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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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510.12010铣床、钻床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铣床、钻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铣床、钻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所有非数控铣床和非数控钻床(含铣钻床)。本规范内容包括了抽查产品的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

2、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5510510.1分类名称工业生产资料机床铣床、钻床2.2 产品种类2.2.1铣床包括仪表铣床、悬臂及滑枕铣床、龙门铣床、平面铣床、仿形铣床、立式升降台铣床、摇臂铣床、卧式升降台铣床、床身铣床、工具铣床、其他铣床。2.2.2 钻床包括坐标镗钻床、深孔钻床、摇臂钻床、台式钻床、立式钻床、卧式钻床、铣钻床、中心孔钻床、其他钻床。3 术语和定义3.1术语和定义参照GB/T6477-2008及相关标准中引用的术语和定义。3.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2.1 铣床:主要

3、用铣刀在工件上加工各种表面的机床。通常,铣刀旋转为主运动,工件或(和)铣刀的移动为进给运动。3.2.1.1 悬臂铣床:仅装有铣头的悬臂式铣床3.2.1.2滑枕式铣床:主轴装在滑枕上的铣床。床身水平布置,滑枕可沿滑鞍导轨作横向移动,滑鞍可沿立柱导轨作垂向移动3.2.1.3 龙门式铣床:床身水平布置,铣头装在横梁上(附加的水平铣头可装在立柱上),由左右两立柱(或墙体)和连接梁(或横梁)构成门架的铣床。3.2.1.4平面铣床:用于铣削平面和成形面的铣床。床身水平布置,通常,工作台沿床身导轨纵向移动,主轴可轴向移动。3.2.1.5 仿形铣床:对工件进行仿形加工的铣床3.2.1.6 卧式升降台铣床:装在

4、床身上的主轴为水平布置的升降台铣床。其上可安装主轴驱动的立铣头附件。3.2.1.7 立式升降台铣床:装在床身上的主轴为垂直布置的升降台铣床3.2.1.8 摇臂铣床:铣头装在摇臂一端,可在摇臂的端上回转一定角度的升降台铣床。摇臂装在床身顶部,可在水平面内回转和移动。3.2.1.9 床身式铣床:工作台不能升降,可沿床身导轨作纵向移动,铣头或立柱可作垂向移动。依结构形式不同,工作台或立柱作横向移动。3.2.1.10 工具铣床:用于铣削工具和模具的铣床3.2.2 钻床:主要用钻头在工件上加工孔的机床。钻头旋转为主运动,钻头轴向移动为进给运动。3.2.2.1 立式钻床:主轴箱和工作台安置在立柱上,主轴垂

5、直布置的钻床3.2.2.2 台式钻床:可安放在作业台上,主轴垂直布置的小型钻床3.2.2.3 摇臂钻床:摇臂可绕立柱回转和升降,通常主轴箱在摇臂上作水平移动的钻床3.2.2.4 铣钻床:工作台可纵横移动,钻轴垂直布置,能进行铣削的钻床3.2.2.5 深孔钻床:用特制的深孔钻头,工件旋转,钻削深孔的钻床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机床行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铣床、钻床生产企业的特点,生产企业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铣床、钻床产品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5000且1000050005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

6、本规范。GB/T 4017-1997 摇臂钻床 精度检验GB/T 4018.1-1997 圆柱立式钻床 精度检验GB/T 4019.1-1997 方柱立式钻床 精度检验 第1部分:几何精度检验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 9061-2006 金属切削机床 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2004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JB/T 2874.3-2006 万能工具铣床 第3部分:精度检验JB/T 3697.1-1999 摇臂铣床 精度检验JB/T 3756-1999 轻型圆柱立式钻床 精度检验JB/T 4148-1999 十字

7、工作台立式钻床 精度检验JB/T 7421.1-2006 铣钻床 精度JB/T 9897-1999 无底座万向摇臂钻床 精度检验JB/T 9898-1999 滑座万向摇臂钻床 精度检验JB/T 9899-1999 移动万向摇臂钻床 精度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按本规范2.2条所列出的产品种类抽取样品,对型号和规格不作限制。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近期(距抽样日期一年内)生产的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由于机床属于大型机电产品,生产属于单件小批量

