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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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全面管理, 强化考勤管理工作, 规范各种休假制度, 维 护工作秩序, 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 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最新 的国务院、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调整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考勤( 一 ) 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履行工作职责, 休各种假期必须履行 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休假。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前提出申请。( 二 ) 科室负责人应本着对医院、 科室及职工负责的态度, 合理安排每个职工 的工作、休假、加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 ) 考勤员按考勤要求如实记载, 认真统计工作和休假情况, 按照考勤表

2、的 列项结清当月各类休假的天数, 考勤表经科室负责人审阅同意后, 于次月 3 日前 报送综合考核办,各种假条证明附后。( 四 ) 一周内工作满三天, 方可享受休息日。 在休假期间, 如遇法定休假日或 休息日,其休假日和休息日按有关规定冲销。( 五 ) 如对科内违规的或缺勤的隐瞒不报, 经核实追究科室负责人及考勤员的 责任,并给予处罚。( 六 ) 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职工调资、发奖、评先、晋升的重要内容之一。 科室的考勤管理工作,作为科室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指标之一。第三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 ) 职工休各种假期,均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 ,并按规定权限逐级 审批。各科于次月 3 日前将休假申请表报

3、送综合考核办。(二)职工出差、休假在外患病需请病假的, 除急诊外, 其余疾病一律要回本 院办理请假手续。遇有特殊情况(急诊、重病、意外等) ,在可能的情况下以最 快的通讯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 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补办请假手续必须在事后一 个月内完成,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 按旷工处理。 急诊需持当 地医院相关病历资料、 疾病证明回医院补办病假手续, 意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 关资料。( 三 ) 凡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岗者, 在上班前应及时到科室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 续,并报综合考核办备案。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责任自负。( 四 ) 参加学习、进修及公务活动等, 按关于职工外出参加

4、学习的管理规定 执行。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参照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 ,按旷工处理。(五)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不得同时请假,休假时应合理安排好工作。第四条 假期审批权限(一)职工请病假 的,病假条必须由相关疾病专科主任出具病假证明(急诊除 外),并要求附带病历,病假 1 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病假 7 天内 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 病假 7天至 15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 病假 15天以 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二)职工请事假的,事假 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事假 3 天内 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 事假 4天至 7天的由分管院长

5、审批; 事假 7天以上 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三)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休假,如 生育假 (产假、护理假、流产假、节育假) 、 丧假 等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报分管院长审批。 休婚 假须先到工会核准, 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 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报分管 领导审批。 带薪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 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负责人 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工伤假 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科室根据实 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审批。(四 )法定节假日 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五条 假期计算 (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 )(一 )

6、病假、生育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 、路程假、 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二)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三)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公休假日。第六条 病假、事假 期间的工资、绩效奖待遇(一)病事假期间扣(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的 40%,病假 1 天扣 2 天,事假 1 天扣 4 天,直至扣完为止。(扣发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 80%,更不低于本地最低 工资标准)(二 )合同制职工参照在职人员病、事假天数规定扣发。 (扣发后余额不低于 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卫生津贴按日扣除。(四)病、事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五)年终目标

7、奖、全勤奖按规定执行。1. 病事假 15天以内,扣全勤奖、 1 个月的年终目标奖。2. 病事假 1个月以内,扣全勤奖、 2 个月的年终目标奖。3. 病事假 12 个月,扣全勤奖、 4个月的年终目标奖。4. 病事假 23 个月,扣全勤奖、 6 个月的年终目标奖。5. 病事假 3 个月及以上的,扣除全勤奖和全部年终目标奖。(六)病事假累计 6 个月者,扣除一年工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患精神病、麻风病、癌症的,病假不影响其工资待 遇,不享受绩效奖。第六条 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1. 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 考勤月度内,未经请假,迟

8、到、早退(在规定上班时间30 分钟后到达岗位或在规定下班时间 30 分钟前擅自离开岗位)累计达三次者视为旷工半天,以 此类推。3. 不经科室负责人及院部同意,自行调班或休假休息者。4 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虽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5.经查明请假理由失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6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说服教育仍不到新岗位报到者。7.由于打架斗殴不上班者或被拘留者。8.调动、出国、辞职者,未办理手续或虽申请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二)旷工的处理:1. 旷工半天扣半个月(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的 40%和 1 个月绩效奖,旷工 1 天扣一个月(岗位工资 + 薪级工资)的 40%和 1 个月绩效奖,

