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要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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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审查资料第一章 合同审查基础(一) - 2第二章 合同审查(二)实质审查要点 - 9第三章 合同审查指引 - 10第四章 合同形式审查要点 - 21第五章 采购合同审查指引 - 22第六章 合同审查常见的几个相关问题 - 24第一章 合同审查基础(一) 一、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二、企业合同的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

2、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

3、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3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

4、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

5、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二)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

6、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

7、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四)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

8、,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三、律师合同审查的重点(一)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的约定,与现行合同法及其他

9、法律相符合的程度。它既要解决交易主体、标的物的合法性问题,也要解决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前述归纳,这类问题分为五项: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一审查要点对于律师执业信誉的影响也最大,因为它是律师应当知道的起码内容。如果签约主体是法人,这一方面的审查要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是否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经过年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法律是否对标的物有经营

10、上的限制、是否可以合法流通。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是指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尽可能与法律的规定相符,涉及合同名称、约定的条款、术语等方面,目的主要是要避免合同里的这些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的性质相符,是否会引起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定强制性义务相冲突;合同所用术语的涵义是否与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技术规范等完全相符;引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仍旧有效、是否有效的最新版本。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条款实用性强的合同,不仅具备交易所必须的基本条款,还包括结合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对方特点、合同背景等因素制订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

11、的细化和延伸。是前瞻性地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并事先加以约定的实用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查有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审查有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审查有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审查有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审查有无提高争议管辖地点实用性的条款。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合同的隐患,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必须审查条款间的配合性,务使权利义务的表述、违约的范畴、违约制裁、归责方式等条款明确且配合得当。主要侧重审查以下要点:条款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即是否有冲突及衔接不良;表述的内涵外延是否得当,以及是否有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推理中的假

12、设是否已经穷尽所有可能、没有遗漏;权利义务、违约是否有可识别性,即可以通过简单判断得出结论;附件能否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明确。交易需求满足性的审查合同条款不仅要满足交易本身的需要,还要在更为宏观的高度上为交易的目的服务。不仅要便于顺利地得到想要得到的产品或服务,还要便于达到企业的宏观交易目的,从更高层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虽然这一要点已经部分超出常规审查的范围,但这一要点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这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从合同标的物的技术细节层面判断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从合同条款看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二)合同外在形式的审查合同的外在形式主要是合同的表述质量,这些质量基本上与法律规定没有太大的关系

13、,而是语言文字功底、逻辑推理能力、整体思维能力的综合体现。它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在体现形式,虽然不是直接的法律问题但同样会直接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结构体系、功能模块、思维逻辑、表述精度、版面安排五个方面:结构体系清晰度的审查这类审查不是合同审查工作中所必需的审查,但在面对篇幅较大的合同或以“条款罗列”方式制作的合同时,以及合同审查后还需要加以修改时,往往首先要看清或重新整理其结构体系,然后才能在理解了其结构的基础上进行高质量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看清合同的较大组成部分,并判断这些组成部分的划分是否合理;将较大的组成部分划分为较小的组成部分,直到划分为具体条款;将不同层级的内容按一定

14、秩序标出不同层级的标题,形成标题体系。合同条款完备度的审查合同中的各层标题是否恰如其分、各层标题的体系是否清晰合理;合同法中所列举的八个合同基本条款是否已经具备;规范合同本身秩序的外围条款是否完备,如是否便于通知、送达。整体思维严谨度的审查合同的严谨程度与当事人的要求、合同的重要程度、合同风险高低有关,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按最高的标准进行严谨度审查,但应了解其原理。否则不严谨的合同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也容易产生执业风险。是否存在衔接不当而引起的话题丢失,或根本无可衔接;是否存在假设范围过窄而影响严谨度的问题;是否存在权利义务重叠而引起的条款间冲突,以及叠加后产生的歧义。语言表达精确度的审

15、查合同条款中语言表达的精确度,涉及到从词汇选择到句法、语法、语体、语言歧义等多个方面。从职业形象及必备素质考虑,这方面的审查要点包括:语体是否正确、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规范;术语是否精确、表述的范围是否精确、措词表示的程度是否可客观衡量;行为主体是否明确、句间指代是否明确;用句是否专业且规范,句间关系的表述是否精确,表述方法是否简练。版面质量满意度的审查版面质量问题大部分不属于律师合同审查的工作范围,一般是合同业务中的“额外工作”。但版面质量影响着人们对于合同、合同制作人员的主观印象。为了体现律师行业的整体专业素质,应从以下方面审查合同:排版是否符合中文的版式要求;字体、字号、字间距、行间距是否

16、合理、美观大方;不同层级的标题是否符合传统、是否便于识别。四、除了上述工作外,下列问题值得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高度注意: (一)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

17、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二)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

18、否合法。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三)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体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

19、“显示公平”!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四)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

