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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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03.10.30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药配方颗粒是指将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一定规格仅 供医疗机构中医临床配方使用的制成品。第三条 国家对中药配方颗粒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 管理工作,负责对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的委托,对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规范性和真实性进 行审核。第五条 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申请,包括没有国家标准和已有国 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以及补充申请

2、。申请注册的中药配方颗粒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 中 的品种。中药配方颗粒,应使用具有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为原料。第六条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人应是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的药品生产企业, 其配方颗粒生产车间必须取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证书。第七条 申请注册没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的,申请人应 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拟注册申请, 填写中药配方颗粒拟 注册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注册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

3、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有关意见和申报资 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拟注册申请后, 应在申报截止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中药配方颗 粒生产工艺研究工作。申请人接到通知后, 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拟注册品种的生产工艺及 其研究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 的,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应联合进行工艺研究,确定的统一 生产工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后, 应组织 有关技术人员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 按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等各项 工作。

4、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 应联合进行临床研究和质量标准 研究及起草,并签订合作协议,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负责组织 临床研究和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 试行标准转正申报等工作, 具体组 织工作另行规定。第八条 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和临床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临床研究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研究用中药配方颗粒不良事件的 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和申请人应当在24 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并停止临床研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 以要求申请人修改临床研究方

5、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第九条 申请人完成有关研究工作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 填写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 请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联合完成的研究资料由牵头单位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 人的注册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组织对生产情 况进行现场考核,抽取检验用样品,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 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药品检验所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报 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药品检验所 的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 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要求 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后, 应组织药学、 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 在 8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中药配方颗粒注册批件的形式对 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符合规定的, 发给中药配方 颗粒生产批准文号及其试行标

7、准和使用说明书。 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 药准字 +字母 P+8 位数字。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 准,其试行期两年。 标准试行期间不受理其他企业提出的同品种注册 申请。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在标准试行期届满前 3 个月内,向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标准转正申请, 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在 10 个工作日 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家生产企业联合制定的试行标准, 其转正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正申请进 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布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中药配方颗

8、粒试行标准期满未按要求提出转正申请的, 以及不符 合转正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中药配方颗粒试行 标准和批准文号。第十四条 申请生产注册已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的,申 请人应填写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 ,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 三条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补充申请是指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被批准后, 改变、 增加和取消原批准事项内容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项目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或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备案。第十

9、七条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 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 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省、自治 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 查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凡需附药检所检验报 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的 10 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中药 配方颗粒补充申请批件 的形式做出审批决

10、定。 需要换发中药配方颗 粒批准证明文件的, 原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予以注销; 需要增 发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的, 原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继续 有效。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文件 20 个工作日内没 有提出异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通知申 请人执行该补充申请批件。第二十条 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地址、改进中药配方颗粒提取 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 织对试制现场进行考核, 抽取检验用样品, 通

11、知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 行检验。药品检验所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 并将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报送通知其检验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补充申请, 必要时应当由药品检验所进 行标准复核。第二十一条 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原 批准证明文件相同,有效期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药配方颗粒批准 文号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期满前 6 个 月内申请再注册。第二十三条 再注册申请由取得中药配方颗粒批准文号的生产企 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填写中药

12、配方 颗粒再注册申请表 ,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 5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药配方颗粒再 注册申请的审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 50 个 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申请通知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再注册。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药配方颗粒,不予再注册。(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二)未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 求的;(三)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不

13、予批准 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 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第二十八条 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发给相应的 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 维持原决定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 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第二十九条 注册申请品种现场考核及抽样的有关规定另行制第三十条 申请人办理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14、缴纳费用。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涉及的附件一、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二、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三、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项目四、没有国家标准品种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五、已有国家标准品种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六、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七、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正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八、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九、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的技术要求 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十一、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暂缺文稿:九、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的技术要求 十

15、一、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十二、多家申请人联合研究的有关组织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原始编号:XXXXXXXX申请编号:XXXXXXX拟申请事项1. 申请分类:没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生产注册申请O已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生产注册申请2. 注册分类:O生产注册申请O其他申请中药配方颗粒情况3. 中药配方颗粒名称:4. 名称汉语拼音:5. 中药饮片质量标准:O国家标准O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O其它6中药材基源及主产地:7. 现质量控制方法:鉴别:O性状鉴别 O显微鉴别 O理化鉴别 O色谱鉴别 O光谱鉴别 O其它 检查:O浸出物 O重金属 O农药残留 O

