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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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能力核定一、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州级初步受理审查程序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 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 (发改运行 2006 819 号)规定。(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 2009 1 51 号)规定 :云南省工业和信 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四项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员会

2、内设机构煤炭行业管理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二、核定应具备的条件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在煤矿生产能力划分标准的一个档次以上的,应当组织重新核定:(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 (含瓦斯抽排 )、排水、供电系统 (环节 )发生较大 变化;(二 )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 )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它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三、应提交的材料(一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二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三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四 )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四、办理程序(一 )州市属以下煤矿 ,由煤矿企业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煤炭

3、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审后提出复审意见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二 )州市所属煤矿 ,由煤矿企业向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 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州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及申 报材料后 ,经办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经审查 ,申报材料 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报材料不全或

4、不符合法 定形式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相关材料 内容。申报材料已被受理的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处于 20 个工作 日内组织委托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完成审查、核实等工作 ,由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 实 ,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申报材料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经审查、核实 ,符合条件的 ,进入审批程序。经审查、核实 ,符合条件的 ,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处根据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意 见起草审批文件 ,经相关处室会核后 ,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

5、签批。同意核定煤 矿生产能力的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不同意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 ,退回申报 材料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二、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州级初步审查程序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 导意见 (安监总煤调 2007 95 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 改能源 2006 1039 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 干意见 (安监总煤矿 2 006 48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公厅关于印发云 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 151 号) 等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内容 :煤矿技改项目实行核准制。煤矿技改项目必须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 化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方) 核可准开后展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审批工作。三、提交审查材料 :煤矿技改项目核准 ,需提交以下资料 : (一)煤矿技改项目建设 单位、县 (市、区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请示的文件。主要内容为矿井在 整合方案批复中的整合类型、矿区面积、整合技改规模等简要情况说明 ;(二 )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 意见书 );(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四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

7、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五)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 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四、时限 :县、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完成 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核准项目 ,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 修改的内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自受理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并行文批复。三、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州级初步审查程序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 第 168 号令 )、关于加

8、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 2006 1039 号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 36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程序内容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应当由县 (市、区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 ;省级煤矿企业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报省工业和 信息化委审批。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受理全省范围内各类 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异地接替、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三、审查提交材料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提交以下材料 :(一 )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

9、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一式三份 );(三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 ,提交省发改委批复的项 目核准文件 ;改建、扩建项目 ,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项目核准文件 ;(四 )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 ,要符合省政府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 ,提供整合方 案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对不在“十一五”期间矿井指标内的新建矿井 , 应当提供关闭矿井所在州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同意“建一关一”的文件、关 闭矿井证明材料 ;(五)改建、扩建矿井要提供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

10、格证等“六证”复印件 ;(六 )符合矿井设计规范的地质勘探资料或生产地质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 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七)矿井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 (一式五套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 供防突设计、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 ,高瓦斯矿井提供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四、省级审核时限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受理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 请 ,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审查材料完成审核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建设初步 设计,在30 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 程序一次性

11、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自收到专家委员会审查专家组的专家意见之日起 ,在 3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批四、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受理审查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 见 (安监总煤调 2007 95 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 合的若干意见 (安监总煤矿 2006 48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 2007 15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内容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 ,按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竣工验收 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

12、织实施 ,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发展改革委、 环保以及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一)设计生产能力在 9 万吨/ 年及其以下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 ,由州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复。(二)设计生产能力在 9 万吨/ 年以上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 ,由省工业 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并批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省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 )进行验收 ,形成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 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 ,煤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 全保障措施 ,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并按照

13、隶属关系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 管部门单位备案。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进行联合试运转期间 ,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做 好现场检测、检验 ,收集有关数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指导煤矿建设单位对联合试运转过程 中发现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并对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 运转结束后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等专项 验收。专项验收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 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 ,矿井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及通风类 型、通风方式发生变化的 ;矿井瓦斯等级、

14、煤层自燃类型、煤尘爆炸性危险等级以 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首采 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 ,应当修改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验收条件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改建、扩建及 整合技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相符 ;(二)矿井安全设施、环保、工程质量认证等专项工程已建设完成并通过专项验 收合格;(三)煤矿建设项目主要生产系统全部形成 ,经联合试运转后 ,运转正常 ,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四 )首采工作面和首采区装备完成并具备生产条件 ,能保持正常生产接续 ;(五 )

