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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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编号:出租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租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出租人、承租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O出租人以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将租赁车辆回租给承租人使用。对此,共同承租人(如有)自愿承担承租人之责任和义务;保证人(如有)自愿为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提供连带担保;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出租人。现各方协议一致签署本合同。特别条款出买/(X方人甲租方名称注册地址承卖(X方人乙租方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共同承租人(如有)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保证人(如有)名称身份证号

2、码联系地址融资租赁车辆信息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购买价款二车辆净车价:人民币(大写)(元)融资租赁车辆具体信息以租赁物买卖合同中列明的车辆信息为准。融资租赁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及保额期限、险种以保单记载为准租金支付融资金额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金额人民币元首付金额人民币元,于出租人投放上述融资金额款项时支付,双方方式为扣付,即承租人授权出租人在融资金额投放时扣除该首付租金。每月支付租金承租人向出租人每月支付租金支付共付个月;租金支付日及每期租金的具体支付安排由双方按照附件一租金支付表所示的格式另行签署。融资期限出租人支付融资款日即为起租日。租期自起租日起个月。留购款人民币壹元,

3、留购款需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至出租人。融资费率融资费率为%,利息从起租日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实行固定租赁费率,租赁期内,融资费率不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而改变。保证金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租人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计元。保证金不计利息。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提出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退还。承租人完全履行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承租人可凭保证金收款凭证向出租人收回剩余保证金。租赁手续费租赁手续费按照承租人融资总额的计收,共计元。租赁手续费需要在融资款放款之前支付,且在任何情形下均不予退还。付款方式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商定,承租人每月归还融资本息,承租人同意委托出租人在银行账户见

4、附件二划款授权书,户名:,账号:,进行代扣。如遇节假日,承租人需在节假日前一个营业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承诺本合同由特别条款、一般条款以及附件组成。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确认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特别是特别条款、一般条款中加粗部分内容),并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中免除或限制出租人责任的条款,出租人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示承租人、保证人注意并对该等条款进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双方确认本合同为具有给付货币或物品内容的债权文书。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

5、效力。如承租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出租人应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承租人则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签名出租人(签字与盖章):承租人(签字与指模):汽车出卖方(如有,请签章):共同承租人(签字与指模):保证人(签字与指模):一般条款第1条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性质和目的1.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向承租人购买本合同下记载的承租人拥有车辆所有权的租赁车辆,并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使用该租赁车辆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留购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第2条租赁车

6、辆2.1本合同租赁车辆信息具体以租赁物买卖合同中列明的车辆信息为准。第3条租赁车辆的购买、交付和验收3.1承租人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出租人出售其自有车辆,并保证对其对所出售车辆享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品质保证负全部责任,并且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原始采购发票的原件、入账凭证、各种权益证书、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明以及其它出租人认为有必要的文件。3. 2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的特别条款及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融资金额。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购买货款时,出租人即取得车辆的完整的所有权。承租人在收

7、到出租人货款当日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附件三)。3.3因本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出租人从承租人购进本合同规定的车辆是为了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用、使用租赁车辆车辆,故车辆无需履行直接交付手续。本合同与双方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即视作租赁双方已相互履行了车辆的交付义务,租赁汽车的风险转移至承租人。承租人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即向出租人出具附件四租赁物交接单,予以确认出租人将车辆在完整状态下向承租人交付完毕。承租人应无条件受领租赁车辆,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车辆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3.4除非出

8、租人明确放弃,承租人必须在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相关人员陪同下,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有关手续,包括签署租赁物交接单、办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以及投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险种等。3.5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应保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对出租人租赁车辆所有权的侵害并赔偿出租人因任何第三人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所受到的损失。3. 6车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因此引起的与第三者的经济纠纷均由承租人负责,并且不得因此免除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第4条租金支付、保证金及逾期罚息3.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的具体支付安排参照附件一租金支付表。4. 2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经

9、出租人催告后在30日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4.1 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租人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承租人不可主动将保证金用作每个月租金冲抵支付。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扣承租人基于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且在此种情形下,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要求立即补足保证金以使保证金恢复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金额。本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用于充抵承租人的应付款项,如有剩余,则出租人应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4.2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延迟付款,则自租金支付日期,每延迟一日,按逾期租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10、违约金。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每次支付的款项中首先抵偿逾期违约金,直至所有逾期违约金清偿完毕为止。该项利息须逐日计算,并按日计算复利,承租人同时应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4. 5承租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而导致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选择处置保证金用予抵扣承租人应付的剩余租金及其他费用。第5条融资款的支付出租人向承租人发放融资款的前提为下列条件均获得满足:5.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当事人已签署完毕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5.2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保险费、租赁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5. 3承租人已在出租人指定的银行开立还款账户;5. 4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向出租人提交符合

