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道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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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道”建设项目(爱劳渠、百亩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公共利益需要,岳塘区人民政府决 定实施“绿道”建设项目(爱劳渠、百亩湖),需征收该项目用地红线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补偿被征 收人,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 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及政策依据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3、 湖南省实施 办法(湖 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4、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 号)5、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318 号)6、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 办法(潭政办发201362号)二、项目审批依据1、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湘潭市“绿道”建设项目(爱劳渠、百亩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发改投2014146号)2、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 430304201400053 号)3、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绿道”建设项目(爱劳渠、百亩湖)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三、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四、征收范围本项目征收范围:湘潭市

3、岳塘区爱劳渠、百亩湖及渠、湖两岸 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确立的范 围为准。五、房屋征收部门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六、征收实施单位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七、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该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共计 12栋(公产7栋,私产5栋),涉 及被征收人7户(公产3户,私产4户)。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 建筑面积共计1006.59 m2,其中:已登记房屋产权面积 355.95 m2, 为砖混结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650.64 m,为砖混、砖木结构。八、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的认定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依照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

4、办法(潭政办发201362号)的规定办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 时建筑,按建设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 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九、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征收补偿方式经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被征收人均选 择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提供货币补偿。(二)征收补偿标准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依法选(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2、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装 饰、装修实际情况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 (确) 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临时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对自

5、行解决周转用 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 3 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4 %。,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低不少于 800 元, 最高不超过 2000 元。4、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10元/川计算,每户最低不少于 800 元,需过渡的按两次搬迁计算。征收生产、经营用房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偿,根 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 不成的,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

6、法恢复使用的 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 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5、停产停业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 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 7%给予 补偿。停产停业期限的计算,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确定。十、奖励和补助(一)奖励项目及标准1 、按期签订协议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 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 上浮 1 0%给予奖励。2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 偿,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的第 1 日至第 20 日(含)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

7、的,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川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签约期限的第21日至第 3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 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 600元/川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3、按期搬迁奖励。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 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200元/川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二)补助项目及标准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可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搬迁困难补助。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 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 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宝塔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区民

8、政局核 实后,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适当给予房屋搬迁困难补 助。(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1、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3、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十一、签约期限 :30 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 6 日开 始计算。十二、实施步骤1 、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2 、公示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征求意见,修正数据,送达正式 评估报告。3、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 房,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4、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程序完成有关工作,并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5、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6、公示有关征收补偿情况,完成本征收项目。 十三、实行阳光征收,征收信息公开 在实施本征收项目的过程中,实行阳光征收,征收信息公开: 公开发布征收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 公开征收补偿政策、 办事程序; 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评 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 督,并将意见及时反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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