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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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 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JII省建筑装饰装彳t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 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 对外表和内

2、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第三条 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 修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申报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 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 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

3、可施工。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 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第六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2 .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3 .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 者施工方案。4 .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由的变更设计方案。5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6,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 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

4、的书面 证明。7.消防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图纸审核或备案后由具的相关材料。第七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或工匠(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 工程。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建筑装饰装 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 室内装修。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工匠资格证和 营业执照的,只能从事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饰装修面 积低于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 装修。建筑装修企业和建筑装修工匠应当按照规定进

5、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和建筑装修工匠资格审查。严禁无证、资质过期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八条 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如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及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作由设计变更才能施工;也可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由安全鉴定后进行施工。对危险房屋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进行修饰装修。店铺招牌规格严格按照洪雅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装饰装修。第九条装修人和施工单位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时,严 禁下列行为:1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2

6、 .扩大建筑物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3 .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 .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6 .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7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由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8 .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由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一条施工单位

7、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 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质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 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 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 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应当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负 责人,并提供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对安全文明施工负责。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

8、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由具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期限为5年。保修期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五条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第十六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进行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时,应当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装饰装修垃圾处 理方法等相关事宜。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实施建筑装饰 装修工

9、程的禁止行为和应具备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告知 装修人。装修人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八条 装修单位应当在室外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桂牌, 告知装修单位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 竣工日期和质量安全投诉电话等信息。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室外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 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 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 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严禁在晚间施工住宅小区装修时间为上午 8时至下午18时30分;临街非住 宅室内装饰时间为上午

10、 8时至晚上21时30分;中考和高考 期间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严禁施工。第二H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 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应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 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废弃物。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生场时,应当保持公共地段的道路畅通和环境清洁。第二十二条严禁施工单位在高处施工现场投掷物料,楼 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 物,严禁乱写乱画。第二十三条 临街施工应当打围作业,张贴安民告示,施 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及时清运,施工的材料、工 具、设备进生场时

11、,应当保持街面和人行道的环境清洁,围 栏按统一标准制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建设局以及县规划、消防、工商、城 市执法、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全县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由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以及其它影响周围住户正 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物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物业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第二十六条县住房建设局等部门接到公众和相关单位对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工匠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派人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第

12、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因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住宅、非住宅等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 品损坏等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装修人因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擅自进行未经申报 登记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 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装

13、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实施的,由县住房建 设局责令整改,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在建筑工程和住宅、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 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工匠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 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14、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由设计方案,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由安全鉴定,擅自超 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装饰装 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外立面、在 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县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县住房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或者

15、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并处 1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000元以 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装修时间管理 规定,或者临街施工不打围或者打围不规范的,或未按照规 定处理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 并处5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至3倍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具有文物保

16、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 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 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 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 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洪雅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办发201143号)同时废止。建筑装饰管理规定第1节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 法

17、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 修管理监督,确保物 ,业使 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 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 定。第2节装修申报与登记第二条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第三条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装修备案/验收申请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 本规定详实填写。第四条 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1、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2、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施工

18、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 件,一寸免冠近照三张。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第五条 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 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 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第六条 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第七条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 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 施工人员临时由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第3节装修项目与范围第八条房屋结构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

19、构,严禁改动、拆除、损 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勺大理石、 花岗石铺地面。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 15mm4、房内加气硅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第九条厨房及卫生间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 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

20、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 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 防止损伤预埋暗管。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 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 做好保护措施,避免

21、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 渗漏和损失。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 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 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 堵损。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 备案。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 成渗漏现象。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 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 排烟道。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 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

22、设计上没有预 留集中供热水管道。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250pxo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第十条门窗及阳台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2、禁止改变铝

23、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 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 的窗框颜色一致。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 整体美观。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 璃。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 的物品及设施。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 钢防盗窗花。第十一条 阳台花池鲜花种养部分景观阳台配置花池,池底预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由 花池内多

24、余的水量。种植花卉前,须先在花池底铺上 5至8公分厚的陶粒层, 陶粒层上面铺上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再堆放种养土 壤,在种养土里栽植花卉。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 合适水份。第十二条管线及设施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 对讲、煤气泄漏报警、燃气自动抄表、红外线监控报警、给 排水等管线。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 必须由施工单位由具专业管线施工 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第十三条空调机安装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

25、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 墙任何地方打孔。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 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 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 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第十四条公共走道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

26、面砖。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 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第4节装修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承建资格管理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 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 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 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第十六条 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1、简单装修工程 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

27、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 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第十八条装修现场管理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 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 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进行加工作业。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 影响他人。3、需在大厦外地面使用水、电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的, 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 后,由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接驳水电。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

28、、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 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 损失。第十九条施工消防管理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 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 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 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 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 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

29、现场吸烟。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第二十条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人员凭临时由入证由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 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由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2、施工人员无临时由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 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 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 至送交公安机关。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

30、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 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第二十一条材料搬运管理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 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 ;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 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 ;禁止使用客梯运 载装修材料。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

31、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 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 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第二十二条装修垃圾清运管理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生装修单位,并堆 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 放装修垃圾。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 须恢复原状。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第二十三条装修巡查管理1、物业服务中心

32、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 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 修秩序。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由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 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 施,强令整改。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 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 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 时扣除。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第二十四条竣工备案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 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 心申报

33、竣工备案。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 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 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 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 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第5节施工单位从业条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第6节违章处罚第二十六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第二十七条 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由如下处罚。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 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4、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 修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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