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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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方案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违反电视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广告法行为”,不包括虚假广告行为和其他不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的广告违法行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按本局专项规定执行。第三条 实施对违反广告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广告法”)及相关电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发布者改正;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

2、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第五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应当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属于广告主的,应当处以罚款。罚款的基本标准:(一)利用广播、电视、电视、报纸、期刊或者利用户外广告或者显示屏广告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1.5倍罚款; (二)利用店堂广告的,处广告费用的1倍罚款; (三)利用印刷品广告发布,1000份以上的,处广告费用的4倍罚款;不足1000份或

3、者属于利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等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3倍罚款;(四)利用其他媒介发布的,比照以上最相类似的规定处以罚款。第六条 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罚款的基本标准:(一)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的,罚款5000元;(二)发布的广告没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难以区别的,罚款3000元;有消费者误解后果的,罚款5000元;(三)其他发布的广告不具有识别性,消费者难以辨认的,罚款3000元;第七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一)提供伪造或者涂改证明文件,已经发布广告的,处8万元罚款;未发布,属于国家机关的,处5万元罚款;其他的,处3万元罚款。(二)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提供的文

4、件是虚假的,按前项标准的60罚款。(三)有其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形,已经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第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一)伪造、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导致违法广告发布的,处8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二)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对转让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受让者,违法广告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三)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尚未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第九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符合犯罪追诉标准的,应当

5、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增加罚款,从重处罚:(一)违法广告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增加50的罚款;(二)违法广告导致群访群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增加40罚款;(三)隐瞒有关事实,提供虚假广告费用票据、证明以及其他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四)广告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30的罚款额;(五)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经电视机关处理或者工商机关责令改正,仍然拒不交回被抢夺的财物、资料等不予改正的,增加50的罚款;接受监督检查并交回被抢夺的有

6、关财物、资料等予以改正的,增加20的罚款;(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八)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前款情形两个以上的,增加罚款的比例合并计算。总的罚款额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额的,以法定最高罚款额为限。其中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且有前款第(一)、(二)、(五)情形之一的,并处停止广告业务。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减少罚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在工商机关发现

7、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供有关材料,应处罚款超过5万元的,下调40;(二)对工商机关的检查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主动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三)案件查处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下调30;(四) 违法行为一年以后被发现或者广告违法内容不醒目突出,且所占比例较小的,下调20%;(五)广告内容委托合法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设计、策划,广告主有证据证明不知道该广告违法,且广告费用超过5000元的,下调30;(六)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以及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8、的,下调20-60;(七)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幅度不得超过80%。下调的幅度,罚款数额低于法定最低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罚款,但属于前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七)项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从重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一)在工商机关发现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供有关材料,应处罚款不足5万元的;(二)广告内容委托合法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设计、策划,广告主有证据证明不知道该广告违法,且广告费用不足5000元的;(三)其他不予罚款处罚的情形。不予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第

9、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并处罚款或者罚款的,不适用前条不予罚款处罚的规定。前款不适用不予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有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下调60,并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并计算下调幅度。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不得高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需要低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的,应当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需要适用第五条第(四)项、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审查,由市局决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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