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5号路立交桥监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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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道路(市政)09年027号 工程名称:融汇半岛5#道路桥梁一期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委托人: 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融汇半岛市政道路建设指挥部地 址:电 话:传 真:监理人: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 址:电 话:传 真:签约地点: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约日期:二OO九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和 融汇半岛市政道路建设指挥部 与监理人: 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1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 工程名称:融汇半岛5#道路桥

2、梁一期工程 。2. 工程地点: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半岛5#道路 。3. 工程规模:桥梁全长约580米,包括一号桥约134米,路肩挡墙、二号桥约75米及右匝道300约米,最终以设计施工图为准。工程内容包括:桥梁下部结构、桥梁上部结构、桥面及附属工程、路肩挡墙、综合管网、环境景观绿化工程等全部内容。4. 总 投 资:约4000万元 。第2条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3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2. 本合同标准条件;3. 本合同专用条件(包括补充合同)。第4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

3、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5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第6条 本合同自2009_年 03 月 27 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备案验收完成之日(工程施工监理期为日历日 540 天)。第7条 本合同一式 柒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 伍 份,监理人 贰 份。 委 托 人:重庆融华房地产(签章) 监 理 人: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和 融汇半岛市政道路建设指挥部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代 表: 代 表: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电 话: 电 话:本合同签

4、订于:_2009_年_03 月 26 _日招标人: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 3 页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1号1#楼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

5、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

6、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3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二、监理人义务第4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5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

7、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6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7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三、委托人义务第8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9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10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1条 委

8、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12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13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14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15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一间办公用

9、房。第16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四、监理人权利第17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2)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

10、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6)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

11、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8)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18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19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

12、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五、委托人权利第20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21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22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23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24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

13、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六、监理人责任第25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26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24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27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

14、28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七、委托人责任第29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30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31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32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15、,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33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34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6、第35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31条及第32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6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37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

17、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8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九、监理报酬第39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已包含在监理合同包干总价内,不另行支付。第40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41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42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小时内向监理人发

18、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十、其 他第43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44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45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46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47条 监

19、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48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十一、争议的解决第49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2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理人依据本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设计图纸及工程资料对本工程进行监

20、理。第4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详见本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第9条 外部条件包括:第10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根据合同标准条件委托人(甲方)免费向监理人(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为: 规划及投资许可证; 工程设计图壹份(全套);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其它应当由甲方提供的监理工作所需的资料。第11条 委托人应在_10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12条 委托人的业主代表为 候东兵 ,常驻代表为 陈泉 。第15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委托人(甲方)不提供办公用房,而由总包单位提供一间办公用

21、房,监理人所需的任何设施及食宿、交通、办公、通迅、保险等全部费用均已包括在监理费用中。第16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零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零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26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39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本工程监理费为 614000.00 元。支付时间与金额办法详见

22、补充协议条款。第41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第45条 奖励办法:详见补充协议条款。第49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 提交_ 当地 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补充条款详见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以上所列条款如有不完善之处或与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不相符之处,均以三方签定的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为准,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附件融汇半岛5#道路桥梁一期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简称:监理合同补充条款)工程业主: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融汇半岛市政道路建设指挥部 (简称甲方)监理单位

23、: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方将“融汇半岛5#道路桥梁一期工程”的监理工作发包给乙方承担。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条款: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融汇半岛5#道路桥梁一期工程。2. 工程位置:重庆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半岛5#道路。3. 交通条件:临城市干道,交通方便。4. 基础形式:人工挖孔桩基础。5. 结构形式:连续箱梁。6. 建筑规模:桥梁全长约580米,包括一号桥约134米,路肩挡墙,二号桥约75米及右匝道约300米。二. 监理工程内容1. 工程内容包括:桥梁下部结构、桥梁上部结构、桥面及附属工程、路肩挡墙、综合管网、

