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融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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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企业融资代理 6.1 企业贷款代理 6.2 融资租赁代理 习题与思考题6 企业融资代理 教学目标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如何办理企业贷款业务、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的代理要点。6.1 企业贷款代理 6.1.1企业贷款业务 6.1.1.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根据贷款的性质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

2、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本章讨论的是自营贷款,也就是商业性贷款。6.1 企业贷款代理 6.1.1.2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6.1.1.3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情况分为信用贷款、担保

3、贷款和票据贴现。(1)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2)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3)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6.1 企业贷款代理 6.1.1.4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传统企业信贷业务(1)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一种短期资金周转贷款,是银行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贷款方式分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而担保的方式则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手续相当简便。当然,如果代理人要借款首先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存款及结算往来纪录。商业银行为了方便客户,对贷款金额大、用款又比较频繁的大

4、客户开办的是一次申请、一次审贷、一年一次定额,在规定的时间和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定额周转贷款”。(2)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或技术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技术、设备的购置、安装等方面长期性资金需要的贷款。代理人在申请此类贷款时应注意将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计划、配套设备清单、物资货源落实情况等以书面材料递交给银行,以便银行审核。6.1 企业贷款代理 6.1.1.5新兴信贷品种(1)项目贷款(2)银团贷款(3)购车贷款(4)贷款承诺(5)出口卖方信贷(6)出口买方信贷6.1 企业贷款代理 6.1.2法律文本的准备 6.1.2.1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

5、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2)相关资料的提供 6.1.2.2贷款合同的要点(1)贷款期限(2)贷款展期(3)贷款利率的确定(4)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5)对借款人的限制(6)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6.1 企业贷款代理 6.1.2.3保证合同的要点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根据不同的担保情况分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6、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6.1 企业贷款代理(1)以下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6.1 企业贷款代理(2)保证合同

7、的基本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责任在不同保证人之间的分配不同的保证方式和相应的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6.1 企业贷款代理 6.1.2.4抵押合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1)抵押物的范围下列财产可以抵押:(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b)抵押人所有的机

8、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d)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e)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1 企业贷款代理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1 企业贷款代理(2)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

9、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b)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c)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d)抵押担保的范围。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6.1 企业贷款代理抵押物的登记部门(a)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为登记部门;(b)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部门;(c)以林木抵押的,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为登记部门;(d)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

10、登记部门;(e)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部门。6.1 企业贷款代理抵押的范围(a)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b)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6.1 企业贷款代理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

11、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a)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c)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12、。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d)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6.1 企业贷款代理 6.1.2.5质押合同根据质押物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13、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6.1 企业贷款代理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b)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c)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d)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e)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f)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

14、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6.1 企业贷款代理质权(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a)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b)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c)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

15、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d)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6.1 企业贷款代理(2)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

16、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

17、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6.1 企业贷款代理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6.1 企业贷款代理 6.1.3贷款归还和展期的办理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

18、、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无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贷款人不得向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违约金。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

19、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6.2 融资租赁代理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的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6.2.1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1)由承租人选定供货商和设备(2)承租人向租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设备租赁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承租人与租赁公司就租期、租金、费率等进行初步协商。(3)供货合同的签订(4)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5)交货(6)保险设备的投保是出租人的义务,保险费额出租人可计入租金中一并计算,也可由承租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

20、,保费计入成本。(7)支付租金(8)租期届满出租物的处理6.2 融资租赁代理 6.2.2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6.2.2.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融资租赁是从英文“finance lease”翻译而来,也常译为金融租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根据出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与一般的租赁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是近代社会发达的经济生活所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首创以租赁动产为业务的租赁公司,客观上适应了企业界的需要,融资租赁则是这些租赁公司众多动产租赁中的主

21、要形式。这种信贷方式之所以能受到各方的青睐,其优点在于,对承租人而言,可以经由融资租赁,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对于出租人而言,既可获取丰厚的利润,又有较为可靠的债权保障,因而得到了急速的发展,并于20世纪60年代传入了德国和日本,迅速成为风靡世界的一种融资方式。6.2 融资租赁代理 6.2.2.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近些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为解决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合同管辖、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以及索赔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22、合同法则在借鉴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先以法律的形式对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进行调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概括如下: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机能是融资。第二,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过程买卖和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和承租人。第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第四,融资租赁合同多为诺成性、要式合同和有偿合同。6.2 融资租赁代理【案例6.1】湖北省甲租赁公司由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做担保,与乙钢铁厂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甲租赁公司为乙钢铁厂进口一套设备供其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设备常常出现故障。起初,乙钢铁厂

