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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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果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GT-2014-101号地块 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四月目 录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三、拍卖规则四、平果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五、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六、竞买申请书(样本)七、授权委托书(样本)八、拟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申请书(样本)九、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十、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平国土资告字20154号 经平果县人民政府批准,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平果县GT

2、-2014-10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地块编号地块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竞买保证金(万元)GT-2014-101平果县铝城大道北侧铝都名苑西侧(原通宝饮料厂)30280.4商住用地商业40住宅704.035%33%1800 注: 1.以上价格以人民币计价。2.以上出让地块的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平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规划建设指标文件为准。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和拍卖出让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3、 本次国有

3、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规则确定竞得人。4、 本次拍卖由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以拍卖出让文件的文本内容为准。申请人可于2015年4月21日17时前到平果县土地交易中心或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领取查阅。5、 申请人可于 2015年4月21日17时前,到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指定的账户交纳竞买保证金,办理相关竞买手续。竞买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17时(以到账为准)。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且具备申请条件的,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将在2015年4月21日17时前确认竞买资格。六、拍卖时间及地点

4、拍卖时间:2015年4月22日上午10时;拍卖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号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七、拍卖地块自公告之日起在其所在地公开展示,出让人和拍卖人不集中组织竞买人现场踏勘,申请人可自行到现场踏勘,也可以联系出让人或拍卖人进行现场踏勘。八、竞买保证金银行账户开户单位: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嘉宾路支行银行账号:4500 1604 6670 5071 7223 九、联系方式 1平果县土地交易中心 地 址:平果县金土地大厦6楼616室 电 话:0776-5822816 联 系 人:黄女士 2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北路金源CBD现代城2712

5、电话:18577878867、15927137093、0771-5780818 联 系 人:苏女士、张先生十、媒体查询:中国土地市场网: 平果县国土资源局 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6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平果县人民政府批准,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平果县GT-2014-101号地块的国有建

6、设用地使用权。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平果县国土资源局,拍卖活动由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拍卖时间:2015年4月22日上午10时00分;拍卖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号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价高者得的规则。三、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地块编号地块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竞买保证金(万元)GT-2014-101平果县铝城大道北侧铝都名苑西侧(原通宝饮料厂)30280.4商住用地商业40住宅704.035%33%1800 注: 1.以上价格以人民币计价

7、。2.以上出让地块的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平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规划建设指标文件为准。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及拍卖出让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二)申请人须按拍卖出让公告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申请人应在2015年4月21日17时前(以银行到账为准)将竞买保证金划入以下指定银行账户内:开户单位: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嘉宾路支行银行账号:4500 1604 6670 5071 7223 竞买保证金是竞买人与出让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8、权出让合同,依约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履约担保金,是意向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的资格条件和必经程序,证明竞买方的诚意。该宗地块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800万元;五、申请和资格审查(一)拍卖出让文件取得申请人可于2015年4月21日17时前(节假日除外)到平果县国土资源局或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获取本次拍卖出让文件,拍卖出让文件具体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3.拍卖规则4.平果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复制件)5.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制件)6.竞买申请书(样本)7.授权委托书(样本)8.拟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申请书(样本)9.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10.

9、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出让人和拍卖人发布在公开媒体上的公告与本拍卖出让文件内容不符的,以本拍卖出让文件的文本内容为准。(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于2015年4月21日17时前,到平果县国土资源局或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竞买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必须按规定签名,所有文件(包括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摁上手印(自然人),以表明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自然人请在规定时间内带上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委托他人的,还须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明。拍卖人只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10、。凡提供虚假文件,加盖伪章或所摁手印为非本人的,竞得结果无效,由此给出让人和拍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竞买申请文件包括:1.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竞买申请书;(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6)拍卖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2. 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竞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

11、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5)拍卖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4. 境外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证明文件; (4)竞买保

12、证金交纳凭证; (5)竞买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5. 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时的签字人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三)资格审查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和广西楚汉海拍卖

13、有限公司负责对在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相关资料,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确认竞买人资格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平果县国土资源局或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将在2015年4月21日17时前发给其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拍卖活动。(五)答疑及现场踏勘本次出让地块按现状进行拍卖,出让人和拍卖人

