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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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日期】20000501 【实施日期】20000501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每个专业至

2、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左右(不同科类专

3、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个左右。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人;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 、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万册; 、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 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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