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品质量平安看我国处惩性补偿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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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产品质量平安看我国处惩性补偿制度的确内容摘要:作为产品利用者和直同意害者的消费者在产品质 量博弈中的缺席是产品质量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应当在民法上确 立普遍的处惩性补偿制度。本文以为,处惩性补偿制度全然上仍属于 私法,其所具有的独特功能和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进一步证明了其在 民法上存在的价值与合理性。关键词:产品质量平安处惩性补偿制度必要性理论兼容性合 法性确立处惩性补偿制度的必要性“齐二药、欣弗、白蛋白、甲氨蝶吟”等惊心动魄的假劣药品事 件方才过去不久,以三鹿为首的毒奶粉事件又再一次将中国产品质量 的现状残酷地摆在国人眼前,如何才能确保中国的药品、食物等产品 的质量平安成了人们关切的问题。

2、最高行政部门的动作应当说是迅速 的,国务院法制办在最短的时刻内就起草了乳品质量平安监督治理 条例,该条例己于2020年10月由国务院发布实施。可是,一次甚过一次的产品质量平安事件说明咱们必需进行制度 反思,必需要找到问题的症结之所在。笔者以为产品质量平安问题的 解决单纯依托行政手腕是远远不够的,必需重视来自民间力量的监督, 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消费者比监管部门更灵敏,被害人比行政部门更 有维权意识。但处惩性补偿制度的缺失却减弱了消费者的监督动力, 放纵了企业的不负责任。因此,作为产品利用者和直同意害者的消费 者在产品质量博弈中的缺席是产品质量问题的症结所在。上世纪初的美国一样存在着严峻的产品质量

3、平安问题,在有“消 费者爱惜神”之称的拉尔夫•纳德律师的尽力和提倡下,于上世 纪60年代兴起了声势浩大的消费者爱惜运动,确立了处惩性补偿和集 团诉讼制度,从上世纪而使得产品质量有了显著的改善。固然,不能 说问题的解决完全归功于处惩性补偿制度。可是,动辄上亿、几十亿 美元的处惩性罚款,促使美国的生产者不能不增强自律、重视产品质 量,也正因为此,美国企业在本土毅然可不能发生“苏丹红事件”。因 此,咱们应当以这次事件为契机确立并完善我国的处惩性补偿制度, 使消费者取得与产品生产者平等博弈的能力,并让违法生产者经受庞 大的代价,从而不敢漠视消费者的权利。处惩性补偿制度的功能处惩性补偿是指由

4、法庭所作出的补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 补偿。现代意义的处惩性补偿制度发端于英国,后被美国继受,成为 美国侵权法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并为法院采纳,大量适用于产品责任。 处惩性补偿制度之因此能够有助于产品质量平安,是由于其具有补偿、 制裁、威慑和鼓励四项功能,这些功能可补救传统补偿性补偿之不足 又非行政惩罚可替代。补偿功能。补偿性补偿并非能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充分补救,比 如在精神损害和在人身损害很难证明的的场合,和受害人提起诉讼以 后所支付的各类费用,专门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处惩性补 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以为,处惩性补偿适用的目的确实是为了使原 告蒙受的损失取得完全的补偿。制裁功能。补偿

5、性补偿在性质上乃是一种交易,等于以一样的财 产互换损失。如此一来,补偿性的补偿对富人难以起到制裁作用,乃 至使民事补偿法律为富人所操纵。而处惩性补偿那么通过给非法行为 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非法行为,从而达到制裁的成效。威慑功能,也叫抑制功能。侵权行为制度首要目的是受害者的救 济这一点毫无疑问,但同时也没有必要否定其事故抑制功能,能够说 反倒应该推动这一功能。但是,传统侵权责任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和抑 制作用,因为对损害的不完全补偿会使潜在侵害人对侵害行为采取消 极预防,只有适用途惩性补偿,使损害与补偿相当,才能威慑并遏制 侵害行为。威慑有两类,即一样威慑和具体威慑。具体威慑即避免特 定侵害人

6、重复进行侵害行为;一样威慑是指避免特定侵害人之外的其 他人进行类似侵害行为。美国的大多数法院以为,适用途惩性补偿的 目的在于威慑非法行为。具有民事责任性质同时又不乏威慑力的处惩 性补偿制度无疑是现时期强化侵权法抑制功能,实现侵权法进展的最 正确选择。鼓励功能。消费者维权的诉讼本钱往往太高,除花费时刻、精力 外,还需支付进行诉讼所需的必要费用,这些常常超过胜诉所能取得 的补偿金额。因此,许多受害者会舍弃对加害人的追诉,而这种舍弃 那么致使了加害人以支付金钱来作为侵害他人的代价,形成侵害整个 社会的恶性循环。处惩性补偿的高额补偿正能够从外部克服受害人的 这种窘境,鼓励受害者踊跃提起诉讼。行政的监管