15、地面生产系统按设计建成 ,非工业性建筑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具备矿井生产 的外部条件 ;(六 )矿井组织机构设置符合生产、安全要求 ,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职工经过依法 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 ,矿长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图纸、 技术资料等档案完整齐全并具备归档条件。验收审查提交材料 :煤矿建设单位应当逐级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 申请,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一式三份 ),并提交以下材 料:(一 )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二 )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 格证和矿长安全工

16、作资格证复印件 ;(四 )项目核准文件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其审批文件 ,开工备案等材料 ;(五 )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六)矿井竣工实测图 ,主要包括 :1. 采掘工程平面图 ;2. 矿井通风系统图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 ;4. 井下避灾路线图 ;5. 井上、下对照图 ;6.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时限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 ,在 30 个 工作日之内组织验收。煤矿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的 ,组织验收部门应当在 20 个 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煤矿建设单

17、位应当及时申请相关证照变更。煤矿改建、扩建项 目竣工后 ,经竣工验收合格 ,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五、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州级初步受理审查程序一、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 “开办,必煤须矿依企法业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 准。”(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 2009 151 号)规定 :云南省工业和信 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项为“开办煤矿审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 设机构煤炭行业

18、管理处负责开办煤矿审批。二、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必须符合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煤炭产业 政策的规定和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关于煤矿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二)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应是经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复的煤炭资源 整合方案中明确的新建、异地接替名单中的煤矿。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不在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煤矿名单中的,必须按照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煤矿矿井 (坑 ) “建一关一”政策的通 知 (云煤整合办 2010 1 号)要求,严格执行“建一关一”的政策。三、应提交的材料(一 )企业关于开办煤矿的申请 ;(

19、二)县(市、区 )、州(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的签有审查意见的开 办煤矿企业准入请示文件 ;(三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或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 );(四)县(市、区 )、州(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计划开采范围内无其他矿权 设置的证明 ;(五 )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 (使用后退回 );(六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七 )申请开办煤矿的建设规模 (煤矿建设规模必须与计划开采范围的资源情况 相匹配 )、开采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及投资估算 ;(八)资金证明 (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或验资报告 );(九 )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性质、组织机

20、构、专业技术人员 构成情况 (至少应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各一名技术人员,应提交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审核后退回 );(十 )开办煤矿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十一)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的 声明;(十二)执行“建一关一”政策的煤矿矿井应提交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同意实施“建一关一”的批复文件。(十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和文件。四、初步受理审查程序(一)拟开办煤矿的企业向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县(市、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报及所提交的材

21、料进行初审,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并向州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请示文件。(三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报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报请示文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州 (市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及申报材 料后,经审查、核实 ,符合准入条件的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 ;不同意准入的 , 退回申报材料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云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州级初步受理审查程序; 省工业和一、依据 :(一)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2、 2009 年第 18 号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 作,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 )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备案。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 2009 151 号)规定 :云南省工业 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五项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 信息化委内设机构煤炭行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瓦斯等级鉴定。二、审查提交材料(一 )提供由具备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二)提供县(市、区 )、州(市)两

23、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的申请 文件;(三)由州(市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汇总表 ;(四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以上材料一式二份。三、受理和程序及时限(一 )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单位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形成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煤矿企业向县 (市、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瓦斯等 级鉴定报告。(二)1.县(市、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煤矿企业提交的瓦斯等 级鉴定报告和申请进行初审 ,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条件不符或资料不全的 ,退件 并说明情况 ;符合规定的 ,行文上报州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2.州(市)煤炭行业

24、管理部门自收到县 (市、区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的初审意 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出具汇总表并行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三)审批时限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 ,对符合条件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收到州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资料后 ,在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不齐全的或不合格的 ,不予 受理,退件并说明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进行审查。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齐全和符合规定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煤炭行业技术 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进行批复。审批时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 ,对符合条件的在 30 个 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相关文档:更多相关文档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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