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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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漯河师承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

2、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第五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

3、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

4、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纳入居住用(R)。7、文物古迹用地(C7)。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9)。(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

5、的工业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普通仓储用地(W1),指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及线路用地。2、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T21)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T

6、22)及长途客运站(T23)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3、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运输用地。4、港口用地(T4),海港(T41)和河港(T42)的路与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1、道路用地(S1),主干道(S11)、次干道(S12)和支路(S13)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S19),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2、广场用地(S2),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集散为主

7、广场(S21)和、以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22);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七)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1、公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

8、地。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八)绿地(G),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和卫生、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保安用地(D2),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第七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

9、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八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凡规定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后)第三章 建设容量第十条 在漯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控

10、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2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确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表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附后)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二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

11、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商住、商办等)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对向社会公众提供

12、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3开放公共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表3 开放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4.04.0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C值C4(1) 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b 任一方的净宽

13、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c 以净宽度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d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e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f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g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2) 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F=M*N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的实际面积,N有效系数。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a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

14、米以内(含.米)时,.;b 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米到.米(含.米)或.米至.米(含.米时),.;c 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米至.米时,.第四章 工业区规划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既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城市环境质量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面积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工业区应注意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占或少占良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充分利用荒地或劣地。第十七条 一类工业区一类工

15、业区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为主,也可与居住区混合布局。为工业区配套的单身职工宿舍和职工住宅用地可以和工业用地近邻布置,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内经批准,可建少量单身宿舍,其用地计入工业用地内。第十八条 二类工业区二类工业区应单独设置,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第十九条 三类工业区三类工业区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第二十条 编制工业区规划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交通、通讯、输电、停车场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地内,建设工程建筑容量控制下限值,按表2执行,绿地率应不小于25,且每一职工应有不小于1

16、.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第五章 居住区规划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按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4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表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500020004000300700人口(人)300005000070001500010002500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第二十四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

17、符合表5的规定。表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456055-6560-752、公建用地(R02)203218-276-183、道路用地(R03)8157-135-124、公共绿地(R04)7.5-155-123-8居住用地(R)100100100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应符合表6地规定。表6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类 别项 目居住区小区组团教育托儿所幼儿园类 别项 目居住区小区组团教育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医疗卫生卫生站门珍所医院(200300床)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房管所市政管理机

18、构绿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房工商及税务管理所居住区综合管理处商业服务粮油店煤气站类别项 目居住区小区组团商业服务食品店综合副食店早点、小吃部饭馆冷饮乳制品店小百货店综合百货商场照相馆服装加工部服装店日杂商店中西药店理发店浴室书店自行车修理部综合修理部旅店物资回收站综合基层店类别项 目居住区小区组团商业服务早晚服务点菜市场集贸市场金融邮电银行储蓄所邮电局邮政所市政公用锅炉房变电室开闭所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站居民存车处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类别项 目居住区小区组团市政公用汽车出租站公用电话消防站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第二十六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

19、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7的规定。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设施名称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设 置 规 模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m)用地面积(m)教育(1)托儿所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1) 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2) 托儿所每班按25-30人(3)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4)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的背面风,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5)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6班1770m9班2480m12班3180m6班2700m9班3780m12班4680m(2)

20、幼儿园保教学龄前儿童(3)小学6-12周岁儿童入学(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2) 学生不应穿越城市道路(3)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4)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5) 小学按五年制,每班按45人(6) 应有100米直跑道15班10125m20班12600m25班14625m30班16200m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设施名称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设 置 规 模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m)用地面积(m)教育(4)初中12-16周岁儿童入学(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2) 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

21、行跑道的运动场(3)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4)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5) 初中按四年制,高中按三年制(6) 在用地指标中。如住宿生50%以上增3m/人,30-50%增2m/人,20-30%增1 m/人16班16800m24班20400m32班24000m(5)普通高中16-19周岁青少年24班21600m30班25500m36班28800m医疗卫生(6)卫生站防疫保健附设于居委会建筑内3024班21600m30班25500m36班28800m(7)门珍所儿科内科妇幼老年保健(1) 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地段(2) 独立设置(3) 独立地段小区,酌情设立门珍所,