7、和惩罚何以不能替代民法上的处惩性补偿制度呢?这 能够从两方面取得说明。一是行政惩罚不具有补偿和鼓励功能。行政 惩罚直接针对的对象是企业的违法行为,并非解决消费者的损害补偿 问题,上述的鼓励功能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二是行政惩罚固然有制裁 和威慑功能,但其作用有限。行政惩罚的前提是有效的行政监管,但 是我国质检等部门专业性不够,同时由于在地址层次政企之间的微妙 关系,常常使药品、食物等产品的查验流于形式,这自然不能有效地 发挥制裁和威慑功能。从行政手腕运行的实际来看,尽管态度不可谓 不诚、决心不可谓不大、方法不可谓不强,但是成效却并非好。另外, 即使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其行政资源又是有限的,难以对

8、市场进 行周密的监管,广大的消费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无处不在的市场监管 主体。处惩性补偿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的兼容性尽管处惩性补偿制度在美国己经实施了 200年,可是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却一直对其提出质疑,立法和司法上那么拒绝适用。其质 疑要紧有两点:一是以为处惩性补偿制度混淆了公私法的界限;二是 以为处惩性补偿制度有违民事补偿的价值理念。尽管我国消费者权 益爱惜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对处惩性补偿适用的确信,但要在以 后的侵权行为法或民法典中确立普遍的处惩性补偿制度,那么仍然需 要对上述理论质疑予以回应。(一)关于混淆公私法的界限问题公法与

9、私法的划分,是西方式律文化的重要功效,阻碍了人类从 古至今的法制历史。在中国那个向来是强国家、弱社会的法律环境中, 坚持公私法的区分和民法的私法性那个大体判定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这是不是就意味着私法的民法不能兼容处惩性补偿制度呢?笔者 以为那个问题能够从两方面来看。第一,处惩性补偿制度不是行政惩罚,它大体上是属于私法的。 处惩性补偿不同于行政制裁,它规定的是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而非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服从关系,它给予受害人的是一种取得补救的 权利,而非惩罚他人的权利,受害人是不是应当取得补偿和取得多大 范围的补偿,还需由法院来作出最终决定。那个权利是受害人的一项 请求权,能够依意思自治而

10、处分,因此是一项私权利。处惩性补偿是 直接给受害人的,它直接地爱惜的是受害人的利益,通过这种手腕和 方式,才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它应属于私法范围。第二,许多人以为,民事主体是平等的,而平等主体之间不该有 处惩,因此处惩性补偿制度超越了私法的功能而进入了公法的领地。 那么处惩是不是只能因公权利而产生,不能在平等人格之间存在?必 需承认,处惩要紧存在于公法领域,可是当处惩并非及于人身时,民 法上亦有处惩存在的空间,比如合同法上的即有处惩性违约金,在大 陆法系国家被称为固成心义上的违约金,是当事人关于违约所约定的 一种私的制裁。固然会有人说,处惩性违约金是源于当事人的约定, 是自由人格的反映,而

11、处惩性补偿那么非由当事人约定,而是由法律 直接规定,是国家权利的表现。这些人没有注意到“国家在私法关系 的形成到消灭进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也没有注意到其实公 私法的区分并非如楚河汉界那样泾渭分明,二者是不能够完全被割裂 开而孤立存在,由于人的自由与尊严是公法与私法的一起价值所在, 因此公私法的彼此支持和一起作用是整个法律体系健康进展的重要条 件。事实上,我国现行民法通那么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中已包括罚款。(二)关于有违民事补偿的价值理念问题属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以为损害补偿的功能在于弥补受害人的 损害,以填补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目的而非处惩行为人,此即为 损害补偿的补偿性原那么,曾世

12、雄先生乃至以为此为损害补偿之最高 指导原那么。德国民法第249条规定:负损害补偿义务者,应答复损 害事故未发生前应有之状况。处惩性补偿制度那么要求加害人除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额外的补偿金,以示 惩戒,自然与传统民法理论所不容。其实,就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言, 前而谈到补偿性补偿并非能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充分补救,却是处惩 性补偿制度能够充分发挥这一功能,完全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上, 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补偿制度本身也是在不 断进展着的,它也必需契合整个民法的价值演变。由于具体人格的显 现,使现代民法丧失了近代民法的平等性与互换性两个大体判定,民 法