16、灰分 O水分 O虫蛀 O霉变 O其它 含量测定:O经典方法O光谱方法O色谱方法 O其它方法8. 包装材料:9. 包装规格:10. 贮藏:相关情况申请人28机构1(国内药品生产企业)o无o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生产地址: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签名: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电话:是否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O持有 未持有,原因:o新开办企业 o新建车间 o新增剂型29机构2(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o无o有口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17、注册中请负责人:签名: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电话: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o无o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签名: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电话: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o无o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签名: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电话: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o无o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

18、人:签名: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电话:(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原始编号:申请编号:中药配方 颗粒名称申请分类O没有国家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申请O已有国家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的申请注册分类O生产注册申请O其他申请包装材 料规格(g/单包装)申 请 人1.2 .3 .4 .受理日期通知检验日 期形 式 审 查意见苴丿、他 审 查意见审 查 结 论经办人(签名)(公章)年月日电话处负责人(签名)局负责人(签名)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NO你单位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 中药配方颗粒名称包装材料:规格(g/单包装)数量:(g/单包

19、装X )经形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经报国家食品药监局审核同意后即通知你单位按 有关规定进行有关研究。原 始编号: 申请编号:受理机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经办人:受理 日 期 :年 月 日二、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原始编号:XXXXXXXX 申请编号:XXXXXXXX 申请事项1. 申请分类:o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O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2. 注册分类:O生产注册申请O补充申请O再注册申请O其他申请中药配方颗粒情况3中药配方颗粒名称:4. 名称来源:O国家标准O其它5. 名称汉语拼音:6.

20、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O国家标准O其它7. 所用中药饮片标准名称:8. 每1g中药饮片制成量:9质量控制方法性状:鉴别:O理化鉴别O色谱鉴别 O光谱鉴别O其它检查:O药典通则项目O重金属O灰分O其它含量测定:O色谱法O光谱法 O其它方法10. 包装材料:11. 包装规格:12. 贮藏:申请人28机构1(国内药品生产企业)o无o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生产地址: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签名: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电话:是否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O持有 未持有,原因:o新开办企

21、业 o新建车间 o新增剂型29机构2(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o无o有口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注册中请负责人:签名: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电话: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o无o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签名: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电话: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o无o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签名: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传真:电子信箱

22、:联系人:电话: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o无o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签名: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电话:(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原始编号:申请编号:中药饮片 名称申请分类O没有国家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申请 O已有国家标准中药配方 颗粒的申请O补充申请注册分类O生产注册申请 O补充申请O再注册申请O其他申请包装材 料规格(g/单包装)申 请 人1.2 .3 .4 .受理日期通知检验日 期形 式 审 查意见苴丿、他 审 查意见审 查 结 论经办人(签名)(公章)年

23、月日电话处负责人(签名)局负责人(签名)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NO你单位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 中药配方颗粒名称包装材料:规格(g/单包装)数量:(g/单包装X )经形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原 始编号:申请编号:请按规定交纳审批费,并将此单妥为保存受理机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经办人:受理 日 期 :年 月 日三、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项目1、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证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 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3、所用中药饮片质量标准4、中药配

24、方颗粒生产工艺5、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历史及有关情况四、没有国家标准品种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2、中药配方颗粒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3、中药饮片的来源及证明文件。包括: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生产批号、购货证明4、申请人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证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 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5、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应附联合研究协议书复印件6、中药饮片质量标准7、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8、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饮片的等质性研究资料9、中药配方颗粒稳定性试验资料10、中药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的临床研

25、究资料11、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及其起草说明, 并提供对照用药品标 准物质的来源及有关资料12、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13、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标准及其适 宜性研究资料14、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样稿五、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2、中药饮片的来源及证明文件。包括: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生产批号、购货证明3、申请人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证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 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4、中药饮片质量标准5、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6、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

26、料7、中药配方颗粒稳定性试验资料8、三批样品及自检报告书9、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标准及其适 宜性研究资料10、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样稿六、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一)注册事项1、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 1)改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地址(2)改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 3)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4)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的有效期( 5)修订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6)变更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或容器2、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1)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名称(2)根据中药配方颗粒注册