11、出租人要求的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单证的原件;5. 5承租人已经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提供了保证等相应的担保;5. 6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并向出租人提交机动车车辆登记证、抵押登记相关文件和购车发票的原件,合同约定出租人明确放弃的事项除外;5. 7特别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条款。第6条提前还款5.1 承租人在支付租金超过6个月后可以向出租人申请提前还款,但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书面确认同意后即不可撤销。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其计算方式为:解除合同损失违约金二剩余本金*5%,不满2000元按2000元计算)+其他款项(如有)。如客户提前

12、还款扣款失败,出租人仍会在其下期月供中收取500元手续费出租人不接受部分提前还款。第7条租赁车辆的使用、保养及维修7.1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应根据租赁车辆制造厂商和出租人的要求对租赁车辆按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使租赁车辆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承租人同时应承担租赁车辆维修保养的全部费用。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常规保养里程不得高于生产厂商规定的保养公里数。在需要更换租赁车辆零配件时,在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时,应只采用租赁车辆原制造厂供应的零配件更换。7.2由于承租人原因未及时对租赁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年检、交付保险、车船等税费而造成的罚款,由承租人承担。由此导致出租人损失

13、的,承租人应予以赔偿。租赁车辆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车辆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租赁车辆灭失或者毁损至无法恢复原状的程度,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所有款项。7.3租赁期内,承租人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发生其他车辆事故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7.4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如因违反交通法规所产生之处罚,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承租人应当全额赔偿。7.5承租人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

14、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双方确认并理解,在任何情况下,对租赁期间导致的出租人、承租人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损害均应由承租人承担,如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予以赔偿(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7.6承租人不得避开出租人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辆规费手续,否则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人全部承担。租赁车辆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规费等,均由承租人负担。第8条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8.1 所有权:在承租人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之前,出租人对租赁车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享有以下权利:8.1.1 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15、并不表明车辆的所有权未转移至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车辆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抗辩与主张车辆的所有权。非因出租人原因,任何第三人以车辆未登记备案为由抗辩与主张车辆所有权的,均由承租人无条件负责处理与赔偿。8.1.2 承租人根据租赁物买卖合同及本合同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包括签署租赁汽车提取验收文件、办理租赁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及投保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租赁汽车保险,登记证与保单托管于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处,待融资租赁期满承租人履行完合同义务解除租赁汽车抵押登记时归还承租人。8.1.3 若为便于承租人运营、使用等原因,出租人可选择同意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继续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不予办理车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的

16、。承租人并不因此获得登记车辆的所有权,出租人仍是登记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若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已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应当至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进一步补充备案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备注栏/登记栏”处备注车辆所有权实际系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买方的出租人所有。同时,将备案登记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证书原件交由出租人保管。承租人自行承担车辆登记、备案的相关税、费。非因出租人原因,因登记备案事宜导致车辆涉及违法的,由承租人无条件负责处理与赔偿。8.1.4 出租人有权将标有租赁车辆归出租人所有的标识、文字等粘贴、喷涂于租赁车辆的显著位置上,以辅

17、助表明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协助出租人粘贴、喷涂前述标识、文字等,并不得擅自予以移动、摘除或涂改,否则视为承租人构成违约。8.1.5 出租人有权选择将本合同在商务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予以登记公示。8.1.6 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随时用在车辆上安装监控装备(包括但不限于GPS系统)或现场检查的办法对车辆进行监管,承租人应予以配合;若出租人认为有必要在车辆上安装监控装备对车辆进行监管,则安装监控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租期内监控车辆超过3天未正常运行且经出租人提醒后,承租人仍不配合检修的,则出租人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拖回车辆对该监控装备进行检

18、修并要求承租人按照一般条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8.1.7 承租人任何行为、协议包括承租人的关闭、停产、转产、兼并或破产等,均不改变出租人对车辆的所有权。若承租人破产,该车辆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8.1.8 承租人不得出售、转让设备,不得将车辆对外投资,不得在车辆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担保权益(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抵押给出租人的除外),或采取其它任何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不符合其性质的运输,不得转租车辆或或者允许他人使用。8.1.9 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同意在有关公证处办理车辆相关公证事项时,公证费由承租人承担。8.1

