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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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16第一讲-著作权概述主要内容:第一讲著作权概述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第二讲著作权的内容广义上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第三讲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第四讲著作权的保护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教学目的: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概论课程的内容和主要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体系,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著作权法理论学习与专业实际相结合,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问题。学习要求: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

2、权的主体与客体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构成要件理解并掌握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及权利内容了解著作权的获得和管理理解并掌握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的具体规定理解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处理第一讲著作权概述重点、难点重点为著作权的客体难点为著作权的主体本讲内容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当前讲授一、著作权的概念(一)广义的著作权与狭义的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之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权。2、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作

3、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即传播者权。广义的著作权以创作作品的作者权和传播作品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为限。(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从现实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没有区分。从历史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有不同的含义。这涉及到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15世纪中叶,从雕版到活字印刷,保护出版商而非作者的利益,授予出版商特权,直到1709年英国安娜法颁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首次承认作者权利主体,从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转向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授予作者以财产权性质的版权,标志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诞生;2

4、、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是著作权的完善阶段,以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为代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认为作者和作品是密不可分的,著作权不能局限于财产权范畴,更应当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3、19世纪中叶开始了现代版权保护阶段,著作权保护进入了国际化阶段。二、著作权法的概念指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著作权法主要指于2010年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还包括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国主要著作权立法v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v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

5、条例(2002年)v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修正)v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v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v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现在我国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三、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指由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作品是著作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都是因作品的产生而取得,所以要了解著作权法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作品”。作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人们常把自己创造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东西称为作品”,大至精心策划的企业营销战略,小到一件衣服式样的剪裁、设计和改进等。但这些不一定都是我

6、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一)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是著作权存在的基础,也是确认作者的前提。1、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非智力创作成果,比如按照菜谱加工制作出来的菜肴和食品等,不是这里的作品”。2、作品与载体不同,载体是附载作品的物质实体,是有形财产所有权的对象。如载有科技论文的杂志、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等。(二)作品的构成要件1、范围有限性,不是任何领域的智力成果都能成为作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创作是直接产生

7、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即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载体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作品。保护作品的价值在于审美和认知的需要。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价值在于审美。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中的计算机程序,其价值在于其功能性,而不在于其欣赏性,计算机程序的目的就是经运行后得到某种结果,即实现一定的功能。再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设计图,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技术成果不属于作品”,不由著作权法保护,而由我国专利法等法律保护。2、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而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

8、品得来的。就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来说,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而非复制、抄袭、剽窃他人已开发的软件。具体为:(1)独创性是独立完成,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思想或情感通过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形式表达出来,且仅针对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并不延及作品的思想主题。即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如算法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程序作为算法的表达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再如某人将他人的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即使剧本和小说的内容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剧本与小说的表达形式不同,剧本的作者仍然对剧本享

9、有著作权。(2)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新颖性、创造性。著作权法不排斥他人再创作同样主题的作品。不同的作者就相同的思想题材进行创作,只要是作者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的,那么,他们分别就其创作各自享有著作权。如独立开发与他人计算机软件功能或类似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享有软件著作权保护。3、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形式所复制其所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而能够被他人通过感官所感知并能够通过复制对作品加以传播和利用。(1)那些他人无法感知的思想不能称之为作品。如表现为书写、绘画、摄影、录音等形式。这些形式通过人的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使人感受到、欣赏到、体会到其中的内容,从中获得新的知识或艺术

10、享受等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必须以语言文字、绘画、摄影、音乐、舞蹈等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才可以被称为作品”。不同的表现形式产生不同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都是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作品所做的分类。(2)复制的表现为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平面到平面和无形到有形。如复制可包括完全按照一建筑作品建造另一建筑物;对雕塑作品进行拍摄并且该拍摄行为无独创性;按照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4、关于固定性,指作品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作品固定于胶片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计算机软件要求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用于固定软

