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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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照下列规定代征:一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

2、费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二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四流动人口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贽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代征的社会抚养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后,财政部门应当将代征总额的5%返还代征机关,用于征收工作。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及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3、依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征收;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在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40%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子女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1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0000元;三违反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三个子女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四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10%的社会抚养费;五违反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寄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

4、处理并依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六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符合再婚生育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未经批准的征收3000元。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被查出时上一年度收入征收。如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应当以公布的标准计算征收;实际收入高于公布标准的,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征收。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应当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进行调查核实。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

5、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按规定及时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单位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依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主体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村

6、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生育第三个子女以上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应当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缸第九条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对居住偏远、不方便到金融机构缴纳的当事人,可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代缴点缴纳。第十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或批准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7、。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一征收单位未使用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征收单位未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收费专用章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当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社会抚养费

8、应当全部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奖励、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补贴等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贪污、挪用。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应当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和支出决算。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省有关规定可以配备必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9、第十七条有关部门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按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应当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公布缴款人姓名、违反规定生育子女情况及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时间。第十九条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坐支、私分、挤占

10、、挥霍浪费社会抚养费的;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任意增减社会抚养费的;三伪造、出卖、私白转借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票据、证件的;四截留、克扣、贪污、挪用社会抚养费的;五对检举、控告进行打击报复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2021年9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仍依照以前规定的征收管理办法追缴计划外生育费。应当明确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一些干部、群众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明确,主要是因为我

11、们在对待超生者采取经济制裁上有一个变化过程。可以说社会抚养费是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的。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罚款处罚,1994年以后,陆续把罚款改为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F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把“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本法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因此该条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白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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