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卖方按新用气结构对买方购气量进行追溯清算。14.6价格复议:如因国际油价、汇率等原因导致采购成本大幅变化,买卖双方可对合同价格进行复议,对本合同价格按一定比例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15偏差结算15.1最小月气量二最小日量X所在月天数-D“D”为供气月内卖方因不可抗力、管道维检修或其他不可控原因未能供应的全部数量之和。15.2最低支付:如果

17、买方在某个供气月内未能提取本合同规定的最小月气量,则买方必须支付最小月气量与该供气月买方实际提取气量差值部分的价款,该部分天然气按照该供气月本合同约定综合价格的30%计价。15.3短供气量:为月合同量或当月买方合理日指定气量总和(二者取其小)与当月卖方实际供气量的差值。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买方指定气量供应的天然气量不计月短供气量。15.4短供罚则:供气月内卖方供应的天然气量中等于短供气量部分的天然气,买方将按照该供气月合同约定综合价格的70%进行支付。15. 5界定买方短提气或卖方短供气责任依据本合同第5. 4款规定的月平均交付压力。实际完成气量低于用户最小月量时,如月平均交付压力高于约定的

18、最低平均交付压力,则买方承担短提责任,按照第15.K15.2条款约定进行违约赔偿。如月平均交付压力低于约定的最低平均交付压力,则卖方承担短供责任,按照第15.3、15. 4款约定进行违约赔偿。16结算与预付款16.1合同期内每周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卖方应以电子邮件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书面方式,发送给买方一份结算单(“发票通知”)o该结算单和相关正式发票的原件应在随后3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或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发送给买方。结算单应包括但不限于:16. 1. 1买方在上一周提取的天然气总量及其适用的合同价格;16. 1.2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价款。16.2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根据第16.1款发票通知的下一

19、个工作日,以电汇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方式,将结算单和发票载明的应付款金额付至卖方指定帐户。16.3卖方账户如下:账号:X-X开户行:x-X单位名称:_x16.4如果买方对结算单或发票存有异议,包括对计量数据的异议,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说明异议的性质和有争议的款项,但买方不得停止支付。在争议解决后,应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16.5如任一方未按期向另一方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则应就该款项逾期未付的每一天计算利息,直至全额付款时止,但未付款是由于应收款一方的错误而造成的情况除外。利息按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内商业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的年利率按日计算。1

20、6.6自合同期开始前的周一和在此之后每周的周一(逢节假日提前),买方同意并为下一周所提取的天然气向卖方支付按如下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款(“预付款”):预付款二当时的合同价格X下周计划气量如买方实际用气量超过计划气量,应按照实际用量重新测算并向卖方补充支付预付款。16.7卖方有权以买方支付的预付款清偿买方的任何应付款项。如果买方未按第16. 6款约定支付预付款,或者买方支付的预付款不足以清偿买方的应付款项,卖方有权在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的情况下,减少或暂停向买方交付天然气,直至上述款项得到支付。卖方在此情况下的减少或暂停交付天然气不构成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6.8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果买方逾期未按第

21、16. 6款约定支付预付款或者任何应付气款,或者卖方按照诚信原则判断买方存在不能按期支付气款的风险,则卖方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要求买方提供卖方认为必要的担保措施。买方未提供此等担保的,卖方有权中止供气。16.9在按照双方约定的结构确定清算金额后,双方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完成清算。17不可抗力17.1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是由于任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任一方作为合理审慎作业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飓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内乱、罢工、征收、禁运等事件。17. 2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7. 2.1对于卖方而言

22、,导致卖方关联企业所拥有气田或进口天然气协议气源气田资源灭失或不能生产、不予供应,或卖方设施及为买方供应天然气的管输企业的管道设备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且在卖方合理范围内不能替代的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1 定义22 天然气的销售与购买43 陈述与保证44 合同期65 交付点66 合同量77 调峰108 计划119 指定1110 额外气1211 维修1312 天然气品质规格1313 计量与交接1414 天然气价格1515 偏差结算1416 结算与预付款1617 不可抗力1818 违约责任1919 保密2020 合同的终止2121 争议解决2222 通知2223 供用气安全2224 其它23件或

