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维修管理办法(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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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工程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理顺第二项目部工程维修管理工作,明确在工程质保期内第二项目部本部、承建项目部、分包责任人之间的保修责任和保修实施要求,使第二项目部所承建工程的各种维修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切实履行好相应的施工合同要求,维护企业和项目部的声誉,根据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制度等,并结合建设单位相关的维保管理办法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维修是指工程按照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在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第三

2、条 根据目前第二项目部分包任务的划分方法,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及其他有关规章、技术标准对工程保修方面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承接第二项目部所发包的相应分包工程时,都必须保证在如下表所示(第二项目部各分包队伍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表)的最低保修期限(从整个工程项目竣工备案之日开始计算)和保修范围内(当分包人的分包范围与该表有所出入时,分包人只对所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但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限应满足该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第二项目部各分包队伍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表序号责任人保 修 范 围最低保修期限1主体分包人地基基础工

3、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装饰工程(主要是地面、楼面、抹灰、饰面砖等子分部工程)、其他室内外零星工程2年外墙面防渗漏5年2防水分包人管道防渗漏、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卫生间、厨房、阳台等5年3水电分包人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2年管道防渗漏5年4门窗分包人门窗工程2年门窗防渗漏5年5栏杆分包人楼梯扶手、防护栏杆2年6外墙保温分包人外墙保温工程5年7涂饰分包人仿瓷、外墙油漆2年8电梯门套分包人电梯门套2年9外墙干挂分包人外墙干挂石材、玻璃幕墙、3年外墙干挂防渗漏5年10室外工程分包人室外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2年备注:当分包人的分包范围与该表有所出入时,分包人只对所

4、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但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限应满足该表的要求。第四条 当分包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分包时,分包责任任人应毫无理由的承担涉及该分包工程的全部保修责任(维修时包工包料)及由该责任引起的其他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因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所必须间接承担的责任,主要指在质保期内,分包责任人必须保证该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形象、声誉以及该工程标的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的人身、财产等不因该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第五条 当分包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或只包零星辅材)的方式进行分包时,分包责任人在通常情况下也应完全承担涉及该分包工程的全部保修责任(维修时包工包料)及由

5、该责任引起的其他连带责任(意思同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内容)。但当经分析和鉴定确属材料质量或材料与施工工艺质量两者一起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时,在进行工程维修时,因先前该分包工程施工时分包责任人已认可该材料的质量,因此开展维修工作的人员应由分包责任人负责组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而所需更换的合格材料就应由原供应商负责提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维修时还需使用非该供应商所供材料时,此笔材料费用应由两家均摊;造成连带责任(意思同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内容)时,如果纯属材料质量引起的,则由原问题材料供应商完全承担,但如果是材料与施工工艺质量两者一起引起的,则由两者协商分摊,协商不成时由第二项目部进行强制均摊。第

6、六条 当承建项目部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的某些指令可能不符合相关的施工工艺内在的科学规律,违背了相关的操作标准、技术规程的规定或所供应的材料质量不符合相关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时,分包责任人有权对承建项目部发出的该指令或所供应的该批材料提出异议(必须是书面提出),并可要求承建项目部提供相关的合规性证明。当承建项目部对该异议无法提供科学合理的解释同时又要求分包责任人强制执行时,分包责任必须要求承建项目部出具书面的确认材料,否则可以拒绝执行或拒绝使用。当承建项目部因某些客观原因进行了书面确认,则分包责任人和承建项目部必须对该确认事项将产生的保修责任及其连带责任(意思同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内容)如何划分、各自承担

7、比例等进行事先约定并形成文字依据,否则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默认状况处理。第七条 各分包责任人要加强与承建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及其他对其分包工程施工有影响的分包责任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并有权在上道工序施工质量(该工序的施工质量可能影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时,拒绝所分包工程的施工,这时承建项目部必须完全支持,并协调上道工序的整改,直至满足要求为止。第八条 当分包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分包时,承建项目部必须加强其所供应材料的质量管理,严禁不合格材料用进工程实体。同时分包责任人也必须对项目部所供应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当分包责任人对项目部提供的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建项目部