19、.10因承租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受行政处罚致使租赁车辆被查封、扣押、执行、抵债等影响出租人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处分权的,承租人必须于此类情形产生之日2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和/或损害,否则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全部损失,或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8.2在租赁期内,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属于承租人,因车辆在运输、安装、设置、保管、使用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车船税、年检费用、通行费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各类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8.3出租人有权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为出租人的工

20、作提供方便。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车辆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如承租人陷入债务纠纷或还款能力不足的,承租人应立即书面告知出租人,若承租人怠于告知或有其他证据证明承租人可能逾期或无法清偿本合同债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依自己的判断,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第9条租赁车辆毁损、灭失、丢失处理9.1承租人确认,自本合同规定的起租日起,租赁期内(包括租赁展期期间)租赁车辆毁损、丢失和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9.2租赁期内,如租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租赁车辆毁损、盗抢、灭失等重大情况,承租人应在该情形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论何种原因(出租人违反

21、本合同规定故意造成租赁车辆毁损或灭失的情况除外)造成租赁车辆的毁损及灭失的,承租人均应继续承担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可选择如下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且在下列两项情形下,承租人继续租用租赁车辆,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变:(1)将租赁车辆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车辆同种品牌、同等型号、相同性能、全新的部件、配件或物件若出租人判断此种毁损致使租赁车辆的实际价值大幅降低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追加担保或增加保证金。9.3租赁期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租赁车辆毁损或灭失的,出租人作为租赁车辆所有权人享有对第三人的索赔权,但在承租人严格按照第9.2条规定处理

22、后,出租人可以将对第三人的索赔权转移给承租人。无论出租人是否将对第三人的索赔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承担索赔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出租人为应对第三人索赔所发生的费用、对第三人索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查询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出租人的损失、对第三人赔偿费用等一切相关费9.4租赁车辆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或者灭失或丢失时,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赔偿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将本合同项下所有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有)及其他应付款项支付给出租人。承租人按约定将所有应付款项支付给出租人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以其当时状态)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转移给

23、承租人。至此,本合同终止。本条款中,“其他应付款项乃是指除留购价款和剩余应付租金之外,承租人在合同项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各项费用、出租人的损失等款项。第10条租赁车辆的保险10.1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承租人必须保证连续为所融资车辆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机动车保险,第一次保险的办理应当在租赁物交接之前。承租人优先选择出租人推荐的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保险金额依据承租人购车发票合计金额确定。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如承租人未按时投保或续保,出租人有权代为续保或代为投保

24、,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自该费用发生之日起至承租人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利息。如承租人未按要求办理,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者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终止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10.2 承租人购买保险(包括续保)后应将保单原件、发票原件交由出租人保管。为租赁车辆购买的保险(含续保)的第一受益人必须为出租人。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事宜,承租人所获得理赔费用(若有)直接由第三方支付至出租人账户。10.3 3承租人承诺并保证以上险种均以出租人为第一保险受益人进行投保。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退保、减保和批

25、改(不影响第一保险受益人的除外),否则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有)、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10.4 租赁期内,如租赁车辆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部分毁损可修复使用的,保险理赔金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当一次事故的保险理赔金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保险理赔金可由承租人收取和使用,但仅限于支付维修费以使租赁车辆恢复可正常使用的状态;(2)当一次事故的保险理赔金在5000元以上的,保险人必须按照出租人的书面指示支付保险理赔金。发生部分毁损至恢复租赁车辆原状的过程中,承租人仍应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继续支付租金。10.5 租赁期内,如租赁车

26、辆发生保险范围内灭失、丢失、盗抢、全损、推定全损或损害无法修复的,承租人应负责书面通知出租人保险事故,承租人必须在30日内提前归还全部融资本息,承租人未按出租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承租人有权扣收全部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清偿融资本息的,承租人应补齐不足部分,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应付款项金额,若该项赔付数额少于承租人应付出租人所有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有)、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在出租人通知的时间内补足,若该项赔付金额超过以上承租人应付给出租人款项的,出租人应将超过部分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返还承租人。出租人

27、将租赁车辆以当时状态及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至此,本租赁合同终止。第11条租赁合同的转让11.1承租人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并同意,出租人无需承租人另行同意即有权转让、抵押租赁车辆,有权将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包括因本合同的解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但此等转让、抵押或质押不应影响承租人根据本合同使用租赁车辆的权利,但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回租赁车辆的除外。承租人同意出租人采取发送短信至承租人在本合同中所留联系电话通知该债权转让行为。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车辆和本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予以出卖、转让、抵押、质押、留置,或设定任何权利负担,否