11、件的有形物体是指一定的储存介质,如磁盘(硬盘和软盘)、光盘,还应包括早期使用的打孔纸带等。构成作品不可缺少的实质要件。独创件规定了构成作品的内在要素,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可复制件规定了能够构成作品所应必备的外部要件。(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一般作品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的创作行为最普遍,作品数量最多,运用的领域最广,所以,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无不将文字作品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在现实生活中,文字作品也可以指用其他相

12、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的作品。此处所说的符号包括速记符号、电讯符号、密码符号或者其他根据规定或者约定能够表达特定含义的符号。以文字表现的科学论文、科普读物等,以符号表现的盲文读物等。注意例外:中国传统的书法作品虽然也是以文字为其外在的形式,但书法作品是以文字的外型变化来表达作品的美学价值,书法作品中的文字内容却并不重要,书法作品是美术作品的一i种。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情感直接或者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此类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不具备有形的载体。比如演说家

13、的演讲、科技报告、学校教师的授课、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法庭辩论以及即兴的口头创作等。注意:口述作品应当是口述即兴创作产生的,而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的作品,如诗歌朗诵就不属于口述作品,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我国著作权法将口述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类给予保护,而有的国家的著作权法不保护口述作品,只有当讲演者口述的内容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时,再以相应的形式给予法律保护。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各种戏剧的剧本等。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

14、形式表演的作品。比如相声、评书、笑话、快板等等。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和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其中纯美术作品,是指仅能够供人们观赏的独立的艺术作品,比如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实用美术作品,是指将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体相结合,物体借助于美术作品的艺术品位而兼具观赏价值和实用价值,比如陶瓷艺术等。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

15、作品。以前与建筑有关的作品主要是指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随着建筑艺术的发展,各国的著作权法对于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本身也作为作品的形式之一给予法律保护。注意:工程设计图与建筑模型是作为单独客体给予保护。建筑物的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这种作品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涌现的作品形式。注意:属于翻拍照片、书刊等纯复制性行为不是创作,不是摄影作品,自动监视器拍摄的照片不属于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的有伴音或者无

16、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一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作品以及录像作品等,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之一,属于综合性的艺术作品。例如:电影拷贝等母片、母带或母盘。注意:复制性地录制他人报告讲课等而制作的录像片等不属于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和生产而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工程设计图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几建筑工程建设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等的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指生产企业

17、为确定产品的构成、成分、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平面图案,如某类电器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纸和产品设计图纸与一般的绘画作品在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它设计的目的是用来指导施工或者生产的,具有实用性,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设计图,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而一般的绘画作品是为了欣赏、装饰或者表达某种思想或者情感的。地图是指运用符号和地图制图原则表示地面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图,如地理图、政区图、交通图等。示意图是指用简单的线条或符号来显示某一概念和现象的图形作品,如电视机电路图。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

18、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比如,机器产品模型、商品房售楼处的楼房模型等就属于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计算机程序作品的两种表达方式,源程序是用计算机不能直接识别的汇编语言或者高级语言编写的程序,目标程序是用计算机能直接识别的机器语言编写的程序,或者源程序经过翻译后得到的可以在计算机上运行的机器语言程序。文档

19、,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由于文档本身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或者图形作品,同时,文档也可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此种双重保护加强了对这些与程序有关的文档的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作品,是人类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但计算机软件又是一种特殊的作品,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因为计算机软件的文档是用人类可以识别的文字符号表达的,而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程序则是用只有计算机等机器可识别而人类不能识别的符号表达的,由于其特殊性,我国颁布了专门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计算机软

20、件的对象不仅仅是计算机程序,而是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计算机软件,主要是考虑到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关系非常密切,这与有关的国际公约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版权条约不同,以上国际公约都使用计算机程序的概念,而非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指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列举,但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作品形式。这是我国著作权法设立的一个弹性条款,是立法技术的表现形式之一。著作权客体对象是复杂的,因为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新的作品形式还会出现,比如前文所述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就是因为科学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作品形式。这一弹性条款的存在,可以保证我国著作权法在相当长

21、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包容性和灵活性。2、特殊作品(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我国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集体创作、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群体特征、宗教信仰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等的独特成份(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民情)并构成该民族或区域文化遗产的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民间建筑艺术等等。其特点是世代相传,长期演变,没有固定的物质载体,没有确定的作者(即所谓的佚名”)能够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一类作品

