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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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0第一节一般规定 20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2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3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4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5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1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4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4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5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7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0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3、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

4、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 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

5、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 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 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 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 机构。(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

6、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 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 的表决权。2.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 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 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 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 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 况。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

7、动中获取利益。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 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 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 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 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 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

8、 %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 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 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 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 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 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

9、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 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第十八条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 计算范围。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 级资本和扣除项。第二一条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0、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 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 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 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特定情况下,商业银

11、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 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 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 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 慎的资本

12、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 求;(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 求。第二十七条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第三章资本定义第一节资本组成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格标准。第二十九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二)资本公积。(三)盈余公积。(四)一般风险准备。(五)未分配利润。(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第三十条其它一级资本包括:(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第三一条

13、二级资本包括:(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1.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 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 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滋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 的较大者。2.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 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 0.6%。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 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三)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

14、分。第二节资本扣除项第三十二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一)商誉。(二)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四)贷款损失准备缺口。1.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 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 备最低要求的部分。2.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 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六)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七)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八)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

15、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九)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 带来的未实现损益。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 资本中对应扣除。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 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对应扣除是指从商业银行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扣除。商业银 行某一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 资本净额中扣除。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10%勺部分,应从各级监

16、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 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它一级资本投资和二 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 加普通股溢价)10%(含)以上,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17、。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它依赖于本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行核 心一级资本净额10%勺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第三十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在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 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 本净额的15%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附属公司适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可以部分计入 监管资本。第三十九条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可计入并表 核心一级资本。

18、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一)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二)母公司并表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 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第四十条附属公司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核心 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其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一)附属公司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二)母公司并表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 附属公司的部分。第四一条 附属公司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总 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一级资本 的部分后,剩

19、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二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一)附属公司总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二)母公司并表总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 属公司的部分。第四节特殊规定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 的,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 金额,应当按100% 80% 60% 40% 20%勺比例逐年减计。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 1日起按年递减10% 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

20、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它赎回激励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行权 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且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并满足本办 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所有合格标准,可继续计入监管资本。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 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 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 2022年1月1日起 不得计入监管资本。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第四十五条2013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

21、监管资本。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内部评级法 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方法。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提交申请时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应不低于50%并在三年内达到80%前款所称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 / (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权重法计

22、量的内部评级 法未覆盖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X100%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 件3的规定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照本办法附件 4的规定对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按照本办法附件 5的规定建立 内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6的规定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补作用。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7的规定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8的规定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9的规定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

23、加权资产。第二节权重法第五十一条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 重。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 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第五十四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一)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

24、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 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 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 为50% 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 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 100%(二)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与对所在国家或地区 注册的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三)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 25% AA-以下,A-(含)以上 的,风险权重为50% 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 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 100%(四)对境外其它金融机构债权

25、的风险权重为100%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0%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 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 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一)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于中 央财政的公共部门。(二)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业银行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

26、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勺风险权重。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 险权重为100%第六十条商业银行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 为0%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债权 的风险权重为100%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以风险权重为0% 勺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 风险权重为100%

27、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75%(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 准。(二)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 过500万元。(三)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 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 0.5%。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45%(二)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 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

28、 为 150%(三)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第六十六条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第六十七条下列资产适用250%风险权重:(一)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二)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第六十八条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 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 400%(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 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 400%(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

29、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 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100%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为 100%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二)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 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 换系数为0%(三)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1. 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2. 对同一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 100万人民币。3.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持卡人的信用程度,按季监 控

30、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 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四)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五)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 中的证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 100%(六)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 20%(七)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50%(八)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转换 系数为100%(九)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 券,信用转换系数为100%(十)其它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均为100%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2的规定对因证券、商品、外汇清算形成

31、的风险暴露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米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 2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 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 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 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 权重。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第三节内部评

32、级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并至少分为以下六类:(一)主权风险暴露。(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三)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四)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 售风险暴露和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五)股权风险暴露。(六)其它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款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 零售风险暴露。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分别计量未违约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一)未违约非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笔 信用风

33、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相关性 和有效期限。未违约零售类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个资产池 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违约损失率、 预期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第七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概率:(一)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二)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 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03 %中的较大值。(二)对于提供合格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商业 银行可以使用保证人的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的违约概率。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