27、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的要求修订说明书( 3)补充完善中药配方颗粒的安全性内容( 4)修改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式样( 5)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规格( 6)改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所用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7)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 (二)申报资料项目1、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修订的中药配方颗粒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4、修订的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5、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资料6、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资料7、中药配方颗粒稳定性研究资料8、中药

28、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的临床对比性研究资料9、中药配方颗粒实样三申报资料项目表注册事项申报资料项目123456789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事项1改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地址+一一一一+2改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一一+一+3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为 正式标准*1*1*1*1*1*1*1*1*14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的有效期+一一+一一5修订中药配方颗粒标准+*2*2*2+一+6变更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 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一一一一+一+报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备 案 备 案 的 事 项1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 名称+一一一一一2根据中药配方颗粒注册标准 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29、管理局 的要求修改说明书+一一一一一3补充完善中药配方颗粒的安 全性内容+一一一+一4修改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 式样+一一一一一5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规 格+一一一一+6改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所用 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一一一+一+7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内部 变更生产场地+一一一一一一注:*1、申报资料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2 、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七、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正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1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2、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及 经审评最终通过的全套原申报资料。3 、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药

30、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 、申请转正的质量标准和有关修订的起草说明。5 、申请转正的使用说明书及修订说明。6 、对注册批件中所提意见的完成情况及说明。7 、生产总批次及每年不少于连续批号 10批的全检数据。8 、试行标准两年内产品质量稳定性情况及有效期的确定。9 、近期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及其自检报告。八、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2、证明性文件:(1)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 文件;(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3、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所使用中药饮片的来源及批

31、准证明文件。4、5 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 出情况说明。5、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 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并附相应资料。6、提供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凡生产工艺和质量 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 应当指出具体改变内容, 并提供批准 证明文件。7、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九、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研究是中药配方颗粒研究的重要环节。 针对中药配方颗 粒的特点和用途,生产工艺研究应重点放在提取、固液分离、浓缩、 干燥工艺研究, 以及颗粒剂处方的筛选和成型工艺研究等方面, 并对

32、研究资料进行整理和总结, 使生产工艺做到科学、 合理、先进、可行, 使生产的配方颗粒达到安全、有效、可控和稳定,从而满足临床配方 的要求。1、提取工艺的研究中药配方颗粒所用的原料为中药饮片, 为了降低用药剂量, 配方 颗粒的生产一般都需要对饮片进行提取。 鉴于配方颗粒的提取溶剂已 规定为水,提取工艺的研究应以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为考察指标, 对提取方法、溶剂用量、提取时间、提取次数等四个主要影响因素进 行研究。研究方法可采用单因素试验或正交试验, 通过研究确定相应 的提取工艺参数。2、固液分离工艺的研究固液分离是中药提取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常用的固液分离方法 包括滤过法、离心法和沉降法等。应

33、根据饮片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固 液分离方法,并对其技术参数进行考察。3、浓缩工艺的研究 应根据物料的性质选择浓缩方法和工艺条件, 制定浓缩过程中的 各项技术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浓缩液的相对密度或含水量等。以有 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的含量,评价浓缩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4、干燥工艺的研究为了减少辅料的用量,配方颗粒的提取物一般应进行干燥。 目前常用的干燥方法包括常压烘干法、真空干燥法和喷雾干燥法 等。应根据提取物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干燥方法,并对干燥过程中 的各项技术参数进行考察, 同时以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的含量, 评价干燥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5、颗粒剂处方的筛选 颗粒剂处方筛选包括辅料的种类和比例

34、筛选。 辅料的选择应以用 量少、水溶性大、成型性好为原则。并以颗粒剂的性状、吸湿性、流 动性、稳定性、溶解性为指标,对处方的筛选结果进行考察。颗粒剂 处方量应以 1000g 计,并写出辅料的名称及用量。6、颗粒剂成型工艺研究 颗粒剂的成型工艺是将提取物与辅料进行加工处理, 制成颗粒并 形成最终产品的过程。 一般应根据物料的性质, 通过试验选用先进的 成型工艺路线。 处理好与处方设计间的关系, 应用相应的先进成型设 备,选用适宜的成品内包装材料。提供详细的成型工艺流程,各工序 技术条件试验依据等资料。7、中试研究 中试研究是对实验室工艺合理性研究的验证与完善, 是保证工艺 达到生产可操作性的必要