20、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像建设工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BOT合同诸如此类的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对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关于合同可操作性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君不见,在美国甚至我国港澳台地区,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对可能产生歧义的

21、名词还用一章作出“定义”,虽然读起来有点拗口,但执行过程中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从某种意义讲,合同就是立约方对合同所涉事项的事先“规划”和“设计”,这种规划和设计既包括对立约各方“角色”的规划和设计,也包括对交易程序的“规划”和“设计”,还包括立约各方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达成共识一旦“诉诸法律”的“规划”和“设计”。工程建设,如果规划不当,设计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样,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

22、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方面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五)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

23、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补充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

24、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合同内容繁多,并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律师的心境和态度。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

25、调。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六)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 ”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五、合同审查的质量要求一份完美的合同,其内容及形式、法律问题及业务问

26、题均应考虑得滴水不漏。1、内容要求:既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也符合合同所涉事务的相关法律要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已有明确约定;在主体资格、交易内容、权益保护方面均合法、严谨、明确、周全;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已全部在合同中体现;条款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真正需求;条款中设计了当事人没有想到的一些细节;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2、形式要求:整个合同体系清晰、功能模块完整、思路清晰、条款配合严谨,文字功底上语体标准、语法严谨、用词精确,无任何语言歧义现象存在。由上可知,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

27、例适用,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以上还只是初步设想,从设想到实际实现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考虑。合同反映了起草者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以及工作态度、责任心,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备注: 1、将各种所能预见到的损失全部写上2、违约责任写细、写狠3、不安抗辩权的利用4、无效合同条款的利用(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条款)5、价款条款6、捐赠与税务筹划(社会团体、收据抵扣)7、倒签合同注意内部控制及反腐败8、续签合同注意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9、清洁文本条款: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本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有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注:参考资

28、料来源于百度文库第二章 合同审查(二)实质审查要点一、合法、合规性审查1.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权利、行为、签约、履约能力、签履约资质)2. 合同名称是否正确(词不达意、不能准确反映真正的法律关系、错用)3. 范本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为有效状态4.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重点为合同法52条)5. 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6. 格式条款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39、40条)7.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合法(合同法53条)8. 法律适用的选择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常见的是涉外合同没有按规定选择适用中国法律)9. 合同中管辖权的选择是否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知识产权方面等)

29、10.合同的内容是否合规11.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立项审批规定(超过原合同审批范围的部分未审批)12.补充协议延长了原合同有效期是否合规13.补充协议增加项目的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管理规定二、条款完备性、明确性、严谨性审查1.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如知识产权保护、保密等)2. 条款是否充分考虑了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造成某些权利义务不明确3.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具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4. 交易程序是否明确约定有时限、责任方(时间、地点、交货方式、验收)5. 合同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约给某一方的权利没有另一方的义务对应,导致权利难以实现)6. 是否由于

30、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注意区间性条款)7. 权利义务、违约条款是否明确、可操作8. 合同用于是否清楚、完整、准确无误,是否会产生歧义(拒绝模糊性词汇)9.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内容是否与主合同对应(内容出入、效力顺序。最好加一句“除本补充协议有明确约定外,其它内容仍按元合同执行”)10.是否明确正文与附件、补充协议内容冲突的解释顺序11.争议解决方法是否切实可行12.是否具有不可操作的条款13.知识产权、保密规定或限制(范围、时间、空间)14.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基本条款是否正确(名称、规格、型号、性能、单位、计量、数目、币种、条件、方式、对象等)三、程序合法性审查1. 需要办理登记

31、备案、批准手续的是否就手续问题进行约定(如,户外广告)2. 公证生效的合同的公证问题(主要存在于涉外合同中)3. 合同所附条件、附期限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是否实现4. 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审查签章是否合法有效5. 抵押担保的登记问题6. 质押的交付、登记问题四、几个关键词资质证书 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社会团体营利性合同效力缺陷 质检方法责任期限条件异议期包装 维修 售后服务 价金是否含税 结算金额还是估算金额 发票 履行地 运输 风险注:参考资料 合同审查的结构与方法企业合同审查指引陈丽洁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10年第四版第三章 合同审查指引目 录引 子一、 前 言二

32、、 合同审查的情况三、 合同审查的思路四、 合同审查事项(一)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二)合同送审稿的接收(三)合同送审目的的了解(四)合同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五)合同内在问题的审查(六)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五、 几类常见合同的审查六、 后 绪引子:本合同审查业务指引由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邓勇整理而成。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主要参照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下)合同基本技能章节、互联网上律师有关合同审查的相关文献。本指引仅作内部交流之用,邓勇律师享有完全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一、前 言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

33、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

34、的交易方。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二、合同审查的情况以下情况需要进行合同审查2.1合同由我方起草未经过对方阅读表态时。正如盖房子一样,一砖一瓦垒起房子,经过专业人士的验收,房东方可入住.法律顾问就是要首先做到对合同的合法性及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目的作出准确判断从而查漏补缺。2.2合同由对方起草或者由对方提供格式化合同文本.合同签定前。我方必须认真审查,此种合同处于对方的立场和

