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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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160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提高我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委组织力量编制了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用以指导我市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查工作。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相关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予以使用,并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有修改和补充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委勘察设计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电话:86695786附件: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成都市高层民用建

2、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一、建筑专业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3.0.1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规定。(高规第3.0.2条)2.高层建筑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高规第3.0.8.2、3.0.8.3条)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窗槛墙或设置实体挑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以下简称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住宅建筑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

3、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住宅建筑规范第9.4.2条)3.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高规第4.1.4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116-2008以下简称民用电气规范,第13.11.6条)4.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高规第4.1.9条)5.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定。(高规第4.2.14.2.4条)6.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第4.3.1条)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

4、置消防通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高规第4.3.1条)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高规第4.1.7条)7.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高规第5.1.1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高规第5.1.5条)8.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

5、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高规第5.2.1条)9.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高规第5.2.3条)10.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高规第5.2.8条)11.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或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高规第5.4.4、5.4.5条)1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高规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

6、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高规第6.2.5条)13.除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高规第6.2.7条)1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

7、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高规第6.2.8条)15.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高规第6.3.3.2条)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高规第6.3.3.3条)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高规第6.3.3.6条)消防电梯井底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高规第6.3.3.11条)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

8、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高规第4.1.2条)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高规第7.5.1条)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高规第7.5.2条)17.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则应满足: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的要求。(高规第4.1.5A条)18.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GB 50352一2005第6.4.2条、高

9、规第6.1.13条)19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高规第6.1.5条)20. 高层建筑的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高规第6.1.56.1.12、6.2.9、6.2.10、条)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高规第6.1.16条)21.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住宅建筑规范第9.1.3条、高规第6.1.3A条)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采用防火材料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10、;(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规,第4.1.4条)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示。(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3.2.7条)22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住宅建筑规范第9.1注2)23.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住宅建筑规范第5.2.1条)24.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住宅建筑规范第5.2.3条)25住

11、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以下简称住宅设计规范,第3.9.4条)26. 楼梯应设扶手。(通则第6.7.6条)27.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是否改变了原设计使用功能,是否改变原防火设计内容,包括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垂直或水平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的布置。若有改变应有相应专业修改图,并应得到原设计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28. 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规定,钢、木构配件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定。29. 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

12、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30. 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以下简称剧规,第8.1.12条)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剧规第8.1.2、8.1.3条)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剧规第8.1.5条)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剧规第8.1.10条)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

13、和甲级防火门;(剧规第8.1.11条)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检修马道及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剧规第8.1.4、8.1.7、8.1.8、8.1.9条)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剧规第8.2.2条)31.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

14、防火分隔。(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5条)32.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商规第4.1.2条)33.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商规第4.1.7条)34.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规,第4.2.4条)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商规JGJ48-88第4.2.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5、以下简称建规,第5.3.17.5条)35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以下简称汽防规,第5.1.1条)36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汽防规,5.1.3条)37. 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汽防规,5.3.3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汽防规第6.0.9条)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汽防规第6.0.10条)38. 高层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规定

16、。(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第十条)二、给排水专业1.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高规第6.3.3.11条)2.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高规第7.1.1条)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高规第7.2.4条)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高规第7.3.6条)3.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规第7.2.1、

17、7.2.2条)4.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高规第7.4.2条)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高规第7.4.6.1条)5.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高规第7.4.4条)6.符合条件的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高规第7.3.2条)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高规第7.3.3条)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高规第7.3.4条)7.水泵接合器

18、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高规第7.4.5.3条)8.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符合相关规定。(高规第7.4.6条)9.釆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釆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符合相关规定。(高规第7.4.7条)10.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高规第7.5.3条)1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19、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高规第7.5.4条)12.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高规第7.5.6条)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特殊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1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特殊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2条)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重要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3条)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4条)14

20、.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高规第7.6.6条)15.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高规第7.6.9条)16.高层民用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相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以下简称自喷规范,第5.0.1条)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上述规定值的1.3倍确定;(自喷规范第5.0.3条)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按上述规定值的1.3倍确定,雨

21、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上述规定作用面积。(自喷规范第5.0.4条)17.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自喷规范第5.0.2条)18.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水幕系统,应分别符合相关规定。(自喷规范第5.0.8、5.0.9、5.0.10条)19除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自喷规范第5.0.11条)20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相关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规定的限制。(自喷规范第6.1.1

22、条)21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相关规定。(自喷规范第6.1.3条)22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相关要求。(汽防规第7.2.3条)23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相关规定(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以下简称水喷雾规范,第3.1.2条)24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剧规第8.1.1条)25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如未设设甲级防火门,则应按规定设置水幕。(剧规第8.1.2条)26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应设置自动灭火

23、系统(建规第8.5.1.3条 )超过1500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 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剧规第8.3.2条)27.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剧规第8.3.4条)28.剧场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剧规第8.3.5条)29.当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以及穿越部位防火等级等要求设置阻火装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以下简称给排水规

24、范,第4.3.11条)30.专业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该部分内容应与建筑等专业一致);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设备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31.居住人数超过2.5万人的居住区或建筑面积总和大于50万

25、m2的民用建筑及民用建筑群的消防给水应按照四川省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消防给水设计导则(川建发201041号)进行设计。三、暖通专业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高规第6.2.1条)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高规第6.2.2条)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高规第6.2.3.2、6.2.3.3条)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

26、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高规第6.2.4条)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高规第8.3.1、8.3.2条)2.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高规第8.4.1、8.4.2条)3.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

27、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高规第8.4.4条)4.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高规第8.4.9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高规第8.5.6条)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高规第8.5.7条)5.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高规第8.4.11条)6.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高规第8.4.12条)7.符合条件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

28、设防火阀;(高规第8.5.3条)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高规第8.5.5条)8.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高规第4.1.12.2条)9.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汽防规第8.2.1条)10.地下汽车库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汽防规第8.2.4条)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汽防规第8.2.5条)1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

29、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l-2008,第15.3.7条)12.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l-2008,第15.3.8条)四、电气专业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以下简称供配电规范,第3.0.1条)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30、、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高规第9.1.1条)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供配电规范,第3.0.2条)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供配电规范,第3.0.3条)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

31、有自动启动装置;(高规第9.1.2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高规第9.1.3条)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高规第9.1.4条)4.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避难空间、消防设备用房、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高规第9.2.1条)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相关规定(民用电气规范,第13.9.12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建规第11.3.2条)5.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高规第9.3.1条)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不应安装有高温隐患照明器。(高规第9.3.2条)6.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特殊

32、部位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第9.4.1条)除住宅、商住楼的特殊部位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重要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第9.4.2条)二类高层建筑的重要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第9.4.3条)7.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高规第9.5.1条)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相关规定;(民用电气规范第13.1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民用电气规范第13.12.2条)8.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

33、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9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装设应符合相关规定。(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4.6条)10.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相关规定。(民用电气规范第13.10.4条)11.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实现手动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以下简称自动报警规范,第8.1.5条)12.火灾确认后,联动控制系统应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应自动开启门厅的电动旋转门和打开庭院的

34、电动大门;应在消防控制室自动或手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自动报警规范第8.10.1、8.10.2条)13.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自动报警规范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1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3、11.3.4条)15.剧场的观众厅、观众厅出口、 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 长处、 台仓、台仓出口处、 后台演职员出口处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剧规GB 50217-2007)16.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相关规定。(民用电气规范第13.10.4条)在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场所,可选用交联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不含卤素的绝缘电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3.4.7条)在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场所,可选用聚氯乙烯或乙丙橡皮等不含卤素的外护层。(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3.5.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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