35、环节。供质量标准、稳定性、临床研究用样 品应是经中试研究的成熟工艺生产的产品。中试规模应为制剂处方量的 10 倍以上。中试过程中应考察工艺、设备及其性能的适应性,加强生产工艺关键技术参数考核,修订、完 善适合生产的工艺。应提供至少三批中试生产数据,包括投料量、半 成品量、质量指标、辅料用量、成品量及成品率等。提供制剂通则要 求的一般质量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含量测定结果。8、研究资料的整理与要求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应包括:制剂处方、制法、工艺流程、工艺合 理性研究、中试生产资料及参考文献等内容。工艺合理性研究应包括提取、固液分离、浓缩、干燥、颗粒剂处 方选择、成型工艺等研究资料。研究资料的整理必须

36、以原始实验结果和数据为基础。要求数据准 确、图表清晰、结论合理。制备工艺流程图应直观、简明地列出工艺条件及主要技术参数。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来源、制法、性 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规格、贮藏、有效期等项目。(一)质量标准1、药品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成品名称按“ * 配方颗粒”进行命 名,即“中药饮片名 + 配方颗粒”。2、来源 应附所用中药饮片的证明文件,包括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 批号、购货证明以及国家中药饮片质量标准。3、制法应写明生产工艺的过程 (包括辅料种类等 ),列出关键的技术参数,明确投料量和成品制成量(成品

37、以1000s计)。并附工艺流程图。4、性状对外观颜色、形状和气、味进行描述。5、鉴别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色谱法鉴别应选择适宜的 对照品或对照药材作对照试验。6、检查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 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7、含量测定1)除难以进行含量测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应建立含量测2)建立的含量测定方法均应做方法学验证试验。3)含量限(幅)度应根据中药饮片的含量实测数据(至少有 10批样品的 20个数据 )及制备工艺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尽可能多的数据 来确定,至少不能低于10批。以每g含某成分的mg量表示。8、规格应标明每袋(瓶)的包装量及相当的原饮片

38、量 X g。9、贮藏根据各品种的情况酌定。10、有效期根据稳定性实验确定。(二)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编写要求 编写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目的在于说明制定质量标准中各个项 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 理论解释, 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试验数据, 是全部研究工作的汇1 、药品名称成品名称按“中药饮片名称 + 配方颗粒”进行命名,并说明中药 饮片名称出处。2、来源生产用的中药饮片应基源明确, 生产企业相对固定, 并符合国家 中药饮片标准的相关规定。3、制法. 应附生产工艺路线图, 应说明关键技术参数的含义及确定最终生 产工艺及其技术条件的理由, 包括水提后的得率。 应尽量

39、采用干法制 粒,降低辅料用量,说明选择辅料依据及成型工艺研究资料,并附辅 料标准、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详细资料。4、性状说明正文中所描述性状的理由, 叙述在性状描述中需要说明的问 题。所描述性状的样品至少必须是中试产品。色泽的描写应明确,考 虑到原料色泽差异所产生的影响,色泽可以有一定的幅度。5、鉴别应说明确定鉴别方法和试验条件的依据。 鉴别方法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并应能区别同类 相关品种或可能存在的易混品种。 应尽可能采用色谱鉴别。 多来源品 种的色谱鉴别必须设对照药材,并且要明确到种。色谱法应采用阳性对照 (对照品 ),并附有关图谱或彩色照片。所用对照品要注明来源和批号。 新

40、增鉴别用的对照品, 应符合“质 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的技术要求” ,并提供研究资料。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鉴别试验, 但未列入正文的方法, 均应详尽 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6、检查 除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的检查项目外, 各品种自行制订的检查项目应说明制订理由。 应列出各项实验的实测 数据及确定各检查限度的依据。应进行重金属及其有害元素的研究, 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列入正文。7、含量测定说明含量测定成分选择的依据, 测定成分应选择有效成分或指标 性成分。根据所测成分的理化性质, 选择相应的测定方法, 阐明测定方法 的原理, 确定该测定方法的方法验证资料和相关图谱, 包括实验条件 的选