24、环境景观绿化工程等一期施工图纸上的全部内容。2.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增加或变更的工程内容3. 上述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及甲方在招标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与配合。三. 监理时间1. 合同监理时间自2009年 03 月 27 日开始实施,合同监理终止时间为本工程备案验收完成之日。分以下 五 个阶段:1.1 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招投标开始及工程招标结束止。1.2 工程施工准备监理期:从监理合同实施日起至工程正式开工之日止。1.3 工程施工监理期:工程施工期监理时间为日历日540天。工程施工期是指本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工程预验收止为540天。1.4 工程备案监理期:从工程预验

25、收完成之日至工程备案验收完毕止。1.5 工程质保期监理:从工程综合验收完成之日起至一年满。四. 监理人员配置本工程的常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置见投标报价书附件。 五. 监理工作范围和具体内容1. 监理工作范围1.1 工程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质量的监理和甲方在招标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与配合,参与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评标工作,特别是经济标的技术措施费的评标。1.2 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1.3 工程进度的控制。1.4 施工全过程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1.5 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的审核。2. 监理工作内容负责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措施和施工技术措施审查,并提供最可靠最经济的技术措施方案的建议,供甲方参考。2.1 熟悉施工

26、图纸,作出读图纪要,组织施工图交底并作纪要(包括纪要中涉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签字、签章手续的完善)。2.2 与甲方现场代表一道组织对施工单位进行控制坐标、水准点、施工场地的交接,并出具交接资料。2.3 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并签署意见。2.4 负责组织施工全过程的隐蔽工程验收,负责审核工程项目计划,包含绘制项目计划横道图和项目计划网络图,进场原材料的验收和工程质量的监督。2.5 负责按合同工期和工程项目计划进行控制管理。2.6 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2.7 组织技术交底会、各专业技术协调会、工程质量工作会、施工进度协调会、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会、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会,并作纪要(包括各类纪要签认的

27、手续办理)。2.8 签发由甲方提交的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2.9 签署工程进度付款意见。2.10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审查,并协助档案管理机构的验收和甲方的工程备案验收。2.11 针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种矛盾、纷争和质量、安全事故(包括合同纠纷、甲方和施工方矛盾等),乙方及时作出处置方案意见或有效的进行调解,保证工程顺利推进。2.12 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前编制可行的后续分包单位插入计划,报甲方审批;并按审批后的计划定期、专人督促跟踪甲方各相关部门(材料部门、招标部门等)落实,形成检查计划。2.13 编制工程中、后期(主要指各分包单位确定后)管理实施办法,包括分包单位入场准备,办公和施工场地移交检查,

28、促进各入场单位紧密协作,查找互相制约条件,施工矛盾等原因,并及时调解。2.14 每月定期对工程资料进行清理,并将具体情况纳入到监理月报中专项向甲方汇报。主要工作重点是工程档案资料同步性、设计变更的及时完善和会议纪要的确认等内容。2.15 负责对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勤工作。2.16 在工程后期,主动组织各施工单位编制和修正工期计划;全面清理工程剩余工作内容完成计划。2.17 全面协助和支持甲方现场代表的工作。2.18 工程通过综合验收之日起一年内的质保期监理工作。六. 监理工作要求1. 监理班子分为外勤组和内勤组,外勤组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协调和控制,内勤组负责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工程竣

29、工图审核。2. 提出施工图设计错漏、矛盾等问题,要求监理工程师通过认真细致读图,务必把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并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形成各专业读图纪要交给甲方。3. 当工地施工未停工时,乙方应保证监理工程师不得离开工地。4. 重点部位、关键部位要求监理跟班旁站监理,并作旁监记录备查。5. 工程分部质量和综合质量检查验收须有监理工程师自己亲手量测的质量检测资料,观感质量评定(除质量保证项目外),以此资料为评定依据。6. 督促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及时整理并认真审查,促成档案验收一次通过。七. 合同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1. 监理费用1.1 本工程合同监理总费用按 61.4万 元(大写: 陆拾壹万肆仟 元整)