13、理念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民法的价值取向那么由法的安宁性 转为社会妥当性,强调社会责任,关注对弱者的爱惜。从处惩性补偿 制度的目的和功能上来看,其与现代民法的大体原那么和价值取向是 一致的。事实上,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处惩性补偿制度在理论上也有所 松动,比如日本的田中英夫、竹内昭夫两位教授主张,把侵权行为责 任作为以损害补偿为目的的制度来把握,而无视民事责任的制裁性功 能的做法是错误的。三岛宗教授那么进一步指出,刑事罚无法充分发 挥对社会性非法行为的抑制、预防的功能,过量地适用刑事罚会产生 对大体人权的侵害等问题,因此提倡在非财产损害的补偿时加入制裁 性功能,以有效地抑制灾害再发生。处惩性补

14、偿制度的合法性本文之因此同意处惩性补偿制度,最重要的缘故还在于它有着合 法的价值基础。处惩性补偿制度的最全然的价值目标是维持社会实质 正义,而现代民法的理念恰好己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罗尔斯以 为,实质正义是指制度的正义,形式正义只是一种手腕。事实上,形 式正义是平等适用于一切主体和一样情形的普遍性规那么,而实质正 义那么只是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主体适用法律应当对象化、 特定化、个别化、具体化和符合特定目的的需求。毫无疑问,一样损 害补偿完全表现了形式正义的要求,在某些情形下也能表现实质正义 的要求。但是,一样的损害补偿在许多情形下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 失,也不能完全表现社会的公平和正

15、义。而处惩性补偿制作为一种弥 补一样损害的缺点、实现实质正义的方式、方式,无疑是有效的。处惩性补偿制度所追求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具体包括平安、自由、 平等、秩序和效率等价值。现代社会中,安满是组成一个健康社会的 重要因素。因此霍布斯说:“人的平安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处惩性 补偿确实是如此一种规那么,其要紧价值目标确实是社会平安。处惩 性补偿能提供比补偿性补偿更为有力的威慑,对特定侵权行为及类似 行为产生威慑成效,达到预防侵害行为,增进社会平安的作用。专门 是在现代社会,新产品不断进入市场,保证产品的平安性,降低其风 险,处惩性补偿可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自由只有在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存在,为所欲为的自由

16、是不存在的。 霍布斯说“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必然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 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处惩性补偿对加害人进 行处惩,限制或剥夺其自由,从而爱惜受害人的自由,正表现了法律 的这种自由价值。霍布斯所说的自由实质上己经包括着平等,任何人 都欲想无穷的实行自己主观所构思的自由,但超越必然的范围时,就 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使他人置于自己之下,从而违抗了平等公理。在 实质正义的理念下,现代民法亦强调实质平等,因此,就应付同质补 偿的损害补偿原那么进行修正。处惩性补偿制度正表现了法的这一价 值,当加害人依壮大的实力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时,法律适时对 之进行处惩,使其承担更重的

17、责任,从而恰本地剥夺加害人必然的平 等权利,爱惜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权利取得平等的爱惜,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法的重要价值。人之因此需要 秩序乃是因为咱们生活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中,社会要能正常运行, 就必需要有相对稳固的结构、能够正常实施和保护的社会标准,而且 能够把无序和冲突操纵在必然的范围,社会的这种有序状态和动态平 稳确实是秩序。产品质量平安事件无疑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处 惩性补偿制度通过制裁和威慑作用的发挥能够使不正常的社会秩序得 以恢复正常。处惩性补偿也表现了效率价值。因为,不适度的风险行为会造成 社会资源的浪费,效率必然追求对风险行为的威慑,同时,效率鼓舞 效益大于

18、损害的风险行为。那么,效率追求对风险行为的适度威慑, 比如,在爱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鼓舞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进 而实现社会福利之提高。这与处惩性补偿的适度威慑目的恰恰不谋而 合。现代社会应用途惩性补偿实践的实质就在于增进公共福利的提高。平安、自由、平等、秩序和效率,四者一起表现出处惩性补偿制 度的实质正义价值,使得处惩性补偿制度具有了内在的道德基础。综上所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使处惩性补偿制度具有了合法合理 的道德基础;与传统民法理论的兼容性那么说明咱们完全能够在现有 民法的理论和立法结构中引入处惩性补偿制度;而处惩性补偿制度所 具有的四个功能又说明它是解决目前严峻的产品质量平安危机的有效 法律手腕。既然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博弈中的缺席是产品质量问题的症 结所在,咱们就应当以三鹿奶粉事件为契机确立并完善以消费者为主 体的处惩性补偿制度,并第一从理论上对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数 额确信等问题进行探讨。参考文献:1 .王利明.处惩性补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 (4)2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1998.3 .朱凯.处惩性补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基础及其适用J.中国法 学,2003 (3)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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