23、情况;17. 2.2对于买方而言,导致买方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或导致买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的用户用气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天然气的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17. 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的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免除其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责任。17.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关信息通知另一方。17.5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坚持执行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标准尽最大努力,采取及时的、必要的、有效的措施,降低和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给本合同另一方造

24、成的损失或影响。在此期间该方在本合同项下因受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义务的责任应予以免除,但是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不能予以免除。18违约责任18. 1买方应赔偿卖方因买方违反本合同而使卖方直接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该等实际经济损失应是本合同签署时买方可预见的或应当预见的该等违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卖方已尽最大努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后的直接经济损失。18. 1. 1如买方逾期支付气款,应当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日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18. 1. 2除不可抗力外和允许的浮动比率外,若买方未能按照9. 5款及时通知卖方或未征得卖方同意,其未完成合同量低于最小日

25、量部分气量,买方将按照该部分气量价款的3%向卖方支付违约金。18. 2卖方应赔偿买方因卖方违反本合同而使买方直接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该等实际损失应是本合同签署时卖方可预见的或应当预见的该等违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买方己尽最大努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后的直接经济损失。18. 3免责18. 3.1卖方因为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用气高峰期间以及供气紧急状况时,采取的减限措施产生的责任,不承担违约责任。18. 3. 2双方因为设备设施意外事故采取临时检修以及应急抢修产生的责任,不承担违约责任。19保密19.1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5年内,任一方应

26、对由于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收到或取得的相关信息保密并不进行使用(用于履行本合同的目的除外)。这些信息包括:本合同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谈判;另一方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信息(包括该另一方所在集团内的任何公司或实体的业务、财务或其它信息)。19.2在以下情况的范围内,不禁止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19. 2. 1对披露一方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任何管理机构或经公认的任何股票交易的规则或规定或披露一方任何母公司所要求的披露或使用;19. 2. 2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法律或仲裁程序所要求的披露或使用,或与披露一方的税务有关的税务机构所合理要求做出的披露;19. 2. 3向一方的董事或专业顾问披露,或向上游管道企业

27、、关联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董事披露,或向需要知道上述信息的一方的贷款人披露,但是披露一方需确保得到披露的上述机构或个人对信息按与本合同第19条约定相同的程度给以保密,并不将信息用于向其披露之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19. 2. 4信息可以或己经为公众获得(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的除外);19. 2. 5另一方已经对信息的披露或使用予以事先书面同意。20合同的终止20.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合同期结束。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本合同的期限。20.2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买方有权按20. 4款所述程序终止本合同:20. 2. 1卖方严

28、重违反了本合同。20. 2. 2卖方连续3个月未能在交付点交付天然气。20. 2. 3卖方方因破产、无偿债能力进入清算程序。20. 2.4买方合同履行期内,卖方不再拥有经营天然气业务所需的行政许可和相关资质证书。20.3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卖方有权按20. 4款所述程序终止本合同:20. 3. 1买方严重违反了本合同(包括未支付任何应付款项)。20. 3.2买方连续3个月未能在交付点提取天然气。20. 3. 3买方因破产、无偿债能力进入清算程序。20. 3. 4卖方合同履行期内,买方不再拥有经营天然气业务所需的行政许可和相关资质证书。20.4 一旦发生终止事件,有权终止本合同的一方(终止

29、方)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合理范围内说明该等终止事件的详细情况。在终止方发出上述通知30天期满后的任何时候,除非构成终止事件的情况得到全面补救或不再适用,则终止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立即终止本合同。21争议解决21.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开始30 B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21.1. 3条处理:21. 1. 1 X所属单位如出现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争执或权利要求(“争议”),双方共同将争议提交至共同的上级机关调处解决。21.1.2如出现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之有

30、关的任何争议、分歧、争执或权利要求(“争议”),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依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1.1.3如出现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争执或权利要求(“争议”),依法向卖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2通知22.1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买方可指派专人作为本合同履行买方的授权代表人。买方指派的授权代表人,代表买方发出指令,确认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事宜,签收往来函件,变更、调整合同条款,解除、终止本合同及其它相关事宜。22.2 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

31、行承担。23供用气安全23.1卖方交接点以前设备设施的安全环保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交接点以后设备设施安全环保责任由买方承担。23.2买方应设置供用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用气、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天然气的有关安全规定和规范用气。23.3买方天然气输配、生产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23.4买方输配气、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新(改)、扩建输配气、燃气工程安全设施必须经专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3.