30、包干,该费用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节假日加班费、市内差旅费、办公费、监理单位的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由基本监理费、甲方考核监理费和质保期监理费叁部分组成。1.2 合同总费用的80%为基本监理费。1.3 合同总费用的15%为甲方考核监理费。1.4 合同总费用的5%为质保期监理费。2. 基本监理费的支付2.1 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员进场完成基础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并与甲方组织施工场地的控制坐标、水准点及平场标高交接后,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15%。2.2 基础全部完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10%。 2.3 桥墩、路肩挡墙和桥台全部完成,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15%。2.4 箱梁结构全部完成并验

31、收合格,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5%。2.5 附属工程、综合管网和景观工程等工程全部完工,工程预验收完成,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10%。2.6 余5%待质监站备案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3. 甲方考核监理费的考核方法和考核监理费的支付。甲方以合同监理总费用的15%作为对乙方监理工作质量的考核费用。3.1 考核监理费考核办法3.1.1 常驻人员到位时间的考核: 总监到位时间的考核:考核项目:每周到现场时间不少于3天(每天白天至少工作6小时)。考核办法:按周考核。施工期监理缺勤天数累计计算,每缺勤一天罚款300元。 总监代表到位情况考核:考核项目:每周到现场时间不少于5天(每天白天至少工作8小时)。考

32、核办法:按周考核。施工期监理缺勤天数累计计算,每缺勤一天罚款300元。 现场其他监理人员到位情况考核:考核项目:每周到现场时间不少于5天(每天白天至少工作8小时)。考核办法:按周考核。施工期监理缺勤天数累计计算,每缺勤一天罚款200元。上述出勤和缺勤天数由甲方代表进行记录,并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上通知乙方,总监代表在“出勤与缺勤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说明: 每周的考核将落实到规定的天数。每天工作时间比规定时间少2小时以上,则当天的出勤算缺勤。除了经甲方现场代表审批的请假条除外。甲方现场代表审批请假条的权限每人每月不超过3次。 该考核办法对监理期延期同样适用。 监理部每月需到位的监理人员应在月初由甲

33、乙双方商定,甲方可以根据工程需要,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的全部派驻人员到位。 根据工程进度需要,乙方必须保证非常驻人员的及时到位。3.1.2 廉政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考核: 监理单位不得收取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发放的红包或其他形式的礼品、好处(含请吃、请玩),不得介绍分包单位到现场施工,更不能承包工程。考核办法:反映情况属实,监理公司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甲方的处罚,即:第一次发现,对监理公司处以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 ;第二次发现,对监理公司处以不低于10000元的罚款;第三次发现对监理公司处以不低于50000元的罚款,并保留进一步对监理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解除监理合同并移交资料。 乙方必须

34、24小时有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夜间有专职人员值班。考核办法:乙方不在位情况,甲方发现一次处罚一次。5次以内,按200元/次进行处罚;第6次开始,发现一次按500元/次进行处罚。 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监理人员(即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上班时间因故离开现场将达3小时以上的情况,应与甲方现场代表协商,不要影响监理工作。考核办法:乙方出现上述离开现场不通报甲方现场代表的情况,发生一次处罚一次。即:第一次发生,警告。第二次发生,总监和相关人员写出检查;第三次发现第四次发生,公司跟踪该项目的负责人和总监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措施,对监理公司处以15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人员出场;第五次开始,对监理公司处

35、以2000元/次的罚款。 乙方各派驻现场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监理日志(监理日志必须有总监每周审查,总监代表每天审查并签字)、监理周报和监理月报(每期监理周报必须附上不少于10张关键部位施工情况的图片资料)。甲方不定期对监理日志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监理人员记录情况不准确或记录情况简单,没有真实的反映出现场施工概况;发现一次处罚一次,处罚金额按100元200元/次执行。 乙方专职负责该工程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每半个月到场参加一次监理例会,每月到现场巡查工作次数不少于2次。若乙方出现缺勤一次就处罚一次,处罚金额按500元1000元/次执行。 乙方专职负责该工程的工程部负责人和工作小组每半个月到场参加一次

