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劳动用工管理法律实务》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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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安徽省劳动用工管理法律实务修订说明继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后,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使用本书的准确性,现对涉及的相关章节的部分提示内容作出修订、完善和补充,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2012年11月192页【提示】表格修订为:生育假期享受对象待遇期限生育职工98天难产增加15天初婚晚育增加1个月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1个月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其 它宫外孕1个月193页【提示】修订为: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而不是产假结束后一年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

2、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以单独请哺乳假,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至哺乳期满,长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211页【提示】修订为: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对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有下列处理方式:1、可以继续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2、转入其他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

3、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提取账户储存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给予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自主决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方式,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符合社会保险追求公平性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再分配

4、功能。223页【提示】修订为: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患病就医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225页【提示】修订为:自2011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农村户籍人员,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进城务工人员如果非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按照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规定不再执行。234页【提示】补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5、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35页【提示】表格修订为(以合肥市为例):产前检查费用顺产助娩产剖宫产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3个月

6、以下药流产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3至7个月住院流产3至 7个月药流产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生育并发症计生手术当期并发症生育当期合并症80030003500500030050010001500150035003500120三个目录内根据项目据实结算238页【提示】补充: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了参保范围,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249页【提示】第1条修改为: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7、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同时提醒单位和劳动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

8、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醉酒”的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即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256页【提示】补充: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如果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此一来,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316页【提示】补充: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至四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了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316页【提示】补充: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五至六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了2个月职工本人工

9、资,将七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了1个月职工本人工资326页【提示】补充: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加了2倍多。332页【提示】补充: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原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职

10、工工伤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前往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费用标准按每人每天130元执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336页表格修改为:安徽省及合肥市2000年至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年份安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合肥市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平工资2000年度6989元582元/月755

11、6元630元/月8881元2001年度7908元659元/月8642元720元/月10134元2002年度9296元775元/月10277元856元/月11943元2003年度10581元882元/月12221元1018元/月13900元2004年度12928元1077元/月14925元1244元/月16369元2005年度15334元1278元/月17794元1483元/月19027元2006年度17949元1496元/月20639元1720元/月21905元2007年度22180元1848元/月24827元2070元/月25873元2008年度26363元2197元/月29786元2482

12、元/月30603元2009年度29658元2472元/月33331元2778元/月34143元2010年度34341元2862元/月38483元3207元/月39292元2011年度40640元3387元/月45442元3787元/月333页、334页【提示】表格修改为:安徽省职工工伤待遇汇总表工伤待遇条件标准(基数)额度依据支付渠道住院医疗待遇(包括康复)挂号费符合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按标准支付条例第30条第3款保险基金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伙食补助费地方政府规定条例第30条第4款保险基金转外地交通、食宿费护理费职平工资80%办法第38条单位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工资福利原待遇不变条例第

13、33条、管理办法单位护理费按实际需要等级鉴定鉴定费按实际需要条例第12条保险基金辅助器具根据配置项目年度定额标准按费用限额表条例第32条、配置办法保险基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条例第35条第1款保险基金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条例第36条第1款六级16个月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条例第37条第1项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伤残津贴一级90%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条例第35条第1款第2项保险基金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条例第36条第1款第2项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六级60%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职平工资

14、50%条例第34条保险基金大部分40%部分30%工伤待遇条件标准(基数)额度依据支付渠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平工资20个月条例第26条第2款办法第23条第2款保险基金六级15个月七级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0个月条例第27条第2款办法第24条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平工资35个月办法第23条第2款单位六级30个月七级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0个月办法第24条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未参保工伤职工一次领取长期待遇16-35周岁一级 本人月平均工资280个月通

15、知第4条单位二级250个月三级220个月四级190个月35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4个月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1至4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伤死亡职平工资6个月条例第37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死亡;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职平工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条例第3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保险基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1至4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伤死亡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条例第39条第1款第2项、第2款保险基金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增加10%未参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抚恤金18-35周岁原标准200个月总额不超过生前150个月工资通知第5条单位432页【提示】补充: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该法,但在实务中往往认为,用人单位不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且因涉及缴费基数核算等事项,司法部门也无法处理,因而不予受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法从保护劳动者社保权益出发,将救济渠道的选择权赋予劳动者一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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