14、不集中组织竞买人对本宗地现场踏勘,有意竞买者可自行踏勘,也可以联系平果县国土资源局或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踏勘。有意竞买者须仔细阅读索取的拍卖出让文件,如对拍卖出让文件或宗地现状有疑异的,有意竞买者可在提交竞买文件前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或拍卖人咨询。竞买人一旦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即视为对拍卖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出让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六、宗地的拍卖时间、地点、起始价、增价幅度及底价本宗地拍卖时间定于2015年4月22日上午10时00分,拍卖地点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号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本次拍卖宗地的起始价和增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宣布,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未达底价

15、不得成交。七、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1.拍卖师宣布拍卖会开始;2.拍卖师、记录员就位;3.拍卖师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4.出让人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师,拍卖师现场开启密封件。5.拍卖师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6.拍卖师宣布拍卖宗地的起拍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7.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宣布竞价开始;8.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举牌报价,竞买人一经应价(报价)不可撤回。竞买人的举牌报价幅度不得低于拍卖师宣布的增价幅度;9.拍卖师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10.拍卖师连续三

16、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师宣布拍卖活动终止,拍卖不成交。(二)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须当场与出让人和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拒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三)出让结果公布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将在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10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本次拍卖出让结果。八、竞价规则1.本次拍卖采用

17、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2.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增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口头报价,但口头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师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3.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最高应价未到达底价时,拍卖师终止拍卖活动。九、注意事项 (一)本次出让地块按现状进行拍卖,地块自公告之日起在其所在地展示。出让人和拍卖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可自行对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也可以联系平果县国土资源局或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踏勘。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本宗地块所有出让文件文本内容,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方式向平果县国土资源局或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

18、为竞买人对拍卖出让文件的内容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拍卖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本次拍卖地块设有拍卖底价,不达底价不得成交。 (四)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出让人和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对竞得人、拍

19、卖人和出让人具有法律效力。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若拍卖成交,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转为土地出让价款,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成交价款的50%,剩余成交价款在三个月内全部缴清,成交价款应交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在竞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竞得人交付净地。 (七)本次拍卖成交价款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只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征地成本,其他未作说明的税费由竞得人另行依法交纳。 (八)宗地按现状拍卖出让,净地移交,地上附着物的拆除由竞得人自行完成,出让地块未作地质勘查和环境评

20、估。 (九)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内按成交价的4%向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支付拍卖佣金,按成交价的1%向平果县土地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和平果县土地交易中心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约定金,由拍卖人划转至出让人的指定账户。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竞得人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向拍卖人提交需开佣金发票的单位名称等信息,竞得人需要更换开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需征得拍卖人注册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和拍卖人在拍

21、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2.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十二)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不予退还其受让地块的竞买保证金,并要求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缴纳全部土地成交价款的;4.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对宗地进行开发、建设、利用、经营土地的。5.竞得人在竞买申请时所提交的资料、证明材料有虚假的。竞得

22、人的竞得资格被取消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和拍卖人有权不予退还。出让人可以授权拍卖人对拍卖土地重新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上次拍卖的成交价的,被取消资格的竞得人应对两次拍卖的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四)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平果县国土资源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五)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拍卖活动安排。 (十六)在对本宗地拍卖之前,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及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可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对

23、拍卖出让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视为拍卖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拍卖出让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及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平果县国土资源局 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日拍卖规则本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平果县国土资源局批准,适用我公司举行的平果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我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涉及本须知的相关问题。 一、参加竞买者应按出让须知的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二、竞买人须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向出让文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足额交

24、纳竞买保证金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三、竞买人成功竞得该宗地后,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和平果县土地交易中心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约定金,由拍卖人划转至出让人的指定账户。四、我公司对拍卖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应在拍卖前详细查验相关资料并自行到现场踏勘,拍卖人不集中组织竞买人现场踏勘。竞买人可联系出让人或拍卖人进行现场踏勘。 五、竞买人自行决定竞买行为并自行承担责任。在进入拍卖会现场之前我司工作人员所作口头或书面的解释仅供参考,一切对拍卖标的的说明以拍卖出让文件的文本内容为准,竞买人一旦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即视为对拍卖文件和地块现状及瑕疵说明无异议,并