36、监理例会,每月到现场巡查工作次数不少于2次。若乙方出现缺勤一次就处罚一次,处罚金额按500元1000元/次执行。3.1.3 现场监理工作的考核: 质量方面:强调乙方跟踪监理到位,尽可能的精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不了的问题或比较重大的问题及时通报甲方。 现场出现一般质量问题,前三次警告。从第四次开始,甲方根据一般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均可对乙方处以100元500元/次不等的经济处罚。 现场出现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如砼浇注出现露筋、狗洞;路面标高不平整等),甲方均可对乙方处以500元2000元/次不等的经济处罚。 重要结构施工工艺,如出现在现场以外加工制作的情况,乙方必须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加工场

37、跟班监理,完全要保证产品质量。如甲方发现乙方没有派专业跟班或没有人在加工场跟班监理,发现一次处罚一次,处罚金额按200元500元/次执行。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亲手量测各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详细数据资料,在验收前形成评定报告报送甲方。如乙方在各分部分项质量验收前未亲手量测或量测数据不准确或未形成评定报告交甲方,均要接受甲方经济处罚,处罚金额按500元1000元/次执行。 安全方面乙方务必加强现场施工安全方面的监理,不能在施工现场出现重伤或死亡事件,如因监理工作不到位时,乙方应承担以下考核责任。 若施工现场出现重伤事件,甲方根据乙方监理到位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出现一次处罚乙方一次,处罚金额按1000

38、元3000元/次执行。 若施工现场出现死亡事件,甲方根据乙方监理到位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出现一次处罚乙方一次,处罚金额按3000元20000元/次执行。 竣工资料审查方面乙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扎实到位,竣工资料审查应准确,快捷。在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任何竣工资料之日起,乙方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7天内审核会签完毕;不能会签的部分(即不准确)必须在接到竣工资料之日起3天内向施工单位和甲方说明原因,并解释清楚;不能有任何拖延现象出现。考核办法: 准确性的考核:甲方审查竣工图和竣工资料时,发现乙方的错漏问题,发现一处就处罚一次,处罚金额按100元1000元/处执行。 审图时间的考核:乙

39、方在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任何竣工资料之日起,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在7天内审核会签完毕。乙方会签时间晚一天处罚一天,处罚金额按200元500元/天执行。3.2 考核监理费支付方式 甲方根据本补充协议条款 3。1条上述内容的考核后,确定出当期应扣金额,并按基本监理费的支付节点和比例,随基本监理费的支付节点一并支付。4. 质保期监理费用:4.1 在工程正式通车后一年内,工程没有出现大的质量问题,在工程正式通车一年满后,甲方全额支付乙方。4.2 在工程正式通车后一年内,工程出现小的质量问题,乙方能积极配合甲方,指导施工单位维修到位。在工程通过综合验收一年满后,甲方全额支付乙方。4.3 在工程正式通车后一

40、年内,本监理工程发生路面破坏、下沉等较大的质量问题,甲方视质量问题的大小,扣减乙方质保期监理费用(发现一次/处,处罚一次/处,处罚金额1000元10000元不等)。在工程正式通车一年满后,甲方凭工程部门考核意见支付乙方质保期监理费。5. 工程施工期监理时间延期监理费用的确定及支付5.1 若本工程出现非乙方原因的施工期监理时间延期(施工期超过540天),乙方开始进行延期监理。延期监理开始时间以超过施工期540天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5.2 双方根据工程进展实际情况书面确定派驻现场监理人员数量。5.3 工程施工期监理时间延期,延期监理包干费的支付根据双方确定的监理人员按每人3500元/每月计费,由甲

41、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不足半月按半月支付;超过半月按壹月支付。6. 从工程预验收完成至工程备案验收完毕止,无论时间拖延多长,乙方均不再收取延期监理费。八. 工程停建或缓建1. 工程停建1.1 乙方接到甲方停建通知之日即停止工程监理(即工程取消建设)。1.2 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停建通知30日内完善已监理工程内容的所有相关手续并移交甲方方能办理监理费用结算。1.3 甲方在乙方完善所有监理手续后15日内与乙方办理完监理费用结算。1.4 结算监理费实际监理时间(月)月监理费。其中:1.4.1 月监理费=合同监理总费用54030。1.4.2 实际监理时间的计算是从监理的施工开始时间起至甲方通知停建时间止