32、5买方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其供气区域和不可中断用气设备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并组织编制输配气、燃气设备各类突发事故的燃气应急预案和抢修方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卖方出现供气管线爆管或其它紧急情况等必须中止供气的事件时,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停气的,买方应积极配合减气或停止用气。23.6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买方应依照当地燃气发展规划从事经营活动。买方在发展燃气用户时,应按燃气发展规划中的燃气气源、燃气供应规模、建设时序和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合理发展新的燃气用户。对买方超过卖方燃气供应规模发展市场而造成供气不足等相关问

33、题及后果,由买方承担责任。23.7当卖方发现买方管线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问题时,有权减停气,直至买方消除安全隐患为止。24其它24.1在年度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尚未签订下一年度的合同而继续供用气时,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执行三个月,如果三个月期满双方仍未就下一年的供用气合同达成一致,卖方有权终止供气。延长供气期间,每月供气量按照卖方下达的月度销售计划量执行,所发生供用气量计入下一年度签订的年度合同气量之内,其中月度计划量以内用气量价格按照第14. 1中合同量价格条款执行,超出该月月度销售计划量以外的供气量价格按照第14. 2额外气价格执行。24.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并

34、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关合同修改和/或补充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4.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4.4本合同原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卖方:授权代表:签字:账号:日期:20XX年 月 日买方:授权代表:签字:账号:日期:20XX年 月 日本天然气购销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1) x,住址地: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以下简称“卖方”)(2) X,住址地: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 (以下简称“买方”)鉴于:(1) 卖方可从其关联企业或其它企业

35、获得天然气,从事天然气的销售业务;(2) 买方希望购买天然气用于在买方特许经营区域内开展城市燃气业务(“买方用途”);(3) 买方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从卖方购买和接收天然气,卖方同意按该等条款和条件向买方销售和交付天然气。因此,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定义1.1双方同意,除非本合同另有定义,以下名词应具有下述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和所有附件,以及本合同可能做出的修订、补充和更改。合同期指第4.1款约定的含义。年合同量双方合同期内销售和购买的天然气量,在第6.1款中约定。分月合同量双方计划在合同期内各月销售和购买的天然气量,在第6.1款中约定。分旬合同

36、量双方计划在合同期内各月上旬(1 10B)、中旬(1120日)、下旬(21日一月底)销售和购买的天然气量,在第6.1款中约定。日合同量指第6.6款约定的含义。最大日量指第6.7款约定的含义。最小日量指第6.8款约定的含义。CRM系统由中国石油统一建设,提供给买卖双方共同使用的中国石油客户管理管理系统。月度销售计划指第8.3款约定的含义。日指定量指第9.1款约定的含义。合理日指定量指第9.1款约定的含义。额外气指第10条约定的含义。供气日(或天)就本协议而言,指北京时间前一日上午8:()0/时至当日上午|8:00/时的时间段。标准状态指压力为101.325 kPa,温度为20C的状态。立方米(蛆

37、)指在标准状态下占有一立方米空间的气量。卖方设施指在交付点上游与本协议项下天然气的接收、处理、压缩、输送、储存以及向买方交付天然气有关的,由卖方或其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管道、站场和其它设备或设施。买方设施指在交付点下游与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的接收、处理、压缩、输送、储存和向下游用户交付天然气有关的,由买方或其关联公司运营或委托运营的管道、站场和其它设备或设施。管输企业根据卖方委托将本合同项下天然气从气源点输送到交付点的管道企业。合理审慎作业者指能诚信地力求履行其合约义务的自然人及组织,该自然人及组织在力求履约以及在其通常的履行承诺过程中,其表现出的技巧、勤勉、审慎和预见水平达到了人们合理和通常期望的一

38、个成熟及富有经验的同类业务作业者,在同样或相似的情况和条件下并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国际标准和惯例,履行承诺所达到的水平。1.2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本协议中:1.2.1对任何文件(包括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条款的提及应理解为是对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的该文件或者该部分或该条款的提及。1.2.2凡是提及“买方”、“卖方”或“上游管道企业”的,均包括该方的权利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2 天然气的销售与购买2.1除非根据本合同其他规定予以免责,本合同期限内,卖方将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在交付点向买方销售和交付天然气,买方将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和提取卖方所交付的天然气。2.2本合同项下的天然