41、择 (如提取、纯化、测定条件的比较 )和各项方法验证实验数据 (包 括测定方法的线性关系、稳定性、精密度、重现性和回收率试验等 ), 回收率的测定应有五份以上数据,相对标准偏差一般为 3以下。阐 明确定该含量限 (幅)度的意义及依据 (至少应有 10批样品 20个数据 ), 并附原饮片用相同方法测定的 10 批数据。鉴于中药成分复杂性, 干扰因素不恒定, 不宜采用计算分光光度 法和吸收系数法。新增含量测定所用的对照品应符合 “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技术 要求”,并附研究资料。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含量测定, 但未列入正文的方法, 均应详尽 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8、规格根据各品种的情况,叙述需要说明的

42、问题。9、贮藏 说明制订贮藏条件的理由,需特殊储存条件的应说明理由。10、有效期根据室温留样的稳定性实验结果制定。一般考察 18 个月,暂定有效期 2 年。在标准试行期继续考察上市包装下室温留样的稳定性,以确定有效期。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2003年 10月 29日一、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1、起草背景中药配方颗粒,一开始称谓“中药新饮片” ,后来称之谓“单味 中药精制饮片”,又称之谓“单味中药浓缩颗粒” 。为了便于医生、患 者的理解,有称之谓“免煎饮片” 、“免煎汤剂”等等,直至命名“中 药配方颗粒”前有 14 个名称之多。1993 年 7 月 6 日,江苏省中医药管

43、理局组织中医药专家论证会, 讨论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科研课题 “中药新饮片的制备与临床 运用”,首次肯定了该课题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定位于饮片 的一种剂型改革,是饮片基础上的工艺、质量标准、临床、药效学研 究,故暂定名 “中药新饮片”,并将课题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在国家中医研究院召开在京 专家论证会, 再次肯定了课题的研究方向, 就命名问题形成了一致看 法,仍定位在饮片,但因经过提取、制粒等工艺加工,故称之谓“单 味中药精制颗粒”,以区别于“精制饮片”和直接打粉或切成的“颗 粒饮片”。江苏、广东、四川、天津四省组成研究班子,

44、共同参与本项科研工作。1994年1 月13日,江苏省卫生厅药政局牵头、 卫生部派员参加, 就药厂领取合法许可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定位于饮片管理, 颁发许 可证。 1994年 6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西南宁召开“饮片改革 研讨会”,会上充分交流了饮片改革的情况,有饮片直接打粉做袋泡 茶的、有制成大颗粒状煎煮服用的、有提取浓缩制粒的、有精制切片 包装的等等, 大家认为中药配方颗粒有利于饮片的标准化建设, 这次 会上仍确定命名为“单味中药精制颗粒饮片” ;1996 年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组织全国中医药专家论证会,就课题研究再次讨论到命名问题, 争论结果原名仍未做更动; 此后卫生部药政局在广州召开的

45、专家论证 会,并出台了科研指导方案,名称仍未改变; 1997 年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科技司正式下文批准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申报课题, 立项为“单味 中药精制颗粒饮片的临床运用与制备” ,1998 年对本课题组织中期评 估,会上专家们再度为命名展开讨论,根据该产品特点改名为“单味 中药浓缩颗粒”;直至 2001年4月 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杭州 组织的论证会议上, 认真讨论了产品的命名, 一致认为定位与管理规 范有密切的关系,经反复推敲后命名为“中药配方颗粒” ,并将其定 位于饮片,归属于饮片管理范畴。随后出台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 行规定,确立了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及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 要求。

46、 2003年 1月在广州召开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 理工作座谈会上, 广泛收集了各方意见, 中药配方颗粒实施批准文号 管理已到启动阶段。2、中药配方颗粒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中药配方颗粒代 替中药饮片是涉及对中医药传统理论和实践的改革性研究。 而目前的 大部分工作都在面上,基础性研究尚不够,且缺乏新意和针对性,无 法提供让人信服的数据证明,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如:研究方法: 现临床疗效研究的科学性不够(缺可靠的指标,严谨的科学设计,剂 量问题)缺等量性研究,量效关系:区别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的用 量各自的工艺均有差异等质性研究不够, 标准不