23、的技术人员勉强能够排除故障,以后逐渐无能为力。乙钢铁厂无奈之下要求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问题。甲租赁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义务,但如果乙钢铁厂负担费用,则可派人帮助维修,乙钢铁厂声称它的要求有合同依据,因为合同中规定“设备维修问题依行业习惯处理”,毫无疑问,“谁的东西谁来管”这是通行古今中外的一条铁律,乙钢铁厂租用甲租赁公司的设备,甲租赁公司自然要对设备的一切负责。甲租赁公司声称拒绝维修的理由也是根据合同规定,因为合同约定“设备维修问题依行业习惯处理”,不过,它解释的含义却与乙钢铁厂相反,它认为,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均由承租人自己负担。由于双方当事人

24、无法协商一致,乙钢铁厂遂诉至法院。6.2 融资租赁代理从甲租赁公司与乙钢铁厂的约定来看,这是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甲租赁公司根据乙钢铁厂的要求出资进口一套设备,它既是设备的购买人又是设备的出租人,而设备的承租人、使用人是乙钢铁厂。乙钢铁厂之所以认为甲租赁公司有义务维修设备,是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误解为租赁关系。据此,乙钢铁厂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当成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向出租人发出了一个错误的请求。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交付了租赁物后,既没有对租赁物的管领力,也没有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所剩下的只有对租赁物的期待权。为了维护出租人的这一权利,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当负有保持租赁物

25、完好的义务,维修则是保持租赁物完好状态的方式之一,因此,作为承租人的乙钢铁厂应承担维修义务。6.2 融资租赁代理 6.2.3融资租赁与类似合同的区别(1)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2)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3)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案例6.2】2001年5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商贸公司达成由甲租赁公司租赁给乙商贸公司两辆大型豪华旅游客车的意向性协议。同年7月14日,甲租赁公司书面授权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经理杨某与乙商贸公司可签订了合同。7月20日,乙商贸公司因急于购买大客车,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客车厂签订了一份购买两辆大客车的购货合同,总价款为56万元。甲租赁公司得知后,对该行为予以认可。7月22日,

26、甲租赁公司与乙商贸公司正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杨某在合同上签了字,不过,该合同加盖的是甲租赁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的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与丙客车厂签订购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附件,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根据乙商贸公司的要求,将车出租给乙商贸公司在某省进行营运。6.2 融资租赁代理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乙商贸公司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对外销售、转让、转租、抵押;租赁期满,乙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的名义货价后,租赁物所有权移转给乙商贸公司,租期为一年半,租金总额为80万元,每半年偿还租金一次。7月30日,甲租赁公司书面确认该合同,并委托该公司驻南京办事处执行。合同签

27、订后,甲租赁公司以某省新技术开发公司的名义,于同月26日向乙商贸公司汇款60万元,注明用途是购买设备,乙商贸公司收款后,付给丙客车厂总货款56万元,购得的客车由乙商贸公司在某省营运。从当年7月30日起至2003年11月1日止,乙商贸公司以手续费、委托费、还款付息等名义向甲租赁公司共支付租金7万元。2003年4月25日,乙商贸公司在某市的电脑技术服务公司明知该车为融资性购车的情况下,单方将车以融资方式转租给电脑公司,并约定乙商贸公司有权根据情况收回两台车。乙商贸公司于2003年6月被工商局批准注销,同年12月1日开始清理公司资产。甲租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商贸公司偿付租金以及迟延利息共计80

28、万元。6.2 融资租赁代理在理论上,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单纯的资金借贷关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金融通表现为出租设备,承租人直接获得的只是设备使用权而非贷款。不过,由于当事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不了解,再加上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与借款合同类似的融资功能,因此,实践生活中经常出现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认定发生混淆的情况。合同类型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为一旦将当事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借款合同,该合同将会因企业之间的非法借贷而被认定为无效,其处理结果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29、。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判断该合同是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还是借款合同。私法自治是民商事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明确写明该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法院应探求当事人的意思,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使合同的部分非主要条款不完全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也不能轻易否认该合同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对于部分条款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可以依法确认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依法予以调整,不可轻易否认合同的效力。因为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新类型的合同,而且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法律关系独特而复杂,当事人对其特征不

30、完全了解属于正常现象。6.2 融资租赁代理第二,判断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的法律特征。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相比,其功能较多,具有融资、融物和担保等功能,而借款合同的功能则较为单一 ,仅具有融资功能。如果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购买设备的全部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分批支付租金的方式偿还出租人的本金和利润的,该合同基本就具有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就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在国内融资租赁合同中,有的买卖合同并不是由出租人出面与供货人签订,但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款全部由出租人支付,而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的。如果合同其他条款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