22、。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等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改变过去对于我们的长项缺乏保护的状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了应有的保护。(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在我国已有特别的网络作品形式存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转载作了如下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

23、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这就表明在我国已有特别的网络作品形式存在。关于网页网页是一种在线多媒体作品,其实际上是一种在计算机程序的驱动下结合了数字化的文字、图形、声音、动画,并能被用户以交互方式访问的新的作品形式。博客关于博客为网络日志,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是社会媒体网络的一部分。其结合了文字、图像、其他博客或网站的链接、及其它与主题相关的媒体。能够让读者以互动的方式留下意见,是许多博客的重要要素。(四)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排除范围1、依宪法和法律对作品出版和传播的监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

24、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作品应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其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不应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危害公众或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删除了2001年的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这是违禁作品宥权说”的体现,明确对违禁作品权利人享有的消极权利,是我国在国际背景下履行国际义务的选择。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上述官方文件和相应的官方文件译文属于公有资源信息,都符合作品的要件,

25、但其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应使所有社会成员免费自由使用,所以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针对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报道。如天气预报、交通信息等客观事实具有唯一表达性而不具备独创性,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新闻故事或有独创性表述的新闻报道应受著作权法保护。(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历法是指公历或农历利用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在我国还包括个别少数民族的纪年方法,它们已被公认具有科学依据,能够准确地计算和表示时间和节气。其具有唯一表达性而不具备独创性,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通用数表一般是指依据数字、符号等要素,反映一定

26、必然关系的图标。如元素周期表、函数表等。通用表格是指普遍适用的,为特定使用目的而绘制的填写文字或数字的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帐册表格等。通用公式是指已被普遍认可的用数字,符号表示数量关系的等式。如万有引力公式等等。以上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已处于公共领域,为促进社会文化、科技发展,为人们普遍使用,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四、著作权的主体(一)著作权人的概念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即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人。(二)著作权人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两类:即著作权主体可分为创作作品的作者和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两大类。1、作者;作者是指通过自己创造性劳

27、动,并以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其中:(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我国著作权法认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某一设计院管理经验的报告,设计院应当是该报告的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3)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了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中国作者与外国作者划分的标准是依据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以上为著作权原始主体。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法律规定、

28、合同约定和继承等多种方式继受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是著作权继受主体。注息:著作权人椎者。作者即作品的创作者,包括公民作者、法人作者和其他组织作者。著作权人是指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人。著作权属于作者,(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人除了作者以外,还包括通过法律关系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人的范围比作者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但作者始终是第一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作品的作者就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不是作者的情况有: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著作权财产权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享有作品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人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

29、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作品的合同中约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委托人。(三)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的归属,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但由于作品创作的复杂性,关于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规定以下几类著作权主体: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对原创作品进行了演绎创作的演绎作者,及其他合法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人。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演绎的具体形式主要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形式。演绎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如将科幻小说改编成电影,中文的科技论文翻译成英文论文,通俗的文字注释科技论文,演讲报告整理成论文等。演绎作品有两

30、种:一是基于原创演绎而成的作品;二是基于已有的演绎作品再演绎而成的作品。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案例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199徜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之后,中央电视台一位节目主持人说:发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并复制8000套。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刊载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有关出版物。出版物上乌苏里船歌的署名

31、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为此,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乡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讼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究竟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是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改编的作品?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合意创作合作作品的作者,及其他合法取得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人。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即两人以上主观上有合意,客观上有合作,并共同实施创作行为所形成的一种作品。在科技作品中,合作作品比较常见。构成要件:一是共同创作的合意;二是共同创作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则:著作权由合作

32、作者共同享有,但合作作者之间可另作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我国著作权法将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两大类。根据合作作品中各作者所创作部分的著作是否可以独立行使,合作作品可分两类:可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1)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由若干可独立使用的作品组成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围绕工程学前沿问题研究的科技著作,四个作者分别就四个子专题进行创作,在共同的主题下形成相互联系的著作,但四个子专题在内容上有自己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其著作权可以单独行使。再如,专利文件

