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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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面对深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为了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单位于2001年7月-2002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联合调查。这次调查旨在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0号令)的落实,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

2、为完善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依据。一、基本概况(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

3、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三)经济类型构成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位等。调查的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895家单位。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1115245人,占51.5。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8

4、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

5、织和女职工组织。(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7.0。(四)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6、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有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从对企业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从不同的经济类型来看,在被调查的8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经济企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90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95以上。(五)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单位能在12年检查一次,17.4的单位能在2-3年检查一次,其余单位则要在3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另外,能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711家,占6

7、6.3,其中1-2年能检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检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单位则只能在3年以上的时间检查一次。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而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又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

8、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营企业。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的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合法经营。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这是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这些单位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观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变化较大,经常处于频繁的转产、重组或关闭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原因。(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

9、在较大差异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外商投资企业(4.8)比重极低,私营企业也不高,最高的是国有经济单位;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得最差,特别是定期妇科检查,这些单位的比重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以下。个体工商户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和两年以内妇科常见病检查率不到50;在妇科检查费用的报销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报销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报销。(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调查显示,在女职工

10、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在被调查的全部单位中,有345家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职工大于100人的单位中,有72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6,在852家女职工小于100人的单位中,有273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0。虽然比重很接近,但是应该说,大于100人单位的问题更严重。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法规已经公布8年多了,被调查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这些单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四)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

11、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1、在经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经期是否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人数”,就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差别最为明显的是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在国有经济、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比例分别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比例高达6.9和0.66,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2、在孕期保护上,总体上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期检查,但在孕期检查费用的报销上问题比较突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差别很大。国有经济单位孕期检查费100报销,比重最高,私营企业的比重最低,而外商

12、投资企业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报销的。在不予报销的单位中,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比重最高,达到82.4;从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的情况来看,尚有26.6未计人劳动时间。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企业以及个体商业户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劳动时间者占50以上。3、在产期保护上,突出问题是不同经济类型单位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标准的情况上差别比较明显。主要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只有24.2的怀孕女职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资,而在外商投资企业,根本无此待遇;在这两类单位中,还有1517的怀孕女职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资以下的待遇。4、在哺乳期保护上,在全部调查单位中,三年内怀

13、孕的女职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时间有保证,比例是相当低的。(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企业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项目上不如其它类型的企业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国有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做得好,但本次调查显示,国有企业在一些项目上不如其他类型的企业。国

14、有企业在避免女职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方面、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卫生用品发放方面、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方面、以及在产假工资100发放方面等都出现一些问题。由此说明,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四、建议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犯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比较普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

15、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目前,我市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四项保险制度相继出台。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北京市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

16、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13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职工保护条款局限于对女职工的生理保护,而对社会保护未涉及到,这就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产充和完善。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待从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补充:一是某些内容有待补充和细化;二是检查、监督要具有

17、可操作性;三是对于违反者如何进行处理或处罚,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罚则,难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应补充具体的条款;四是对于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主要领导者给予奖励。建议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研究、讨论,拿出补充、修改的详细方案,供有关部门参考。(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如前所述,在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中,有180家(16.8)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它们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将很难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查数据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

18、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流动率较高的特点,组织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由管委会直接管理。这个办法可以在工会组织比较薄弱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加以推广。有了跨行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就可以在保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方面发挥监督、检查、督促的作用。(五)加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本次调查显示,职工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职工中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46.8,知道劳动法的占20.7,知道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占14.6,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占14

19、.4,知道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仅占8。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对最为普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调查者的半数。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建议采取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谱及法律知识。参考文献: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82国务院今第9号);2、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40号令);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妇发1993第11号);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87年9月25日);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文件);6、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分析报告;7、1998年10月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关于全市实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调查;8、2001-2002年,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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