31、,也应认定该合同具有融资租赁的性质。如果标的物的价款是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支付的,此时的融资性质不是全面的,而且标的物所有权并非由合同一方当事人所独有,故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可以认定此类合同为借款合同。此类合同的出租人如果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可以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否则,应认定为企业之间的非法借贷,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借款合同,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除了依法判定借款人如数返还借款本金以外,对约定取得和已经取得的利息一般不予保护,并视具体情节将非法所得收缴。6.2 融资租赁代理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它属于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这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首先,与丙客车厂签订客车购买合同的乙商贸公

32、司非租赁公司,因而在真正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应由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租赁物。其次,甲租赁公司将60万元贷款汇入乙商贸公司的账户,再由乙商贸公司向丙客车厂付款。出租人在法律上并未履行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因此,将货款汇入乙商贸公司实际上是一种货币借贷行为。甲租赁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虽然本身完全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但甲租赁公司的履行行为却不是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它的履行实际上是一种借贷行为。再次,乙商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车合同,以自己的名义给付货款,所购得客车的所有权也属于乙商贸公司。6.2 融资租赁代理 6.2.4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案例6.3】甲公交公司为了扩

33、大经营规模,与乙租赁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乙租赁公司按照甲公交公司的要求,购进10辆大公共汽车,租金自甲公交公司收到租赁车辆之日起计付。乙租赁公司按照甲公交公司提出的供货商和车辆型号、规格与供应商订立购买该批车辆的合同,约定先支付货款85,其余的15在收到甲公交公司收到货物的通知后支付,并规定到货时间为2003年9月1日。后甲公交公司于2003年9月1日收到供货商已发货的通知,办事人员将此情形通知了乙租赁公司,但称“已到货”。乙租赁公司收到甲公交公司的通知,就向供货商支付了剩余货款。而实际上,甲公交公司于同年的10月1日才收到购进的车辆。因甲公交公司坚持从1

34、0月1 日支付租金,而乙租赁公司坚持应从9月1日计付租金,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由于无法协商一致,乙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交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双方就租金的起算时间发生了争议。6.2 融资租赁代理虽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租金的起算时间,但它实际上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义务履行问题。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也是以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也负有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的义务,但该义务不同于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由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租赁的标的物与买卖的标的物是同一物;第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

35、赁物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付而是由出卖人即供货商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的。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按照承租人对供货商及标的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而不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出租人虽作为买受人与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发生买卖关系,但是出卖人是向承租人直接履行买卖的义务。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出租人不仅应履行购买租赁物的义务,并且因买卖合同的内容与承租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依合同法第241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

36、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若出租人不履行购买租赁物的义务或者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如变更出卖人、租赁物等),则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6.2 融资租赁代理为保证承租人能够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我国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一方面,出租人应将租赁物及时交付给承租人;另一方面出租人要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不得妨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并且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排除第三人的妨碍。但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并不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是采取观念交付的方式,即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出

37、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于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将受领的事实通知出租人。因此,只要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了受领标的物的通知,不论承租人是否受领了标的物,就视为出租人履行了交付的义务,自此时起融资租赁也就生效,承租人就应依约定交付租金。 就本案来说,乙租赁公司按照甲公交公司的要求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履行了买卖中的全部义务,甲公交公司已通知租赁公司它受领了货物,尽管通知的事实与真实事实不符合,但这既不是乙租赁公司的过错,也不是乙租赁公司能够和应当知道的,因此,基于甲公交公司通知租赁公司受理标的物的事实,乙租赁公司履行了自己购买标的物并保证交付标的物给甲公交公司的义务。由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38、融资租赁合同应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之日起生效,所以从作为承租人的甲公交公司通知出租人其收到租赁物之日起,甲公交公司就应依约向出租人乙租赁公司支付租金。6.2 融资租赁代理 6.2.5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依照一般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可使用性作出保证,如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依法免除这项义务,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此条规定的就是承租人向

39、出卖人直接索赔的权利。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风险负担,一些国家也都以法律明确认许承租人向出卖人直接索赔权利的存在。如俄罗斯民法典就对此有明文规定,该法第669条规定,自交付租赁物之时起,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6.2 融资租赁代理在学说和判例上,关于承租人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情形中,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根据和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解:第一 ,两契约收缩的构成。第二,债务人的交替更改。第三,为第三人的契约。第四,委任。第五,债权让渡。第六,损害担保契约。6.2 融资租赁代理【案例6.4】乙企业与甲租赁公司