22、一般小区不设2000-30003000-5000(8)医院设综合科室门诊和住院部(200-300床)(1) 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2) 一般10万人左右应设一所医院,一般小区不设(3) 房楼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12000-1800015000-25000文体(9)文化活动站书报阅览、文娱、健身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1)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2) 独立性组团应设置本站,但一般组团可不设150-300文体(10)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23、4000-60008000-12000(11)居民运动场健身场地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行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10000-15000商业服务(12)粮油店粮油及粮制品200-300(13)燃气站燃气150-200450600(14)副食店肉、禽、水产、调味品、熟食品等(1) 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基层网点(综合副食店、茶点铺等)及自行车存车处,不宜大于150m(2) 在能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前提下,能合并设置的尽量合并500-1000(15)食品店糖、烟、酒、糕点、干鲜果及熟食品等500-1000(16)综合副食店小百货、小日杂300-600(1

24、7)早点小吃早点、主食与小吃120-150(18)饭店快餐、炒菜、正餐500-600(19)冷饮乳制品冷、热饮及乳品200-350(20)小百货店日用百货、小五金400-600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设施名称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设 置 规 模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m)用地面积(m)商业服务(21)综合百货商场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1) 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基层网点(综合副食店、茶点铺等)及自行车存车处,不宜大于150m(2) 在能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前提下,能合并设置的尽量合并2000-3000(22)照相馆照相、冲印300-500

25、(23)服装加工部服装裁剪加工200-300(24)服装店男女及儿童服装100-300(25)日杂商店土产、日杂200-300(26)中西药店汤药、中成药与西药200-500(27)理发店理发、烫发根服务规模置对应等级100-300(28)浴室含理发部与小吃部1000-1300(29)书店一般图书及科技书刊300-1000(30)自行车修理部修理自行车60-80(31)综合修理部除自行车外的其他物品修理1000-1200(32)旅店住宿宜与浴室合设1000-12001000(33)综合回收站废旧物品回收应设于对居民干扰小和便于转运的地段100-150200-250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

26、定设施名称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设 置 规 模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m)用地面积(m)商业服务(34)综合服务站70-100(35)综合基层站烟、酒、调料等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50-60(36)菜市场蔬菜、瓜果宜临近副食店和集贸市场1000-1500(37)集贸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1) 宜临近副食店和菜市场(2) 宜设于对居民干扰小和交通便利之处1500-2000金融邮电(38)银行存取业务宜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800-1000400-500(39)储蓄所储蓄为主100-150(40)邮电局信函、包裹、兑汇、电话、电报、报刊定售、储蓄等1200-2500600-1500(41)

27、邮政所信函、包裹、兑汇、报刊零售100-150市政公用(42)换热站采暖供热根据供暖规模定(43)变电站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30-50(44)开闭所0.2万-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200-300500(45)路灯配电室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2040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设施名称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设 置 规 模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m)用地面积(m)市政公用(46)燃气调压站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24-50100-120(47)高压水泵房一般为低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40-60(48)公共厕所每1000-15

28、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之处30-6060-100(49)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用地规模为0.7-1KM设一处。与周围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5m100-150(50)垃圾站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51)居民存车处存入自行车、摩托车宜设于组团或组团设置。可与居委会合设于组团出入口处1-2辆/户,地上0.8-1.2m/辆,地下1.5-1.8 m/辆(52)居民小汽车停车处存放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宜设于组团出入口按表11的指标设置(53)公共停车场存放自行车、机动车宜设于居住区、小区人流集中地段(54)公交始末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55)出租汽车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1

