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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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 工作实施细则(二次征求意见稿)为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 市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 市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推 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指导意见 的通知 (桂建管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 包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如下:总则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 所指工程总承包从住房城

2、乡建设部 关 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市号)的定 义。第二条 凡南宁市区范围内试行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项目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前期准备第三条 试点期间, 合同估算价总金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 程项目, 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管理后, 自主决定是否 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并依我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向项 目管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试点的书 面申请。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施工 图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 将施工图分阶段进行 备案。第五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 据工程

3、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和 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第六条 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可在三个阶段选 择:可研批复后、设计方案批复后或初步设计批复后。 如工程总 承包采用前两种建设模式的, 承包方联合体形式宜采用设计单位 为牵头单位形式。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发包前应做好前期论证和设计把关 工作,主要有:(一)项目可研和方案设计阶段应进行方案比选;(二)需求任务书应按不低于广西住房建设厅、财政厅 指 导意见 明确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编制, 同时应明确 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是否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等 ;(三)建设单位不得反复要求变更调整初步设计, 因论证和

4、 设计质量导致财政部门无法及时审定项目工程总承包概算数, 延 误前期工作时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项 目管理公司进行全程管理咨询服务, 但建设单位自身具备项目管 理能力的除外,相应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全过程咨询服务机构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以下工作职 责:(一)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确保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目标和工 程项目建设程序顺利推进。(二)协助建设单位加强对总承包企业的合同管理,加强设计进度和施工进度的控制, 加强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的把关, 确 保工期、质量、安全等项目目标的实现。(三)协助建设单位实行全过程投资管理, 通过深入开展项

5、目论证、大力推动设计优化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变更签证、 仔 细做好工程造价的审核工作, 确保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概算、 施 工图预算、 工程款支付、 竣工结算的合理性, 最大限度地避免“三 超”现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的最高 投标限价,按资金来源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确定:(一)拟在初步设计前招标的财政投 (融)资和国有资金投 资为主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审批部门核准的工程估算范围内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且应当在招标 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二)拟在初步设计后招标的财政投 (融)资为主的政府投 资工程项目, 由财政部

6、门审核最高投标限价; 国有投资项目由建 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三)非国有投资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可参照上述两 种方式确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第十条 财政投(融) 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计价原则为总价包干(一)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发包并采用总价包干计价方式 的,按如下方法确定最终合同价:、根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 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由 建设单位确定并出具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工程招标, 中标价即 为最终合同价;、项目中如有需按 政府采购法 规定进行采购的重要设备, 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二)在初步设计审批前进行工程总承

7、包发包并采用预算后 审方式的,按如下方法确定实际合同价:、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工程估算范围内确定最高 投标限价进行工程招标, 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标 价格为暂定合同价格, 暂定合同价格与最高投标限价之比为中标 下浮系数。、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并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 后,按财政投资评审要求送财政部门进行工程施工图预算评审 (采用的信息价原则上以施工图审查备案后, 建设单位报审当期 的信息价为准) ,同时报审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大宗设备采购材料 (如有,包括设备型号、规格、品牌等指标),确定评审后的总 承包费用(即各单项之和)。、评审后总承包费用乘以中标下浮系数后的总额即为

8、最终合 同价。、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以最终合同价作为实际合同 价。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 最终合同价一般不予调整第二章招投标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特点,在可行性研 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 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 建设 标准、投资限额、 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 标。以财政投(融)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应在方案设计完成后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第十二条 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发包:(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二)已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手续;(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 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履

9、行并取得批准或已备案;(四)委托负责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的项目管理公司(如 有);(五)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模式已申请;(六)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及施工资质, 如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 超过两家。第十四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的设计施工 总承包范本。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在方案设计完成前开始进行招标的, 不应少于个日历天; 在方案设计完 成后开始进行招标的,不应少于个日历天。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因素 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