40、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租赁公司投资购买德国的一条生产线并出租给乙企业。合同签订后,德国供货商按照约定的日期将生产线设备交付给乙企业,乙企业出具了验收证明并将受领设备的事实通知了甲租赁公司。乙企业利用该生产线进行生产一个月后,发现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无法进行正常生产使用。乙企业就向甲租赁公司提出,要求减少租金,并由甲租赁公司对该生产线设备进行维修。而甲租赁公司则认为,它只是投资为乙企业购买设备,设备存在缺陷属于供货商的责任,不应由它承担责任。乙企业起诉到法院要求甲租赁公司对设备存在的缺陷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乙企业向甲租赁公司提出了进口生产线的要求,甲租赁公司根据乙企业的要求而自己决定选择

41、购买德国供货商提供的该套设备。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作为承租人的甲租赁公司对乙企业承租的租赁物的瑕疵是否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甲租赁公司应对乙企业租赁的生产线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6.2 融资租赁代理 6.2.6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民事责任在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可能因种种原因发生损害第三人的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的事件,对此,我国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根据通说的观点,因租赁物造成的侵权行为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租赁物为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因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发生交通事故责

42、任。第二,因租赁物本身具有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发生产品责任。第三,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建筑物时产生的建筑物责任。第四,因租赁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责任。6.2 融资租赁代理【案例6.5】黎某是甲集装公司的负责人,在与乙钢铁厂洽谈合作项目时,到该厂参观。当黎某在乙厂车间参观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致使黎某严重伤残,经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若干元。黎某向乙钢铁厂索赔,乙钢铁厂也按照黎某的伤残情况作出了赔偿。由于引起这次事故的锅炉是乙钢铁厂向丙租赁公司通过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租来的设备中的一部分,于是,乙钢铁厂以租赁物存在瑕疵并造成严重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丙租赁公司承担损

43、害赔偿责任。法院在调查中查明以下事实:第一,引起事故的原因是由车间内锅炉的一个阀门松动所致;第二,该锅炉是乙钢铁厂从丙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来的设备的组成部分,该租赁物是乙钢铁厂自己选择并确定出卖人的;第三,锅炉阀门松动并非租赁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所致。6.2 融资租赁代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黎某的损害是否是因租赁物本身的瑕疵或者租赁物的设置、使用、保管所致,以及该损害是否发生在租赁期间内。在本案中,租赁物是处于乙钢铁厂占有期间,并且是因租赁物给黎某造成人身伤害的,因此丙租赁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租赁物是由乙钢铁厂自己选定的,出卖人也是由乙钢铁厂选定的,因

44、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4条的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当然,即使甲租赁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不应对第三人黎某承担侵权责任。此外,锅炉阀门松动本不属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而是因使用人的过失所致,因此,甲租赁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本案属于租赁物质量有瑕疵的情形,则乙钢铁厂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40条的规定行使作为买受人的权利,向出卖人索赔。乙钢铁公司也可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备的生产者索赔。6.2 融资租赁代理6.2.7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实质上是在通过收取租金回收其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它应该被看做是融资的对价而非融物的对价。因此,由于租金自身的特性,使得承租人在以

45、下条件下也须履行支付义务:第一,即使标的物本身存在瑕疵,承租人也要按约支付租金。第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灭失的情况下,承租人也不能免除租金支付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得定相当的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一是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6.2 融资租赁代理【案例6.6】1999年9月28日,甲陶瓷集团准备增设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意欲购买德国乙公司生产的汉诺威卫生洁具生产线。因资金缺乏,甲公司找到丙租赁公司,请丙公司代为购买汉诺威

46、卫生洁具生产线。甲、乙、丙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1999年11月3日,设备运至甲公司,经安装调试,符合质量要求。2000年3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汉诺威卫生洁具生产线效益不好,新法定代表人遂改变营销重点,将生产线弃之不管,部分设备因此不能正常运转。甲公司以生产线达不到预期目的为名,拒付租金。丙公司屡次催促,甲公司仍不支付租金,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汉诺威卫生洁具生产线,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6.2 融资租赁代理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和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在本案中,甲公司是承租人,有义务按期支付租金,它以生产线未达到预期目的为理由拒绝支付租金是

47、错误的,属于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该条规定了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在本案中,甲公司将汉诺威卫生洁具生产线弃之不用,致使部分设备损害,未尽到其法定义务。由于其违法不支付租金,不尽妥善保管租赁物、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丙公司作为出租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6.2 融资租赁代理 6.2.8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与租赁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也得基于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但就合同终止的原因而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着一个重大差别,那就是在租赁合同中,