29、00-200250-1000(56)公用电话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57)消防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表7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设置规定设施名称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设 置 规 模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m)用地面积(m)行政管理(58)街道办事处一般3万5万人设一处700-1200300-500(59)派出所户籍治安管理3万5万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700-1000600(60)居委会300700户设一处30-50(61)房管所房屋管理与维修3万5万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700-15001000-3000(62)房管段房屋管理与维修20004000户设一处100-200250-300(63)市政管理机构(所)供电

30、、供水、雨污水等管理与维修宜合并设置550-900500-1000(64)绿化环卫管理点环卫与绿化管理20004000户设一处,宜合并设置80-120150-200(65)市场管理用房集贸市场管理3万5万设一处,可结合集贸市场设置100(66)工商管理及税务税收管理1万户左右设一处,可与街道办事处合设100(67)居住区综合管线处居住区管理和服务居住区或小区设一处200250其他(68)防空地下室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凡高层建筑必须设满堂人防。其他建筑物以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第二十七条新建临街建筑、新建住宅楼及居住小区建筑屋顶设坡屋顶;沿沙澧河两岸、

31、高层居住建筑应设屋顶,且为点式建筑。第六章 建筑基地绿地第二十八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筑基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见表8。表8 绿地率一览表项目类别代号绿地率工业、仓库、交通枢纽M=25行政办公C1=40金融、商业C2=25文化娱乐、宾馆C3=40体育C4=40医疗C5=40学校、科研C6=40未建成区居住用地R1=35建成区居住用地R2=30属于旧城改造区的,经核准可对表8规定的绿地率减低5。(一)居住区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未建成区(空地视为未建成区)不低于35%,建成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区人口人均0.51.5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

32、设绿地。(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且在外围设置不小于30米的绿化隔离带;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40%;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等不低于40%。 (三)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绿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绿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绿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绿不得小于20%。(四)其他道路绿化规划设计参见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第二十

33、九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不含屋顶绿化和铺装植草砖的绿化。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小于5。第三十一条 在居住区用地内除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9。组团中心绿地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0.04公顷,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

34、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小区内公共活动场地按1/2计算绿地面积,水面记入绿地面积。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表9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集中公共绿地名称最小规模(公顷)要求居住区中心绿地1.0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可以由绿篱或通透分隔小区中心绿地0.2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开方式;组团中心绿地0.04灵活布局;不小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0.04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第三十二条 整片开发的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亦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35、。第三十三条 位于建成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于达到绿化指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地面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屋面地栽绿化需与主体建筑同时竣工,否则不得通过规划验收。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如下公式折算成绿地面积: F=MXN其中: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见表四)表10 有效控制系数屋面标高与地基地面的高差H(米)有效系数=1.51.0 1.5=H=5.00.7 5.0=H=120.5 12=H180.1第三十四

36、条 城市各项建筑项目的设计均应与环境绿化相结合,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开辟绿化广场和绿化景点,报建的规划绿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七章 城市道路、基地出入口、广场、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快速路 60米以上主干路 4065米次干路 3040米支 路 2025米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道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 机动车道设置规定项目控制车速(公里小时)车道数(个)车道宽(M)快速路608063.75主干道40

37、60463.75次干道3040243.5支路204023.5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道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小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二)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 5.5米一般地区 3.5米工业区 3.5米第三十八条 人行道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 5米交通枢纽地段 5米一般地区 3米工业区 3米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

38、度不大于4.5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第四十条 分隔带、绿化带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2.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4米。绿化带,城市道路用地中,一般应在人行道外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设置时,其最小宽度为2米。第四十一条 为满足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主次干道道路缘石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6.0米。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主要交通性干道交叉口应尽可能设置立体交叉。平交道口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对于单幅、双幅道路或主干道不小于3

39、0米;次干道不小于20米;支路不小于12米;其他道路一般不小于6米,对于三幅、四幅路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第四十四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第四十五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12米的回车场地。第四十六条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第四十七条