35、利益而形成,我方应该仔细审查。2.3我方起草合同,经过审查符合我方利益,但仍需要审查.要达成合同,就需要对方认可和同意,所以必须以诚信的态度考虑对方的利益,作出一定的让步,以双赢的方式实现我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对如何让步妥协等问题重点审查。2.4合同签定后,需要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审查其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是否有隐患,是否发会生意外以及对合同的实现做出准确现实的预测。2.5合同签定且发生纠纷后。审查合同,吹毛求疵,挑出对方的毛病,我方的道理.总结对我方有利的合同条款,归纳推导有利于实现我方利益的合同运用方法,包括使合同失效终止或者解除等方法。三、合同审查的思路3.1审查的合同包括很多类型.具体的

36、思路有所不同,但总的思路应该和起草合同的思路大致一样。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合同目的实现具体来讲,首先要成立合同,然后使合同生效或者具备生效条件,使合同在特定的情形下权利义务终止,从而实现签定合同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3.2从上述合同起草的思路,我们可以设定我们审查合同的思路: 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终止-合同法律后果这四个步骤的审查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发问和回答的过程.每一部分都有好多细小的问题需要解决.具体来讲,要审查合同如何成立或者是否成立,如何生效,或者是否生效,有无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终止或者是否终止,相应的合同约定或者条款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会产生什么样的

37、民事法律关系,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什么样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我方的期待有多大距离。审查过程中,要时刻考虑法律后果概念.使法律后果概念贯穿前面三个环节每一环节.因为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者发生特定的情况都会导致特殊的法律后果发生。四、合同审查事项(一) 、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4.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4.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

38、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除此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行审查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4.3 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避免脱离法律规定的主观判断,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发生执业风险。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

39、决定。4.4 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人自行确定。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的明确性及对于委托人不利的情况,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以及围绕交易目的所需关注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等,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4.5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后方可作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二) 合同送审稿的接收4.6 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

40、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4.7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委托人的字号、文件性质、递交日期,以便日后管理。4.8 如果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三) 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4.9 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

41、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尤其要使委托人明确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问题,以便进行判断。4.10 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4.11 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委托

42、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四) 对于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4.12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注日期,同时将附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仍旧保留以资日后核对。4.13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4.14 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4.14.1 对于电子文档,应以批注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如以其他方式,应

43、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4.14.2 对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4.15 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意不明等。(五) 对于内在问题的审查4.16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对于营业执照(实际中更重要的是对企业代码证的审查)的审查,应注

44、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委托人的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注: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

45、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3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

46、项:(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47、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48、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4.17 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此类审查工作主要包括: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

49、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对于某些合同,必须结合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或无效。注:合法性的审查除内容、主体外外还应包括:一、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50、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二、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2、如合同中约

51、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4.18 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

52、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并无此项需要,可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是否根据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是否根据标的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委托人交易安全的影响;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委托人的影响。4.19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

53、履行;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4.20 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律师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判断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六)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4.21 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

54、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划分合理、内容相互分开;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如果审查合同时需要,可辅助性地标注出合同的结构体系,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确保效率及质量。4.22 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少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

55、明确的条款。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的可能性是否齐全;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是否足以明确合同本身的秩序并能够满足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行附随义务所需。4.23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在审查合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关注点有: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

56、似的合同条款;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4.24 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如果仅为一般审查,只要不会产生歧义、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可概括性指出而不必逐项审查。如果送审合同系委托人的文本,特别是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这些内容包括: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

57、否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行为人是否明确、承受人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4.25 对版面美观度的审查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提交的、由委托人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用的合同。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不进行此类审查。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大方,其中采用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文的排版规范;全文的版式必须整齐划一,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用;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页码是否连续。(七)合同审

58、查成果的提交4.26 律师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必须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对于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也必须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日后的核对。4.27 律师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委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成果没有要求的,可以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并以回传的方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对于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以便保留提交的证据。4.28 如委托人有明确的指示或由于关系重大律师认为有必要,应以正式的法律意见

59、书的方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委托人对背景情况的介绍、委托人对于审查的要求,以及律师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一般情况下,在提供工作成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4.29 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而造成损失。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4.30 除非委托人因时间紧迫而放弃要求,否则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文字通顺、观点准确的正式结论,不应存在表述

60、方面或法律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审查要求的问题。对于无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4.31 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人的条款应客观评述而不应进行贬低。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缺陷,通过提醒、评述等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外,是否应该交易不属律师工作范围,不应作为合同审查意见提出。4.32 在提交工作成果以后,律师应主动关注委托人的反馈,以便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便于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与提高。五、几类常见合同的审查5.1买卖合同(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61、、单价(或总价)。(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4)、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7)、检验条款: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

62、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11)、索赔和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12)、争议解决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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