48、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旦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归于消灭,租赁合同即终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毁损灭失所带来的租金风险经常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两种合同的这一区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属性所决定的。6.2 融资租赁代理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理解我国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的法律效果的基本前提。出租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承租人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出租人享有。在租赁期限内,如同租赁合同一样,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只

49、享有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于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出租人可以处分租赁物,例如将租赁物转让或者设定抵押权,考虑到我国合同法承认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的效力,而且不因租赁物为动产或者不动产而存在差别,因而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不得就租赁物设定质权或者用益物权,如果设定上述权利,承租人得以其租赁权加以对抗。6.2 融资租赁代理由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而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即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出租人享有取回权。所谓取回权是指因破产管理人所接管的财产中有属于他人的财产,该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有不依破产程序,而直接请求从破产财产中取回该项财产的

50、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破产管理人所依法管理的财产仅限于破产人的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破产人可能于宣告前基于承揽、租赁、委托、加工等合同或者无因管理等原因而占有他人财产,这些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为破产管理人一并接受,由于这些财产的所有人并非破产人,故而不能将其归入破产财产,为了切实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取回权制度,允许财产所有人依据一定程序将该财产取回。由此可见,取回权设定的本旨一方面在于保证财产的真正权利人恢复其权利,另一方面也在于纠正现实破产财产与法定破产财产之间的不一致。6.2 融资租赁代理一般而言,取回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取回权本身是一种实体权利,而非程序权利。第二,取回

51、权是针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取回权的标的,或者是特定物或者是特定化的种类物。第三,取回权是针对破产管理人行使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占有、管理和变价,并且也只能对属于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占有和管理,如果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其他人的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财产的真正所有人可对破产管理人行使其财产返还请求权。6.2 融资租赁代理构成一般取回权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形成取回权的原因必须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并一直持续到破产宣告之后,也就是说,形成取回权的原因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实际占有他人的财产,而这种实际占有关系一直存续于破产宣告之后,

52、该财产的权利人并未因为企业被宣告破产而丧失对该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除非权利人自动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或者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二,取回权人要求行使取回权的对象,是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第三,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必须具备完全的对抗要件,这是破产法中的特有规则,不符合该规则的情况主要有两种。6.2 融资租赁代理【案例6.7】1999年3月,美伦公司为了及时完成对外建设承包工程,委托租赁公司向紫光建筑机械设备厂购买两套塔吊设备,用于高层房屋建设。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由美伦公司负责接受和检验塔吊设备。租赁公司支付80的货款后,

53、紫光建筑机械设备厂于同年10月即将两套塔吊运到美伦公司正在兴建的明珠广场工程所在地。在施工过程期间,美伦公司由于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对此,租赁公司就租赁设备主张取回权,反对将设备列入破产财产范围。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租赁公司是否有权收回美伦公司占有使用的两台塔吊设备,即涉及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及收回权行使问题。租赁公司作为该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租赁合同期满之前,在租金未收回的情形下,为了保障租金债权的实现,有权主张收回权。6.2 融资租赁代理 6.2.9融资租赁的代理要点 6.2.9.1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互为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

54、卖合同及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组成的合同。它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其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这些条款均属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除上述条款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应包括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养、维修和保险、担保、违约责任、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等条款。6.2 融资租赁代理 6.2.9.2起租日的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还有个对起租日的认定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

55、效。但对起租日的确定是以合同签订之日、合同生效之日,还是以物件交付之日呢?实践中,有两种认定:其一,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物的交付时间为起租日。如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握“交付时间”?首先出租人在收到物件提单后,立即通知承租人领取提单,承租人签收提单后,则视为出租人完成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签收提单之日,为合同生效之日,亦即起租之日;如承租人在出租人通知日期内未领取提单或拒收提单,其融资租赁合同起租日,应自出租人将提单用挂号寄给承租人,寄出挂号之日为合同生效之日,亦即起租之日。其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以出租人支付

56、购货款之日为起租日。目前,多数融资租赁公司赞同这种认定,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6.2 融资租赁代理 6.2.9.3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作了如下规定:(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2)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资人资金的;(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的。6.2 融资租赁代理 6.2.9.4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无效后,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融资租

57、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对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3)因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租赁物正在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习题与思考题 6.1在企业贷款中,一般应准备哪些文本?它们各需具备哪些内容? 6.2融资租赁中的代理要点有哪些? 6.3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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