9、旷工 2 天的扣 2 个月(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的 40%和 2 个月绩效奖。2. 旷工 3 天的给予待岗。3. 连续旷工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天的,院方有权给以开除 公职处理。4. 凡旷工的,扣全勤奖和全年目标奖。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休假(一 ) 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年的 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 天。2. 实行休年休假的具体办法:(1)职工申请享受年休假, 填写休假申请表,科室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安排。 安排职工休年假期间, 因本人原因不休假的, 按自

10、动放弃处理。 当年不再安排休 假,下一年不再补休。(2)每位职工当年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每年由人力资源科统一计算后,学习-好资料于每年一月份发至科室。(3)对在当年度工作累计满一年的新职工,按照满一年后剩余月份计算当年 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四舍五入以“天”计数)。(4)因工作需要,年休假分散安排的,审批权限同本规定第四条(一)。3.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内

11、部退养或请长假、长期病休以及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6)当年离岗脱产学习累计满6个月的;当年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如职工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出现 情况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安 排年休假。4. 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一律由科室安排休假。5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即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6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7.未经批准,擅自休年休假的,作旷工考勤。匚)婚假(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的夫妇可享受婚假3天。2符合晚婚年龄(男 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延长婚

12、假10天。夫妻双 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职工 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7.婚假必须在开具结婚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休完。(三)生育假1. 产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均享有产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及福利 待遇、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学习-好资料(2)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

13、安排夜 班劳动。(3) 女职工产假证明由产科主任出具,逐级上报。(4) 产假天数规定: 产假假期为98天,其中可以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彳假 15天。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 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2. 护理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女职工符合晚育,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作出勤, 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3. 女职工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

14、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2)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3)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4. 节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1) 职工休节育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2) 凡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妊娠的,未婚先孕或生育未采取稳定性节育措 施而怀孕的,手术费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按病假处理。(3) 节育假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证明,相关专科主任签字。(4) 节育手术假天数规定: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日(自手术次日起,下同)。 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日。 输精管结扎

15、,休息7日。 单侧输卵管结扎,休息21日;双侧输卵管结扎,休息30日。产后结扎输 卵管的,增加假期14日。 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宫外孕手术者,休息30天。5. 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1) 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2)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假期 2日。(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 10 日。6. 产前检查假、怀孕流产假、产假、晚育奖励假、哺乳假均不适用于非婚生 育及非计划生育。(四)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与配偶或父

16、母不住在 一起,又不能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2. 探亲假天数规定(1)工作满一年(按周年虚月计算)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1 次,每次30天;探望父母每 4年 1次,每次 20天。(2)工作满一年(按周年虚月计算)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 次,每次20 天,科室当年不能安排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 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3)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 假(探望父母)。3.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4.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享受绩 效奖。5. 根据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

17、定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探亲 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6.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负担。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 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 分由医院负担。报销路费标准按医院原有规定执行。(五 ) 丧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工 资支付条例)1.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职工的岳父母、公婆(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 )死亡后,科室可安排 3 天丧假。2. 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 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3. 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职

18、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 理。(六) 工伤假(2011 年 1月 1日起国务院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 )1. 职工工伤的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在停工2.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 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3.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4.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 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七 ) 放射假 (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从事放射、CT、M

19、RI、放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 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 2至 4 周。(1) 从事放射工作满 1 年不满 10年的,休 14天;(2) 从事放射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休 21 天;(3) 从事放射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休 28 天。2. 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1) 当年病事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2) 当年待产假、产假、哺乳假累计超过 2 个月以上的;(3) 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 个月的。(4) 如当年享受了放射假以后,出现本条上述情况的,则下年度不再安排放 射假。3. 非放射

20、岗位人员临时参与放射线下工作,已享受放射补贴的人员,一律不 享受放射假。4. 放射假的有关待遇:(1) 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休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 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2) 正式调离放射工作者,可继续享受放射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3) 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八) 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包括:新年(元旦放假 1 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 初 二、初三,放假 3天);国庆节(10月 1 日、 2日、 3日,放假 3天);劳动节、清 明节、端午节 、 中秋节各放假 1 天。2.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

21、念日:包括 :妇女节 (3 月8 日,妇女放假半天 )、 青年节(5月 4日, 14-28岁的青年,放假半天 )等。第八条 其它1.外出进修、学习期间的休假:按进修学习单位的规定执行,医院不认可其 累积休假。2.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各科室凭值班表汇总至相关职能科(临床科室汇总至 医务科、护理部,门诊、医技科室汇总至门诊办) ,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签字后 报医院办公室。日常急诊手术、抢救病人等情况加班的,以行政总值班与医疗、 护理总值班确认为准(查对行政总值班记录) 。医院年终核定后,有关加班费用 发放至各科室。本规定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规定执行; 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即依上级规定执行。2014年 1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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