10、价、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勘察设计技术方 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 质量安全保证 措施、 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信用等。 招标人应当设置对主动采 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建筑信息模型 ()技术等科技应用加分事项。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应满足以下规定: 评标委员会总人 数应为人以上单数, 其中业主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人。 在方 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 或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 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 设计、 施工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其中设计和施工的评标专 家均至少为人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设计评标专家应包括建筑设计 和结构设计)

11、。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实 施工程的勘察、设计、 采购和施工, 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 设单位同意, 不再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的勘察、 设计或施工分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 设计或施工企业。 依法进行工程分包的,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 同备案。经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 设计、 施工企业可以将合同范围内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完 成。施工专业企业除建筑劳务外,不得再分包工程。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对总 6 / 11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 工程

12、造价等负总责;各勘察、 设计、 施工和采购企业按照分包合 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各勘察、 设计、 施工和采购企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章对分包工程的设计、质量、 安全生产等承担直接责任,工程总 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工程实施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以下标准组织工程工程部进 行管理:(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班子, 包括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等, 符合资格要求的项目 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也称“项目经理”)应为注册 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一级建造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

13、管理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并具备较 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二十条 参建单位应遵循以下要求管理项目进度: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及勘 察、设计、采购、施工计划,并按合同要求提交给建设单位及其 服务咨询机构。(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确保 进度计划实现, 工期延误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的风险 责任。(三)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方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扣减工程 总承包企业及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信用分。第二十一条 参建单位应遵循以下要求管理项目质量安全: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并且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

14、积极配合监理、 项目管理公司、 政 府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三)各企业应将设计安全和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有效整合, 互相参与,共同管理, 保证项目安全可靠的进行, 提升企业安全 设计水平。(四)明确细化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责任宣传工作。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在制度上固定下来,加强安全责任制宣传,明确各 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的职责。(五)提高分包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作为工程 总承包单位, 对分包施工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 要加强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 查,规范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行为, 明确

15、和落实分包单位的安全生 产责任。(六)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方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扣减 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信用分, 并追究其法 律责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应按以下规则进行项目变更管理:(一)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优化设计再进行施工, 原则上政府 投资工程除政策、规划出现重大调整外,不再进行设计变更, 特 殊情况的变更按现行政策执行。(二)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不得擅自修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属扩大规模、 提高标准或新增建设 内容应重新立项建设。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 报 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增

16、 加“工程总承包企业”一栏,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 各勘察、 设计、 施工企业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管理技术文件、 报 验表格的相应位置签署意见。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应按以下规则对项目工程款进行支付管 理。(一) 工程实施过程中,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按照各分项、 各阶段工程 合计总价与实际合同总价相一致的原则提供阶段工程量清单, 经 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定后, 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进 行计量支付。(二)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宜采用按比例 或按月度约定额度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程应按以下规则实

17、施竣工验收:(一)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工程总承包企业、 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参加。(二) 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 并由其负责 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 项目前期资料由建设单位负 责收集,并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竣工结算:(一)财政投(融)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工程项目竣工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最终完成的 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结算文件。、采用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 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 对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

18、固定总价包干部分 (即实际合同价) 不再另 行审核。、采用预算后审方式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 时,已通过施工图预算评审部分不再评审, 只对超出部分进行评 审,由审计部门依法审计。、竣工结算的依据为实际合同价及竣工结算审核和审计的结 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 在符合质量安全 标准、 履行缺陷责任期内规定的义务后, 建设单位需完成工程费 用的全部支付。(二)其他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不属于财政投(融) 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其他工程项 目,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 在符合质量安 全标准、 履行缺陷责任期内规定的义务后, 建

19、设单位需完成工程 费用的全部支付。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 施监督管理时, 除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外, 还应将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依法监督其履行勘察、设计、 施工、 采购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主体责任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 应依法同时对工程总 承包企业和具体分包责任单位 (如有) 予以责任追究; 当工程总 承包企业为联合体时, 应依法同时对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 直接 责任单位,以及专业分包单位(如有)予以责任追究,依法予以 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投标资格。如发生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时, 应依法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直 接责任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当工程总承包企业为联合体时, 应依 法同时对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和直接责任单位予以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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