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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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及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卫生计生行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外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第三条项目申报和立项流程:(一)申报人提交项目申请书。(二)科教科负责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提供科研不良信誉记录,并与申请者联系,补足各种资料。未满足形式审查要求的将淘汰。(三)科教科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及其主要课

2、题组成员的工作作风、科研能力、组织能力、研究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按当年申报项目指南筛选出拟上报的科研项目。第四条 与院外单位合作的项目,需附合作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协议书,明确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一)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二)申报人承担2项同级别的在研项目。(三)申报人承担省内各级科研项目尚未结题,再次申请项目的。(四)申报人及研究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背学术道德行为。(五)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合伦理学要求。第六条科教科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将项目情况汇总,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3、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第七条以下情况,须经过伦理审查,并获取伦理委员会的批准:(一)有可能危害到人权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与社会公共道德观念相冲突的。(二)研究中需要获取患者组织标本的。(三)国家规定的必须进行伦理审查的。(四)涉及到社会伦理的其它情形。第八条 凡未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自行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医院不予匹配科研经费,不予协助进行成果鉴定及推荐成果奖励。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获准的科研计划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科教科负责监督和检查。(一)定期报告。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份向科教科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包括项目研

4、究进展、经费使用、论文发表、成果推广情况,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等。(二)不定期报告和实地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科教科可要求项目负责人不定期汇报项目实施情况,或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成原任务书而修订者,须在下达任务书半个月内将修订后的计划任务书上报科教科。逾期不报者,视为同意完成原计划任务。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教科提出书面申请,院内课题由科教科审批,院外课题经科教科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一)项目实施期间,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二)项目负责人离开项目

5、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提出代理人选的。(三)项目负责人离开超过一年的,或项目组主要成员退出,提出更换人选的。(四)项目申请中止或延期的。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凡未经批准而不按期结题的项目主持人,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的,科教科建议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中止或取消立项:(一)项目在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研究。(二)由于某种情况或原因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三)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逾期不补报。(四)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五)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和程序办理。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

6、目,按申请验收的要求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移交与终止第十四条 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五条 科教科组织学术委员会审查项目验收材料,以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指标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形成验收意见。第十六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验收意见,科教科形成验收报告,向医院汇报,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第十七条、如项目不能按课题计划按时结题,课题负责人需书面汇报说明原因或提前一个月提出延缓结题验收申请

7、,经课题发放方同意后,延缓验收。对没有书面说明原因亦未提交延缓结题验收申请者,不再受理其新的科研项目申请,并终止已获批的课题经费资助。第十八条对研究项目难以取得预期结果,且没有进一步研究必要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由科教科向课题发放方提出终止课题申请。课题发放方批准后按终止计划处理,同时终止经费资助。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在稽查中要求停止课题的,立即按上级指示执行。医院在科研督查中发现需要终止课题者,由科研科提出,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签字批准后停止课题实施。第二十条 课题在科研结题验收或停止后,所有课题资料(包括财务资料)按我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入档和档案交接。由科教科通知财

8、务科取消该课题的科研经费帐目。第二十一条 课题移交:课题负责人由于个人(或其它)原因调离时,若能承诺继续完成该课题,并继续署名我院,可以签署协议书后,办理离职手续,经费回我院报销;若无法继续执行,需要在离职前,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提交前面的研究报告和数据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经费的直接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报销遵守医院财务制度。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科研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项目实施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

9、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医院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第二十四条 科研管理费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费、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的管理工作经费。课题主管部门有科研管理经费定额的,按最高限额提取,无定额参照有关规定提取。正高专业技术职称者,会议评审100元/小时,通讯

10、评审50元/小时。副高专业技术职称者,会议评审90元/小时,通讯评审40元/小时。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会议评审80元/小时,通讯评审30元/小时。第二十五条 与院外单位合作或协作的项目,根据协商的经费分配份额,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科研专项经费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教科审核,报院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科研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第二十八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结合经费的使用情况,实事求是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科教科

11、审核后交由财务科复核签章。第二十九条 撤销、中止的项目,及时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科室收回使用,并按医院固定资产予以登记;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或纳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其他研究工作。第三十条 顺利结题的项目,验收三个月后,财务科根据科教科的结题通知及相关规定,分配项目结余经费。由医院统筹安排的课题结余经费,可设立项目结余经费本,用于该项目负责人的后续开支,如:文章发表、专利申请和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究和启动等。同一项目负责人所有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均转入同一专项管理。项目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监督分为日常管理监督、伦理监督和财务监督。第三十二条日常

12、管理监督:(一)科教科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科研稽查。(二)院内科研检查每年定期检查一次。科教科负责组织院内或院外专家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课题组应按时将课题阶段性小结及进展情况上报科教科。(三)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抄和发表。(四)课题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课题负责人将所有项目相关资料整理上交科教科归档。(五)科研人员有义务配合科研管理监督,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第三十三条伦理监督:(一)本办法中提及的必须经过伦理审查的科研项目,未经伦理审查者,不得开展研究工作。(二)伦理审查由课题负责人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三)如课题

13、中未提及伦理审查,但在科研形式审查或学术委员会讨论中发现需要伦理审查者,应书面建议课题申请者申请伦理审查。(四)应当伦理审查而没有进行伦理审查的项目,医院伦理委员会评估后认为不符合伦理的,医院不予申报或停止该项目。(五)课题实施中,医院伦理委员会应对通过伦理审查的科研项目自研究开始至研究结束止的全过程进行日常伦理监督。对一些涉及重大伦理问题的科研项目必要时根据情况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监察。第三十四条、财务监督:(一)财务监督由科教科和财务科联合进行。(二)科教科和财务科根据课题计划和财务制度对科研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并与日常管理监督的定期科研检查同时进行。(三)财务科需安排相关人员协同科教科完成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检查组应对科研项目的运行做出继续实施、整改后实施或停止研究的意见。科教科负责将监督意见书面告知课题负责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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