42、并按月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按壹月计算。1.4.3 结算监理费余额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支付时应扣除已支付过的监理费。结算监理费支付完毕,双方即终止监理合同。2. 工程缓建2.1 乙方接到甲方缓建通知之日即停止工程监理。2.2 乙方在接到甲方缓建通知30日内完善已监理工程内容的所有相关手续并移交甲方。2.3 基本监理费和甲方考核监理费暂不支付,待复工后继续执行合同条款。2.4 乙方接到甲方复工通知15日内应恢复正常监理。乙方监理人员的指派原则上不能变更,若需变更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2.5 合同监理时间缓建前的监理时间复工后的监理时间。若复工后出现非乙方原因施工期延期,按本协议第七

43、项第5条规定执行。2.6 复工后监理费用的支付:与缓建前衔接并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及考核办法支付。九. 其 他1. 本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一式玖份,甲方陆份,乙方叁份,三方签章、盖章后生效。2. 申明及提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种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通知等一切书面文件,凡仅有甲方工作人员签字而未加盖甲方公章的,均无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亦不得作为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或新合同成立之证据。电子数据文档,不作为书面文件,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十. 附件 附件1:阳光协议 附件2: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委 托 人:重庆融华房地产(签章) 监 理 人: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和 融汇半岛

44、市政道路建设指挥部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代 表: 代 表: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电 话: 电 话:本合同签订于:_2009_年_03 月 26_日招标人: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 14 页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1号1#楼附件1阳 光 协 议甲方: 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 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为强化公平竞争,增加施工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共同利益,甲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甲乙双方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乙方承诺,不得给予甲方任何人员在本协议第2条所列

45、的任何形式的现金或实物回扣、无偿服务等。2. 乙方承诺其工作人员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上述人员包括其家属提供宴请,免费或象征性收费的旅游、休闲娱乐和保健活动,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购物券、红包、年终奖金等;为甲方上述人员的家属安排工作、合伙经商为企业牟利;实施其它能使甲方上述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获利的行为;3. 乙方承诺当甲方上述人员主动直接或间接暗示要求其提供第2条所禁止的各项好处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主动向甲方人员的上级领导或总经理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指派的专人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4. 甲方上述人员如因乙方拒绝提供满足其提出的上述第2条要求时,而对乙方供货、正常施工、工程结算、款项支付进

46、行各种形式的故意刁难,影响工作进展,影响结算,乙方应直接向其上级领导、或甲方实证举报,甲方将对举报人姓名保密并给予举报人奖励。5. 乙方应主动积极配合甲方在流程和制度要求的各个环节正常开展工作,不得诬蔑甲方上述人员,若发生此类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施工、材料供应资格,并提出合同约定的经济赔偿。6. 甲方接受举报的通讯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1号楼,及有关人员电话:总裁办主任:陈卫斌 电 话:13706959902成本总监: 严太敏 电 话 136383208047. 对于乙方举报情况经过调查,如果证据确凿,情况属实,甲方将依据公司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对其相关人员或主管进行严肃处理。处分包

47、括但不限于:调换岗位、辞退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8. 如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施工过程中、结算过程中主动贿赂甲方有关人员,以现金或实物回扣给予甲方人员的行为,乙方愿承担给予甲方人员现金额(或实物等值金额)10倍的不诚实违约罚款,乙方将进入甲方的黑名单,不再参与甲方的后续的一切商务活动。9. 甲方上述人员(第6条中所列)如接到举报,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2、3、4条规定并经调查属实,甲方可以认定乙方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为由立即取消乙方施工、供货资格,并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终止甲乙双方的合同,甲方不做任何补偿。10. 甲方财务部门有权定期与乙方财务部门核对往来账款数额;乙方财务部应当主动配合甲方对账工作。11.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一项施工活动均有效。12. 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签 字: 签 字:日 期: 日 期:招标人: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 18 页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1号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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