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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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范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宅:。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畴:(注:按照实际情形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刻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形设置(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

2、)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置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按照实际情形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形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3、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

4、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往常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刻)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5、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6、(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按照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7、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治理

8、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能够设一至二名监事)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9、时,要求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但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年,由选举产生

10、,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

11、的方法。)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二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宅:。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畴:(注:按照实际情形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刻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形设置(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

12、)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置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按照实际情形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形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13、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

14、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往常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刻)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15、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_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_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

16、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按照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17、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18、责治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能够设一至二名监事)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19、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但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年,由选

20、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

21、权转让的方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运算。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

22、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按照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宅:第二章公司经营范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畴(以上经营范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货币(或货币加其他)出资额

23、: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益:(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猎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2)选

24、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酬劳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

25、任期届满,连续指定能够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按照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 1

26、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治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举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7、;(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劳动

28、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运算。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终止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股东认

29、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中的高级治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讲明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置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自

30、然人股东签字(或法人股东盖章):年月日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置(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宅:。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畴:(注:按照实际情形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刻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

31、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认缴情形设置(截止变更登记申分期缴付名或名称请日)时实际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置时,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按照实际情形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形续填本表。)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构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委派非由

32、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第九条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_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

33、期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_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按照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九)国有资产监督治理

34、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

35、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治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36、任。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任期年,任期届满,可

37、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八章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运算。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盖章:年月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

38、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发起设置,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宅:。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畴:(注:按照实际情形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设置方式第六条公司设置方式:发起设置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第八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元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十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刻第十一条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39、出资方式和出资时刻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形设置(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刻出资方式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刻出资方式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刻出资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发起设置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按照实际情形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形续填本表)第七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40、机构,其职权是:(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能够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截了当作出

41、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其他情形(注:股东能够自行约定,如没有则删除此条)第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有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42、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刻、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刻、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

43、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然而,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作、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则由股东自行约定)第十七条股东能够托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

44、公司提交股东授权托付书,并在授权范畴内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托付书一并储存。第八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45、,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按照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

46、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能够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刻由发起人或董事自行约定。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47、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托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畴。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峻缺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能够免除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

48、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差不多治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治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发起人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发起人按照公司法第13条自行约定),任期年,由_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第十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

49、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50、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发起人自行确

51、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第十一章公司利润分配方法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补偿往常年度亏损的,在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补偿亏损。第三十五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由股东自行约定。第十二章公司的

52、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其他解散事由显现(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做具体规定应删除此条)。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第三十六条(一)项规定而解散的,能够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显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53、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组成及职权由股东约定)。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四十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十三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由发起人自行约定)。第四十二条公司通知可采纳邮递或送达形式,必要时也可采纳函电的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告事项外,公司通知可采纳公告形式(注:由股东自行约定)。第十四章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能够实行累计投票制。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由股东自行约定),自公司

54、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运算。第四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月日中外合资企业章程范本合资企业章程专门提示:这是为拟设置的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的章程参考格式,合资企业应按照合资企业的合同及合资企业经营治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填写,或增减或改写有关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

55、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省市_路号。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注册地址为:甲方:中国公司省市路号。乙方:国公司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爱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宗旨、经营范畴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水平,猎取甲乙双方中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能够按照自己的特点写。)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修理服务。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年(表示量的单位)年年第九条合营公司

56、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年:出口占百分之;中国内销占百分之。年:出口占百分之;中国内销占百分之。(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按照各自情形而定)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十一条甲、乙方出资如下: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厂房元;土地使用权元;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元;其它元。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其中: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元;其它元。第十二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第十三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

57、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要紧内容有: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要紧如下:1.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

58、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2.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4. 决定设置分支机构;5. 修改公司规章;6.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7.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8.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九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为年,能够连任。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第二十一条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能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刻和地点。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能够书面托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董事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3.。(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按照各自情形而定。)第三十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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