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颖公司管理系统法修订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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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改前后比照修改前本次修订的变动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X围、法定代表人某某等事项。第二十三条 设立某某公司,应当具备如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下条件: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资额。(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冋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某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六条某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三)将第二十六条

2、修改为:“某某公司的注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法律、行政法规以与国务院决定对某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局部由股东自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某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二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某某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咼规定的,从其规 定O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3、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 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某 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五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 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 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 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4、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 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 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 名册,记载如下事项:(一)股东的某某或者名称与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二)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 名册主X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某某或者名称 与其 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 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与其出 资额。第五十九条人某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 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 款。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某

5、某,应当具备如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下条件: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 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 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某某要求 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股份某某采取发起设立方十将第八十 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一款修改为:“股份某某米取发起设立方式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6、的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百分之二十,其余局部由发起人自公司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与国务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院决定对股份某某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募集股份。股份某某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 额。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某某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五百万兀。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某某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咼规定的,从其规 定O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十丨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某某

7、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份某某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当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 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验资证明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

8、章程 规疋的出资后,应当选举重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 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 立登记。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公司法修改的四个亮点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 中华人民某某国公司法所作

9、的修改,自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将注 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 槛,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兹对本次修改的亮点 略作总结,供广阔投资者参考。亮点一: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与国务院决定对某某公司或者股份 某某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某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某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某某最低注册资本 500万元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 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

10、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某 某公司或者股份某某,“1元设立某某公司或者股份某某成为可能。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与国务院决定对某某公司或者股份 某某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某某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某某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关于某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局 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和 发起设立的股份某某“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局部由发

11、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某某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某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 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某某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 购的股本总额。某某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某某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 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某某公司也不 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 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本次修改删去公

12、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某 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某某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某某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 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亮点四: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 本事项。本次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 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 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 请设立登记。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与其出资额。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 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 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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