40、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2要求。表12 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单位:米相交道路性质建筑基地出口位置的距离建筑基地所在道路性质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小区道路主干道1351007070次干道100707045支路70454545小区道路4545注:均以自相交道路中心线直线段延长线的交点算起。第四十八条 市级或区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

41、定。第四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十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据交叉口距离按表12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停车场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停车场、库的最小停车位应不小于本规定表13漯河市建筑配建停车指标的控制值,并且保证有不小于20%的室外地面停车车位,经审定的室内、室外停车场地建成后不得改做它用。本规定中的停车位指标

42、是各类建筑工程的最小配建数。表13 漯河市建筑配建停车指标控制值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自行车备注旅馆车位客房0.3-0.35中心地区取上值,其它地区取下限中、高档宾馆车位客房03饭店、酒店车位/100M2建筑面积1.73.6饮食店车位/100M2建筑面积1.73.6菜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7.5办公(I类)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0.4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只取上限,在2万平方米以上者取下限,其余的按内插法计算。办公(II类)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0.80.4同办公(I)办公(III类)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50.552.0同办公(I)商业(I类)

43、车位/100M2建筑面积0.350.4515中心地区取上限,其它地区取下限商业(II类)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0.715中心地区取上限,其它地区取下限体育馆车位/百座位2.03.020中心地区取上限,其它地区取下限影剧院(市级车位/百座位3.015影剧院(一般)车位/百座位0.81.020中心地区取上限,其它地区取下限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0.77.5中心地区取上限,其它地区取下限市级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1.5中心地区取上限,其它地区取下限区级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1.5游览场所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20市区取下限,郊区取上限公园车位/10

44、0M2建筑面积5-104.0火车站车位/千旅客2.02.520住宅(I类)车位/户0.5-1.1别墅区上限,高级公寓区下限住宅(II类)车位/户0.20.32.0工业厂房用地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31.5-5仓储用地车位/100M2建筑面积0.1-0.2注:1、办公一栏,I类指市机关办公楼,或业务局相对集中的办公大楼;II类指一般政府办公楼。或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III类指普通行政办公楼。2、商业一栏中,I类指商业区或商业、百货大楼;II类指购物中心。3、医院一栏中建筑面积为门诊和住院部建筑面积之和。4、游览场所一栏中游览面积主要为经常有人游览部分的面积。5、住宅一栏中I

45、类高级住宅,II类为普通住宅。第五十二条 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院绿化用地。停车场(库)需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期使用。第五十三条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第五十四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第五十五条 在规划用地指标时,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据取用:小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汽车是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自行车露天

46、停车场1.51.8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室内停车场1.82.0平方米车位自行车路边停车带1.01.2平方米/车位摩托车每车位不小于2.5平方米车位在场地设计时,必须按规范要求排列车位。第五十六条 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铰接车3.5。第五十七条 本章中规定的汽车停车用地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专业车队所需的机动车停放面积。第八章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第五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第五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

47、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用地界线;相邻用地建设情况;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技术经济指标;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比例(1:500或1:1000);指北针。2、彩色渲染图(含

48、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第六十一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1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 大型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一)、规划局业务会;(二)、专家咨询或技术评审会(三)、规划联席办公会议。;注:1、其中城市重点控制地区、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高层建筑以及500

49、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须另报送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2、规划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公共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的建筑、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须另报送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涉及的内容报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第六十三条 小型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由规划管理局审定。第九章建筑间距第六十四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在已经批准的

50、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章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对已建成住宅,相邻新建建筑其侧向间距已满足本章相关规定要求时,对已建成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第六十六条,居住建筑侧向间距(建筑山墙与建筑山墙之间距离):居住建筑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9米,高

51、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其中临街建筑(点式建筑除外)侧向不准设窗。第六十七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第六十八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东(西)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六十五条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第六十七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北侧时其间距要求按第六十九条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 非住宅建筑(第六十七条所列非住宅建筑除外)间距要求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要求适当减少,具体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第七十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第七十一条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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