25、全面接受。 六、拍卖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由竞价的原则,实行价高者得的规则。 七、本次拍卖为有底价的拍卖,底价即为保留价,不达底价不得成交。拍卖方式为增价拍卖,拍卖师开价为起拍价,每次增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说明,拍卖师可根据现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八、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办理入场手续,竞买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后凭竞买资格确认书领取竞买号牌。每个竞买号牌的入场人数不多于四人(含竞买人在内),所有的进场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经实名制登记后入场。 九、竞买人在拍卖会现场通过竞买号牌表达其本人的竞价意思,号牌应当由填写竞买申请书的竞买人本人持有,不得给他人使用,否则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十、拍

26、卖会现场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以举号牌为准,达到保留价后的最高应价连叫三声若无人再加价,则由拍卖师以落槌方式表示成交。十一、拍卖成交之后竞得人不得反悔,须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出让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有悔拍则竞买保证金与拍卖佣金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十二、竞得人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向拍卖人提交需开佣金发票的单位名称等信息,由拍卖人据实开票,开票后拍卖人方能确认收入并完税。若发票开具后,竞得人需更换开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需征得拍卖人注册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2015

27、年4月2日平果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竞买申请书(样本)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经认真阅读平果县GT-2014-1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我方已经充分理解了拍卖出让文件所阐明的全部内容,对该地块的拍卖出让文件及地块的现状无异议,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于2015年4月22日上午10时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号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举行的平果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我方愿意按照拍卖出让文件的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整)。若

28、能成功竞得该地块,我方承诺在拍卖成交当日内按成交价的4%向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交纳拍卖佣金,按成交价的1%向平果县土地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并保证按照拍卖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和向平果县土地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转作我方签订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约定金,由拍卖人代为划转至出让人的指定账户。若我方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你方可取消我方的竞得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我方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特此申请和承诺。申 请 人: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29、: 申请日期: 授权委托书(样本)委托人受托人姓 名姓 名性 别性 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工作单位职 务职 务证件号码身份证证件号码身份证本人(单位)授权 (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在南宁市举行的平果县GT-2014-10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代表本人(单位)签订竞买申请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受托人在该地块拍卖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单位)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备注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

30、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拟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申请书(样本)平果县国土资源局:我本人(单位) 申请参加于2015年4月22日上午10时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号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举行的平果县GT-2014-1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如能成为竞得人,我本人(单位)将按拍卖出让文件的规定在平果县城区另行注册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拟成立新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出资人及出资比例: 特此申请!申请人: 时 间: 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 (存根) :你方提交的对平果县GT-2014-10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所提交的文

31、件资料符合我方本次拍卖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竞买资格。请持此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于2015年4月22日上午10时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号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举行的平果县GT-2014-1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活动。每个竞买号牌可入场四人(含竞买人本人),入场人员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签收: 审核: 年 月 日竞买资格确认书 :你方提交的对平果县GT-2014-10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我方本次拍卖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

32、方具备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竞买资格。请持此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于2015年4月22日上午10时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号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举行的平果县GT-2014-10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活动。每个竞买号牌可入场四人(含竞买人本人),入场人员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2015年4月22日上午10时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8号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举办的平果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 (竞得人)竞得平果县GT-2014-10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1 该地块位于平果县铝城大道北侧,铝都名苑

33、西侧(原通宝饮料厂),出让面积为30280.4平方米,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2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内按成交价的4%向广西楚汉海拍卖有限公司交纳拍卖佣金,按成交价的1%向平果县土地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3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自动转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约定金,由拍卖人代为划转至出让人的指定账户。4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成交价款的50%,剩余成交价款在三个月内全部缴清,成交价款应交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5. 本次拍卖成交价款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仅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征地成本,其他未作说明的

34、税费由竞得人另行依法缴纳。6竞得人应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本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平果县国土资源局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价款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对已交竞买保正金不予退还,且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一式六份,出让人执四份,拍卖人执一份,竞得人执一份。出让人: 竞得人: 拍卖人: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35、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局;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

36、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4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 本合同

37、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 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 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

38、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

39、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

40、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 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

41、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 ;5 。 第十五

42、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

43、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

44、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

45、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

46、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

47、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

48、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49、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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