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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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调研报告1 加强行政执法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题组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近七年,但由于条例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细化, 加之各地对建立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视度比“五险”低,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难度加大,城镇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此,我们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应对措施。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情况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 1993 年月建立以,严格按照“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尽心尽力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增量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 取

2、得了较好成绩。 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归集额从 1993 年的 18 个单位、 486 人、 864 万元增加到 200 年的 201X 个单位、 197 万人、 183 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06年 8 月已达 37 亿元,涉及 12 个家庭,这对改变缴存职工居住环境,提升缴存职工生活质量, 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 与此同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应建未建情况严重。全市有行政、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按省建设厅规定0 万元以上企业为统计口径)约414 个,有城镇职工约73 万人,其中已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201X 个,职工 197 万人,仅占应

3、建职工人数的343%。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2142 个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滞缴、欠缴问题依然存在。200 年,全市滞缴、欠缴单位760 余个,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约计1700 余万元,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三是一些党政机关的临聘人员、个别县(市、区)的国家公务人员、部分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和乡镇中、小学教师、卫生院(所)医务工作人员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这是行政执法较为困难的对象。四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本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解决职工购房困难产生了一定影响。究其原因, 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以下执法难题:1 所赋权力有限,执法难以到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管

4、理中心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账户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罚款。但条例第十一条又界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属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而公众对中心的认知度远远低于行政机关,其执法行为也受到较大限制,执法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我们在执行 2 市本级某企业时,由于条例所赋权力的限制,中心无法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 对企业低报数据的行为不能提供翔实而具体的反驳理由,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公积金缴存标准后, 企业又申请行政复议, 因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导致行政执法失败; 中心在公积金执行未果后,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缺乏明确标的和可执行

5、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起初未预受理;法院后受理后, 由于执行标的没有明确, 被强制执行企业仅仅象征性地缴存了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 法院只能以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而中止执行。2 处理主体重复设定,执法深、广度难以突破。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其具有强制性,与职工工资有本质区别,如果产生纠纷,执法主体应该是中心。 但现实并非如此, 我们在某县某企业行政执法逾期不缴、 少缴住房

6、公积金时, 遇到了同一经济纠纷由两个部门处理、 两种结果的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属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与所在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交事宜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属于劳资纠纷的范畴, 其行为的调解处理权限归属于劳动行政 3 管理部门, 所以出现了两个管理部门处理住房公积金纠纷。中心不仅仅是解决举报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个人问题,而且要求单位全额补足欠缴资金, 以维护单位所有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劳动部门仅仅解决举报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个人劳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平息事端,使中心根本无所作为。3 拖欠情况特殊, 执法难以实施。 调研中我们发现, 凡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多半属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

7、包括困难、改制企业)。财政拨款单位一般不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而财政补贴部分因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财力有限、盈余资金不足,容易出现拖缴、欠缴现象,行政执法往往难以实施。 对困难企业和改制企业行政执法时,也经常遇到阻力,使中心对企业的欠缴问题只能停留在政策宣传与引导层面。4 力度小、措施少,令行禁止难以实现。两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2004 年 12 月,我们对某机关不给事业编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了处罚并将所欠公积金解缴入库。 200 年,该单位又不履行缴纳义务,我们第二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予受理, 中心

8、除“责令限期办理”这一口头警告外, 根本无其他任何处罚措施。 2004 年,我们对另一企业进行行政执 4 法,该单位由于从业人员较多,人员工资开支相对较高,每月为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近7 万元,而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中心最高执行罚金为万元, 单位从经济角度考虑,接受了罚款,拒绝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此外,由于条例只规定对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处以罚款,而没有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如何进行处罚的决定,中心则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经济、法律以及行政上的制裁或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有关责任,所以违反 条例的行为屡禁不止。条例存在法条空白,个贷执法难

9、以开展。随着城镇居民对居住环境改变愿望的不断增大,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也逐年增加,截止 2006 年 6 月,全市贷款户已经达到12 户,贷款金额 37 亿元,潜在的风险也相应出现。 条例对逾期、恶意不还、套现、无偿还能力、抵押长期不能落实、转嫁保证金等各种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惩处规定, 中心除了网上通报、 上门催收外,均难以开展正常的行政执法。 如某民营学校, 贷款办理完毕已近两年,仍未落实抵押, 虽经中心数次催促,学校仍然置之不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再如某开发企业, 明知保证金不能转嫁给贷款户, 却明知故犯, 对中心多次提出的整改通知不加理睬,造成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 5 二、加

10、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措施(一)强化法规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强力宣传, 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基层单位,开展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有针对性地开办专题培训班,使有关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同自身的密切关系, 自发地要求单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制订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积极争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法制部门的帮助,依据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合理、合法、操作性强的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执法顺利开展。(三)大力开展联合执法。 加强与税务、工商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实施联合执法,做好行政处罚前的调

11、查、取证工作,客观、真实的反映单位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 使不确定的行为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为, 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供法律基础保障。(四)借鉴工会经费收取与管理办法加强公积金管理。 财政拨款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扣代缴。彻底消除财政补贴部分和企业应交部分被单位长期截留或拖欠,损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不稳定因素等现象的发生。(五)努力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 6 部门在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上的支持,妥善协调处理好“改革与发展、 和谐与稳定”和“依法行政、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争取新闻媒体的舆论支持, 加大宣传力度,为住房公积金管理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空间和社会氛围。努力创建“依法经营、 公平竞争”的诚信体系。 有能力缴交而故意不缴、欠缴的企业, 由于减少了经营成本,在同行业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按条例 要求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外, 建议应按工商管理条例, 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 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从社会监督的角度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健康发展。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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