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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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出卖人:买受人: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2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 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 文件。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 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 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 事人同意内容。4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 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 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 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 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

2、买受人可以针对 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 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 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6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 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 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 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 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X,以示删除。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 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市仲裁委员 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外地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 对,以确保各份合同

3、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 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买受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 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出卖

4、人和买受人在平等、 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 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 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 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 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第二条 预售依据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

5、为: 。第三条 基本情况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 层 单元 号。该房号为 【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 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 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 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 【】: ;【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 米,最高为: 米。该商品房 朝向为: 。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 绘机构是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

6、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 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 工程进度状况为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 地上 五层、 结构封顶)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 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 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第四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 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 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 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 记日期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7、。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 定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其中,该商品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卖人 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和第 2 种方式分别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币) 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 拾元整(大写)。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3

8、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币)佰拾亿仟佰拾万_仟佰拾元整(大写)。4按照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_佰拾亿_仟佰_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 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 20 米以上 (含 220 米)的永久性建筑。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 (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 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 购房总价款的 ,其余价款

9、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借款支付。4其他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 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 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 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 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 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 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 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 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 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10、文件的 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 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 批准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 寸、朝向;2供热、采暖方式;5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 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 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

11、处理( 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 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 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 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 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 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 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 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 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

12、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 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 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 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十一条 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 _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 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 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

13、在楼栋的 房屋权属证明;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 础设施达到的条件;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 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适用)67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 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 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 期达到下列条件:1市政基础设施:(1)上水、下水: 年_月日达到7(2)电: _年月日 达到(3)供暖:年月日 达到_(4)燃气:年 月_日 达到5)6)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 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2其他设施(1)公共绿地: 年月_日 达到;(2)公共道路: 年月_日

14、 达到;(3)公共停车场 :年月 日 达到 ;(4)幼儿园: 年月日 达到 ;(5)学校: 年月日 达到6)会所: 年月日 达到(7)购物中心: 年月日达到 ;达到8)体育设施:年月9)(10)。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 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2)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 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 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 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 交付房价款万

15、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 1)项中的比 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 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 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 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 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 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

16、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 出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 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 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 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 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 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 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 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17、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 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 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 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 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x100%预测套内建筑面 积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 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 对值均在 3%以内(含 3%)的,根据实测建筑 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

18、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 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 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 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 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 (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 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 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 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 买受人。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误差比 =x 100%预测建筑面积3双方自行约定:第十五条 交接手续(一)该

19、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 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7 日前, 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 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 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 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 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 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 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 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 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 理: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税费: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 接该商品房的条件。2

20、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 、 、 、 、 _种税 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 给出卖人。(1)专项维修资金;2)契税;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4)供暖费;5)6)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 、 、 种税 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 缴纳税费的凭据。(1)专项维修资金;(2)契税;(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4)供暖费;6)第十六条准的约定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 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 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 设计文件的要求。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1该商品房地

21、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 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 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 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 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 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 60 日),买受人有 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 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 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

22、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 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 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应当于 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 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 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 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3)4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 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 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23、(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 价。3)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 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 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第十七条 住宅保修责任(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 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 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 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 责任等内容。(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 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 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 人原因造成的损

24、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住宅节能措施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 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DBJ01 602 2004)的要求。未达到 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民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 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使用承诺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 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 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 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 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 面积承担

25、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 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 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 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 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日内退还 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 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 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 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

26、得权属证明之 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2(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 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委托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 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 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 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 人按日计算向买

27、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书之日起 日内由出卖人支付。2)第二十一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 体产权人共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 全体产权人共有;32第二十二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2出卖人声明该商品房附属的 、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

28、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 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地上停车管理费 ,地下停车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 月日前缴费。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 年的 月日前和 月日前缴费。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 的月日前、 月 日前、 _月日前和 月日前缴费。(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 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 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 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 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委托出

29、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 修基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 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 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 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 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 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30、诉。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 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 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 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 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 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 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份, 份。第二十九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 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自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

31、30 日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买受 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 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 同申请。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 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 位置图(应标明方位)附件二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 面积构成说明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 在位置、面积。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 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3不分摊的共用部

32、位。附件三 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 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附件四 计价方式与房价款的其他约定附件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附件六 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 暖】【 】(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3)采暖设备品牌:o2保温材料:(1)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 聚苯板】【发泡聚安酯】【 】 。(2)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 【】3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4内墙:【涂料】【壁纸】【5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6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7门窗:(1)外窗结构尺寸为:?(2)开启方式为

33、:?(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 窗】【塑钢双玻璃】【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3)顶棚: 】【水泥抹面】【石膏吊顶】(4)厨具:9卫生间:。(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 。11电梯:1)电梯品牌名称:(2)电梯速度: _(3)电梯载重量:_米 / 秒;千克;(4)。12其他附件七 物业服务(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一、物业服务内容二、物业服务质量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四、业主临时公约五、其他约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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