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案件民事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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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原告 : 文立华 , 女 , 58 岁, 汉族, 系湘乡市育段乡横路村村村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杨彩玲,女,30 岁系文立华之女,身份证号码:43038X ,联系电话:被告: 叶兵恒 , 男 , 61 岁 ,汉族,系湘乡市育段乡横路村村民。 彭根富,男,50 岁左右,汉族,湘乡市潭市镇人系被告郎舅。诉讼请求1 、 请求依法严惩以叶兵恒、彭根富为首的打人,砸东西团伙。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通讯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中财产损失等,共计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文立华与被告叶兵恒系同村村民,201
2、3 年 9 月 9 日, 由于 9 月 8 日原告文立华和被告叶兵恒之妻子彭兰吾由一堆垃圾引起的纠纷,村委会和派出所9 月 9 日上午来进行调解,尚未达成协议。下午一点左右,原告文立华在家中休息,其女儿杨彩玲在厨房洗碗。被告叶兵恒,彭根富以原告文立华欺负叶兵恒之妻为由纠集其亲戚十人,私自闯入原告家中,进行砸门,砸窗,将摩托车推倒,并把原告家中的脸盆,桶子等一顿乱砸,当原告上前对其进行劝止时,被告叶兵恒、彭根富等遂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昏在地。其女儿听到声响跑出来欲阻止他们继续殴打母亲,反被被告及其带来的人打翻在地,欲继续行凶,他们带来的人还扬言要炸掉原告家房子。直到来调解得民警赶到才强行扯开,
3、一帮人四散逃窜,警方带走了叶兵恒、彭根富两人。事发后,原告及时被120 送入湘乡市中医院,经医院确诊,原告文立华为:1 、脑震荡2、手臂外伤3、小腹多处软组织损伤。其女儿杨彩玲为:1 、小腹软组织挫伤,2、多处轻微伤。随后原告文立华进行了住院治疗。杨彩玲进行门诊治疗。已花去医疗费用几千元。为此,原告文立华及杨彩玲的丈夫都请假赶回来照顾病人,现今,原告文立华仍然时而精神恍惚,经常感觉头痛,腹部剧痛,仍在住院治疗,原告杨彩玲全身多处淤青,回家继续观察治疗。这给原告及家人带来非常大的精神压力。2013 年 9 月 9 日, 育段派出所对原告伤情做出鉴定,其结论为:原告之伤系轻微伤。遂对被告彭根富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两佰元罚款的处罚。总之,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私闯民宅、殴伤他人,其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给两原告的身体及精神带来严重损害。现特诉至贵院,敬请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理。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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