8、对该材料进行检验,这时承建项目部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材料质量合格或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的检验报告以说明其质量状况。如材料的质量检验结果确实不合格,承建项目部必须无条件对该批材料进行清退,并保证供应合格材料给分包责任人。第九条 第二项目部所发包的所有分包工程的交工确认(即第二项目部对分包责任人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认可、实物接收的确认)均以该分包工程的实物成果、相关资料被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完全接收为准。交工确认之前各分包责任人要自行对所分包工程的已完成品进行保护,确保其不被破坏、不被偷盗(如出现其被破坏、被偷盗的情况,第二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交工确认时各分包责任人要全力协助承建项目部对其

9、所分包工程进行交工(如交工时分包责任人不进行协助或协助不力,承建项目部可另行组织专门人员对该分包责任人责任范围内的整改事项进行整改,费用可由承建项目部直接从该分包责任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分包责任人应无条件接受);交工确认后该工程即进入保修程序(这时对各方的保修责任、保修行为按本办法相关内容分别进行确定和约束)。第十条 当整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分包责任人所分包工程结算完毕后,分包责任人必须预留所分包分部分项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其质量保修履约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当分包责任人不履行其相应的保修义务或不承担由该义务引发的相关连带责任(意思同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内容)时,第二项目部有权直接利用该预

10、留的质保金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质保金的返还原则上在分包责任人所分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规定的保修期限到期后一个月之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从该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2年后一个月之内)限范围分批次返还(即每次只返还为已过质保期分部分项工程预留的那部分质保金,其他为还未到质保期分部分项工程预留的质保金要继续保留),但如下情况除外:1、在保修期限内已发生的属于分包责任人保修范围内的整改问题,但一直未进行整改并且时间拖延超过保修期限的,分包责任人必须将该问题整改至验收合格后,才能返还质保金。2、虽已超过保修期限但仍在整改过程中的整改,分包责任人必须将该问题继续整改至验收合格后,才能返还质保金。3、

11、在保修期限内已完成整改但验收未完成的,分包责任人必须负责至验收合格后,才能返还质保金。4、委托第三方或建设单位处理分包责任人保修范围内的整改问题,还未整改至验收合格就已超过保修期限的, 分包责任人必须待该问题整改至验收合格后,才能返还质保金。第十一条 某项分包工程交工后,其分包责任人必须给第二项目部预留专用的维保电话并保证在保修期限内该电话24h小时畅通(如该电话在保修期限内需进行变更,分包责任人应将变更请求书面报告至第二项目部;如该电话失效,而分包责任人又不及时报告至第二项目部,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纠纷由分包责任人完全承担),第二项目部在接到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维修投诉后将主要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

12、对相应分包责任人进行通知(第二项目部发出该通知的管理人员,必须留存相应的短息及其他记录作为已通知到位的凭证)。第十二条 相关分包责任人在接到第二项目部的维修通知后必须在24h内(当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相关分包责任人必须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第二项目部将立即委托第三方或建设单位进行抢修,所产生的费用经责任分析后,如是分包方的责任由分包方承担)派人到维修问题出现的现场与第二项目部的相关管理人员协商维修事宜(如分包责任人在接到通知后24h小时内不按此条的规定进行响应,第二项目部将立即委托第三方或建设单位对通知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处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完全由该分包责任人承担)。如经双方

13、现场查验,问题的出现确属分包方责任时,分包责任人必须在2天之内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处理,否则第二项目部将立即委托第三方或建设单位对该问题进行处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完全由该分包责任人承担;但如经双方现场查验、分析,发现问题的出现并非完全分包方的责任时,双方可遵循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和该办法可能产生费用的各自分摊比例,同时必须限定问题处理的完成时间。第十三条 当分包责任人对其分包工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经三次整改仍未到位或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该问题的处理成为了政府关注、媒体报道、上级领导督办的紧急事项时,第二项目部在电话通知该分包责任人后,有权立即委

