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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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宣城市农业委员会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1、信访条例第二条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3、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7、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8、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七、十八、十九条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0、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1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条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4、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5、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6、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7、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条8、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第四条第一款9、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0、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1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部门规章:1、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四条3、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5、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6、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十二条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8、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9、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三条1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政府规章1、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第七条2、安徽省农

4、药管理办法第四条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五条4、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 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11月1日2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3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7月2日4广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1日5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1日6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7月8日7农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8草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9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10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11行政复

5、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日12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13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行政法规1信访条例国务院2005年5月1日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年11月5日3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7月1日4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5月8日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0月1日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1日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年5月29日8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年3月20日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5月23日10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11重大动物

6、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8日1安徽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9月1日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2月1日4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0月1日5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8月1日6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月1日7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8安徽省农村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1月1日9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5月1日10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省人大常

7、委会2004年7月1日11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1日部门规 章1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1995年4月7日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1997年3月26日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1998年1月5日4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1997年10月17日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0年6月6日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29日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1999年6月12日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3月20日9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8、农业部2002年3月20日10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7月1日11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部2003年2月1日1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10月1日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1月1日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3月1日政府规章1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1995年6月2日2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省政府2000年1月1日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3月1日4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2004年9月1日 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6项)1、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

9、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3、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

10、二十三条:“发布种子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发布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种子广告。”4、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审定(本次梳理增补)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六条:“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示范,并由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农业专家及优秀的农民技术员成立可行性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推广。”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

11、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6、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二)行政处罚(共89项)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2、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

13、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14、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4、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5、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

15、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6、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

16、包装而没有包装的。”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

17、、检验数据的。”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10、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

18、规定备案的。”11、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责令停止试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13、破坏或者擅自改

19、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恢复原状、罚款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14、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法律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20、1万元以下的罚款。”15、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法律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16、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蚕品种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和推广法律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蚕品种

21、的,责令停止生产和推广,就地销毁蚕种,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17、无生产许可证或超范围生产蚕种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无生产许可证或超范围生产蚕种的。” 18、蚕种冷库违反规定进、出蚕种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蚕种冷库违反规定进

22、、出蚕种的。”19、无销售许可证销售蚕种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无销售许可证销售蚕种的。”20、销售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21、未经检验、检疫从省外调入蚕种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

23、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检验、检疫从省外调入蚕种的。” 22、拒不销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蚕种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法律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销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蚕种的,强制销毁蚕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23、对蚕种送检样本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法律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送检样本弄虚作假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24、款。”24、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25、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

25、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6、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假冒授权品种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

26、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9、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

27、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30、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31、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

28、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3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33、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行政处罚措施:警告,

29、罚款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4、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35、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和登

30、记证号的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36、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31、”37、转让肥料登记证和登记证号的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38、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

32、产该肥料产品的。”39、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40、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

33、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41、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

34、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42、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43、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

35、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4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

36、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45、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行政处罚措施: 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

37、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46、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

38、定使用农药的责令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47、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48、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

39、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9、推广未评审未批准的畜禽品种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50、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

40、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5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生产设备,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

41、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

42、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5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53、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

43、文件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4、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

44、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5、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行政处罚措施:罚款,责令停止实验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6、兽药的标签和说明

45、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57、境外企业违反规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直

46、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8、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

47、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9、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0、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61、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

49、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62、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63、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50、处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4、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5、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法律依据:兽药

51、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6、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

52、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67、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

53、以下的罚款。”68、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行政处罚措施:罚款,责令停止销售。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69、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54、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70、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71、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行政处罚措施:

55、罚款,没收违禁药品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7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

56、停止生产、经营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73、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生产

57、、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74、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58、,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75、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59、“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76、经营未经国家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60、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77、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法律依据: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78、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法律依据: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79、企业的原料管理、生产过程管理、成品管理不符要求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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