33、撰写系甲、乙二人共同创作完成,甲撰写了总论部分,乙撰写了案例部分,专利文件撰写系甲、乙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本书和著作权应属甲乙二人共同享有;甲、乙各有权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2)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独立使用。如数位画家创作的画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作作品能否分割主要是从内容上看各部分是否独立完整。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具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如该方可以许可第三方复制发行该合作作品

34、等。注意: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这涉及合作作品的继承。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汇编出体现独创性汇编作品的汇编作者及其他合法取得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人。汇编作品是指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通过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之新作品。(1)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对其选择或者编排,如期刊、百科全书、选集等。(2)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所进行的有独创性的选择性编排,如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数据库,这类存储数据的仓库,这类汇编作品需要大量的

35、投资才能取得,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原则: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注意:汇编人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有时涉及该汇编作品的发表权等。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4、影视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电影类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即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制片人,其他作者在整体影片中只享有署名权和获酬权。电影类作品中可独立分割使用部分的作品著作权,在电影类作品之外由其作者单独行使权利,即他们分别是其所创作部分的作品著作权主体。影视作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

36、权由制片人享有,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还享有该类作品的财产权。如可以从这些作品的发行、放映和网络传播中获得收益。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该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如剧本作品是和电影作品不同的作品,其不仅可以用来摄制电影,还可在杂志上发表等,除摄制电影外,是剧本被单独使用的行为。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作者等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人,还包括法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单位。根据职务作品的创作是否属于法律专门规定的

37、特别情形,又分为一般与特殊职务作品两大类: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是作者。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创作特殊职务作品作者的单位。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之作品。其特征:第一,作者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创作的作品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第三,作者创作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如创作者是职业作家,本职工作就是搞创作,工作任务也应当是指单位给予他在职责范围内的创作任务,职责范围之外创作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原则:有两种模式:(1)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在其

38、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优先使用权是指单位可以优先于第三人使用,并不意味着免费使用,单位还可能要为其使用作品支付许可费。在规定的两年内,单位对这种使用有同意和否决的权利,根据规定,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止匕外,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关于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如单位用该职务作品作为上课的教材,第三人也想用作教材,应经单位同意,还需约定报酬分配的比例。若作者许可第三人以

39、与单位使用的不同方式使用作品,如将作品翻译成外文,无须经单位同意。(2)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包括两种情况: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

40、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其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其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注意:这里的任职期间包含工作任务。如,工程师何某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编制计算机财务管理软件一个,该单位决定销售该软件,并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法律,单位可对何某予以奖励,何某仅享有软件署名权。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委托作品的

41、著作权主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来确定。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受托方为著作权主体。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按照他人创作意图要求,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的原则: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委托合同对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委托双方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作者)享有。如甲完成乙委托设计的厂徽,但双方并未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因此该厂徽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甲。这在于激励从事作品创作的受托人的创作积极性。注意: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

42、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注意: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分为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前者,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同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相同;后者,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7、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仍为原著作权人,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在法定保护期内,将其作品载体原件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的著

43、作权归属作品的原件往往涉及两种权利:一是所有权;二是著作权。注意: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如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展览权因为美术作品、著名科学家作品的手稿等的原件具有单一性,具有较高的交换价值,有些美术作品等的原件可与其承载的美术作品分开,美术作品等的原件所有权涉及的是美术等作品的物权,而美术作品是固定在作品原件上的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涉及的是著作权。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主体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暂为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但其不得享有署名权。待作者身份确定后,再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因作品原件只有一件,复印件可能有多件并为很多人所有,将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暂为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品原件被他人合法所持有,但不知该作品的作者是何人的作品。如作品上没有作者的署名,又不知作者或署名但找不到作者如2008年春晚剧组发寻人启事找作者,因彩排的小品公交协奏曲的脚本是基于微型小说网转发的小说多投了四块钱改编,网络刊发的不一定是实名,且经过不同的网络转载。注意:若作品上没有作者的署名,但能确定作品的作者,属于作者身份明确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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