39、气来自卖方生产、采购和进口的天然气,其中包括常规天然气、气化后的LNG、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等气源。3 陈述与保证3.1双方陈述和保证:3. 1.1双方依照其注册地法律正式组建和有效存续,并符合各项法律规定;3.1.2双方拥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且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每一义务、以及按照本合同规定管理其财产、资产以开展其业务的一切必要权力、授权和批准;3. 1.3双方已采取授权其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行动,且其在本合同上签名的代表拥有充分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受本合同约束;3.1.4本合同构成该方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义务;3. 1. 5双方签署本合同或该方履行其在

40、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不抵触其营业执照、内部规章或章程的任何规定,或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任何法律、规章、条例、授权或批准,或该方为一方或约束该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导致对前述各项的违反或违约;3. 1.6既没有涉及本合同标的或者会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诉讼、仲裁或者法律、行政或其它程序或政府调查正在对该方进行,且据该方所知,其亦未受到此种程序或调查的威胁。3.2卖方特此陈述和保证:3. 2.1卖方对由其在下游交付点交付的一切天然气拥有合法的所有权;3. 2.2在试运转期和合同期内,卖方应取得、维持使其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政府批准;3. 2.3在试运转期和

41、合同期内,如发生供气事故,并且卖方能够合理预见该事故可能会对向买方供气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尽快通知买方;3. 2.4卖方将作为合理审慎作业者,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3.3买方特此陈述和保证:3. 3.1在试运转期和合同期内,买方应取得、维持使其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政府批准和与第三方的协议,并且在政府批准和其与第三方的协议项下,其将不会做出任何会导致政府批准和/或协议被终止或中止的事情,除非被终止或中止的政府批准和/或协议被新的政府批准和/或协议取代;3. 3.2买方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技术标准等要求接收、输送和使用天然气,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

42、和通知要求建设完善具备日调峰能力、小时调峰能力和应急调峰能力的储气设施;3. 3.3买方将作为合理审慎作业者,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维护本合同项下的接收设施;3. 3.4买方将把在本合同项下所购买的天然气用于在买方特许经营区域内开展城市燃气业务用途(“买方用途”)。在合同期内,如果买方变更天然气用途,应及时通知卖方并提供相关信息,取得卖方的同意。3. 3.5买方确认根据己方意愿,自主与卖方达成本购销合同,并已熟知己方签订本购销合同的权益与在本购销合同项下的己方义务。4 合同期4.1双方在本合同项下销售和购买天然气的期限(“合同期”)为从20XX年月1日至20XX年

43、月31日(包括首末两日)。4.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本合同的期限。5 交付点5.1本合同下天然气的交付点为位于哈沈线平山支线的X分输站围墙以外的卖方设施相关管道和买方设施相关管道的连接点。5.2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一致,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销售的天然气应为卖方所拥有的天然气。5.3在交付点以前,本合同项下卖方出售给买方的天然气的所有权和损失风险由卖方拥有和承担。在自交付点以后(包括交付点),本合同项下卖方出售给买方的天然气的所有权和损失风险由买方拥有和承担。5. 4卖方在按本合同规定交付天然气时,在任一自然月内交付点的天然气平均压力(“交付压力”)以买方与管输企业签订的计量交易协议中交付压力为准,除非因买方设施在交付点下游的压力使得卖方无法达到约定的压力区间。6 合同量6. 1本合同的年合同量为X万立方米。经双方确认20XX年X月-20XX年X月分月、分旬合同量为:单位:万方月份月月全月上旬中旬下旬全月上旬中旬下旬合同量其中:居民量均衡量1均衡量2单位:万方月份月月全月上旬中旬下旬全月上旬中旬下旬合同量其中:居民量非居民量月份月月全月上旬中旬下旬全月上旬中旬下旬合同量其中:居民量非居民量单位:万方月份月月全月上旬中旬下旬全月上旬中旬下旬合同均衡量其中:居民量月份月月全月上旬中旬下旬全月上旬中旬下旬合同均衡量其中:居民量月份月全月上旬中旬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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