47、统一, 且可控性 仍不够,无法有效监督有效期问题研究不够等。3、社会的发展、经济技术的进步以及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使中药配方颗粒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已具备条件。2001年 12月 1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第 31条规定:“生产新 药或者我国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 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 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 定”。中药配方颗粒归属于中药饮片的管理范畴,并且已有一定的科 研、生产、医院试点等工作的经验,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具备了实施批 准文号管理的条件。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48、,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科研、 生产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原则与有关法规设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制 度;2、坚持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研究中药配方颗粒的科学内涵; 3、坚 持与时俱进,以促进发展作为实施中药配方颗粒批准文号管理制度的 出发点,促进中药现代化。 4、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确保中药 配方颗粒批准文号审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开; 5、坚 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科学公正、扶正祛邪,兼顾现实。三、起草过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贯高度重视中药工作, 针对中药配方 颗粒已客观存在的现实及问题,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

49、帮、促相 结合”的工作方针,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已经在前期工作中采 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2001年 4月 8日出台了中药配方颗粒管 理暂行规定,确立了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及质量标准研究的 技术要求。普遍认为,对业已存在的中药配方颗粒, 必须规范其科研、 生产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因此实施批准文号管理有一定的必要性, 也是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的重要补充。 此后,又经多方征求意见, 组织专家研讨、 论证,起草了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并分别于 2003年 10月 16日和 2003年 10月 26日组织了二次专题会 议后,定为此稿。四、主要内容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试

50、行) 共 32 条。“办法”列举 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中药配方颗粒的定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中药配方颗粒注册工作上 的事权划分, 明确了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申请的分类, 中药配方颗粒 生产注册申请人资质, 申请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和发放中药配方颗 粒批准文号的程序及技术要求等。 规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 在标准试行及标准转正申请办理程序和技术要求, 申请生产注册已有 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的程序和要求, 对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 料和容器的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的内容、 申请办理程序和要 求,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申请程序和技术要求。同时,还

51、规定了向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的程序。办法共涉及附件 9 个。五、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1、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的适用范围问题中药配方颗粒是单味饮片用水提取, 经过滤、 沉淀、浓缩、制粒、 干燥后单剂量包装, 供中医临床代替饮片配方使用, 是饮片的补充形 式,属中药饮片管理范畴。2、关于必须使用已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为原料的问题因为中药配方颗粒定位于中药饮片的范畴, 中药配方颗粒来源于 相应的中药饮片,而未核发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的炮制工艺不规范, 质量没有保障,以此为原料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和疗效均无法保 证。因此,本办法规定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所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 已实施批准文

52、号管理的中药饮片。3、关于中药配方颗粒需进行临床研究的问题 中药配方颗粒是供中医临床代替饮片配方使用的制成品,应该具 备与传统饮片相同的临床疗效。可信的临床数据是注册审批的前提, 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临床研究资料。 考虑到中药配方颗粒本身 的特殊性, 以及部分品种已经在指定的医院试用的客观现实, 故本办 法规定申请人应在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申报品种与传统饮片的对比 性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技术要求。考虑到中药配方颗粒核发批准文号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 我局原 已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应用试点研究工作,仍按国药监注 2001325 号文件执行。当申请注册的中药配方颗粒取得批准文号后, 该品种的试点

53、工作自行终止。4、关于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审批程序问题1)临床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在工艺确定、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据调查,目前同品种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不尽相同,有必要 确定一个统一的、 合理的工艺。 因此本办法要求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 品种的应先统一工艺, 并经我局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 方可进行临床 研究。2 )为制定统一的标准,减少申请人的研究经费,合理使用社会 资源,提高研究水平,同时也可提高审评效率。因此办法规定多家申 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应联合研究, 并确定了牵头人的职责、 权利和义 务。5、关于印发配套性文件的问题 为保证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的顺利实施,对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的程序、 技术要求等必须作出相关规定, 例如 各种注册申请需要申报的资料项目、 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现场考 核及抽样的规定、 多厂家申报同一品种联合进行临床研究、 研究和起 草标准以及申报的规定等等, 将以通知的形式另行颁布; 有些行政管 理规定如核发批准文号的中药配方颗粒目录、 注册收费标准等, 则需 要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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