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讲座资料(2021-2022年)公司设立登记资料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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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汉县川美山漆农业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5月4日股东会修改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宣汉县川美山漆农业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宣汉县清溪镇白鹤村第四条 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 经营范围:漆树种植、山漆销售。第六条 公司

2、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单位:万元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认 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货币实物刘子强90902014.6.20符程美90902014.6.20符来美20202014.6.20第九条 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一

3、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二条 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三条 股权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4、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股权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四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

5、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

6、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

7、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三条 执行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8、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 股东会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

9、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10、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

11、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

12、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

13、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

14、表。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不足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五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八章 合并、分立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

15、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

16、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章 工会第四

17、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四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争议,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

18、务院决定等为准。股东签名: 2014年 5 月 4日宣汉县宏辉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一、 时间:2014年12月16日二、 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三、 召集主持人:杨荣参会人员:杨荣 李明杰 王召权四、 会议内容: 经全体股东研究,一致形成如下决议:1、 同意成立宣汉县宏辉家电有限责任公司2、 同意选举杨荣为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3、 同意聘任王召权为公司经理,公司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4、 同意选举李明杰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5、 审议通过宣汉县宏辉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共十章四十一条。五、本次会议为公司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存档。 全体股东(签章): 2014年12月16日租 赁 合

19、 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宣汉县隆祥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保证有权出租本合同所约定的房屋。第二条 出租房屋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街邮政局院内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1、该房屋租赁期限 2014年4 月 25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24 日止。2、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 宣汉县隆祥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正式通知甲方,双方

20、可续签合同。乙方有权优先租赁权。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1、该房屋租金每年为人民币 8000.00元 ( 捌仟 元/年)。2、一年一付,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抬高租金。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选 任 决 定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经 2014 年 12月 16日股东会选举决定, 同志被选任为 杨荣第一届执行董事,任职期间享有执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任期 叁 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任期从2014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特此决定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手印):执 行 董 事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2014 年12月16

21、日选 任 决 定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经 2014 年12月16日股东会选举决定, 李明杰 同志被选任为宣汉县宏辉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届监事,任职期间享有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任期 三 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任期从2014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特此决定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手印):监事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2014 年 12月16 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决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公司 2014 年 12 月 16日股东会选举产生,由 王召权 同志任 宣汉县宏辉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任期从2014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201

22、4 年 12月16日聘 任 书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经执行董事提名第一次股东会通过,聘用 王召权同志为 宣汉县宏辉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经理,任期 三 年,任期从2014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如在聘任期间,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其经理职责,执行董事随时可提请股东会解聘。此致执行董事亲笔签字、盖章(手印):被聘任人身份证复印件粘 贴 处 2014 年 12月 16 日申请人承诺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公司全体投资人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况: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23、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014 年12月16日申请人承诺书(二)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之规定,本企业(公司)承诺,法定

24、代表人不存在以下情况:1、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末清偿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014 年 12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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