14、托第三方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完全由该分包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 当分包责任人因自身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组织人力、物力对其分包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时,分包责任人可委托第二项目部代为处理,但必须在2天内向第二项目部出具书面委托材料(该材料必须明确委托人愿意承担该委托事项的全部责任和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否则分包责任人必须与项目部进行责任分析后,再行书面委托以明确委托范围和愿意承担的相关责任和费用)。如在2天内没有出具书面委托材料或出具的书面委托材料无效(委托范围、因委托愿意承担的责任、费用等必须是明确的、不模糊的、没有歧义的,否则是无效的),则视同分包责任认可先前电话和短信维修通知

15、中所涉及的相关维修责任,并且责任明确没有异议,此时第二项目部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分包责任人已经响应了维修通知并认可了相应的维修责任,但未在2天内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处理的情况进行操作。第十五条 当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第二项目部工程维修主管部门必须及时组织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工程标的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维修责任人对整改后的部位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书面的验收报告。当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时,第三方还必须在验收时出具维修工程保修承诺。第十六条 当因分包责任人没有切实响应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相关的规定或出现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示的状况,第二项目部不得不委托第三方或建设单位进行相关问题处理时,第二项目部将按最

16、后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指第二项目支付给第三方或建设单位处理该质量问题以及处理因该质量问题引起的索赔所花费的全部实际费用),收取分包责任人5%的管理费和5%的罚金。第十七条 当分包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具了合规的书面委托材料,委托项目部帮助其进行相关问题处理时,第二项目部只按最后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意思同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应内容)的5%收取管理费,不收取罚金。第十八条 当出现的某项质量问题责任不够明确或工程标的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其他第三方因该问题产生的权益侵害提出索赔时,第二项目部工程维修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相关责任人召开责任分析会议,以明确具体的责任划分和问题处理办法,相关责任人必须按时参加

17、该会议,其缺席方,将视同认可该会议的任何决议。在分析会议上当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庭申请仲裁。但当各方经协商达成了一致决议,则责任人必须按该决议进行响应。如该责任人是第二项目部的分包方,在其即将违约时,第二项目部有权代为响应,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直接从该分包方的质保金中扣除。第十九条 当出现的某项质量问题责任明确且工程标的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其他第三方因该问题产生的权益侵害提出索赔时,其责任人除需按本法相关时限要求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外,赔偿也必须在10个有效工作日(从接到索赔要求开始计算)内与索赔要求提出人协商解决。如责任人无故不协商解决或拖延解决的,第二项

18、目部工程维修主管部门有权会同物业公司、建设单位及索赔要求提出人协商确定赔偿方案及金额,费用直接从责任人的质保金中扣除。第二十条 对于非紧急的维修事项,当分包责任人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组织相应的工作且与第二项目部相关领导进行了沟通,并愿意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处理,第二项目部工程维修主管部门可对该责任人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后,让其自行处理。但当该责任人在其约定的时间内未组织处理时,第二项目部工程维修主管部门要立即委托第三方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并增处该责任人500-2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第二项目部分包任何工程,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

19、相关规定,并应与第二项目部专门签订分包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该协议对相关内容的约定不能低于本办法的要求)以明确具体的保修事项。第二十二条 第二项目部工程物资部是第二项目部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维保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第二项目部所属项目部及其分包责任人维保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监督、考核权,并负责具体操作第二项目部本部组织的工程维修工作。第二十三条 第二项目部所接工程的各承建项目部是工程保修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相关管理人员除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维修工作外,还必须无条件配合第二项目部工程维修主管部门做好其承建项目所出现质量问题的现场查验、责任分析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第二项目部所接工程的各承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是其承建项目工程维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除负责组织项目部开展维修工作外,还必须对其承建项目维保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进行确认和分摊。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目部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第二项目部的有关制度,控制好工程质保金的预留、返还等事项。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经理部本部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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