34、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损失率:(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 %和75%。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 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 率。(二)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使用内部估计的单 笔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三)商业银行应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第七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风险暴露:违约风险暴露应不考虑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的影响。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应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1)违约风险暴露被完全核销后,银行监管资本下降的数量;(2

35、)各项专项准备金和部分核销的数量。如果商业银行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超过以上两 项之和,超过部分可视为折扣。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不受该折扣 的影响,但比较预期损失和合格准备金时,可将该折扣计入准备 金。(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当按风险暴露名义 金额计量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但可以考虑合格净额结算的 风险缓释效应。(二)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循环认购便利等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为75%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0%其它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第七一条的规定。(三)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 非零售违约风险暴露。对

36、于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信用转换 系数为100%勺表外项目,应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估计违约风险暴露。(四)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违约风险暴露。对 于表外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按照内部估计的信用转换系数 计量违约风险暴露。第八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有效期限:(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有 效期限为2.5年。回购类交易的有效期限为 0.5年。(二)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有效期限为 1年和内 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两者之间的较大值,但最大不超过 5年。中小 企业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可以采用 2.5年。(三)对于下列短期风险暴露,有效期限为内部估计的有效

37、 期限与1天中的较大值:1. 原始期限1年以内全额抵押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 款、回购交易和证券借贷交易。交易文件中必须包括按日重新估 值并调整保证金,且在交易对手违约或未能补足保证金时可以及 时平仓或处臵抵押品的条款。2. 原始期限1年以内自我清偿性的贸易融资,包括开立的和 保兑的信用证。3. 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其它短期风险暴露,包括:场外衍 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证券借贷,短期贷款和存款, 证券和外汇清算而产生的风险暴露,以电汇方式进行现金清算产 生的风险暴露等。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

38、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 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第八十二条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商业银行可以不对结构性外汇风险暴露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户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前款所称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 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 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 业务而持有的头寸。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原则上还 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平盘。(二

39、)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三)能够准确估值。(四)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 户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银 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市场风 险资本计量方法。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若未覆盖所有市场风险,经银监会核准,可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 风险资本要求,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种市场风险 采用不同方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第八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内部模型法

40、覆盖率应不低于50%前款所称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量的资本要求/ (按内部 模型法计量的资本要求+按标准法计量的资本要求)X 100% 第八十八条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X 12.5。第二节标准法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0的规定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 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第九十条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股票风险和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和股票风险资本要

41、求为一般市场风险资本 要求和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之和。第三节内部模型法第九十一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第九十二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其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与压力风险价值之和,即:K = Max (VaRt-i , mcX VaRvg) +Max (sVaRi , nsx sVaRU) 其中:(一)VaR为一般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1. 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VaRi)。2. 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均值(VaRvg)乘以m。m最小 为3,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可以增加附加因子。(二)sVaR为压力风险

42、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1. 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sVaRi )。2. 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均值 (sVaRvg)乘以m。ms 最小为3。第九十三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 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内部模型未达到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要求的合格标 准,或内部模型未覆盖新增风险,应当按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 险资本要求。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 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

43、险和声誉风险。第九十五条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第九十六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X 12.5。第二节基本指标法第九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2的 规定确认总收入。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第九十八条商业银行米用基本指标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

44、风险资本要求:n(GI i :)K i总K bia -n其中: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a为 15%第三节标准法第九十九条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第一百条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 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它 业务等9个业务条线。第一百零一条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3- 9丁KtSA * 迟 Max 忆(G i x Bi ),0 申

45、 3i 二其中:Ktsa为按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Max J (GIi i),0是指各年为正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Gh为各业务条线总收入。i为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第一百零二条 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B)如下:(一)零售银行、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 资本系数为12%(二)商业银行和代理服务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 15%(三)公司金融、支付和清算、交易和销售以及其它业务条 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 18%第四节高级计量法第一百零三条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可根据业务性质、 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选择操作风险计量模型。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

46、级计量法,应当基于内部损失 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景分析、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建立操作风险计量模型。建立模型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应充分反 映本行操作风险的实际情况。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 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 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 理计划,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 发展的需要。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 目标:(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二)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

