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开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纸质考试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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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开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纸质考试重点资料:最新国开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纸质考试重点资料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 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

2、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答:(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设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行政法的特点有: 答:(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

3、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

4、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

5、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一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6、、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8项权利。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有: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

7、容: (1)模范通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盆; (5)忠于职守,勤勉尽职,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逾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 (2)产生的支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

8、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

9、其间。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值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4)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行政行为的内容: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

10、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盆;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行政许可

11、的基本原则: 包括: (1)合法性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7)监督原则。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12、政策,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朵取非强制的手段,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和协助,有效的实现一的行政目的主动的管理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 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儿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4)处

13、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 (6)救济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它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关于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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