28、则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承租人、销售商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任何索赔或损失。第12条租赁期满租赁车辆处理12.1 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赁费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该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并支付留购款之时起,所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若有抵押,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依法办理解除车辆抵押登记手续。12.2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拒绝留购租赁车辆的,应在租赁期满后15工作日内将租赁车辆及时交还出租人指定地点(车辆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但正常损耗除外)。1.1.1 3在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不对租赁车辆交付(指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交付行为)时的状态承担

29、任何责任。第13条共同承租人13.1 除了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租赁车辆归属于承租人条款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均适用于共同承租人。1.1.2 2共同承租人承诺及时督促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合同约定义务,并同意出租人在承租人未及时履行租金及其他合同约定义务情形下可直接向共同承租人要求履行而无需采取其他措施。第14条融资租赁担保14.1本合同特别条款中所约定的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向出租人担保,承租人将完全及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否则,出租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连带保证责任,并向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按本

30、合同须要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关于保证,承租人和保证人一致确认如下:14.1.1 担保人自愿对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出租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时,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也无论是承租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前述担保,出租人均有权要求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直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用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财产不仅包括个人财产,还包括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14.1.2 保证人连带责任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保证金、租金、违约金、转让租赁车辆所有权的留购价款、咨询服务费

31、和为了保障债权所产生的附带费用(如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等)及其他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则保证人的担保的主债权为承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返还租赁车辆及赔偿损失的义务。14. 1.3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承租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14. 1.4担保期间,如发生第8.3情形及/或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修改本合同的,涉及本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变动,导致担保人担保责任增加的情况下,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应对增加后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除此情形外,无需经过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应继续承担变更后的担保责任。1.1.3

32、 1.5若保证人发生可能影响到保证人偿付能力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失业等导致收入骤降、大额债务纠纷、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保证人应在变化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如果出租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保证人发生前述变化,出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并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适当的额外担保,承租人有义务提供该类额外担保。14.2其他担保方式: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所有租赁车辆自租赁车辆交接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出租人,车辆抵押登记证书存放于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待付清出租人租赁费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该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后解

33、除抵押并归还登记证书给承租人。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及附件规定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每逾期一天,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按该批车辆融资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和/或出租人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终止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本合同一般条款第15条规定的违约责任。第15条违约责任15.1如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或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15. 2如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妨碍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占有和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立即停止妨碍行为,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15. 3租赁期内承租人出现如下

34、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15.1.1 法定不可抗力以外的承租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义务,经出租人催告7日后,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付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15. 3.2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GPS安装等的;1.1.4 3.3承租人陷入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以及任何可能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支付能力的;1.1.5 承租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1.1.6 承租人提供虚假的担保或错误的保证人信息;1.1.7 承租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刑事程序,或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1.1.8 租赁车辆被查封、扣押、没收、拍卖、强占或受到类似威胁;1.1.9 还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被收

35、缴的;15.3. 9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可能损害出租人利益的,或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处置租赁车辆的;15.3.10 未履行本合同其他任何义务或同出租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15.3.11 承租人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全部/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死亡的,以及任何可能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支付能力的;15.3.12任何违反本合同义务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出租人利益的情形。15.4若承租人出现以上违约情形的,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一种措施或同时采取以下多种措施以弥补损失:1. .4.1宣布行使加速到期权,本合同立即到期,出租人可通过但不限于采取控制车辆的方式要求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若有)或保证人(若有)

36、在规定期限内立即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应付未付租金(含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15. 4.2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付清所有应付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及违约金为止;16. 4.3若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按时还款,催缴期间出租人有权收取下列催收费用(逾期未按合同约定办理GPS安装、车辆保险、车辆抵押的,出租人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催办,因催办发生的费用按照下述标准向承租人收取):(1)收款/催办手续费:若在每期约定时间,出租人无法通过约定的途径或其他方式收到足额还款或其他方式收到足额还款或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

37、GPS安装、车辆保险时,出租人派人进行催收/催办并有权收取该费用,每事项每次逾期收取人民币100元收款/催办手续费/台。(2)提示付款/催办函件费:若出租人将向承租人发送催收信函,出租人有权收取每函人民币50元的函件费。(3)律师函费:出租人委托律师向承租人发送律师函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300元(4)登门催收/催办费:若出租人派人上门向承租人催收未付款或催办GPS安装、车辆保险的,每派人一次,出租人有权收取登门催收/催办费人民币600元;涉及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员出差的,还应收取差旅费用(据实结算)。(5)车辆处置费:若承租人无力偿还所欠融资,而以该车辆冲抵未还融资时,出租人有权收