8、生产,生产周期长,占用资金多,企业都是以销定产,而且产品出厂检验是全数检验,不是抽样检验,检验时又无破坏性试验。因此,根据机床的行业生产特点,该类产品抽查时只抽取1台样品进行检验,对抽样基数也不作具体规定。由于铣床、钻床产品所检项目结果具有重现性,复验和复检仅在抽取的检验样品上进行,因此,不需要备用样品。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6.3 样品处置6.3.1 封样抽样人员在抽样后对样品进行封样。封

9、样采取铅封,铅封上应有标识码,铅封后确保样品不被更换和调整,并提醒生产企业妥善保管样品。必要时,可对样品的相关部位进行拍照或录像等实况记录。6.3.2 样品运输铣床、钻床抽查实施现场检验,不需要运输样品。6.3.3 验样实施检验前,检验人员应仔细检查所封样品的封样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检验。实施检验后,如当天未完成所有检验工作,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做好封存记录。第二天检验前,在对样品的封样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验。6.3.4 样品保管现场检验时,样品由企业保管。在抽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再封样保存,并通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在样品保管期间注意防潮、防火、

10、防损。6.4 抽样单在封样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样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铣床、钻床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铣床、钻床”,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铣床、钻床产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钻床,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钻床产品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摇臂钻床,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摇臂钻床年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 验 项 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

11、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缠绕与卷入危险GB15760中:5.2.3.1。强制目测验证c2限位装置GB15760中:5.2.3.3、5.5.3.2。强制目测验证3机械过载保护GB15760中:5.2.3.4。强制试验验证d4防松装置GB15760中:5.2.3.5。强制目测验证5联锁装置GB15760中:5.2.3.8、5.5.3.1。强制试验验证6夹持装置GB15760中:5.2.4.1。强制试验验证7防护装置GB15760中:5.5.1、5.5.2。强制试验验证8起动GB15760中:5.4.4。强制试验验证9停止GB15760中:5.4.5。强制试验验证10紧急停止GB157

12、60中:5.4.6。强制试验验证11飞溅GB15760中:5.11.5。强制试验验证12电源开关GB5226.1中:5.3.1、5.3.2和5.3.3。强制目测验证13保护联结电路GB5226.1中:8.2、18.2。强制目测和试验验证14绝缘电阻试验GB5226.1中:18.3。强制试验验证15耐压试验GB5226.1中:18.4。强制试验验证16过电流保护GB5226.1中:7.2。强制目测验证17电动机过热保护GB5226.1中:7.3。强制目测验证18电击防护GB5226.1中:6.2、6.3。 强制目测验证19噪声GB15760中:5.8。强制试验验证20精度产品精度标准或企业标准或

13、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推荐测量e21渗漏GB/T9061中:3.7.5。 推荐试验验证22温度温升GB/T9061中4.6.2推荐测量23动作试验GB/T9061中:4.6.4企业标准或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推荐试验验证注: 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c 系指通过观察、照相确认的方法;d 改变运行条件和参数,通过一定时长的运行动作确认的方法;e 采用专用仪器、检具出具数据的确认方法。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重要项目。7

14、.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2.2 若样品在检验期间,由于非样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可

15、重新抽取样品进行检验。7.2.3检验用仪器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前应对仪器设备状态进行确认。7.3 现场检验工作控制及检验结果确认7.3.1检验用的专用检具其有效期必须满足本规范7.2.6的要求。7.3.2 检验人员应准确采集并按要求进行检验,如实认真记录检验数据,及时在每一页记录上签字;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告知企业。7.3.3 检验工作全过程应有企业代表陪同。检验工作结束后,企业代表应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每一页检验记录上签字。7.3.4 全部检验活动结束后,对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重新封样,同时对封样状态进行拍照或录像,并按6.3.4条要求处理样品。7

16、.3.5 检验人员应按抽查工作要求带回以下文件资料:企业标准复印件或照片、企业明示的产品质量要求复印件或照片、产品合格证复印件或照片。7.3.6 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除记录检验结果外,必须记录相关影像,影像应清晰。8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在原样品上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情况:9.3.1 对于因产品本身缺陷引起的机械零、部件或电器件损坏判为不合格的,不进行复检。9.3.2 现场检测结果已经过受检企业确认的,不进行复检。10 附则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官端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邴智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林钧斌)。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7 / 8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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