47、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三)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 发展战略相匹配。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 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内部资本充足 率目标。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的主要风险,并充分考虑经 济周期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 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运用于 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 确保薪酬 水平、结构和发放时间安排与风险大小和风险存续期限一致,反 映风险调整后的长期收益水平,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维护

48、财务稳 健性。第一百一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实施内部资本充 足评估程序,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第二节治理结构第一百一I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管理的首要 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 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 覆盖主要风险。(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 效。(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前瞻性和有效 性。(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 急性资本补充需要。(五)至少每年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

49、议资本充 足率管理报告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 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六)审批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内容,并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 资本管理工作。第一百一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 董事会 还应负责审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管理体系实施规划和重大管理 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管理政策 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资源支持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体 系的运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业务战略和 风险偏好组织实施资本管理工作,确保资本与业务发

50、展、风险水 平相适应,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执行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相关部 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评估框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与商 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三)制定和组织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四)定期和不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向董事会报告资本充 足率水平、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五)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 假设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 确保资本应急补充机制的有效性。(六)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

51、和维护工 作,确保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提供评估所需信息。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 高级管 理层还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定期听取资本 计量高级方法验证工作的汇报,履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的建 设、验证和持续优化等职责。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 价,并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 情况。第一百一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 管理职责:(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 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

52、划和资 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 率压力测试。(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臵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 评价管理体系。(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第一百一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 相关部 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第一百一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 应当建 立验证部

53、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 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C第一百一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 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 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 执行情况。(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 性。(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 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

54、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第一百二十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 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 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第三节风险评估第一百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 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 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 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 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 险,包括信用风险

55、、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 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 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 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 险。(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 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 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二)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 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第

56、一百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和程序, 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及时识别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多种风险加 总方法,但应至少采取简单加总法,并判断风险加总结果的合理 性和审慎性。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加总,应当充分考虑集中 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传染。若考虑风险分散化效应,应基于 长期实证数据,且数据观察期至少覆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否 则,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加总方法和假设进行审慎调整。第四节资本规划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综合考虑风险 评估结果、未来资本需求、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 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资本规划应至少设定内部资本充足 率三年目标。

57、第一百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确保目标资本水平与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 境相适应,兼顾短期和长期资本需求,并考虑各种资本补充来源 的长期可持续性。第一百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审慎估计资产 质量、利润增长及资本市场的波动性,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平 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 的市场衰退,以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它事件。第一百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优先考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增强内部资本积累能力,完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第一百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 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

58、得性,并制定资 本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 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当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相 应的资本补充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并充分考虑融资市场流动性 变化,合理设计资本补充渠道。商业银行的资本应急预案应包括 紧急筹资成本分析和可行性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 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 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的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业务持 续运营的能力,并判断资本管理目标、资本补充政策安排和应对 措施的合理性。第五节监测和报告第一百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

59、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 化趋势。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 对资本水平的影响。(二)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三)提出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的建议。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各类报告的 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率满足 银行资本管理的需要。第一百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于风险和资本的计量 和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厶匕能:(一)清晰、及时地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总体风险信(二)准确、及时地加总各业务条线的风险暴露和风险

60、计量(三)动态支持集中度风险和潜在风险的识别。(四)识别、计量并管理各类风险缓释工具以及因风险缓释带来的风险(五)为多角度评估风险计量的不确定性提供支持,分析潜 在风险假设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六)支持前瞻性的情景分析,评估市场变化和压力情形对 银行资本的影响。(七)监测、报告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系统性地收集、 整理、跟踪和 分析各类风险相关数据,建立数据仓库、风险数据集市和数据管 理系统,以获取、清洗、转换和存储数据,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 政策和程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满 足资本计量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工作的需要。第一百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数

61、据管理系统应当达到资本充 足率非现场监管报表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整的文档管理平台,为内部审计部门及银监会对资本管理的评估提供支持。文档应至少 包括:(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独立性以及履 职情况。(二)关于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政策流程的制度文件。(三)资本规划、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 告、风险计量模型验证报告、压力测试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上述报告的相关重要文档。(四)关于资本管理的会议纪要和重要决策意见。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第一百三十五条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是银监会审慎风险监 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百三十六条银监会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产业政策和信贷 风险变化,识别银行业重大系统性风险,对相关资产组合提出特 定资本要求。第一百三十七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 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督 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评估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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