38、取承租人的车辆处置费人民币5000元/台。此时车辆的价值以合法、有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为准;若车辆处置涉及异地迁移的,支付的费用还应增加异地迁移的合理费用。为避免疑义,上述(1)至(5)项既可单独适用,亦可叠加适用;出租人可视情况自行判断采取何种催收措施。15.4.4出租人有权或授权第三方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和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承租人有义务根据出租人的要求进行配合收回租赁车辆,并承担相关费用。15.4.5收回租赁车辆后出租人有权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车辆。并将处置车辆

39、所得价款抵偿承租人应付款项,若处置车辆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下应付出租人所有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有)、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的,承租人仍有义务偿还不足部分。15.4. 6要求承租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租赁车辆交付时的原状,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本合同项下未付租金(含本息)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采取上述措施,并不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15.5. 控制、处置租赁车辆,出租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进入任何租赁车辆可能所处的场所并予以取回,承租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出租人收回租赁车辆后,承租人有义务将租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保

40、险表单及凭证、全套钥匙等交付给出租人。如出租人为处置租赁车辆需要承租人另行签署任何其他合同或文件的,承租人有义务签署此等合同或文件。15.6. 6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索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用、鉴定费用、材料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15. 7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第4.5条、第15条规定所支付或抵扣的款项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出租人的债务:15.7. 1处置租赁车辆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税款;15.7.2出租人因采取司法救济途径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向承租人追索因履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应对第三方索赔所发生

41、的费用及对第三方的支付的赔偿费用;15.7.3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出租人的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15.7.4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特别条款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15.7.5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特别条款应支付给出租人的留购价。第16条其他费用16.1调阅融资车辆登记证及开具证明费: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出租人同意,可以调阅融资车辆登记证及开具证明文件,出租人有权收取调阅费用及开具证明费用50元/次。16.2银行账户再次授权费:若承租人在融资期间发生还款银行账户需要调整,需在当月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收取银行账户再次授权费50元/次

42、,16.3合同变更/重出: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申请变更/重出本合同有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期限、金融产品的修改,出租人有权收取合同变更费人民币500元/次第17条不可抗力17.1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并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第18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及送达18.1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合同当事人盖章/签字后方能生效

43、,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及项下的任何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的更改部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承租人负责通知担保人。18.2各方确认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自住所地址(单位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则前述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出租人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文件的法定送达地址。如承租人、保证人租赁期内所留地址发生变化,须书面通知出租人,否则视为所留地址未发生变化,因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18. 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式信息往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短信、传真、邮件、快递应被视为书面形式。在紧急情

44、况下采用电话方式的,应在事后立即用书面方式确认。本协议下的通知,按照本协议下记载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进行,若发生变更,变更方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产生的后果,怠于通知方负责。第19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9.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19. 2本合同项下出租人主张租金的诉讼时效为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届满后二年,而非分段分期计算。第20条本合同的附件20.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租金支付表;

45、附件二:划款授权书;附件三: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附件四:租赁物交接单第21条合同文本及生效21.1 本合同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21.1.1 本合同经出租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1.1.2 本合同经承租人本人签字;21.1.3 租赁物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的效力,各方将协商达成替代条款,以尽可能地体现各方达成本合同时的真实意图。21.2 承租人确认知悉并同意出租人以电子签章的方式盖章,出租人确认合同及其附件上加盖电子签章的行为代表本公司行为并赋予其法律效力。21.3 本合同一式肆份,出租人执叁份,承租人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承租人有

46、保证人,则增加一份由保证人持有。第22条陈述与保证22.1本合同及附件系相关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而非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22.2本合同签署见证由见证人盖章以确认见证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签字真实性及合同文本与融资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一致。22.3承租人及担保人特此声明和承诺:(1)就本车辆融资租赁业务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合法,并且有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2)对于车辆融资租赁申请书、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当承租人及担保人为自然人时承租人及担保人的签字确系其本人的签字,当承租人及

47、担保人为非自然人时,承租人及担保人的签字确系其授权代表的签字;(3)在租赁期内,按照出租人不时地要求,及时提供各项财务资料。22.4承租人及担保人授权出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及有关单位、关部门查询承租人及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承租人及担保人同意出租人将承租人及担保人的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承租人及担保人同意出租人为业务需要合理使用并披露其信22.5承租人或担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或担保人仍没有履行时,出租人可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媒体公或在征信系统记录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信息,承租人及担保人不认为出租人的公布行为是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签署时间:年月日出租人(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承租人(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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